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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歸屬簡單版協議書範本(精選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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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很多情況下我們需要用到協議書,簽訂協議書可以保障自身的權益不被侵害。擬起協議書來就毫無頭緒?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智慧財產權歸屬簡單版協議書範本(精選5篇),歡迎大家分享。

智慧財產權歸屬簡單版協議書範本(精選5篇)

智慧財產權歸屬簡單版協議書1

甲方:

乙方:

為保護甲方的智慧財產權,確定乙方保守甲方商業祕密的責任,同時維護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祕密行為的若干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等相關智慧財產權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下就甲乙雙方的智慧財產權歸屬及甲方商業祕密保密事項達成如下協議並承諾共同遵守本協議。

第一章 定義

第一條 智慧財產權

本協議所稱智慧財產權是指(包括但不限於)歸屬於甲方所有的:

1、職務性發明創造(包括髮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開發、改進、技術祕密和技術訣竅)的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

1)乙方在本職工作中完成的發明創造;

2)乙方履行甲方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3)乙方利用甲方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發明創造;

4) 乙方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1年內作出的,與乙方在甲方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甲方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以及其他任何與甲方業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2、職務作品(包括但不限於技術方案、工程設計、電路設計、製造方法、工藝流程、技術指標、計算機軟體、資料庫、研究開發記錄、技術報告、檢測報告、實驗資料、試驗結果、圖紙、樣品、記憶方法、視訊、操作手冊、技術文件、產品設計圖、示意圖)的所有權和著作權。

3、按照法律規定,甲方對其他智力成果所享有的專有權利。

第二條商業祕密

本協議所稱商業祕密是指歸屬甲方所有,由甲方提供的,或者乙方在受聘期間瞭解到的、或者開發出來的,與甲方業務有關的具有商業價值的,非公知的經甲方採取保密措施的所有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或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接觸到的第三方的所有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型別:

1、技術祕密包括但不限於甲方所有或與甲方業務有關的、具有商業價值、目前尚未公知的且甲方認為需要保密的技術方案、工藝流程、技術指標、資料庫、研究開發記錄、技術報告、檢測報告、實驗資料、試驗結果、圖紙、樣品、技術文件、相關的函電等;

2、經營祕密包括但不限於客戶名單、行銷計劃、發展規劃、採購資料、定價政策、財務資料、進貨渠道、法律事務資訊、人力資源資訊、公司檔案等方面的內容;

3、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事項屬於甲方的商業祕密的範圍:

1)影響企業進步發展的事項;

2)影響企業營銷活動的事項;

3)使企業在商業競爭中處於被動或不利的的事項;

4)使企業直接或間接的經濟利益受到損害的事項;

5)影響企業對外交流和商業談判順利進行的事項;

6)影響企業穩定和安全的事項;

7)影響企業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

第二章 智慧財產權的歸屬

第三條 乙方保留對任職前發明/作品的所有權、智慧財產權。同時,任職前發明/作品將不被界定為由甲方享有智慧財產權或其他相關權利的資產。但乙方若在甲方任職期間,向第三方轉讓任職前發明/作品,在同等條件下,甲方應當享有優先受讓權。

第四條如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將任職前發明/作品運用到甲方產品中,則甲方將被視作授予一項許可,有權對上述所涉任職前發明/作品進行製作、委託製作、修改、使用和銷售等處理。

第五條 乙方承諾,在為甲方履行職務時,不擅自使用任何屬於他人的技術祕密或其他商業祕密資訊,亦不擅自實施可能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的行為。若乙方違反上述承諾而導致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權指控時,乙方應當承擔甲方為應訴而支付的一切費用;甲方因此而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有權向乙方追償。

第六條 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所涉任職前發明/作品,應當向第三方告之甲方享有的非獨佔的、免專利許可費的、不可撤銷的、永久的、全球性的許可,並保證甲方始終享有該等許可。

第七條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自己做出的所有職務開發結果應立即首先向甲方報告。除非本協議另有規定,職務成果的署名權屬於乙方,所有智慧財產權歸甲方所有(但依照法律規定應該由乙方享有的除外),包括(但不限於)把發明或設計在國內和國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對軟體、商標設計和標識設計、配套作品的著作權,對商業祕密的權利、專有技術所有權及對商品名稱和商標的專用權。甲方在其業務範圍可充分自由地利用這些發明創造、作品、軟體、技術祕密或其他商業祕密資訊,進行生產、經營或向第三方轉讓。

