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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衛市沙坡頭區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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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指為保障職工及其家庭實際生活水平不降低而給予職工生活費的補償。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中衛市沙坡頭區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辦法相關內容,文章希望大家喜歡!

中衛市沙坡頭區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改善沙坡頭區困難殘疾人和重度殘疾人的基本生活,根據《國務院關於全面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的意見》(國發〔2015〕52號)和《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辦法>和<寧夏回族自治區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辦法(修訂)>的通知》(寧政辦發〔2017〕46號)的精神,結合沙坡頭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發放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切實保障殘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二章:補貼物件和標準

第三條: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主要補助殘疾人因殘疾產生的額外生活支出,物件為具有沙坡頭區戶籍、持有第三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簡稱“第三代殘疾人證”),月收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且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生活困難殘疾人和低保家庭中的殘疾人。

第四條: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發放標準:對符合條件的城鄉困難殘疾人每人每月給予100元的生活補貼,補貼標準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殘疾人生活保障需求適時調整。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可同時申領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既符合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條件,又符合老年、因公殘疾、離休等福利性生活補貼(津貼)條件的殘疾人,可擇高申領其中一類生活補貼(津貼)。殘疾人生活補貼不計入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人員不能享受生活補貼:

(一)享受孤兒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殘疾兒童;

(二)已納入特困人員供養保障的;

(三)已領取工傷保險生活護理費的;

(四)遷移到外市、縣(區)的或死亡的;

(五)經稽核不能享受困難生活補貼的其他情況。

第五條: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主要補助殘疾人因殘疾產生的`額外長期照護支出,物件為具有沙坡頭區戶籍、持有第三代殘疾人證、殘疾等級被評定為一、二級且需要長期照護的重度殘疾人和非重度智力殘疾人、精神殘疾人、伴有以上殘疾類別和級別的多重殘疾人。長期照護是指因殘疾產生的特殊護理消費品和照護服務支出持續6個月以上時間。

第六條: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發放標準:對符合條件的殘疾人,每人每月給予80元的護理補貼,補貼標準將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殘疾人護理保障需求適時調整。符合條件的重度殘疾人,可同時申領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不計入家庭收入,不得衝抵低保和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人員不能享受護理補貼:

(一)已納入特困人員供養保障的;

(二)已領取工傷保險生活護理費的;

(三)遷移到外市、縣(區)的或死亡的;

(四)經稽核不能享受護理補貼的其他情況。

第三章:申請、稽核、審批程式

第七條: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以下

簡稱“殘疾人兩項補貼”)以自願申請為原則。符合條件的困難殘疾人和重度殘疾人,應當由本人或法定監護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受理視窗提交書面申請,並填寫《寧夏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申請審批表》及《寧夏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申請審批表》(以下簡稱“兩項補貼審批表”),同時提供戶口簿、身份證、第三代殘疾人證原件和影印件。殘疾人的法定監護人或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以及所在村民(居民)委員會和其他受委託人可以代為辦理申請事宜。

第八條:鄉鎮人民政府依託社會救助“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受理殘疾人兩項補貼申請,並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將初審結果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後,在“兩項補貼審批表”上籤署意見,連同申請人的申請書、戶口簿、第三代殘疾人證影印件和《寧夏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登記表》或《寧夏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登記表》(以下簡稱“兩項補貼登記表”)報區殘聯稽核。

第九條:區殘聯自收到鄉鎮人民政府提交的“兩項補貼審批表”和“兩項補貼登記表”後,依據殘疾人人口基礎資料庫進行比對稽核,在10個工作日內做出稽核意見後送區民政部門審批。

第十條:區民政部門依託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對殘疾人家庭經濟狀況進行稽核,並於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

第十一條:區民政部門會同區殘聯每月將審定的“兩項補貼登記表”送區財政部門,由區民政部門通過“一卡通”的方式按月將補貼資金髮放給補貼物件。

第四章:資金籌集及發放

第十二條:殘疾人兩項補貼所需資金實行分級負擔,自治區和沙坡頭區財政各分擔50%。沙坡頭區財政對殘疾人兩項補貼資金實行專戶管理,確保專款專用,並將殘疾人兩項補貼工作所需的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

