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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直播服務管理規定》相關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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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了解,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11月4日釋出《網際網路直播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有關負責人接受採訪,就《規定》的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以下是詳細介紹!歡迎閱讀!

《網際網路直播服務管理規定》相關問答

  《網際網路直播服務管理規定》相關問答

問:請您介紹一下《規定》出臺的背景。

答:目前,網際網路直播作為一種新型傳播形式迅猛發展,廣泛應用於娛樂互動、新聞報道等領域。據不完全統計,在國內提供網際網路直播平臺服務的企業超過300家,且數量還在增長。有的直播平臺打擦邊球,靠低階趣味博取眼球,有的傳播違法違規內容,還有的平臺違規開展新聞資訊直播。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在深入調研和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出臺《網際網路直播服務管理規定》,以加強網際網路直播規範管理,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問:近來有平臺涉足新聞直播,請問《規定》對開展網際網路新聞資訊直播服務做了哪些具體要求?

答:《規定》為規範網際網路新聞資訊直播服務,提出了“雙資質”要求,即: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和網際網路直播發布者在提供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時,都應當依法取得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資質,並在許可範圍內開展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

《規定》還提出,為保證網際網路新聞資訊直播及其互動內容健康向上,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應對直播內容實施先審後發管理。提供網際網路新聞資訊直播服務的,應當設立總編輯。網際網路直播發布者釋出新聞資訊,應當真實準確、客觀公正。轉載新聞資訊應當完整準確,不得歪曲新聞資訊內容,並在顯著位置註明來源,保證新聞資訊來源可追溯。

問:一些網際網路直播平臺傳播涉低俗色情、詐騙暴恐等資訊,對未成年人造成了傷害,也給社會穩定帶來不利影響,請問《規定》如何規範此類行為?

答:《規定》要求,提供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堅持正確導向,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培育積極健康、向上向善的網路文化,維護良好網路生態,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為廣大網民特別是青少年成長營造風清氣正的網路空間。

《規定》要求,網際網路直播服務使用者不得利用網際網路直播服務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破壞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傳播淫穢色情等法律法規禁止的活動,不得利用網際網路直播服務製作、複製、釋出、傳播法律法規禁止的資訊內容。

《規定》還要求,通過網路表演、網路視聽節目等提供網際網路直播服務的,還應當依法取得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資質。

問: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作為平臺方,承擔著對直播進行管理的主要責任,《規定》對其落實主體責任提出了什麼要求?

答:《規定》要求,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應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具備與其服務相適應的技術條件,應當具備即時阻斷網際網路直播的`技術能力,技術方案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還應健全資訊稽核、資訊保安管理、值班巡查、應急處置、技術保障等制度

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應根據網際網路直播的內容類別、使用者規模等實施分級分類管理,建立網際網路直播發布者信用等級管理體系,提供與信用等級掛鉤的管理和服務。

對於違反《規定》及其他法律法規的網際網路直播服務使用者,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將其納入黑名單,禁止重新註冊賬號。

《規定》還要求,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對評論、彈幕等直播互動環節的實時管理,配備相應管理人員。

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網際網路直播服務使用者釋出內容和日誌資訊,儲存六十日。

問:目前有個別平臺對網際網路直播服務使用者和釋出者的註冊認證要求不規範,違法違規行為仍有漏洞可鑽,對此《規定》提出了哪些具體要求?

答:《規定》明確,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後臺實名、前臺自願”的原則,對網際網路直播使用者進行基於行動電話號碼等方式的真實身份資訊認證,對網際網路直播發布者進行基於身份證件、營業執照、組織機構程式碼證等的認證登記。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對網際網路直播發布者的真實身份資訊進行稽核,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分類備案,並在相關執法部門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

《規定》要求,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保護網際網路直播服務使用者身份資訊和隱私,不得洩露、篡改、毀損,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問:有網民表示,在發現不良資訊或舉報不良直播平臺時,想舉報卻不容易找到渠道,《規定》有沒有提供一些便民舉報辦法?

答:《規定》要求,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健全社會投訴舉報渠道,設定便捷的投訴舉報入口,及時處理公眾投訴舉報。

公眾對處理結果不滿意或投訴舉報不暢的,可向網際網路違法和不良資訊舉報中心投訴舉報(舉報網址:,舉報電話:12377,舉報郵箱:)。

【拓展閱讀】

《網際網路直播服務管理規定》昨天釋出,明確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應對直播實施分級分類管理,記錄使用者釋出內容和日誌資訊,並儲存60日。此外,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對評論、彈幕等直播互動環節的實時管理,配備相應管理人員。

為規範網際網路新聞資訊直播服務,《規定》提出了“雙資質”要求,即: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和網際網路直播發布者在提供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時,都應當依法取得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資質,並在許可範圍內開展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規定》還提出,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應對直播內容實施先審後發管理。此外,《規定》明確,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後臺實名、前臺自願”的原則,對網際網路直播使用者進行真實身份資訊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