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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直播服務管理規定》全文及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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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11月4日釋出《網際網路直播服務管理規定》,有關負責人表示,出臺《規定》旨在促進網際網路直播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為廣大網民特別是青少年成長營造風清氣正的網路空間。

《網際網路直播服務管理規定》全文及解讀

  相關解讀

伴隨著網路直播行業的興起,“黃色”“暴力”等亂象也成為行業難以去除的毒瘤,甚至不斷有“直播飆車”“直播造人”等非法直播場景見諸報端。近一段時間以來,以涉及色情、侵犯智慧財產權為代表的直播行業瓶頸和漏洞逐漸顯現。而隨著資本不斷入局,網路直播平臺總體數量激增,各大直播平臺上使用者數量亦不斷累積,似乎都預示著行業已進入一個嶄新的時代。在此背景下,行業監管和自律變得更為重要。

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11月4日釋出《網際網路直播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有關負責人表示,出臺《規定》旨在促進網際網路直播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為廣大網民特別是青少年成長營造風清氣正的網路空間。

在規定釋出後,微博是反應最快的一家企業主體,他們稱:

今天,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釋出《網際網路直播服務管理規定》,對於直播資質、內容管理、信用體系等提出了具體要求,微博認為,該規定的出臺及時且必要,既明確了企業的主體責任,也確立了行業的基礎規範,有利於整個直播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

眾所周知,直播是移動網際網路快速發展的產物,是當前最為火爆的風口產業之一,擁有廣闊的發展空間。另一方面,直播行業良莠不齊,直播服務的運營成本越來越高,一些產品缺乏規範的運營手段,對於直播行業環境產生了不良影響。這次管理規定的出臺必將為直播行業的有序發展指明方向,在市場與政策激流中存活下來的直播平臺,也一定會比原來更加專業化和規範化。

作為最具影響力的中文社交媒體平臺,微博希望,直播市場的規範發展,與合作方共同努力,為廣大使用者提供豐富的直播體驗。微博同時認為,直播市場除了秀場和遊戲等主播模式,新聞類、專業領域以及公益等直播也同樣大有可為。當然,無論是在哪個領域,網際網路直播服務企業都應當切實履行和落實相應的主體責任。

微博在此呼籲各網際網路企業共同支援並遵守這一規定的各項要求,共同致力於直播市場的有序發展,攜手營造清朗的'網路空間!

  以下為此次規定的具體內容:

《規定》明確,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和網際網路直播發布者在提供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時,都應當依法取得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資質,並在許可範圍內開展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應對網際網路新聞資訊直播及其互動內容實施先審後發管理,提供網際網路新聞資訊直播服務的,應當設立總編輯。

《規定》要求,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積極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具備即時阻斷網際網路直播的技術能力。對直播實施分級分類管理,建立網際網路直播發布者信用等級管理體系,建立黑名單管理制度。

《規定》提出,不得利用直播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破壞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傳播淫穢色情等法律法規禁止的活動,不得利用網際網路直播服務製作、複製、釋出、傳播法律法規禁止的資訊內容。

國家網信辦有關負責人強調,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和網際網路直播服務釋出者應當加強管理,注重自律,積極承擔社會責任,自覺接受公眾監督。各級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將依據職責,做好網際網路直播服務資訊內容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國務院相關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對網際網路直播服務實施相應監督管理。

【拓展閱讀】

  《網際網路直播服務管理規定》全文

第一條為加強對網際網路直播服務的管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網路資訊保護的決定》《國務院關於授權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負責網際網路資訊內容管理工作的通知》《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管理辦法》和《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管理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使用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網際網路直播,是指基於網際網路,以視訊、音訊、圖文等形式向公眾持續釋出實時資訊的活動;本規定所稱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是指提供網際網路直播平臺服務的主體;本規定所稱網際網路直播服務使用者,包括網際網路直播發布者和使用者。

第三條提供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堅持正確導向,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培育積極健康、向上向善的網路文化,維護良好網路生態,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為廣大網民特別是青少年成長營造風清氣正的網路空間。

第四條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負責全國網際網路直播服務資訊內容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地方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網際網路直播服務資訊內容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國務院相關管理部門依據職責對網際網路直播服務實施相應監督管理。

各級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應當建立日常監督檢查和定期檢查相結合的監督管理制度,指導督促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依據法律法規和服務協議規範網際網路直播服務行為。

第五條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提供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的,應當依法取得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資質,並在許可範圍內開展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

開展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的網際網路直播發布者,應當依法取得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資質並在許可範圍內提供服務。

第六條通過網路表演、網路視聽節目等提供網際網路直播服務的,還應當依法取得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資質。

第七條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主體責任,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健全資訊稽核、資訊保安管理、值班巡查、應急處置、技術保障等制度。提供網際網路新聞資訊直播服務的,應當設立總編輯。

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直播內容稽核平臺,根據網際網路直播的內容類別、使用者規模等實施分級分類管理,對圖文、視訊、音訊等直播內容加註或播報平臺標識資訊,對網際網路新聞資訊直播及其互動內容實施先審後發管理。

第八條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具備與其服務相適應的技術條件,應當具備即時阻斷網際網路直播的技術能力,技術方案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

第九條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以及網際網路直播服務使用者不得利用網際網路直播服務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破壞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傳播淫穢色情等法律法規禁止的活動,不得利用網際網路直播服務製作、複製、釋出、傳播法律法規禁止的資訊內容。

第十條網際網路直播發布者釋出新聞資訊,應當真實準確、客觀公正。轉載新聞資訊應當完整準確,不得歪曲新聞資訊內容,並在顯著位置註明來源,保證新聞資訊來源可追溯。

第十一條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對評論、彈幕等直播互動環節的實時管理,配備相應管理人員。

網際網路直播發布者在進行直播時,應當提供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直播內容,自覺維護直播活動秩序。

使用者在參與直播互動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文明互動,理性表達。

第十二條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後臺實名、前臺自願”的原則,對網際網路直播使用者進行基於行動電話號碼等方式的真實身份資訊認證,對網際網路直播發布者進行基於身份證件、營業執照、組織機構程式碼證等的認證登記。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對網際網路直播發布者的真實身份資訊進行稽核,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分類備案,並在相關執法部門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

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保護網際網路直播服務使用者身份資訊和隱私,不得洩露、篡改、毀損,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三條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與網際網路直播服務使用者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要求其承諾遵守法律法規和平臺公約。

網際網路直播服務協議和平臺公約的必備條款由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指導制定。

第十四條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服務協議的網際網路直播服務使用者,視情采取警示、暫停釋出、關閉賬號等處置措施,及時消除違法違規直播資訊內容,儲存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網際網路直播發布者信用等級管理體系,提供與信用等級掛鉤的管理和服務。

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黑名單管理制度,對納入黑名單的網際網路直播服務使用者禁止重新註冊賬號,並及時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報告。

省、自治區、直轄市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應當建立黑名單通報制度,並向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報告。

第十六條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網際網路直播服務使用者釋出內容和日誌資訊,儲存六十日。

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配合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並提供必要的檔案、資料和資料。

第十七條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和網際網路直播發布者未經許可或者超出許可範圍提供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的,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依據《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管理規定》予以處罰。

對於違反本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由國家和地方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依據職責,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通過網路表演、網路視聽節目等提供網路直播服務,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鼓勵支援相關行業組織制定行業公約,加強行業自律,建立健全行業信用評價體系和服務評議制度,促進行業規範發展。

第十九條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健全社會投訴舉報渠道,設定便捷的投訴舉報入口,及時處理公眾投訴舉報。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