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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齡難算工傷保險”是逃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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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超齡難算工傷”事件中可以看出, 針對工傷認定,並非是有了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就會依法執行。一些用人單位為了逃避責任,不惜對相關規定進行打折,甚至任性曲解。筆者認為,工傷認定,應釋放人本情懷。用人單位應以人為本,善待勞動者,一旦發生工傷事故,主動承擔責任,同時,勞動保障部門及社會保障機制,應及時撐起一把庇護弱勢群體的保護傘,不要讓勞動者身體受傷,心更受傷。

“超齡難算工傷保險”是逃避責任

63歲的畢彩連是浙江臨海的一名環衛工人,10月20日早上在清掃街道途中被車撞傷,每天數千元的費用,讓家人一籌莫展。但臨海環衛處的蔣主任告訴記者,因為年齡原因,畢彩連只能籤勞務合同,無法購買工傷保險。因此,受傷後也無法申報工傷。

不可否認,根據工傷保險相關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最高年齡,是男性60週歲,女性50週歲。也就是說,退休者不能參加工傷保險。而受傷的.畢彩連,兩年前參加環衛工作時,已經超過60歲,未能參加工傷保險,因而也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是,未參加工傷保險,並不影響工傷的認定,也並不影響單位給予工傷補償,這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不能混為一談。

事實上,女環衛工畢彩連被車撞傷,符合工傷認定的兩個必要條件:一是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務合同,二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可見,當地環衛部門以畢彩連未參加工傷保險為由,不進行工傷認定,不給予合理補償,是對相關法律規定的曲解,更是對勞動者權益的侵害。因此,當地環衛部門應依法對畢彩連進行工傷認定,並給予合理補償。退一步講,即便按照勞務關係,作為僱主的環衛部門,也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