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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授權委託書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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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授權委託書(特別授權)

委託人  根據法律的規定,特聘請貴州晶正律師事務所律師為其與案件的審訴訟代理人。

特別授權委託書模本

委託代理許可權:

□一般代理:出庭參與訴訟、參與調解。

□特別授權:參與訴訟、調解、承認或放棄部分訴訟請求,簽收法律文書、上訴、代為申請執行並領取執行款項等許可權。

本委託書有效期自雙方簽訂之日起至本案審終結止。

  委託人:

  2013年  月日

  經辦律師電話:

篇二:授權委託書空白(特別、一般)

茲委託等人代表委託人參加關於與

委託許可權:()

1、特別授權代理: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代為調查、取證、出庭、提供證據、請求調解、代為簽收法律文書等。

2、一般授權代理:調查、取證,代理出庭,請求調解,代收法律文書 等。

3、代為申請執行;代為放棄、變更民事權利;代為進行執行和解;代為收取法律文書;代為領取法院退回的訴訟費用;代為領取強制執行款項。

  委託人(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篇三:一般授權代理和特別授權代理

首先強調一下在整個民法體系中,法律行為只有6種,合同、代理、婚姻、繼承(遺囑)、收養、處分。代理是民法中的一個概念,指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本人(被代理人)的名義向第三人(相對人)為意思表示或受領意思表示,而該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為。代理分為法定代理和委託代理,在委託代理中,根據代理人授權許可權的不同,又可以分為一般授權代理和特別權代理兩類。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根據此規定,民事訴訟代理分為一般代理和特別授權代理,委託事項和許可權應在授權委託書中記明。

一般授權代理是指代理人僅享有出庭、收集提供證據、辯論、起草代寫訴狀等法律文書等訴訟權利。根據委託人授權,享有一般授權的代理人只能代理當事人行使其一般民事訴訟權利的代理,包括下列內容:(1)代為起訴、應訴;(2)代理申請訴訟保全或證據保全;(3)申請回避,向法庭提供證據,鑑定人和勘驗人,要求重新鑑定調查或勘驗請求調解,發表代理意見;(4)申請執行;(5)雙方商定的其他可以代理的事項。

特別授權代理是指特別授權代理中代理人除享有一般授權代理的訴訟權利外,還可行使代為和解、上訴等涉及當事人實體利益的訴訟權利。特別授權代理許可權包括下列內容:(1)代為承認部分或全部訴訟請求;(2)代為放棄、變更或增加訴訟請求;(3)代為和解;(4)代為反訴;(5)代為提出或申請撤回上訴。

律師事務所在與當事人訂立委託代理合同時,除接受一般代理外,還可根據具體情況,接受特別授權代理中一項或全項。在處理授權代理時,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特別授權代理必須有明確的.授權列舉,如果僅僅籠統地在委託代理合同中寫上“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內容,則法律上只認為系一般授權代理。(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9條的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權委託書,應在開庭審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權委託書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

2、對於重大事項,即使享有特別授權代理,律師也不應擅自作主,而要在徵得當事人的同意後再做決定。

3、離婚案件不允許進行特別授權代理,只能接受一般授權代理,因為婚姻關係的解除涉及到人身關係的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