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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繳納五險一金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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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乎每個上班族都要接觸五險一金,五險一金是我們在這個社會生存的一種基本保障,你知道單位繳納五險一的比例是多少嗎?下面梳理了單位繳納五險一金比例,供大家參考借鑑。

單位繳納五險一金比例

單位繳納五險一金比例

我國各地繳納五險一金的比例,雖不完全一致,但絕大部分省市的`繳納比例都在工資總額的40%以上。國務院副總理馬凱表示,目前養老保險繳費水平偏高,五險一金已佔到工資總額的40%至50%。以下為某城市五險一金繳納比例:

養老保險單位繳費費率為20%,個人繳費費率為8%;

醫療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為10%,個人繳費比例為2%;

工傷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為0.2-1.9%,個人不繳費;

生育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為1%,個人不繳費;

失業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為1%,個人繳費比例為0.5%;

住房公積金單位和個人繳費比例各為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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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未給職工繳納社會保險屬違法行為!

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實行的社會保障制度,具有法定的強制性。《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是法律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設定的強制性條款,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同時履行的法定義務。所以,不管用人單位採取什麼辦法和藉口,也不管與勞動者如何約定,只要沒有為勞動者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都屬於違法行為。

用人單位未給職工繳納五險一金,至少面臨3方面的法律風險

①勞動者投訴的風險。

因勞動者自願放棄社會保險屬於無效民事行為,勞動者事後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補繳起始日要從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算。如勞動者有確切證據證明當初是因單位脅迫“被自願”,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46條,勞動者有權隨時提出辭職,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②工傷、醫療費承擔的風險。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規定,即使勞動者確實是自願放棄社會保險,用人單位仍不能豁免工傷、醫療費等賠償責任。

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查處的風險。

依據《社會保險法》第84條、第86條等法律規定,即使勞動者保證不追究用人單位的責任,但用人單位仍然面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強制徵繳以及行政處罰的法律風險。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用人單位是否可以將社保折算成現金和工資一起發放?

這也是無效行為,因為按法律規定,勞動者也有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不得放棄繳納,如果勞動行政部門一旦查實有這樣的行為,作為企業必定會受到行政處罰,因此企業這樣做也具有一定的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