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文思屋>辦事指南>社保政策>

生育保險條例政策解讀

文思屋 人氣:1.86W

【摘要】作為女性勞動者,由於家庭的生育計劃或勞動時間產生衝突,會對自己和家庭產生一定的經濟損失,因此,勞動主管部門專門針對婦女的生育計劃而制定了專門的勞動保障制度。針對於生育保險的條款和政策,下面一問答的形式呈現:

生育保險條例政策解讀

1.為什麼要實行生育保險?

答:生兒育女是婦女的神聖天職,但也是有風險的,如婦女在懷孕、分娩、育嬰期間部分或全部不能參加勞動,失去正常收入來源;生育需要增加醫療保健費用支出;生育期間不僅體力、心理和精神上承受負擔和消耗,甚至有生命或肌體傷殘危險等。這些風險,在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和手工業時代,是由個人和家庭承擔並自行補償的。到了工業化社會,大部分小生產者破產,成為僱傭勞動者,為了保證社會化大生產所需要的勞動力資源,保障勞動力簡單再生產和擴大再生產,生育風險應當由社會承擔和補償。

進入現代社會,過去一向被禁錮在家庭的廣大婦女,紛紛走出家門,從事各種各樣的社會生產和服務活動,這不僅有利於婦女自身解放事業,也有利於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但是,職業婦女常常會遇到一個難題,即如何解決生兒育女與從事社會經濟活動之間的矛盾。實行生育保險,使職業女性在生育子女時,能從國家和社會獲得一定的經濟補償,保證其正常的生活和基本醫療保健需要,並不會因此而導致失業,可以解除職業婦女的後顧之憂,促進男女平等就業。

生兒育女,不僅是家庭的私事,也是社會的大事。社會存在和發展依賴兩個方面的再生產。一是物質資料的再生產,它是社會存在的基礎;二是人類自身的再生產,它是人類社會得以延續的條件。人類自身繁衍雖然是兩性結合的結果,但勞動力再生產的任務主要是由女性負擔的。現代社會的競爭,歸根到底是人才的競爭,對婦女在懷孕、分娩、育嬰期間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醫療保健條件,不僅保障了母親的基本權益,也有利於優生優育,提高人口素質。作為社會保險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生育保險不僅保障了婦女享有平等的社會保險權利,也保護了勞動力後備軍的健康成長。

隨著婦女參與工業化生產人數的急劇增加,生育保險越來越引起各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的普遍重視。1919年,第一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了第3號《保護生育公約》;1952年,第三十五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的第102號《社會保障最低標準公約》,對生育補助金條款作了專門規定,隨後又通過了第103號《保護生育公約》(修訂)和第95號《保護生育建議書》。2000年,第八十八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了第183號公約和第191號建議書,分別對1952年《保護生育公約》(修訂)和《保護生育建議書》又進行了修訂。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根據自己的社會制度和經濟實力,制定了相應的生育保險政策,以保障本國婦女的合法權益。

2.生育保險的基本待遇有哪些?

答:生育保險待遇受各國政治、經濟和人口政策等諸多因素影響,其專案和保障水平有所不同。但其最基本內容主要由三部分組成。

一是產假。指職業女性在分娩前、後的一定時間內所享受的有薪假期。其宗旨在於維持、恢復和增進受保護產婦身體健康、工作能力及料理個人生活的能力,並使嬰兒得到母親的精心照顧和哺育。按照1919年第3號《生育保護公約》要求,產假至少為12周。1952年第95號《保護生育建議書》又提出,產假應延長至14周。2000年第183號《關於修訂1952年<生育保護公約>(修訂)的公約》規定,產假不少於14周。目前,大多數國家採納了國際勞工組織的建議。近年來,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對婦幼保健工作的重視,一些國家的產假規定有延長的趨勢。

二是生育津貼。指職業婦女因生育而離開工作崗位,不再從事有報酬工作以致收入中斷,及時給予定期的現金補助,以維護和保障婦女及嬰兒的正常生活。 1919年第13號《生育保護公約》,第一次對生育津貼做出了通用性的國際規範。1952年在該公約修訂中,明確“津貼標準不應低於該婦女過去收入的三分之二”。1952年第95號《保護生育建議書》和2000年第191號《關於修訂1952年〈生育保護建議書〉的建議書》都提出,生育津貼應等於該婦女生育之前的收入全部。

生育津貼一般按收入的一定百分比支付。各國在制定生育津貼標準時,一般都採取較優惠的政策,不少國家規定相當於女性勞動者生育前原工資的100%。有的國家或地區規定不低於原工資的二分之一。

三是醫療服務。指為職業婦女提供的妊娠、分娩和產後的醫療照顧,以及必要的住院治療。婦女懷孕後體內各個系統發生變化,主要臟器負擔加重。定期對孕婦進行體檢,並提供從懷孕到分娩的一系列醫療服務,以瞭解孕婦身體健康狀況和胎兒成長情況,對於保證婦女及嬰兒的身體健康,提高人口質量具有重要意義。各國生育保險提供給懷孕婦女的醫療服務,一般是根據本國的經濟實力和保險基金的承受能力來制定相應服務範圍的,大多數國家為女職工提供從懷孕到產後的醫療保健及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