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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簽約遭遇"霸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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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簽約為期一年,試用期居然也是一年。隨著大學生就業進入"敲定期",畢業生與企業簽約過程中出現的種種問題也浮出了水面,筆者在採訪中瞭解到,有些企業與畢業生簽訂勞動合同時,在試用期與由此產生的薪金問題上存在"霸王條款",引來大學生的不滿。對此法律專家則表示,"非法"試用期會自動失效。

大學生簽約遭遇"霸王條款"

"霸王試用期":不平等條約

近日,大學生小劉向筆者訴說了自己遭遇的"霸王試用期"事件。小劉是滬上某高校的`應屆畢業生,最近被上海某企業"相中",在經過了多次面試,前幾天企業通知她被正式錄用了。可當小劉興高采烈地前去與企業簽約時,勞動合同上的內容卻讓她有些看不懂,"說是一年一簽,可是在試用期這一欄卻也寫了一年!按照企業規定,試用期內只能拿正式工資的一半"。

儘管有些不滿和疑惑,最後小劉還是當場簽下了合同,"現在找一份工作不容易,萬一企業認為我挑三揀四而把我回絕了,那就得不償失了。可是後來想到要被試一年,收入減半,而且試用期裡單位隨時可能炒掉我,就越想越鬱悶",情急之下,小劉向晨報求助。記者就此詢問了相關部門和勞動法專家。

相關政策:試用期有明確規定

"這家單位對於試用期的規定,肯定是不符合勞動法規的",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職業培訓指導中心主任朱樂民在聽說了小劉的遭遇後,斷定該企業所制定的"一年試用期"屬於"霸王條款"。

朱樂民表示,《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已有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不滿六個月的,不得設試用期;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超過一個月;滿一年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超過三個月;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如果和單位簽訂的合同期只有一年,那麼試用期最多不能超過三個月。"

勞動法專家:企業違規可訴訟

雖說小劉所在單位所規定的試用期已經定性為"霸王條款",可小劉已經在合同上籤了名字,是否她就不得不"忍受"長達一年的試用期?為此,記者採訪了中國勞動爭議網勞動保障諮詢顧問苗其巍,"勞動法中有明確規定,超過法定試用期的部分則是無效的",苗其巍解釋說,也就是三個月後,小劉完全可以憑勞動合同上所寫明的合同期限,要求單位結束試用期,如果單位不答應,則可以提請有關部門進行仲裁。

"試用期的長短,完全是對應合同期而言的,企業無權擅自更改。"苗其巍表示,凡是"白紙黑字"簽下的勞動合同,都可以根據合同期"自動生成"試用期的" 最大值",企業擅自延長的那一部分試用期屆時也將"自動失效","只要簽了約就比較好辦",苗其巍同時提醒,劃定試用期必須是在"勞動合同"上操作,"不少職場新人經常碰到企業只有口頭承諾,試用期和合同期等內容沒有勞動合同為證,一旦發生糾紛,勞動者很難有憑證進行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