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試用期期限過長。
試用期期限並非可長可短,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規定,勞動合同不超過6個月,試用期不得超過15天;勞動合同在6個月至1年期間的,試用期不超過30天;勞動合同在1年至3年期間的,試用期不超過60天。如果用人單位擅自延長試用期,且在其規定的試用期內卻是法律規定的試用期外提出解除合同,勞動者可向有關部門提請申訴,維護自己的`權益。
二是要求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規定,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合同,無需承擔任何違約責任。
三是僅僅訂立一份試用期合同。
如果用人單位僅與勞動者簽訂一份試用期合同,勞動者就相當於正式員工,如果用人單位要解聘勞動者,則應按照程式給出正式的解聘理由,勞動者還可以獲得一定的經濟補償。
四是試用期工資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水平。
這種情況比較普遍,而法律規定,試用期工資應當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水平。
五是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
試用期是勞動合同的一部分,簽訂合同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已經形成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繳納保險,勞動者有權主張自己的應得利益。
六是試用期內無正當理由辭退勞動者。
試用期內辭退員工應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在試用期內;二是勞動者不符合用人單位公佈的錄用條件。一般來說,很少有單位可以做到第二點,因為許多用人單位公佈的招聘條件比較簡單,但履行合同的過程中要求卻越來越嚴格。勞動者遇到這種情況,若向仲裁機構提出申請,一般都可以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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