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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農村宅基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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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宅基地所有權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只有使用權,沒有處置權,更不能將宅基地抵押。下面小編就為大家精心整理了浙江省農村宅基地政策,希望大家喜歡!

浙江省農村宅基地政策

  浙江省農村宅基地政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切實保護耕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於建造住宅(包括附屬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體所有土地。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縣行政區域內農村的宅基地管理。

第四條 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五條 農村村民建造住宅必須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鼓勵自然村向中心村,下山移民、脫貧小區集聚;鼓勵統建、聯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控制獨立式住宅。

嚴格控制用地規模,人均建設用地指標應當符合有關規定。

嚴格控制地質災害易發區內和利用山體切坡建房,確實無法避讓的,應治理達到安全要求後方可建造。

第六條 農村村民建造住宅應當與舊村改造、土地整理、宅基地復墾相結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內空閒地和村周邊的丘陵坡地,嚴格控制佔用耕地建造住宅,不得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造住宅。

第七條 農村村民建造住宅(包括新建、擴建、移建、拆建)應當依法辦理用地審批手續。涉及佔用農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報批手續;涉及交通、林地、水利等用地的,還應分別取得有關部門的許可或同意。

第八條 農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集體,個人只有使用權,未經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轉讓、出租。實施村鎮規劃進行舊村、舊城改造需要調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應當服從。

第二章 申請條件和審批程式

第九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面積標準(包括附屬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過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過140平方米;山區有條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過160平方米。

宅基地的用地面積限額為:三人及三人以下的農戶75m2以內,四人的農戶100m2以內,五人的農戶110m2以內;六人及六人以上的農戶125m2以內。

使用非耕地的,每檔最高可增加15m2;山區有條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檔最高可增加35m2。

實施舊村改造、下山移民拆除面積超出用地限額20 m2以上的,可放寬一個檔次的用地限額。

第十條 建房農戶人口計算:

(一)建房人口計算以本戶農村常住戶口為準。已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可增加一人計算建房人口;

(二)現役軍人(不含軍官)、在校大中專學生、服刑人員可計算建房人口。城鎮居民的配偶是農村戶口,又沒有享受房改政策的,經其所在單位核實並出具證明,可在其配偶申請建房時計入建房人口;

(三)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規定未依法接受處理的,不計算建房人口。

第十一條 宅基地面積計算:

(一)建築物和構築物以牆外包為界,接拼的以牆中或柱中為界;

(二)挑出的陽臺和樓梯等以突出部分垂直投影計算佔地面積,但底層不得構築;

(三)由二戶或二戶以上使用同一宗土地的,用地面積按房屋產權的建築面積與總面積的比例分攤;弄堂用地,使用 樓上的農戶分攤面積為一半,其餘為共用面積;

(四)通過購買商品房和以公開有償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或集體土地有償流轉取得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不計入宅基地面積。

第十二條 符合立戶條件的子女在申請宅基地計算限額時,父母除留足合理限額外,超過部分應合理計算到子女戶。

現有宅基地面積超限額的農戶,在按規劃申請舊房拆建、遷建時,應核減超限額部分。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宅基地:

(一)因國家或集體建設、移民、災毀等需要遷建、重建的;

(二)實施城市、村莊和集鎮規劃或舊村改造,需要調整拆遷的;

(三)現有宅基地面積尚未達到本辦法規定限額標準需重建、擴建的;

(四)已具備分戶條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積尚未達到本辦法規定限額標準需重建、擴建的;

(五)經縣人民政府批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引進或招聘的專業技術人員,確需在農村安家落戶的;

(六)離休、退休、退職的職工,複員軍人和華僑、僑眷、港澳臺同胞持合法證明回原籍定居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請不予批准:

(一)宅基地面積已達到本規定的標準再申請新宅基地的,但為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進行舊村改造的除外;

(二)出租、出賣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築物(缺房戶合理調劑的除外),或者將住宅改作他用,再申請宅基地的;

(三)以所有家庭成員作為一戶申請宅基地並被批准後,不具備分戶條件或不合理分戶申請宅基地的;

(四)子女已立戶且符合立戶條件,其父母再單獨申請宅基地的;

(五)擬實施舊村改造的區塊或實施規劃撤併的自然村,在原宅基地上建住宅的;

(六)對不需要居住的住房不拆除、所佔宅基地不交回村集體的;

(七)違法建房未依法處理結案的;

(八)其他不符合申請建房條件的。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報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登出其土地使用權證或有關批准檔案,由村集體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滿二年未動工興建的(特殊情況除外);

(二)報批宅基地時向村集體承諾建新拆舊而又不自行拆除舊房的原宅基地的;

(三)經批准實施舊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遷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的;

(四)騙取批准或非法轉讓宅基地的;

(五)其他應收回宅基地使用權情形的。

第十六條 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或者實施城市、集鎮和村莊規劃進行舊城、舊鎮、舊村改造,經依法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適當補償;地上建築物,可根據其實際情況予以合理補償。

第十七條 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應當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書面申請,經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討論同意,並將申請宅基地戶主名單、家庭人口、原有房屋間數面積、申請建房佔地面積、位置等張榜公佈後無異議的,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查,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稽核,由縣人民政府批准,其批准結果由村民委員會予以公佈。

第十八條 經批准回鄉落戶的職工、軍人和其他人員申請建造住宅的,應當持有原所在單位或者原戶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無住房證明材料,並經戶口所在地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後,方可申請建房,其宅基地面積標準與村民同等對待。

