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文思屋>辦事指南>社保政策>

工傷鑑定基本知識

文思屋 人氣:1.94W

工傷鑑定基本知識彙總

工傷鑑定基本知識

一、概念

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縣以上委員會對其進行的評定傷殘等級的行為。

廣義的工傷鑑定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和致殘等級鑑定。窄義的工傷鑑定指致殘等級鑑定。

勞動能力鑑定也稱勞動鑑定,是指勞動者在生產工作中因種種原因造成勞動能力不同程度的損害,致使勞動者在部分、大部分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時,有關部門在醫學方面對其做出的鑑別和評定。通常情況下,我國的勞動能力鑑定工作只負責因工傷或因病而導致的勞動能力鑑定問題。

致殘等級鑑定也稱工傷評殘,是勞動鑑定委員會在勞動能力鑑定技術小組認為工傷職工喪失勞動能力,需要評殘的基礎上,依據《職工工傷和致殘程度鑑定》,對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的職工傷殘後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和依賴護理的程度作出的判別和評定。一共有十個級別。

勞動鑑定與工傷評殘既有聯絡又有區別。從性質上來說,勞動鑑定是工傷評殘的基礎。從程式上來說,是先鑑定後評殘。從範圍來說,勞動鑑定更大一些,即除對工傷(含職業病)進行鑑定外,還包括對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導致的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的鑑定,其主要職能是從醫務方面對勞動者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的狀況進行鑑定。而工傷評殘相對來說更專業、更嚴格,其職能是對工傷和患職業病職工永久喪失勞動能力的狀況進行的鑑定。二者的工作程式和判別依據也不同。但對於明顯的工傷(含職業病)案例來說,工傷評殘可以與勞動鑑定同時進行。

二、意義

首先,工傷鑑定是支付工傷待遇的基礎和前提條件。同工傷界定一樣,工傷鑑定也是工傷保險管理的基礎工作和重要環節;

其次,工傷鑑定可為補償職業傷害、合理調換工作崗位和復工等行為提供科學依據。勞動能力不同程度的喪失,使勞動者可能因此不能再從事原本適合他的正常職業或工作,也可能造成不能再從事任何工作的`結果,從而對工資收入者帶來職業風險。工傷鑑定可為遭受職業傷害的職工維護其合法權益提供法律依據,為保障工傷致殘職工享受我國憲法規定的物質幫助權利和的基本權利提供依據。

三、勞動鑑定機構

勞動鑑定機構的組織形式一般為“勞動鑑定委員會”,在有的中小型企業稱為“勞動鑑定小組”。到目前為止,全國所有的市縣基本上都建立了勞動鑑定委員會,有20多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立了省級勞動鑑定委員會。縣以上勞動鑑定委員會一般由勞動、衛生、人事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工會的主管領導組成。少數地方還吸收物價、民政等部門的同志和大醫院院長參加。勞動鑑定委員會主任大都由勞動行政部門的主管領導擔任或由市、縣的政府負責人擔任。

省、市、縣三個層次的勞動鑑定委員的職責範圍各有不同,大體劃分如下:

1、省(自治區、直轄市)級勞動鑑定委員會職責範圍:

(1)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勞動鑑定工作的政策、法規和規章;

(2)制定本地區勞動鑑定工作的;

(3)對全省各級勞動鑑定組織的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4)處理全省各地、市呈報的勞動鑑定的疑難、爭議案件。

2、地(市)級勞動鑑定委員會的職責範圍:

(1)貫徹落實上級有關勞動鑑定工作的政策、法規和規章;

(2)制定本級勞動鑑定的工作制度;

(3)對下級勞動鑑定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4)實行地(市)退休費用社會統籌的,對於因工因病致殘退休的職工,進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鑑定和審批;

(5)處理各縣(縣級市)或企業勞動鑑定委員會呈報的勞動鑑定的疑難、爭議案件。

3、縣(縣級市)勞動鑑定委員會職責範圍:

(1)貫徹落實上級有關勞動鑑定的政策、法規和規章;

(2)制定本級勞動鑑定的工作制度;

(3)對於縣所屬單位的勞動鑑定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4)按有關規定對需要進行勞動鑑定的本縣所屬單位的職工進行勞動鑑定。

4、企業勞動鑑定委員會(小組)職責:

(1)貫徹執行上級勞動鑑定有關政策、法規和規章;

(2)收集、整理、儲存職工傷亡事故、職業病的有關資料,建立健全職工健康檔案和工傷檔案;

