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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時隔13年首次修改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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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時隔13年首次修改

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時隔13年首次修改的分析

日前,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公佈《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修訂送審稿)》,公開徵求意見,這是時隔13年該條例首次修改。近年來,繳存懸殊、資金沉澱、使用不便,住房公積金諸多問題持續引發廣泛關注。

圍繞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利弊,近年來社會上產生了諸多爭議。一方面,住房公積金強制繳納給公眾帶來了一筆免稅收入、公積金貸款比商貸利率低,這些福利有總好過沒有。但另一方面,初衷為“互助購房”的住房公積金,又有演化為買不起房的低收入人群“單向幫助”買得起房的高收入人群傾向。既看到其優點,又不迴避其問題,應是釐清公積金制度的前提態度。

要使得公積金條例修改後更符合社會實際,得到公眾的普遍認同,絕不是個簡單的問題。此次公積金條例的修改,可視為從微觀層面上進行調整。比如為了改變繳存“肥瘦不均”、避免“天價公積金”的問題,修訂稿縮窄了繳存基數、繳存比例的高低差距;為了改變提取麻煩、限制較多的現狀,修訂稿也放寬了公積金使用範圍和提取條件。這些條例的變更,都是著眼於民眾長期以來的呼籲而跟進,或許能讓公積金受惠人群更多,提取更加方便。

但在微觀層面上小修小補,最終無法繞過公積金管理體制扭曲的深層掣肘。從本質上來說,公積金來源為自我繳納和企業繳納兩部分,不像社保那樣還有財政統籌部分,應屬於毫無疑問的私人財產;但這一份私人財產卻又委託一個公共機構(公積金管理中心)來管理,繳納和提取都被限定在嚴格範圍內。更加怪異的是,管理著這麼一大筆資金的公積金管理部門,卻是事業單位性質,並不像金融機構那樣具備管理大額資金甚至實現增值的專業能力。

公積金制度產生的諸多問題,其源頭都是從這種管理體制上的扭曲而生髮。要從源頭上改革,唯有加強公積金管理體制的專業化和市場化。一方面,正如有些學者建議的那樣,組建專門的國家住房銀行,還原住房公積金“互助金融”的本質,用金融而不是行政的手法來管理。在這種模式下,不僅服務上可更加人性化,保值增值也因為有了專業能力的介入而成為可能。另一方面,則可將大一統的公積金改造為分散的社會基金,例如美國的養老基金、中國香港的強積金等。雖然仍然帶有強制繳納的性質,但對繳納者來說擁有更多自主選擇空間。比如香港強積金就有數十種強積金計劃,涉及數百個成分基金,保本型、貨幣基金、債券基金、股票基金等不一而足,回報、風險、贖回條件都有所差別。無論收入高低,公眾都可根據自身情況,決定自己的公積金如何保管,使其“私人財產”的成色更足。

公積金條例13年來首次修改,讓人看到頂層設計已經意識到公積金體制非改不可了,但修訂稿中只是條例細節上的優化調整,可能無法從根源上解決公積金管理體制上存在的問題。改革的力度和深度,仍然大有空間。

《公積金管理條例》13年來首修 不應只小修小補

日前,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公佈《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修訂送審稿)》,公開徵求意見,這是時隔13年該條例首次修改。近年來,繳存懸殊、資金沉澱、使用不便,住房公積金諸多問題持續引發廣泛關注。

圍繞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利弊,近年來社會上產生了諸多爭議。一方面,住房公積金強制繳納給公眾帶來了一筆免稅收入、公積金貸款比商貸利率低,這些福利有總好過沒有。但另一方面,初衷為“互助購房”的住房公積金,又有演化為買不起房的低收入人群“單向幫助”買得起房的高收入人群傾向。既看到其優點,又不迴避其問題,應是釐清公積金制度的前提態度。

要使得公積金條例修改後更符合社會實際,得到公眾的普遍認同,絕不是個簡單的問題。此次公積金條例的修改,可視為從微觀層面上進行調整。比如為了改變繳存“肥瘦不均”、避免“天價公積金”的問題,修訂稿縮窄了繳存基數、繳存比例的高低差距;為了改變提取麻煩、限制較多的現狀,修訂稿也放寬了公積金使用範圍和提取條件。這些條例的變更,都是著眼於民眾長期以來的呼籲而跟進,或許能讓公積金受惠人群更多,提取更加方便。

但在微觀層面上小修小補,最終無法繞過公積金管理體制扭曲的深層掣肘。從本質上來說,公積金來源為自我繳納和企業繳納兩部分,不像社保那樣還有財政統籌部分,應屬於毫無疑問的私人財產;但這一份私人財產卻又委託一個公共機構(公積金管理中心)來管理,繳納和提取都被限定在嚴格範圍內。更加怪異的是,管理著這麼一大筆資金的公積金管理部門,卻是事業單位性質,並不像金融機構那樣具備管理大額資金甚至實現增值的專業能力。

公積金制度產生的諸多問題,其源頭都是從這種管理體制上的扭曲而生髮。要從源頭上改革,唯有加強公積金管理體制的'專業化和市場化。一方面,正如有些學者建議的那樣,組建專門的國家住房銀行,還原住房公積金“互助金融”的本質,用金融而不是行政的手法來管理。在這種模式下,不僅服務上可更加人性化,保值增值也因為有了專業能力的介入而成為可能。另一方面,則可將大一統的公積金改造為分散的社會基金,例如美國的養老基金、中國香港的強積金等。雖然仍然帶有強制繳納的性質,但對繳納者來說擁有更多自主選擇空間。比如香港強積金就有數十種強積金計劃,涉及數百個成分基金,保本型、貨幣基金、債券基金、股票基金等不一而足,回報、風險、贖回條件都有所差別。無論收入高低,公眾都可根據自身情況,決定自己的公積金如何保管,使其“私人財產”的成色更足。

公積金條例13年來首次修改,讓人看到頂層設計已經意識到公積金體制非改不可了,但修訂稿中只是條例細節上的優化調整,可能無法從根源上解決公積金管理體制上存在的問題。改革的力度和深度,仍然大有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