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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四平工傷保險繳費標準及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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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用人單位依法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後,若員工因工受傷,即可申請工傷保險賠償,下面小編就為大家整理了2016四平工傷保險繳費標準及時間,歡迎閱讀!

2016四平工傷保險繳費標準及時間

  2016四平工傷保險繳費標準及時間

四平工傷保險繳費時間:

工傷保險繳費申報是指繳費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攜帶有關資料,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數額。包括以下內容:

(一)繳費單位在申報應繳納數額,繳費單位應在每月15日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報送工傷保險費申報表以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材料

(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稽核繳費單位報送報申報表和有關材料。

對繳費單位申報資料齊全,繳費費率符合規定,填報數量關係一致的申報表簽章核准;對不符合規定的申報表提出稽核意見退繳費單位修正後再次稽核。

(三)繳費單位必須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准其繳費申報後的3日內繳納工傷保險費。

(四)工傷保險費實行全 額申報,全額繳納,對未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或未及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的,要追繳費款,並加收滯納金。

四平工傷保險繳費標準:

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適時適當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的精神,為更好貫徹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使工傷保險費率政策更加科學、合理,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經國務院批准,自2015年10月1日起,調整現行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於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劃分

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1)對行業的劃分,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將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劃分為一類至八類(見附件)。

二、關於行業差別費率及其檔次確定

不同工傷風險類別的行業執行不同的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各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對應的全國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為,一類至八類分別控制在該行業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

通過費率浮動的辦法確定每個行業內的費率檔次。一類行業分為三個檔次,即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向上浮動至120%、150%,二類至八類行業分為五個檔次,即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分別向上浮動至120%、150%或向下浮動至80%、50%。

各統籌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合理確定本地區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具體標準,並徵求工會組織、用人單位代表的`意見,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基準費率的具體標準可根據統籌地區經濟產業結構變動、工傷保險費使用等情況適時調整。

三、關於單位費率的確定與浮動

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確定其工傷保險費率,並可依據上述因素變化情況,每一至三年確定其在所屬行業不同費率檔次間是否浮動。對符合浮動條件的用人單位,每次可上下浮動一檔或兩檔。統籌地區工傷保險最低費率不低於本地區一類風險行業基準費率。費率浮動的具體辦法由統籌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商財政部門制定,並徵求工會組織、用人單位代表的意見。

四、關於費率報備制度

各統籌地區確定的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具體標準、費率浮 動具體辦法,應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並接受指導。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應每年將各統籌地區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標準確定和變化以及浮動費率實施情況彙總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

四平工傷保險賠償流程:

工傷保險的理賠流程一般如下:

1、首先用人單位應該在一個月內向勞動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如果單位不申請的話,自己寫份工傷認定申請,向當地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提交的資料包括:工傷認定申請表;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3、勞動局做出工傷認定決定

4、傷者去有資質的醫院做傷殘鑑定(骨折的話最低也是10級傷殘)

4、把醫院的傷殘鑑定交給勞動局和用人單位(最好自己影印一份儲存),勞動局會發“工傷認定通知書”給用人單位。

5、單位開始賠償,主要包括傷殘補助金、醫療費。

工傷保險糾紛應該怎麼解決

1、工傷職工及其親屬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2、工傷職工或者單位對當地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該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1)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2)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率不服的;

(3)簽定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4)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