(3)準備上報所需材料,做好勞動鑑定案件的上報工作;

(4)協助企業做好傷、病、殘職工的管理工作。

四、工作原則

勞動鑑定委員會的工作原則如下:

1、要處理好醫務勞動鑑定與傷殘等級簡短的關係。要聘請有經驗、有良好醫德和有醫務勞動鑑定資格的醫學專家成立鑑定技術小組,堅決杜絕一人鑑定的現象;

2、要認真貫徹執行勞動鑑定標準,嚴格按政策、按規定程式進行鑑定;

3、要建立和健全勞動鑑定檔案。包括建立職工健康檔案和工傷檔案,統一制髮卡片、表格和致殘證件等。

4、要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勞動鑑定工作關係到職工的工傷待遇、、疾病醫療、勞動就業等權益。勞動鑑定工作人員要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不使職工的利益受到損害。

5、要堅持服務於企業的原則。勞動鑑定要為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創造條件,為企業排憂解難,千方百計減輕企業承擔的社會負擔,為企業參與競爭和求得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使企業領導能集中精力搞好生產和經營。

6、要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勞動鑑定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政策、標準為尺度。事實包括傷病地點、時間、原因、傷病殘情、既往傷病史等。政策是指國家有關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標準是指評殘標準和有關醫療技術標準。鑑定結論應由集體研究確定,並及時向職工群眾公開。只有堅持這個原則,才能抵制不正之風,克服主觀隨意性,保證勞動鑑定的客觀、公正、合理。勞動鑑定人員要實行迴避制度。

總的要求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政策、標準為尺度;定性正確,定量準確;及時、公正、合理;切實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真正為企業服務。

勞動鑑定人員要對國家、企業和職工利益負責,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認真做好勞動鑑定工作,並把勞動鑑定工作和對職工的思想工作結合起來;要以科學的精神和一絲不苟的態度進行勞動鑑定,建立健全嚴密的工作制度和辦事程式;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工作作風,尊重事實,按照政策規定和評殘標準,區別輕重,合理定級,妥善處理,避免主觀隨意性;要堅持秉公辦事的作風,不徇私情,集體定論,民主監督,排除各種不正之風對勞動鑑定工作的干擾;要熱情周到地服務,為職工和企業擾憂解難,必要時登門服務。既要做出正確合理的結論,也要做好思想工作和解釋工作。

五、勞動鑑定程式

職工在工傷醫療期間內治癒或者傷情處於相對穩定狀態,或者醫療期滿仍不能工作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評定傷殘等級並定期複查傷殘狀況。勞動鑑定程式如下:

1、由工傷職工所在單位填寫《勞動鑑定申請表》,申請勞動鑑定。特殊情況下,職工可直接申請;

2、提供歷次病、傷、殘醫院治療的原始病歷,屬因工傷殘的,需持工傷事故調查報告及有關材料;屬職業病的,需持衛生部門授權的職業病防治所(院)提供的診斷資料;屬精神病的,需持精神病院的診斷資料;其它情況的,需持有說服力的證明等報勞動鑑定委員會;

3、勞動鑑定委員會應認真審定申請及附件材料,對資料不全或情況不明的不予受理;

4、對符合條件的,統一安排鑑定,並把鑑定的時間、地點、人員提前通知企業及有關人員;

5、勞動鑑定委員會應當委託符合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或者聘請有鑑定資格的醫生組成專家組對被鑑定人員進行喪失勞動能力的醫學診斷;

6、專家組對傷殘、病殘職工的狀況,寫出定性、定量的診斷意見,由勞動鑑定委員會確定傷病或傷殘等級,併發給等級證明書。勞動鑑定委員會應將鑑定結果及時通知企業和被鑑定的職工;

7、職工對勞動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當地勞動鑑定委員會辦公室申請複查;對複查結論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勞動鑑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鑑定。複查鑑定最終結論由省級勞動鑑定機構作出。

工傷職工及其家屬因申報工傷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辦理;與勞動行政部門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發生爭議的,按照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六、評殘標準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gb/t16180—1996)是鑑定傷殘等級的國家標準。

符合評殘標準一級至四級的為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五級至六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級至十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一級:器官缺失或完全喪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二級: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併發症,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三級: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併發症,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

四級: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併發症,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級:器官大部分缺損或明顯畸形,有較重功能障礙或併發症,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六級:器官大部缺損或明顯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礙或併發症,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七級: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或併發症,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八級:器官部分缺損,形態

TAGS: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