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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全面實行農民工實名制 嚴查拖欠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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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務院辦公廳釋出《關於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意見》中表示,如何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將全面實行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制度,嚴厲查處拖欠工資行為,從用工管理、工資發放、資金撥付、保障制度、專案管理等方面採取措施,實現2020年基本無拖欠目標。

人社部:全面實行農民工實名制 嚴查拖欠工資

為解決欠薪問題,早在2012年人社部、住建部等6部委就下發通知,推行農民工實名制。隨後,很多地方採取了這一做法,從實踐看,此舉不僅使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得到了治理,而且還有利於解決農民工生活保障和維權等問題。因而,上述《意見》提出“全面實行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制度”。

農民工實名制之所以會有效,一是可預防農民工工資被拖欠或少發。比如分包方曾虛報農民工數量、截留農民工工資,可預防這類現象;二是欠薪發生後有利於解決。一旦發生勞動糾紛,農民工本人和仲裁部門就有據可查,提高了解決效率;三是與銀行代發工資制度相結合,不給工資拖欠空間。

不過,農民工實名制的實施情況也暴露出一些問題,比如據《工人日報》2014年5月報道,遼寧省瀋陽市嘗試了各種形式的農民工實名制卡,包括銀行卡、手機卡、IC卡……這不僅讓農民工使用起來很不方便,而且也讓他們擔心個人隱私被洩露。坦率地說,這樣的農民工實名制有隨意擴大、濫用之嫌。

而且,筆者還聽到一種聲音,即農民工實名制也是一種約束、管理農民工的制度,比如讓農民工繳納社保、納稅等,還能預防農民工違法犯罪。這樣一來,部分農民工就對農民工實名制有了兩種情緒,既喜歡實名制又害怕被實名制束縛。比如實名制後要繳納社保,但社保轉移接續仍存在不便。

更重要的是,一些農民工有疑問:農民工實名制之後就能解決欠薪問題嗎?比如,一些地方早已實行農民工實名制,但欠薪現象仍然存在,這不免引發憂慮。網路上,也有人發出“農民工實名制能否終結討薪潮”的質疑。顯然,農民工實名制不是萬能之藥,只是解決欠薪的其中一味藥。

在筆者看來,雖然農民工實名制很好,但也要打消農民工的種種憂慮,否則,有的農民工便有可能不配合實名制管理。因此,一方面要對農民工實名制進行規範,防止隨意濫用。另一方面,解決欠薪問題要在農民工實名制之外發力。對此,上述《意見》已經作出全面安排,並明確了治理目標,能否落實到位是關鍵。

儘管中央有關方面每年年底都會集中治理欠薪現象,也不乏很多好辦法,如建立拖欠工資企業“黑名單”制度、推進農民工實名制、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等,然而,欠薪現象仍如同打不死的“小強”。筆者以為,原因之一是有關措施沒有落實到位;原因之二是沒有真正從源頭入手。

欠薪的源頭在哪裡呢?應該說在於市場不規範,就拿欠薪現象最多的建築工程領域來說,招投標不規範、層層轉包等現象已經為欠薪埋下隱患,因為欠薪難解決的主要原因是“連環欠”。所以解決欠薪必須從規範市場秩序入手,只有規範招投標、禁止層層轉包、遏制“墊資制”,才能從根子上解決欠薪。

此外,制度建設還不完善。雖然“欠薪入刑”,但農民工通過司法途徑維權的成本比較高。即使走司法程式打贏官司,但要想拿到工錢也得等待走完包括強制執行的`多個程式。只有完善相關制度,才能減少維權成本。當然,工資條例的缺失也使得預防、治理欠薪的基礎不夠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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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原因主要有哪些?

當前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主要發生在工程建設領域,同時,加工製造、採礦等各行業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逐步增多。

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原因主要有兩方面:

1、建設領域市場秩序不規範。工程專案違法分包、層層轉包、掛靠承包、墊資施工和拖欠工程款等問題仍大量存在,無用工主體資格的“包工頭”帶隊伍參加施工的現象比較普遍,導致建設單位與農民工之間形成了很長的“債務鏈”,工資支付的責任主體難以落實。

2、建設領域用工管理和工資支付行為不規範。施工企業普遍採取平時只給農民工發基本生活費,工程竣工後或春節前結清工資等做法,將農民工工資與工程款捆綁在一起,一旦工程款不到位極易導致欠薪。而農民工勞動合同簽訂率低、流動性大,使農民工在追討工資時往往缺乏證據。

此外,當前一些勞動密集型加工製造業、煤炭等行業的企業生產經營遇到困難,逐步成為新的欠薪風險源。同時,我國保障工資支付的法律制度仍不健全。工資保證金等制度執行剛性不足,發揮作用不到位。企業拖欠工資的違法成本過低,最高罰款不超過2萬元,與用人單位動輒數百萬甚至上千萬的拖欠工資數額相比,不足以起到震懾作用。

 二、如何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

農民工將實名制銀行代發工資 拖欠工資將入黑名單

《意見》以治理工程建設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為重點,從用工管理、工資發放、資金撥付、保障制度、專案管理等環節予以規範,提出了有針對性的政策措施。

首先,針對用工管理和工資支付行為不規範問題,進一步明確要落實各類企業包括建設領域施工企業依法按月足額支付工資的主體責任,強調施工總承包企業對所承包工程專案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總責;要求在工程建設領域堅持先簽勞動合同後進場施工,全面實行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制度,施工總承包企業要加強對分包企業勞動用工和工資發放的監督管理,不得以包代管;推行銀行代發工資制度,鼓勵實行分包企業農民工工資委託施工總承包企業直接代發的辦法。

其次,針對一些企業工資支付主體責任難落實問題,要求健全工資支付監控和保障制度。其中,針對現實中工程款與農民工工資往往捆綁在一起的問題,為保證工程款中的人工費不被挪作他用,在總結一些地方經驗基礎上,特別提出要建立健全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賬戶管理制度,推動農民工工資與工程材料款等相分離,要求建設單位在撥付工程款時,按照合同約定的比例或施工總承包企業提供的數額,將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單獨撥付到施工總承包企業在銀行設立的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賬戶,確保專款專用;針對工程款撥付不到位等導致的欠薪問題,明確了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的清償責任。

三是針對企業拖欠工資違法成本低的問題,要求嚴厲查處拖欠工資行為,對惡意欠薪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要求完善企業守法誠信管理制度,建立拖欠工資企業“黑名單”制度,建立健全企業失信聯合懲戒機制,使失信企業在全國範圍內“一處違法、處處受限”。

四是針對建設領域市場秩序不規範問題,提出加強建設資金監管、規範工程款支付和結算行為、改革工程建設領域用工方式等政策措施,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拖欠工資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