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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生簽約又違約 被單位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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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生簽約又違約 被單位告上法庭

畢業生簽約又違約 被單位告上法庭

畢業前與一家單位簽訂了就業協議,而真正踏上工作崗位時,卻去了另一家單位——吉林省某高校2003屆畢業生周茹(化名),邁入社會第一步,就因簽約又違約,被用人單位告上法庭,並被判賠1.2萬餘元。

“她籤的就業協議不是一張廢紙,作為一名受過高等教育的大學畢業生,更應當遵守誠信原則。說話不算數,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談起這件事,作文評點報社(原告單位
)的社長兼總編輯於立君這樣說。

2002年11月,作文評點報社派兩名部門主任到某高校選聘文字編輯,周茹參加了招聘考試,而且是3名入圍者中表現最出色的一位。隨後,周茹又應邀到報社進行了實地考察。

“當時,我接待了她。她對報社的規模、經營、管理都進行了瞭解,我也對她講了報社的體制,講了她的具體工作、工資待遇和未來發展等。當天,我們就簽了約。一份是《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另一份是我們雙方間簽訂的《聘用協議》。”於立君說。

翻開《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可以看到,第一條寫著:“(畢業生應)瞭解單位的使用意圖,表明自己的就業意見,在規定的時間內到用人單位報到,若遇到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報到,需徵得用人單位同意。”第六條規定中則有“違約,由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的字樣。

而《聘用協議》對雙方的責權利做出了更明晰的規定,其中第六條也特別提到:“乙方簽定本協議後,畢業前不得再與其他單位簽定聘用合同,否則,須賠償甲方用人定編損失費壹萬元整;如甲方不接收乙方,須賠償乙方壹萬元,如乙方考取研究生,可憑錄取通知到甲方取消本合同,乙方不算違約。”

然而,到2003年6月中旬,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基本結束時,周茹仍未來報到,也沒有任何音信。按照周茹在《協議》中留下的電話號碼,作文評點報社找到了周父,這才知道,原來周茹已經到另外一家報社上班去了。作文評點報社立即致電周茹本人,望其履行協議,但周茹稱,有什麼事就去找她領導談。2003年7月18日,作文評點報社正式致函周茹所在單位,表示“兄弟單位,友好為上,切勿為一員工傷了兩家和氣”,請其協助規勸周茹履行協議,“否則,將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

2003年9月,在始終沒有得到任何方面明確答覆的情況下,作文評點報社向四平市鐵西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狀告周茹違約,要求被告賠償1.59萬元(違約金1萬元、租房費1600元、訴訟費2200元,以及報社招聘被告時所花的交通費、差旅費等)。

“要是她積極與我們協商解決問題,也許不至於這樣。按合同,她應在7月份上崗,安排在國中版編輯室。這個編輯室共有4名編輯,每人負責一版文稿的編輯、校對等工作。2003年6月初,該編輯室有一名同志擬調到另一單位,想到周茹再過幾天就可上班,我們才同意放行這位同志。結果,周茹違約,導致國中版空崗,而再選新人,就得等一年,這對我們工作的影響是巨大的.。”於立君說。

2003年10月28日,鐵西區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周茹沒有出庭。法院認為,原、被告之間自願簽訂的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聘用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雙方都應按照協議履行。被告的行為,違反了《合同法》,應承擔違約責任。當日,法庭即對此案做出判決,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違約金、房租、以及原告到被告處協商聘用一事所花的費用共計12768元。判決送達各方後,被告沒有上訴,也沒有依法進行賠償。

一直對此事非常低調的周茹,近日在同意接受記者採訪後說,“沒與作文評點報社溝通,有很多原因”。不過,周茹目前仍堅持認為“自己沒有錯”。

“找工作時,哪個同學手裡還不都捏著幾份協議書?違約的畢業生很多,這不是‘不講誠信’,而是正常的‘雙向選擇’。我沒有什麼做錯的地方,如果你們認為這是錯,那我已經付出了代價。”周茹這樣表述。記者問:“你有沒有從這件事中汲取些經驗教訓,並可以告誡學弟學妹們的?”周茹回答道:“就業籤協議一定要小心,最好不要與用人單位簽訂小協議,因為剛畢業,不懂法律法規,也無法鑑別用人單位提出的這個補充協議是否合法。”

記者從作文評點報社瞭解到,該社已決定在近期內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以堅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大學生簽訂就業協議是一件極其嚴肅的事,一旦簽約,就要履行,否則就要付出代價。”於立君表示,報社之所以肯花費時間和精力來告一個剛畢業的大學生,就是想給廣大應屆畢業生敲一記警鐘———擇業時,一定要慎重對待自己的選擇。(本報記者 彭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