經批准回鄉定居的華僑、臺灣和港澳同胞、外籍華人申請建造住宅的,應經戶口所在地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後,方可申請建房,其宅基地面積可按照本辦法第九條標準參照執行。

第十九條 農村村民建造住宅,應嚴格按照批准的宅基地面積、規劃層數、高度及質量標準進行施工。各鄉(鎮)人民政府、村應加強農戶建房過程中的監督管理,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農戶建房要做到審查、放樣、驗收三到場。

第二十條 個人建造住宅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應當按有關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農戶在建房竣工驗收合格後30日內向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土地登記,領取集體土地使用證。

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築物、構築物等附著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依法改變土地使用權的,在合同生效後30日內向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過本辦法規定的.標準,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第二十二條 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非法佔用土地或者超過批准的面積多佔土地建造住宅的,應當責令其停止建設;對拒不停止、繼續施工的,有權拆除繼續違法搶建部分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並可以查封、暫扣用於施工的工具、裝置、建築材料等。各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予以協助配合。

第二十三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由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交還土地使用權,逾期仍不交還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不及時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的,由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給予警告,並可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不及時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的,由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給予警告,並可處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阻撓、干涉、妨礙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如與上級有關規定相牴觸的,以上級規定為準。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農村宅基地政策解讀

浙江省最新農村土地確權政策解讀最新農村土地確權政策規定如下:

為切實做好浙江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以下簡稱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根據中央和省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檔案要求,結合浙江省實際,制定本操作方案。

浙江省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在穩步擴大試點的基礎上,用3年左右的時間基本完成。

2016年,擴大整縣、整鄉試點範圍,確定臨安市、寧波市江北區、文成縣、德清縣、平湖市、紹興市柯橋區、蘭溪市、江山市、舟山市普陀區、溫嶺市、景寧縣、麗水市蓮都區等12個縣(市、區)為整縣試點,年底前完成縣域內農村承包土地面積的20%的測繪工作、2016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試點工作,其他縣至少選擇1個鄉鎮(包括街道,下同)開展整區域的試點;

2016年,全省全面開展;

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

2018年進行掃尾完善。

一、土地確權登記頒證範圍

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耕地全面開展確權登記頒證工作;

對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其它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根據實際可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現狀調查、登記簿記載,也可開展確權登記頒證。

二、工作流程

(一)前期準備。

1.建立組織。

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在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開展。

縣鄉黨委、政府認真承擔組織實施責任,組建主要領導親自掛帥、有關部門共同參與的領導協調機構,建立政策處置、技術指導、糾紛調處等日常工作專業小組,提出政策處置意見,紮實做好指導、協調和督促工作。

村(組)承擔主體責任,成立村(組)幹部、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以及老同志、婦女代表等人員組成的工作小組,在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承擔檔案資料收集、組織聯絡農戶、配合測繪調查、結果稽核公示、矛盾糾紛調解等具體工作,對重要事項召開村(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大會通過民主協商依法決定。

2.制訂方案。

各縣(市、區)根據全省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要求,從當地實際出發,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及時報市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稽核備案,同時抄送省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

鄉鎮、村根據需要制訂相應的方案和計劃,報縣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協調機構稽核備案。

3.宣傳培訓。

採用廣播、電視、報紙、公開信、宣傳單、橫幅等多種形式,加強土地承包經營法律法規及確權登記工作的宣傳,讓各級幹部、農民群眾知曉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重要性和基本政策,發動組織他們支援參與。

開展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專題培訓,重點培訓鄉鎮有關工作人員以及村組幹部,使之掌握相關政策法規、業務知識以及工作程式和操作規程。

4.資料收集。

全面收集整理現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臺帳、合同、證書、登記簿,農戶家庭戶籍以及行政界線、1:2000(或更優比例尺)數字正射影像資料、基礎測繪成果、基本農田劃區定界、地力等級劃分成果、國有用地紅線、土地調查成果、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成果等資料。

5.招投標。

各縣(市、區)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專案應按照投資額採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採購等方式,由有資質的測繪單位承擔。

按照國家和省確定的標準和要求,結合縣(市、區)實際情況,編制確權登記技術設計書。

(二)調查測量。

6.權屬調查。

全省原則上使用測繪部門提供的精度符合要求的1∶2000或優於此比例尺數字正射影像圖(DOM)作為調查工作底圖。

根據工作底圖、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成果和入戶摸底調查形成的農戶承包地登記基本資訊,由村工作小組和測繪單位的工作人員現場進行承包地權屬調查,根據調查情況填寫發包方、承包方、承包地塊調查表,明確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發包方。

7.現場指界。

由村工作小組和測繪單位人員組成農戶承包地指界小組,與承包農戶或其委託人現場共同指界確認承包戶所屬地塊。

可採用圖上指界與實地指界相結合的方式,形成地塊分佈圖、承包地塊調查表並簽字確認。

對現場指認與稽核中出現的土地現狀與調查工作底圖不符、地塊圖與實際出入較大、承包農戶有疑問等情況,要求測繪單位運用GPS接收機、全站儀等測量工具進行外業修補測。

對存在爭議的地塊,應通過當事人協商和鄉村調解的方式解決;

仍不能達成一致的,暫緩確權登記。

8.地塊測量。

以行政村為基本單元,採用“圖解+實測”的技術方法,由測繪單位人員測量每塊承包土地的實際面積、位置、形狀和空間分佈等情況,按照統一的地塊編碼規則進行標識,形成調查草圖。

不允許未經上述測繪而簡單採用係數法套算確權面積、直接沿襲承包合同面積進行確權登記,確保質量符合技術規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