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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梅州靈活就業人員參加養老保險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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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完善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規定的通知》(粵人社規〔2016〕4號,下稱《規定》)精神和省相關工作指引,現就做好我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2016年梅州靈活就業人員參加養老保險政策

一、關於參保條件

(一)本市戶籍的靈活就業人員(不含男60週歲、女55週歲後取得我省戶籍),2006年7月1日(不含本日)之前男未滿60週歲、女未滿55週歲,尚未領取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可在我市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凡已領取基本養老金(包括正在領取、停止領取或退回已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不屬於粵人社規〔2016〕4號文適用範圍。

(二)本省外市戶籍的靈活就業人員,在我市實際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累計滿5年,可在我市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三)外省戶籍的靈活就業人員,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可在我市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一是男年滿55週歲未滿60週歲、女滿45週歲未滿55週歲;二是在廣東省內實際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累計滿10年;三是在我市實際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累計滿5年。

(四)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男未滿60週歲、女未滿55週歲的,本省和外省戶籍均可在登記的經營場所所在地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

二、關於一次性繳費政策

(一)繳費條件。

本市戶籍(不含男60週歲、女55週歲後取得我省戶籍的),尚未領取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人員。

(二)繳費時段。

1.2006年7月1日(不含本日)之前男滿45週歲、女滿40週歲,且2016年5月1日(不含本日)之前男滿60週歲、女滿55週歲的人員,其一次性繳費時段為2006年7月至達到男滿60週歲、女滿55週歲當月期間的未參保繳費時段。

2016年梅州靈活就業人員參加養老保險新政策-第2頁

2016-05-19來源:梅州市地方稅務局編輯:我要糾錯

摘要:根據《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完善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規定的通知》(粵人社規〔2016〕4號,下稱《規定》)精神和省相關工作指引....

2.2006年7月1日(含本日)至2016年4月30日(含本日)之間男滿45週歲、女滿40週歲的人員,其一次性繳費時段為男滿45週歲、女滿40週歲之月至2016年4月期間的未參保繳費時段。

3.2006年7月1日(不含本日)之前男滿45週歲、女滿40週歲,且2016年5月1日(含本日)之後男滿60週歲、女滿55週歲的人員,其一次性繳費時段為2006年7月至2016年4月期間的未參保繳費時段。

以下兩種人員不適用一次性繳費政策:一是2006年7月1日(不含本日)之前男滿60週歲、女滿55週歲人員。二是2016年5月1日(不含本日)前男未滿45週歲、女未滿40週歲的人員。

三、關於參保繳費的經辦

(一)辦理憑證。

靈活就業人員辦理參保或一次性繳費、躉繳等業務,需提供本人社保卡(身份證)、戶口簿的'原件和影印件,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需另加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和影印件。經辦部門查驗核定後,對符合條件參保的,收取各類憑證的影印件存檔。

(二)參保繳費。

1.2016年5月1日前已辦理參保繳費的靈活就業人員,繼續按原渠道到地稅部門繳費。

2.2016年5月1日後首次申請參保的靈活就業人員,由申請人到就業所在地的社保部門填寫《梅州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申請表》。社保部門稽核批准後,再到相應的地稅部門辦理相關參保繳費手續。未經社保部門稽核批准的,地稅部門不予辦理。

3.靈活就業人員一次性繳費到最後繳費地申請辦理。

4.一次性繳費、一次性躉繳由相應的社保部門受理和稽核。對符合繳費條件的靈活就業人員,社保部門在社保業務系統中錄入繳費資料(繳費資料通過社保費三方協同辦公系統傳輸至地稅部門的社保徵管系統),出具《梅州市社會保險繳費通知單》,並告知繳費人次日到相應地稅部門繳費。

5.一次性繳費僅能辦理一次,不能多次申請辦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各縣(市、區)人社、地稅、社保部門要深刻領會《規定》和本通知的精神,在執行中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制訂經辦工作方案,配強經辦力量,確保《規定》的貫徹執行工作穩步有序開展。同時,要加強溝通聯絡,在政策執行過程中,遇到問題要及時上報。

(二)準確宣傳。各縣(市、區)人社、地稅、社保部門在政策宣傳工作中,要緊扣《規定》和本通知的政策精神,做到準確宣傳、到位宣傳,特別是在一次性繳費方面,要準確解釋政策,正確把握輿論導向,防止過度宣傳、錯誤宣傳,為開展工作營造良好氛圍。

(三)嚴守紀律。要嚴格按照《規定》和本通知的精神抓好貫徹落實,絕不能出現突破政策界限、放寬准入條件等現象;要嚴格依法依規經辦,絕不能出現違規經辦、弄虛作假等現象。對執行政策中出現的違規問題,一經發現,將嚴厲查處並追責,涉及違紀違法的,將移交相關部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