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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部副部長安全生產崗位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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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人們運用到崗位職責的場合不斷增多,崗位職責可以明確每個人工作職責是什麼內容,該承擔什麼樣的工作、擔當什麼樣的責任、如何更好的去做、什麼是不該做的等等。崗位職責到底怎麼制定才合適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安全部副部長安全生產崗位職責,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安全部副部長安全生產崗位職責

安全部副部長應積極協助安全部長在分工範圍內開展好相關工作,對分工範圍內的工作負責。安全部副部長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積極配合安全部長在分工範圍內保證煤礦在生產、建設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積極配合安全部長開展相關工作,認真組織部室人員完成分工工作。

第3條 在安全部長未在崗位時,安全部副部長應承擔安全部長職責。

第4條 按時參加有關安全生產的會議,並提出具體建議。

第5條 經常深入現場,及時查處現場存在的問題,經常檢查特殊工種的持證上崗情況和煤礦從業人員的培訓情況,隨時掌握採掘工程的進度等情況,及時向有關領導彙報。

第6條 及時向部長提出改進工作的具體建議。

(二)、責任追究

第7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安全副部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或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作業人員屢次違章作業行為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已發現事故隱患不及時採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

第8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安全副部長降級直至開除的處分,造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報告程式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9條 安全部副部長對所分管的工作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10條 發現本煤礦或本部室制定、執行的有關規定與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不符,沒有及時提醒有關領導,安全部副部長應負主要責任。

第11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安全部副部長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採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制止的,安全部副部長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