第八條 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採取甲方認為取得和保持上述職務開發結果智慧財產權所需的一切法律行動,包括申請、註冊、登記等;並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出具必要的檔案、採取必要的措施以確認甲方對上述職務開發結果的智慧財產權。

第九條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在履行甲方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研究開發結果的智慧財產權歸甲方所有。

乙方所得研究、開發結果不是執行在甲方的本職工作的結果,完全利用自己的時間,同時又未使用甲方的物質技術條件、資源或商業祕密,則該成果的智慧財產權歸乙方所有。但以下情況除外:

1、該研究、開發結果同甲方的業務具有競爭性;

2、實際上或者可以論證該研究、開發是搶先佔用了甲方的研究、開發結果;

3、該研究開發是在乙方的職務開發結果的基礎上形成的。

第十條 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非履行甲方交付的任務所得的研究、開發結果,乙方如主張由其本人對該研究、開發結果享有智慧財產權,若該研究、開發結果與甲方業務密切相關,乙方應當及時向甲方申明。經甲方核實,認為確屬於非職務開發結果,由乙方享有智慧財產權,甲方不得在未經乙方明確授權的前提下,以任何方式使用該研究、開發結果。

乙方沒有申明的,推定該研究、開發結果為職務開發結果,甲方可以利用該研究、開發結果進行生產、經營或向第三方轉讓。即使日後證明該研究、開發結果實際為非職務開發結果,乙方亦不得要求甲方承擔任何經濟責任。

乙方申明後,甲方對該研究、開發結果的權屬有異議的,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通過仲裁或訴訟途徑解決。

第十一條 乙方在離開甲方(不論何種原因)一年內所得的與其在甲方工作時所承擔的本職工作或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研究、開發結果,該結果的智慧財產權歸甲方所有,但甲方必須向乙方支付合理的費用。乙方在離開甲方後,欲繼續提高或改進其在甲方工作時獲得的智慧財產權歸甲方所有的技術成果,必須得到甲方的許可。

第十二條 乙方在離職時應向甲方歸還(並且不會保留、另行研製或交給他人)所有的裝置、檔案、資料、記錄、報告、列表、商業信函、說明書、圖表、設計圖、草稿、原料、裝置,其它檔案或財產及應該歸還甲方的一切物品,或任何乙方任職期間就前述各項內容所做的複製品或者其它屬於甲方或其承繼人或指定人員的所有物品。

第十三條 若乙方與甲方解除勞動關係/勞務關係,乙方承諾向乙方新僱主告知有關乙方在本協議下的義務;並同意甲方對乙方新僱主發出通知書,通知該新僱主有關乙方在本協議下的義務。

第十四條 乙方在甲方工作或離開甲方時,均不得侵佔甲方的智慧財產權。

第三章 商業祕密的保護

第十五條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應遵守甲方制定的各種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規章、制度,履行與其工作崗位相應的保密職責。

第十六條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因工作需要接觸到或使用甲方的商業祕密,應按照甲方要求的範圍和程度使用,乙方不得將含有甲方商業祕密的資料擅自帶離工作崗位,不能通過任何途徑洩露給第三方(包括不應知悉該商業祕密的甲方其他職員),並不得在履行職務之外使用這些祕密資訊。

第十七條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未經商業祕密擁有者的書面允許不得使用甲方已承擔保密義務的外單位的商業祕密,更不得洩漏此商業祕密。若因違反上述承諾而導致甲方被第三方追究法律責任時,乙方承擔由此產生的全部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乙方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調離原工作崗位或離開甲方,應將接觸到的所有記錄著甲方商業祕密資訊的檔案、資料、報告、信件、郵件、傳真、光碟、磁碟、儀器以及其他形式的載體交回甲方,並不得備份。

第十九條 乙方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承擔與任職期間同樣的保密義務和不能使用有關祕密資訊的義務,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利用甲方商業祕密進行生產和經營,或進行新的研究和開發,直到這些資訊在本行業中成為公知性資訊為止。

