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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證管理辦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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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證管理辦法》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辦法》規定,持證人是留學人員,其子女在國外生活5年以上並在國內語言文字適應期(3年)內參加本市國中升高會考試的,可以適當降低錄取分數線;其子女在本市就讀高中並獲得高中畢業文憑的,可根據有關規定報考本市高校。以下是本站就業指導網為您蒐集整理的《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證管理辦法全文》。

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證管理辦法全文

  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證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

為進一步加大海外人才引進力度,優化人才環境,吸引更多海外人才來滬工作或者創業,為上海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援,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物件)

本辦法適用於具有本科(學士)及以上學歷(學位)或者特殊才能,在上海合法工作或者創業的人員,包括:加入外國國籍的留學人員;外國專家及其他外國高層次專業人才;持中國護照、擁有國外永久(長期)居留權且國內無戶籍的留學人員和其他專業人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專業人才,臺灣地區專業人才。

具有特殊才能的人才具體範圍及條件等事項,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外國專家局)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實際需要,會同有關部門確定。

 第三條(部門分工)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外國專家局)負責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證(以下簡稱“海外人才居住證”)的申請受理、核定等綜合管理工作。市公安局負責海外人才居住證的製作、簽發等相關工作。市教委、市科委、市工商局、市商務委、市財政局、市地稅局、市經濟資訊化委、市衛生計生委、人民銀行上海分行、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本辦法相關的服務和待遇落實工作。

第二章證件一般規定

 第四條(證件功能和類別)

海外人才居住證是持證人在本市工作、生活並享受相關待遇的證明。

海外人才居住證分為主證和隨員證。符合條件的海外人才可以申請主證,其配偶和未滿18週歲或者高中在讀的子女可以申請隨員證。

第五條(載明基本資訊)

海外人才居住證載明持證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籍(地區)、證件型別及號碼、近期照片、簽發日期、簽發單位、有效期限等內容。

 第六條(有效期限)

海外人才居住證的有效期限為1至5年。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外國專家局)根據申請人的年齡、學歷學位、專業類別、工作資歷、有效身份證件、來華工作(就業)許可、聘用(勞動)合同有效期、應聘職務等條件,確定海外人才居住證的有效期限。

第三章證件申辦

第七條(申請)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外國專家局)委託市人才服務中心等受理機構具體承擔海外人才居住證的'受理工作。

需要申請海外人才居住證的,由申請人所在單位向受理機構申請。

第八條(申請材料)

申請海外人才居住證,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有效的身份證明;

(三)學歷學位證明、專業技術證書或者其他業績證明材料;

(四)在本市的住所證明;

(五)有效的健康狀況證明;

(六)聘用(勞動)合同;

(七)用人單位主體資格證明或者創業投資證明等材料;

(八)工作(就業)期間繳納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材料;

(九)其他必要的證明材料。

用人單位及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九條(受理及材料移送)

受理機構收到申請材料後,對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應當場出具書面受理通知;對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應當場出具書面補正通知,並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受理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申請資訊、材料移送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外國專家局)。

第十條(核定)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外國專家局)應當自收到申請資訊、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定。對符合條件的,出具書面辦理通知;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一條(簽發、制證和發證)

海外人才居住證由市公安局統一簽發,對經核定符合辦理條件的,由市公安局制證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制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負責發證。

 第十二條(資訊變更)

持證人的工作單位、身份證件號碼等相關資訊發生變化的,應當由用人單位在30日內持相關證明材料到受理機構辦理資訊變更手續。

第十三條(續簽換證)

證件有效期滿,持證人需要續簽換證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0日內由用人單位為其辦理續簽換證手續。逾期未續簽換證的,按照首次申請流程重新辦理。

 第十四條(掛失和補辦)

證件遺失的,應當及時由用人單位到受理機構辦理掛失和補辦手續。

 第十五條(登出)

持證人情況發生變更,不再符合海外人才居住證申辦條件或者在申辦時提供失實材料取得海外人才居住證的,由公安部門登出其證件。

 第十六條(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和申請人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或者申請人在申請過程中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證明材料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外國專家局)可以根據情節輕重,暫停或者取消其申請資格。違反法律的,用人單位及申請人須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章持證人待遇

第十七條(居留許可、簽註)

持證人是外國國籍的,可以按照規定,申請辦理與居住證有效期限相同的居留許可。持證人是臺灣地區的,可以按照規定申請辦理長期居留簽註或者多次出入境簽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