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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要注重工傷認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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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是有認定期限,如果勞動者沒有及時申請工傷認定,會導致勞動維權障礙。因此,勞動對於工傷認定期限要引起高度關注,下面來看具體的案例分析。

勞動者要注重工傷認定期限

案件回放:

1.王某系某公司鉗工,在車間工作時從工作面摔下導致腰部受傷,後一直斷斷續續地進行檢查治療,直至四年後方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勞動保障部門以超過一年申請期限為由做出不予受理決定。

2. 夏某系某服務公司員工,工作中不慎受傷,當即送往醫院住院治療。治療期間,夏某與公司口頭達成賠償協議,公司也表示一定為其申請工傷認定,並保證其工傷待遇。但快兩年了,公司的承諾也沒兌現。夏某多次討要賠償未果,只好訴至法院。訴訟後,夏某才知道要作工傷認定,但向勞動保障部門提出申請後,卻被告知超過了工傷認定期限。

3.朱某在某公司工地打工,因腳手架傾倒摔傷,進行兩次住院治療後回家休養。一年後,朱某為了訴訟申請工傷認定,勞動保障部門以“申請已超過一年”為由決定不予受理。朱某訴至法院卻未能勝訴。

原因分析:以上三個案例,當事人都沒有按照規定時限申請工傷認定,致使他們後來的維權陷入困境。究其原因,一是當事人法律意識淡薄。民事案件需要權利主體及時主張權利,同時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但在實踐中,勞動者發生工傷後,或者是治療不及時,或者是不知道申請工傷認定有一年的時間限制,或者是無法提供存在勞動關係證明、工傷治療病歷、費用清單等證據材料,從而使維權困難重重。二是用人單位社會責任感缺失。一些用人單位為了自身利益,不願承擔起對勞動者,尤其是工傷勞動者應盡的責任。事故發生後,用人單位往往運用所謂的“承諾”、“負責”等話語搪塞、推諉,淡化勞動者維權意識,時過境遷後,勞動者再要求其承擔相應責任,用人單位則不理不睬。

法律規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檢察官提醒:作為勞動者,如果你在工作中不幸發生工傷事故,請注意保留各種證據材料,務必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以確保你的合法權益能夠得到充分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