第二十條 當發現甲方智慧財產權受到侵害或商業祕密被非法使用或洩漏時,乙方有義務通知甲方並採取合理措施協助甲方,防止侵害的擴大或商業祕密的進一步散失。

第二十一條乙方在甲方聘用期間,決不直接或間接從事同甲方業務具有競爭性的業務,決不同時接受甲方競爭對手的聘用,決不對甲方的競爭對手提供(無論是直接或間接的)諮詢性、顧問性服務,決不聘用甲方的任何職工為自己工作,也不唆使甲方的任何其他職工接受外界聘用,更不得在離開甲方前搶奪甲方的客戶以及引誘其他職員離職。

第四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二條甲乙雙方若有違反上述條款的行為,均構成違約,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

第二十三條如因乙方違反本協議約定,給甲方造成損失,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由於這種違約行為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並有權追究第三人的連帶責任。

第二十四條除賠償上述損失外,甲方可以根據乙方的違約情況,有權要求乙方承擔________元至___元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甲方可以根據乙方的違約情況,視情節處以年總收入以下的罰款,扣發獎金開除或其他紀律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除外條款

如果乙方因按照國家行政、執法機關的要求,配合以上機關執行國家公務、根據工作需要向其透露甲方商業祕密的,可免除上述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原有智慧財產權及有關義務的說明

乙方在簽訂本協議時,應向甲方書面說明以下事項:

1、乙方在此之前已經擁有的各項專利技術、著作權和商業祕密(可以不透露這些商業祕密的實質內容);

2、乙方在此之前按造法律或協議已經向任何第三方承擔保密義務的商業祕密。(無需透露這些商業祕密的實質內容);

3、乙方在此之前按照協議已經向任何第三方許諾在一定時期、一定工作領域內不得從事的活動。此項書面說明列為本協議的附件。

否則,一切後果由乙方承擔。

第二十八條 本協議所指聘用期間(含試用期),聘用期間以乙方勞動合同約定期限為準。聘用期間包括乙方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加班的時間,而無論加班場所是否在甲方工作場所內。

第二十九條乙方承認,已閱讀過本協議,並確切瞭解協議所有條款的法律含義。

第三十條本協議為甲乙雙方所籤《勞動合同書》的附件,為《勞動合同書》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三十一條本協議如與雙方以前的口頭或書面的協議有牴觸,以本協議為準。本協議簽署後,非經雙方同意並簽署書面修改協議,不得修改本協議。

第三十二條如對執行本協議內容發生爭議,雙方應努力通過友好協商解決由本協議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所有爭議,違反本協議引起的爭議,甲乙雙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過程中,雙方應儘可能繼續履行本協議除爭議事項外的其餘部分。

第三十三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蓋章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年 月 日

智慧財產權歸屬簡單版協議書2

甲方(用人單位):

法定代表人:

主要負責人:

註冊地址: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乙方(員工):

身份證號碼:

聯絡電話:

住址:

甲乙雙方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就乙方在甲方任職前、任職期間及離職後相關智慧財產權歸屬及相關事項,經協商達成如下條款,以期共同遵守。

第一條 智慧財產權範圍

智慧財產權,指對於自己的智力活動創造的成果和經營管理活動中的標記依法享有的權利,包括而不限於對已註冊、未註冊、已進行註冊申請的專利、專利申請、商標、服務標誌、標識、形象、商號、網際網路域名、設計、著作(包括計算機軟體)、資料庫、積體電路設計、專有技術等擁有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不論其表現為何種形式,記載於何種載體。

第二條 員工任職前智慧財產權

1、員工任職前智慧財產權,指乙方在受僱於甲方之前所創作的且為乙方所擁有的與甲方的業務、產品、研究和開發有關且未轉讓給甲方的所有智慧財產權,包括而不限於專利、著作(包括計算機軟體)、專用技術等。

2、乙方任職於甲方前所擁有的智慧財產權,由乙方繼續擁有,不得被界定為甲方的智慧財產權。乙方同意,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向第三方轉讓任職前智慧財產權,在同等條件下,甲方應當享有優先受讓權。

3、除有任何在先的保密協議限制乙方向甲方披露任職前智慧財產權以外,乙方應就任職前的智慧財產權及其使用限制向甲方做出宣告,並將記錄這些內容的附表作為本協議的附件。乙方承諾附件所做的陳述是真實、完整的。乙方理解並且同意:遵照本項披露要求,如乙方未進行相應的告知且未提供該附表,即表示乙方並無此種任職前發明/作品。

