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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試用期內辭職應否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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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最好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和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用人單位不能以本單位的`內部規定為依據,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辭職的賠償責任。

員工試用期內辭職應否擔責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均可在試用期內考察對方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都具有較為自由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有些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需承擔違約責任,實際上限制了勞動者的解除權。這是侵害勞動者合法權利的行為,法律一般確認為無效。

3.《勞動法》第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規定的條件被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由於陳靜並沒有違反《勞動法》的規定,因此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損壞了企業的裝置、工具或其他物品,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予以賠償。

4.勞動者在試用期內雖然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但不應該放下工作就走,應當配合用人單位搞好工作交接,避免給用人單位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由此帶來經濟損失的賠償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