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文思屋>社會工作>求職陷阱>

留意4種常見的求職陷阱

文思屋 人氣:1.36W
留意4種常見的求職陷阱
  黑職介:騙取介紹費後藉口頻頻

  人才中介機構能幫助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快捷的建立聯絡,但個別中介機構,利用勞動者求職心切的心理,假借介紹工作之名,謀取介紹費,介紹費到手後則百般託詞不介紹——“你回去等通知”、介紹根本不對口的單位——“你條件不夠”、甚至和個別用人單位串通虛假用工後再行辭退——“你不符合錄用條件”等手段糊弄求職者。建議求職者到正規的職介機構(例如有營業場所和相關執照),遠離街頭路邊的小攤小販;明確中介費的收取辦法,釐清雙方的權利義務;保留好相關的收據。

  押錢押物:押工資押證件綁住勞動者

  部分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入職時,要求扣押身份證、學歷證件或者交納工作服、勞保用品等押金,或者將第一個月的工資扣留一部分作為押金等。用人單位上述種種“押錢押物”的做法都是沒有法律根據的,勞動者應據理力爭;如果勞動者為了保住工作機會而妥協,也應當保留相關證據(例如用人單位收取錢、物或證件的收據),以方便以後的***。

  高薪高福利:誘惑求職者上鉤

  不少用人單位人手短缺,為了在招人上有競爭力,個別用人單位在招聘廣告上虛假宣傳“平均工資××××元以上”“免費提供食宿”“每週至少休息× 天”“報銷往返車票”等優厚待遇,一旦員工入職以後,用人單位又以“你自己表現不佳”、“以後再發”“、經濟效益不好”等理由推諉。

  招聘廣告及面試的承諾,一般被認為是企業對相關薪資福利待遇的承諾之一,勞動者入職時應要求將該承諾明確寫入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提供的'薪資水平,一般和該地區同行業的薪酬水平相當,勞動者入職時可以先多方打聽;此外,薪資待遇和勞動者個人的知識技能水平、經驗也有關係,所以勞動者應該綜合評估自己在勞動力市場的地位和行情,對於個別用人單位開出的畸高薪資福利保持必要的警惕。

  試用期內的“弱勢”:廉價白用

  部分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制度,存在諸如“違規約定過長的試用期”、“少支付甚至不支付勞動報酬”、“不依法辦理社會保險”、“隨意解僱在試用期的勞動者”等違法行為。

  法律對試用期內的勞動者權利有明確規定:勞動者只要提供勞動,單位就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勞動報酬。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轉正之後工資 80%或者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而且不能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只能在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紀等法定情形下才能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只要為用人單位提供了勞動,就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係,不論是否已經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應該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勞動合同法還明確規定,未能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一個月之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雙倍工資;超過12月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推定為用人單位已經與勞動者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