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程式如下:(1)受理:申請人根據辦學層次向市或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交完整的檔案、證件和填報的審批表等材料。
(2)審查:審批機關對申請人的申辦材料和實際辦學條件進行審查,同時組織專家委員會評議,由專家委員會提出諮詢意見。
(3)決定:經審查和核實後,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並及時通知申請者,不予批准的說明理由並告知救濟權。
(4)發證:對新批准正式設立的職業培訓機構,由審批機關頒發《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
(5)公告:新批准正式設立的職業培訓機構獲得《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後,由審批機關向社會發布成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