4、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如乙方將任職前的智慧財產權運用到甲方的計算機軟體、產品、工藝或機器裝置(以下稱“甲方產品”)中,無論所涉任職前智慧財產權是作為甲方產品一部分或與甲方產品有關,都視為乙方對甲方授予許可,甲方有權對上述所涉任職前智慧財產權進行製作、委託他人制作、修改、使用和銷售。此項許可應是非獨佔的、免專利許可費的、不可撤銷的、永久的、全球性的許可。

5、乙方應保證其對所涉任職前智慧財產權具有合法的處分權。若任何第三方向甲方提起與所涉任職前智慧財產權相關的權利主張,甲方因此承擔的任何賠償、費用、支出和責任的損失,乙方應向甲方賠償。

6、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所涉任職前智慧財產權,應將甲方享有的非獨佔、免專利許可費、不可撤銷的、永久的、全球性的該項許可向第三方披露,並保證甲方始終享有該項許可。

第三條 職務發明權利歸屬

1、職務發明,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因執行甲方的任務或者利用甲方的物質技術條件而由乙方完成的發明創造,包括但不限於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開發、改進、技術祕密和技術訣竅:

(1)在本職工作中完成的發明創造;

(2)履行甲方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3)利用甲方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發明創造,甲方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甲方的資金、裝置、零部件、材料或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資料等;

(4)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1年內作出的,與乙方在甲方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甲方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5)其他任何與甲方業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2、職務發明的專利申請權、專利權及其他相關的智慧財產權屬於甲方。

第四條 職務作品權利歸屬

1、職務作品,指乙方為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包括但不限於文字、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示意圖、計算機軟體等。

2、乙方為完成甲方工作任務而又未主要利用甲方物質技術條件創作的作品,其著作權由乙方享有,並且:

(1)甲方有權在業務範圍內優先使用該作品;

(2)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許可第三人或者其他組織以與單位相同的方式使用該作品;

(3)作品完成兩年內,經甲方同意,乙方許可第三人以與甲方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獲報酬,由乙方與甲方按約定的比例分配;

(4)作品完成兩年的期限,自乙方向甲方交付作品之日起計算。

3、對於乙方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質技術條件製作,並由甲方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體等職務作品,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著作權由甲方享有的職務作品:

(1)乙方對這些職務作品享有署名權;

(2)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甲方享有,包括但不限於發表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複製權、發行權、資訊網路傳播權、改編權等;

(3)同時甲方可以給予乙方獎勵。

第五條 非職務範圍智慧財產權

1、非職務範圍智慧財產權,指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由乙方單獨或聯合他人構思、開發或實踐所得的,不屬於本協議規定的職務發明和職務作品,並且不論該等智慧財產權是否可申請專利或是否可依著作權法或其它相關法律獲得註冊登記等。

2、乙方同意在將任何與上述非職務範圍智慧財產權有關的所有權、其它權利及利益向第三方進行轉讓時,同等條件下,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人具有優先受讓權,但是乙方和他人共同享有的智慧財產權的除外。

第六條 智慧財產權登記

1、乙方應協助甲方或其指定之人,由甲方付費,在任何可能的國家,用各種適當的方式,保護甲方的職務發明和職務作品,及甲方在受讓後取得的任職前發明和作品、非職務範圍內發明和作品上的權利及與任何國家相關的任何著作權、專利或其它的智慧財產權。

2、上一項提到的協助義務,包括向甲方或其指定之人提供所有相關的資訊和資料,以及簽署甲方或其指定之人認為必要的申請書、表格、轉讓協議和其它文書,並採取其他必要的措施。乙方同意,從甲方處離職後,在乙方能力範圍內,乙方仍負有本款規定的協助義務。

3、如因乙方喪失行為能力或其它原因無法有效簽字的情形下,關於乙方的職務發明、職務作品及轉讓給甲方的發明或原創性著作,甲方向任何國家申請專利權、著作權及其它權利登記事項無法正常進行的,乙方不可撤銷地指定甲方及其正式授權的代理人作為乙方的全權代理人,代表乙方簽署並提交任何該等申請,從事所有其它法律允許的行為以促成專利證書的核發著作權或其它權利的成功登記,並確保其法律效果等同於乙方親自執行。

