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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生游擊隊大福利:無戶口人員落戶政策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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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特別明確兩條不可逾越的“紅線”:一是禁止設立不符合戶口登記規定的任何前置條件。這是對政府行為明確了“高壓線”,暢通了戶口登記的渠道,使戶口登記迴歸本來職能,體現了社會治理水平。

超生游擊隊大福利:無戶口人員落戶政策出臺

“黑戶”問題由來已久,成為我國社會治理的“盲點”。國務院辦公廳14日印發《關於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提出禁止設立不符合戶口登記規定的任何前置條件,全面解決無戶口人員的戶口登記問題。“戶口登記的本來意義就是反映真實的人口資訊。”中山大學社會保障研究所所長嶽經綸認為,意見的出臺有望讓我國戶口登記迴歸本位。

2條“紅線”

二是切實保障公民依法登記戶口的基本權利。這既是戶口登記管理必須堅守的法律“底線”,也是保障每個公民享有權利的民生“底線”,任何單位和個人決不允許損害公民享有的戶口登記和其他合法權利。

3個原則

凡是無戶口人員,不管是什麼時候、什麼原因產生的,都要及時為他們依法辦理戶口登記。《意見》提出“三個原則”,為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提供了思路和辦法。

一是依法辦理、保障權益。按照法律規定,既切實維護每個公民依法登記戶口的權益,為他們參與社會事務、行使權利義務提供保障,又要在戶口登記上堅持依法辦理,保證戶口和公民身份號碼準確性、唯一性、權威性。

二是區別情況、分類解決。造成無戶口問題的原因錯綜複雜,為無戶口人員辦理戶口登記時,需要根據無戶口問題產生的原因,分類實施登記戶口政策。

三是綜合配套、部門協同。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工作涉及多部門政策銜接,《意見》明確將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與健全完善計劃生育、收養登記、流浪乞討救助、國籍管理等相關領域政策統籌考慮、協同推進,並要求各有關部門清理有關政策措施、完善配套政策。比如,計劃生育、收養登記等方面的法規政策,需要與《意見》進行無縫銜接;無戶口人員落戶後,相關的教育、社保等保障措施也要同步跟上。等等。

8類人員

(一)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說明,按照隨父隨母落戶自願的政策,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申請隨父落戶的非婚生育無戶口人員,需一併提供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證明。

(二)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無戶口人員。在助產機構內出生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向該助產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在助產機構外出生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需提供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證明,向擬落戶地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委託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無戶口人員或者其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說明,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三)未辦理收養手續的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當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門申請按照規定辦理收養登記,憑申領的《收養登記證》、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四)被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後戶口被登出人員。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後重新出現的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憑人民法院撤銷宣告失蹤(死亡)的生效判決書,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

(五)農村地區因婚嫁被登出原籍戶口的人員。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未在其他地方落戶的,可以在原戶口登出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恢復常住戶口登記後,符合現居住地落戶條件的,可以辦理戶口遷移登記。

(六)戶口遷移證件遺失或者超過有效期限造成的無戶口人員。可以向簽發地公安機關申請補領、換領戶口遷移證件,憑補領、換領的戶口遷移證件辦理戶口遷移登記。不符合遷入地現行戶口遷移政策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可以在原籍戶口所在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其他人員可以在戶口遷出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

(七)我國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國國籍的監護人可以憑《出生醫學證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說明、我國公民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需提供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證明。

(八)其他無戶口人員。其他原因造成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承擔監護職責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提出申請,經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後,可辦理常住戶口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