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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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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是指在國家法律援助機構的指導和協調下,律師、公證員等法律服務人員為某些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免費或減費的法律幫助,以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得以實現的一項法律制度

如何申請法律援助?

一、申請法律援助的範圍

《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明確規定,公民有下列事項,沒有委託代理人或辯護人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 指定辯護:(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請求發給撫卹金、救濟金的;(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 費、扶養費的;(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七)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詢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八)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 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九)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 理人的;(十)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十 一)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 提供法律援助,無須對被告人進行經濟狀況的審查。

二、申請法律援助的條件

申請法律援助的公民一般應符合下列條件:(一)靠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生活的;(二)五保戶、特 困戶、災民等接受生活救濟的;(三)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證明其家庭生活確實困難的。對於公民經濟困難的標準,按案件受理地 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的規定執行。申請人住所地的經濟困難標準與受理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所在地的經濟困難標準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請的法律援助 機構所在地的經濟困難標準執行。

三、申請法律援助的手續

公民申請法律援助應當提交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一)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代理申請人還應當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二)經濟困難的證明;(三)與所申請法律援助事項有關的案件材料。申請應當 採用書面形式,填寫申請表;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或者代為轉交申請的有關機構工作人員作書面記錄。

法律援助機構將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對其申請進行審查。法律援助機構根據案件或者事件的具體情 況,可以適當延長對申請進行審查的時間,但是延長時間最多不得超過10日。而申請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作出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確定該法律 援助機構的司法行政部門提出。同級政府將在收到重新審議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審議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和法律援助機構。

四、法律援助終止的情況

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報告,法律援助機構經審查核實的,應當終止該項法律援助:(一)受援人的經濟收入狀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二)案件終止審理或者已被撤銷的;(三)受援人又自行委託律師或者其他代理人的;(四)受援人要求終止法律援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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