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婁底市工傷保險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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婁底市工傷保險費率

婁政辦發〔2015〕27號

  婁底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做好工傷預防工作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婁底經濟技術開發區、萬寶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局委辦、各直屬機構:

為完善工傷保險制度,加強工傷保險“預防、補償、康復”三位一體的制度體系建設,從源頭上減少工傷事故的發生,保障職工的生命安全與健康,促進用人單位安全生產,根據《安全生產法》、《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等規定,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做好我市工傷預防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做好工傷預防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加強工傷預防工作,有利於從源頭上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從根本上保障職工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有利於增強用人單位和職工的守法維權意識,促進各項工傷保險政策及安全生產措施的落實,有利於維護工傷保險基金安全,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確保工傷保險基金收支平衡。各級各部門一定要以對人民群眾高度負責的精神,認真做好工傷預防工作,實現全市安全生產形勢根本好轉,推動工傷保險工作持續健康發展。

二、建立部門配合的長效協作機制

做好工傷預防和工傷保險工作,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是各部門的共同責任。針對工傷保險工作中工傷情形複雜、認定難度大、法律問題多等特點,市裡建立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牽頭、市財政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市衛計委、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政府法制辦、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市總工會等部門為成員單位的聯席會議制度。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召集定期召開會議,及時研究分析全市工傷保險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調整完善政策措施;實現各部門之間與工傷保險、工傷預防有關的資料資訊共享;對工傷事故風險較大的行業和單位發出預警通報;根據各自職能開展督促整改工作,依法處理違法違規案件;指導縣(市、區)開展工傷預防工作。各成員單位明確一名分管負責人和一名聯絡員,聯絡員具體負責資訊交流和業務銜接。

三、建立工傷預防監管責任制度

工傷預防聯席會議的成員單位要切實加強對工傷預防工作的領導,按各自職責,認真開展工作。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加強與有關部門的組織協調,組織聯合調研、擬訂相關政策措施,對用人單位進行工傷保險法規政策宣傳教育,督促用人單位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建立完善工傷浮動費率機制和獎勵制度,認真做好工傷事故認定工作,對重大工傷事故的傷殘職工實行動態監管,確保工傷保險基金安全。

市財政局負責按照確定的工傷預防具體實施專案和上年度的預算執行情況,加強對工傷預防工作經費的監管。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督促用人單位對職業危害崗位實施日常監測,督促用人單位依法組織職工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及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妥善保管;對重大工傷事故進行查處,將參加工傷保險作為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必備條件。

市衛計委負責組織開展重點職業病監測和專項調查,對職業健康風險進行評估;督促有關醫療機構依法進行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鑑定及治療。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加強對建築施工(包括裝飾裝修)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管管理,工程專案開工時,企業必須為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交建設專案工傷保險參保證明。

市政府法制辦負責加強對全市工傷保險政策的指導,做好工傷案件行政複議工作。

市公安局負責加強對用人單位職工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認真調查核實交通事故原因,依法對交通事故責任進行認定。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加強對客運、危貨運輸、汽車維修、貨品運輸企業開展工傷預防的監督;督促道路、橋樑、隧道施工單位依法參加工傷保險。

市總工會負責推動和倡導用人單位健全工傷預防制度,積極落實安全生產措施,促使用人單位加大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力度,降低工傷事故發生率。

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市直有關部門要認真督促各有關生產經營單位落實《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防治八條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6號),共同做好工傷預防工作。

四、建立工傷預防資訊溝通機制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掌握的工傷事故快報情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掌握的生產安全事故傷亡情況、衛生行政部門掌握的職業病診斷鑑定情況於每月10日前相互反饋和交流,實現資源共享,使各成員單位能及時、全面地瞭解掌握本市用人單位工傷事故、安全生產、職業危害治理等情況,為相關職能部門開展工作和聯合執法提供資訊支援。

五、建立工傷事故聯合排查制度

對當年工傷保險繳支率超過200%,或工傷事故發生率(含職業病發病率)超出本行業前三年平均水平2倍的用人單位,各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要及時將有關情況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由市安委會交辦,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督辦,或採取聯合執法形式,督促用人單位開展專項排查治理。

