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條件:
1.2014年10月1日以後生育或流產的婦女;
2.符合政策生育第一胎的;
4.符合政策規定生育第一個子女或者再生育但妊娠後流產的。
二、基本材料:
1.夫妻雙方的身份證明;
2.夫妻雙方的戶籍證明;
3.夫妻雙方的婚姻狀況證明;
4.《生育醫學證明》第四聯或外省市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出院小結和病歷;
5.在本市居住的外省市生育婦女,本市居住證明。
三、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1.戶籍外省市,生育第一胎提供其戶籍地或者本市現居住地鄉鎮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的《一孩生育服務登記證明》;
2.生育婦女符合再生育的,提供由本市出具的《再生育子女告知書》,或者由外省市縣級或者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准予再生育的證明;
3.當事人可以委託辦理,委託辦理時,須提交規定的`委託人的全部申請材料,受委託人的身份證明、委託人出具的委託書原件;
特別注意:上海市戶籍生育婦女到本人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辦理;外省市戶籍生育婦女到本人居住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