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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我國首部反家暴法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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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27日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作為我國首部反家暴法,該法共六章38條,將於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具體內容請看本文介紹。

2016我國首部反家暴法3月1日起施行

我國首部反家暴法明年3月1日起施行

反家庭暴力法明確指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定執行。

在家庭暴力的預防方面,反家庭暴力法強調國家以及有關組織、媒體及教育機構有責任有義務宣傳教育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政府及有關組織有責任有義務進行反家庭暴力的培訓及預防工作;人民調解組織及用人單位,有義務對家庭糾紛、家庭矛盾進行調解;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監護教育應該採取文明的方式,不得采取家庭暴力。

為及時制止家暴行為,反家庭暴力法規定,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未及時報案造成嚴重後果的要承擔法律責任。

此外,反家庭暴力法首次建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應當在72小時內作出裁定,情況緊急的應當在24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保護範圍可以包括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執行,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協助執行。

“這些規定一是要讓全社會認識到什麼是家庭暴力,也認識到國家和全社會都不允許家庭暴力的發生。二是確定一些反家暴的.措施,預防家暴行為的發生。三是通過法律的手段,讓實施家庭暴力的人得到應有的懲處。”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社會法室負責人郭林茂說,“反家暴法最大的作用,就是要促進和諧家庭關係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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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解決家庭暴力“發現難”問題,該法規定,中國小、幼兒園、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上述人群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未按規定報案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為解決“執行難”問題,該法規定,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可根據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鑑定意見等證據,認定家庭暴力事實。監護人實施家庭暴力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法院可根據有關人員或單位申請,依法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

被撤銷監護人資格的加害人,應當繼續負擔相應的贍養、扶養、撫養費用。各級政府應對反家庭暴力工作給予必要的經費保障。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政府可單獨或依託救助管理機構設立臨時住所,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