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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五險一金繳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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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人五險一金的繳納比例到底是多少呢?下面梳理了安徽五險一金繳納比例,供大家參考借鑑。

安徽五險一金繳納比例

安徽五險一金繳納比例

近日,國務院副總理馬凱表示,目前養老保險繳費水平偏高,“五險一金”已佔到工資總額的40%至50%。而在合肥市,這一繳費比率也不低。記者瞭解到,按照合肥市政策規定,以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目前合肥“五險一金”企業繳存部分佔比達最低也達到36.8%,個人為16%,合計費率為52.8%。

政策:“五險一金”怎麼扣

根據規定,企業以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原則上為20%;職工個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為8%。

醫保方面,用人單位以本單位上年度全部職工工資總額作為當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期間的單位繳費基數,按照8%的比例繳納;職工個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作為當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期間的個人繳費基數,按照2%的比例繳納。

由企業和個人共同繳納的保險還有失業保險: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2%按月繳納失業保險費;凡在保險範圍內的職工個人,按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由所在單位負責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另外,0.8%的生育保險以及1%左右的工傷保險費用,則只需要企業繳納,個人不用承擔費用。

同時,根據合肥市相關規定,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個人繳存比例不得低於5%,上限為20%,單位按照1∶1比例繳付。

熱議:有人願多扣有人不樂意

“確實被扣得挺多的。”李琳在合肥一家健康管理公司上班。她看過自己的'工資單,發現每月應發工資是3400多元,但實發工資只有1800元左右。扣除的部分,除了很少的個人所得稅外,其餘全部是保險和公積金。“我覺得扣得多也是好事,比如公積金,個人工資里扣得越多,單位也要相應交越多,所以還是很划算的。”李琳說,她和不少同事都認為,即便現在每個月拿到手的錢比較少,但想到後期的保障還是覺得不錯。扣得多,一定程度上就是福利好。

也有一些企業員工表示不願意工資被“扣繳”。在經開區一家工廠的李會計告訴記者,每月企業給一般員工的支出大概在3000元,員工到手的工資只有2100多元,這其中有約800元是企業和個人共同繳納給了社保機構。他們單位是按照合肥市最低繳費基數來繳納社保,但依然有些員工對此有議論,覺得“工資被扣,到手的錢少了”。

影響:繳存比例高 企業有壓力

有業內人士表示,目前各地繳納“五險一金”的比例並不完全一致,但絕大部分省市的繳納比例都在工資總額的40%以上。這一繳存比例在國際上處於偏高水平。而對於企業來說,社保繳存比例高,一定程度上也給企業帶來負擔。

“作為僱主,為職工繳納社保費用較為尷尬。”合肥市一家制造業企業的負責人告訴記者,一方面,由於企業流動性較高,很多職工不願意繳納社保,寧可將社保的繳納金額折算到到手的工資當中;另一方面,繳納社保也直接增加了企業的用工成本。目前,有些企業為了規避,就採用勞務派遣的方式;而在很多城市,對於社保的繳納管理並不嚴格,很多企業都選擇不繳納社保。

一些企業也提出,由於社保繳存比例高,在應對員工的漲薪要求時企業往往很棘手。因為企業給員工漲薪同時,意味著企業在社保上相應要有更多支出。不過也有一些企業表示可以通過變通的方式,比如在給員工漲薪的同時,社保依然按照最低基數來繳納,“雙方都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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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險一金”應當強制繳納任何約定均屬違法行為

“上‘五險一金’太麻煩,還不如把現錢拿到手”,這是許多聘用制職工較為普遍的想法。於是,企業和職工便有了一紙“職工自願放棄‘五險一金’”的約定——

記者近日在基層的幾家煤礦瞭解到,一些職工不願意繳“五險一金”,企業動員無果後,明知違法,卻採取讓職工寫自願放棄的書面申請作為證據。記者諮詢律師後得知,“五險一金”是國家為保護勞動者利益、強制要求用人單位為職工辦理的。用人單位不為職工繳納“五險一金”是違法行為。用人單位和職工的約定無效,應予改正。

據瞭解,這些用人單位多為股份制企業,職工多為聘用制,流動性比較大。“今天在山西,明天也許就回老家啦,上‘五險一金’麻煩,我們也用不著,還是到手的錢多點好,也痛快。”臨汾某煤礦的職工說。他和他的一些工友就寫了自願放棄社保的申請。就連該礦從事勞資人事工作的大學畢業生小韓也只是繳了住房公積金,因為要貸款買房。其他“五險”他認為沒用。

律師向記者介紹,我國關於“五險一金”涉及的法律有《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規定》中所稱的社會保險費,是指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並繳納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

《規定》提出,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每年向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通報或者在本單位住所的顯著位置公佈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的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用人單位代職工申報的繳費明細以及變動情況應當經職工本人簽字認可,由用人單位留存備查。

針對一些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規定》明確,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章第六條規定單位和在職職工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

因此,根據法律規定,企業不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是違法行為,雙方的任何約定都是無效的,應予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