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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實習期與見習期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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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睞“試用期”

關於實習期與見習期的問題


  關於實習期與見習期的問題,各企業根據自身的特點來定,有的企業對於外地進京的大學生,只規定了見習期,而不執行試用期,薪酬標準也核准在見習期內統一標準。而有些實力較強的歐、美企業,則不採用見習期,只採用了試用期。還有一些國有企業是兩種形式並存,但是,對於應屆畢業生的.轉正定級則各個企業都嚴格執行,這樣做的優點是便於員工的有序流動,同時也增加了企業的凝聚力,達到留住優秀人才的目的。在現今企業留人不單單是採用讓外地進京的學生交納違約金的多少來控制,而是靠企業的用人機制來留住優秀人才,如果單靠違約金這種一刀切的方式留人,就違背了國家給企業的優惠政策。企業應該把眼光放遠一些,運用好國家給企業的優惠政策,配以多方面的留人措施留住企業有用的人才,篩掉不合適的人才。另外,企業要多在管理制度上下功夫,運用合理的規章制度來規範員工的行為,將合適的人才配備到合適的崗位上,避免人才的浪費,見習期與試用期的矛盾是能夠解決好的。


  北京經華置業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顧問申傑:


  多采用兩期並存


  首先應該明確兩個概念,就是什麼是“見習期”,什麼是“試用期”。


  關於“見習期”,根據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招收應屆畢業生後,原則上都要安排見習,大專、本科見習期期限為一年,研究生沒有見習期。對入學前已從事一年以上有關專業實際工作的,經所在單位批准,可免去見習期。見習期滿如果合格,則為該職工辦理轉正手續,為其評定專業職稱,聘任相應職務,確定工作崗位。如果見習期滿,達不到見習要求的,可延長見習期半年到一年,或者降低工資標準;表現特別不好的,可予以辭退,由學校重新分配。見習期是對應屆畢業生進行業務適應及考核的一種制度,不是勞動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人事制度下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