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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改革可以邁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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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坊間傳聞住建部擬將把住房公積金升級為住房保障銀行,以貫徹十八屆三中全會報告中提出的“組建住房政策性金融機構”之改革。而此前有訊息稱,按國務院統一部署,銀監會、央行、住建部等部委,已開始著手研究設立住房政策性金融機構的可行性方案。

住房公積金改革可以邁大步

不過,當前住房公積金制度改革,從法理上牽涉到住房公積金合同變更,理應取得公積金所有人的授權和認同,監管部門不應單方面行動。因為歸屬於住建部監管的住房公積金制度,主要是通過強制性向單位和職工徵繳住房公積金款,並專司服務業居民的住房需求,根據這一制度安排,住房公積金在產權屬性上屬於繳款居民。因而,目前的住房公積金制度改革,最不能缺失的就是公積金所有人的參與。

其實,住房公積金制度改革不應是單純的轉型問題,更應聚焦於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存續問題。誠然,1998年設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助力了中國住房體系由福利分房向市場化的轉型;但隨著住房體系的愈發市場化,以及住房公積金制度執行以來不斷出現的諸多弊端,愈發凸顯出該制度的權宜性和過渡性一面。

而這些問題本質上源自住房公積金制度內生的公地悲劇亂象:即作為私產的住房公積金,通過制度強制性把本應為居民的可支配收入變成了不可自由支配收入,並在限制居民選擇自由的同時,未能構建出完善的資訊披露制度和所有人制衡機制,割裂了住房公積金的所有權與自由支配權,導致公積金的產權被虛置。

而有效規避公積金制度的公地悲劇,務本之舉是通過構建住房保障性金融機構,替代並取消住房公積金制度。目前住房公積金制度雖被視為政策性住房金融,但相比農發行等,其內含的政策性幾近於無。最能體現其政策性的低公積金貸款利率,實際卻並非基於政策因素,而是源自居民住房公積金存款利率本身就低。如目前個人公積金存款利率中,當年歸集的個人公積金存款利率為0.40%,上年結轉的'為2.85%;其貸款利率中,五年以下為4.20%,五年以上為4.70%。顯然,公積金存款利率不僅顯著低於商業銀行一年期存款利率,而且綜合評判,公積金的淨息差或不亞於商業銀行。可見,公積金貸款利率優惠實際羊毛出在羊身上。

同時,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組建住房保障性金融機構,客觀上為住房公積金制度最終退出歷史舞臺提供製度保障。如作為政策性的住房保障性金融機構,其可以住房保障銀行形式出現,並類似於農發行和國開行之形式通過主動發債來籌集金融資源,而無需承接目前各地住房公積金累積2萬餘億元的繳存總額;也可類似於美國兩房等形式,通過支援住房按揭資產證券化(MBS)等,實現政府對居民住房消費的政策性支援。

退一步說,即便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低利率體現的是政策優惠,但這種政策優惠也沒必要用從居民的可支配收入中強制凍結一部分的方式來實現,完全可以通過直接補貼銀行房貸,抑或成立政策性住房保障金融機構等來實現。

因此,隨著銀監會、央行和住建部研究設立住房保障性金融機構,當前各地的住房公積金中心可通過把留存的公積金直接轉給商業銀行,變成居民商業存款後,漸次退出歷史舞臺;同時,全國人大應及時啟動修改個稅法和企業所得稅法,提高個稅免徵額等,財政部等則推進修改企業會計準則等,要求企業把每月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直接轉換為職工工資,進而讓員工自由決定可支配收入的分配比例,以徹底避免公積金制度不可避免的公地悲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