第十三條:殘疾人兩項補貼發放由區民政部門會同區財政部門負責,按月通過“一卡通”將資金直接打入受助物件賬戶,賬戶原則上要求為本人賬戶,特殊情況使用監護人賬戶,並註明“殘疾人護理補貼或殘疾人生活補貼”,殘疾人兩項補貼作為困難殘疾人和重度殘疾人專項補助,不計入家庭收入。

第十四條:區民政部門應按照預算編制要求,根據殘疾人兩項補貼物件人數、補貼標準、補助水平和滾存結餘等有關資料,於每年的8月31日前提出下一年度補貼資金預算計劃,報區財政部門稽核後,列入預算草案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在年度預算執行過程中,如需調整殘疾人兩項補貼資金預算,應由區民政部門會同區殘聯根據實際情況向區財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區財政部門稽核並按規定程式報批後實施。

第十五條:殘疾人兩項補貼資金年終如有結餘,可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年終滾存結餘不得超過當年支出額的10%。

第五章:補貼物件管理

第十六條:鄉鎮人民政府應於每月20日前將新增補貼發放物件報區殘聯初審,區殘聯在5個工作日內做出稽核意見後送區民政部門審批。

第十七條:殘疾人兩項補貼採取實名制動態管理辦法,補貼物件按月審批,補貼資金按月發放。新辦證申請補貼的物件,補貼資金自下一月起計算並開始發放。申請補貼物件屬戶籍遷入沙坡頭區的,區民政部門根據遷出市、縣(區)民政局開具的書面證明,將符合條件的納入沙坡頭區殘疾人兩項補貼發放範圍,並從遷入下月起計發。

補貼物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從次月起停止發放殘疾人兩項補貼:

(一)戶籍遷出沙坡頭區的;

(二)亡故的;

(三)因醫學治療或康復訓練後殘疾程度減輕,達不到重度殘疾人標準的;

(四)申報材料弄虛作假的;

(五)人證不符的。

第十八條:享受殘疾人兩項補貼的物件實行區、鄉兩級檔案管理,做到一人一檔。區民政部門會同區殘聯建立補貼物件基礎資訊資料庫,加強對基本資訊的實時監測、比對、歸納分析和動態管理。

第六章:監督與管理

第十九條:區民政、財政部門負責制定殘疾人生活補貼和護理補貼政策,檢查指導執行規程以及資金的測算、分配和管理。區殘聯負責做好殘疾人兩項補貼物件的稽核工作,區民政部門負責做好殘疾人兩項補貼發放的審批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殘疾人兩項補貼物件的受理、初審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區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做好殘疾人的鑑定工作,確保殘疾等級鑑定準確無誤。對弄虛作假鑑定等級的工作人員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區財政部門負責殘疾人兩項補貼資金的籌集、管理和劃撥工作,併為開展此項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經費。

第二十三條:區公安部門負責提供殘疾人遷出、遷入和死亡名單。

第二十四條:區審計部門、監察委員會加強對補貼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嚴禁擠佔、挪用,確保補貼資金及時準確發放到位。區民政部門、殘聯應當向社會公佈監督電話,自覺接受群眾監督。

第二十五條:對弄虛作假騙取殘疾人兩項補貼資金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立即提請民政部門、財政部門停發,情節較輕的由區民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並由鄉鎮人民政府追回已領取的補貼資金,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六條:殘疾人兩項補貼發放、監管等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無故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拒不審批或拖延,不得違反規定為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辦理補貼手續,不得貪汙、挪用、扣押、拖欠補貼資金。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行為,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鄉鎮人民政府發現弄虛作假騙取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的,應及時提請區民政部門、區殘聯停發,並追回已領取的補貼資金。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試行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