六、建立安全生產與工傷保險費率掛鉤機制

(一)將工傷預防和工傷保險工作列入全市安全生產工作的考核內容。凡當年工傷事故發生率在3%以上,或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的用人單位,其負責人不得參加先進評比,同時採取上浮費率、媒體曝光、限期整改等措施予以處理。

(二)用人單位一年內發生工傷死亡1人(含1人)以上的,按每死亡1人10萬元的標準加收工傷保險費。

(三)進一步完善工傷保險費率浮動機制。煤礦企業年度內支報工傷保險費用超過本企業年度繳納的工傷保險費60%或發生職業病人員超過本企業工傷保險參保總人數1%(含1%)的,年末按該企業全年產煤總量每噸煤增加1.0元標準補繳工傷保險費;年度內支報工傷保險費用超過本企業年度繳納的工傷保險費80%或發生職業病人員超過本企業工傷保險參保總人數2%(含1.5%)的,年末按該企業全年產煤總量每噸煤增加2.0元標準補繳工傷保險費;年度內支報工傷保險費用超過本企業年度繳納的工傷保險費100%或發生職業病人員超過本企業工傷保險參保人數3%(含3%)的,年末按該企業全年產煤總量每噸煤增加4.0元標準補繳工傷保險費;年度內支報工傷保險費用超過本企業年度繳納的工傷保險費150%以上或發生職業病人員超過本企業工傷保險參保總人數6%(含6%)的,年末按該企業全年產煤總量每噸煤增加6.0元標準補繳工傷保險費。

化工企業、其他工礦企業發生職業病人員超過本企業工傷參保總人數1%(含1%)及以上的,年末按企業全年應繳納工傷保險費總額的20%補繳工傷保險費;發生職業病人員超過本企業工傷參保總人數2%(含2%)及以上的,年末按企業全年應繳納工傷保險費總額的50%補繳工傷保險費;發生職業病人員超過本企業工傷參保總人數3%(含3%)及以上的,年末按企業全年應繳納工傷保險費總額的80%補繳工傷保險費。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年度內支報工傷保險費用超過本企業年度繳納的工傷保險費60%(含60%)以上的,年末按實際產值0.8%補繳工傷保險費。建築施工企業年度內支報工傷保險費用超過本企業年度繳納的工傷保險費100%(含100%)至150%(不含150%)的,年末按工程合同造價0.5‰補繳工傷保險費,超過150%(含150%)以上的,年末按工程合同造價0.8‰補繳工傷保險費。

其他行業(一類行業除外)參保單位在年度內支報工傷保險費用超過本單位年度繳納的工傷保險費50%(含50%)至100%(不含100%)的或工傷發生率超過2%(含2%)的,下年度費率標準按120%上浮。年度內支報工傷保險費用超過本單位年度繳納的工傷保險費100%以上(含100%)或工傷發生率超過4%(含4%)的,下年度費率標準按150%上浮。反之,參保單位支報工傷保險費在40%以內或工傷發生率低於1%的,下年度費率標準按80%下浮,參保單位支報工傷保險費在30%以內或工傷發生率低於0.5%的,下年度費率標準按50%下浮,下浮最低不能低於該單位所在行業的最低繳費率。

(四)建立工傷預防獎勵機制。對按規定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安全生產工作紮實,且年度內沒有發生工傷事故的用人單位,給予通報和獎勵,具體獎勵標準另行制定。

附件:婁底市工傷預防工作部門聯席會議成員名單

  婁底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6月8日

附件

婁底市工傷預防工作部門聯席會議

成 員 名 單

召 集 人:李賽斌 市委組織部副部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局長

成 員:熊松柏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副局長

吳月鬆 市工傷保險管理處主任

鄧衛平 市財政局副局長

毛煜春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副局長

郭細軍 市衛計委副主任

周海濤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副局長

敖 暉 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副主任

彭 力 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市交警支隊支隊長

周新輝 市交通運輸局副局長

彭巨集志 市總工會黨組副書記、副主席

由熊松柏同志兼任聯席會議辦公室主任,吳月鬆同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保險科科長肖亞輝同志任聯席會議辦公室副主任。

抄送:市委各部門,婁底軍分割槽司令部。

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

各民主黨派市委。

中央、省屬駐婁各單位。

婁底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6月11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