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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期內辭職 違約金一定按合同約定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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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任期內辭職 違約金一定按合同約定付嗎

 王先生2003年7月進了一家事業單位,不久出於特殊業務需要,連續3個週末單位送王先生去市裡參加了相關的業務培訓。一年後,王先生有了更好的一次機遇,他決定辭職,可單位拿出當時簽訂的 聘用合同,要求王先生按約定支付違約金1萬元。王先生苦悶不已,只恨當時沒有認真看合同。

  專家解析

 勞動人事專家苗其巍先生認為,勞動人事法律法規與以平等為原則的民法不同,很多情況下,並不是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就必須要支付,違約金的約定有可能因為與法律法規相左而存在效力問題。

 《上海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辦法》中規定,聘用合同當事人可以對由聘用單位出資招聘、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受聘人員的服務期作出約定。而聘用合同對受聘人員的違約行為約定違約金的,僅限於違反服務期約定和違反保守單位商業祕密約定兩種情況而已。

 不過王先生的合同由於有培訓,因此單位可以設立違約金,王先生在服務期內提出辭職,表面上看確實應該支付違約金。

 《上海市人事局關於實施〈上海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辦法〉有關問題的解釋》中對於上面的問題有詳細的解釋:“聘用合同就違反服務期約定違約金的,違約金數額不得超過單位因出資招聘、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而發生的實際支出。支出發生後受聘人員每服務一年,其應當承擔的`違約金相應遞減。國家和本市對遞減比例有具體規定的,按規定執行。”違約金不得超過實際支出是一條比較特殊的規定,勞動法系列規定中沒有這樣的提法。所以對於有事業單位聘用關係的員工非常有利。如果王先生單位可以拿出實際支出憑證的話,高於1萬元,則以1萬元按年數遞減支付違約金;低於1萬元,以實際支出按年數遞減支付違約金。假使單位拿不出憑證,那麼其違約金要求就很難得到支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