第七條 通知和披露

1、乙方應自職務發明/作品完成之日起 個工作日內通知甲方。

2、乙方應自非職務發明/作品完成之日起的 個工作日內通知甲方。

第八條 資料儲存

在甲方任職期間的,有關乙方獨自或與他人合作獲得的所有發明和作品的最新的完整書面記錄資料,乙方有義務儲存並進行日常維護。

第九條 檔案、物品歸還

乙方理解並且同意:乙方自甲方處離職後,乙方應向甲方歸還(並且不會保留、另行研製或交給他人)所有的裝置、檔案、資料、記錄、報告、列表、商業信函、說明書、圖表、設計圖、草稿、原料、裝置、其它檔案或財產及其它應歸還甲方的一切物品,包括任何乙方任職期間就前述各項內容所做的複製品或其它屬於甲方的所有物品。

第十條 通知新僱主

乙方自甲方處離職後,應向乙方新僱主告知有關乙方在本協議下的義務;並同意甲方對乙方新僱主發出通知書,通知該新僱主有關乙方在本協議下的義務。

第十一條 陳述與保證

1、為執行本協議,乙方同意簽署任何適當的協議或採取任何必要的行動,乙方承諾未曾簽訂且將不簽訂任何與本協議利益相悖的口頭或書面協議。

2、根據適用法律、法規的規定, 本協議需要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方可生效,或為履行乙方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需要辦理批准或其他手續, 則乙方承諾協助甲方辦理有關手續並簽署所有必要的檔案。

3、乙方保證所涉及的智慧財產權不涉及侵犯第三方權利的事實和危險,也不存在針對涉及的智慧財產權的現實的或潛在的訴訟、仲裁或索賠。

4、乙方承諾, 在受僱於甲方期間及以後, 有義務無償提供甲方所要求的一切協助(但實際成本由公司予以補償), 以實現甲方對其擁有成果的權益的保護。這些協助包括但不限於在甲方申請或維持任何專利或著作權過程中、或甲方在世界各地進行的與任何公司擁有的成果有關的任何訴訟或法律程式過程中籤署必要的檔案以及在必要時作證。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1、如乙方違反本協議條款,造成甲方損失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甲方的實際損失。

2、如上一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尚不能構成對乙方違約行為的足夠救濟,甲方有權通過獲得禁令或其他同等的救濟方式修正、彌補或預防乙方的違約行為。

第十三條 法律適用與爭議解決

1、本協議的訂立、履行、終止與爭議的解決均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2、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可依法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 其他

1、本協議各條款的標題僅為參照方便而設,並不限制或從其他角度影響本協議條款的含義和詮釋。

2、本協議包括所有附件及對本協議及其任何附件的各項書面補充、修訂或變更。一俟生效,本協議對協議雙方均具有約束力,並取代此前就本協議項下各項交易達成或形成的任何口頭或書面的協議、備忘錄或其他任何檔案。

3、如果本協議的任何條款在任何司法管轄區不合法、無效或無法強制執行或成為不合法、無效或無法強制執行,其不應影響:

4、本協議的任何條款無論何種原因被判定為無效時,除該條款的無效在實質上已影響整個合同的繼續履行外,該無效性並不影響於任何其它的條款。雙方經協商可以另行簽訂補充協議對相關事宜進行約定。

5、如因適用法律、法規發生變化導致本協議的任何條款失效、違法或無法執行,雙方將立即進行協商,對本協議的相關條款進行修改和補充。

6、本協議未盡事宜,應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如需對本協議及其附件做任何修改或補充,須由雙方以書面做出方為有效。修改或補充檔案與本協議有不一致的,以修改或補充檔案為準。

7、本協議簽署前,甲方應向對方提供其授權本協議簽署人代表其簽署本協議的授權檔案。

8、本協議將保持其效力直至各方已完全履行協議項下的所有義務並且各方之間的所有付款和索賠已結清。

9、本協議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授權代表:

簽約日期:

乙方蓋章:

授權代表:

簽約日期:

智慧財產權歸屬簡單版協議書3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

鑑於乙方和甲方於_____年____月_____日簽署了勞動合同,為保護智慧財產權,雙方本著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法規的內容,結合本行業慣例,簽訂本協議共同遵守。

一、智慧財產權歸屬

1、本協議所指的智慧財產權是指乙方在受聘甲方期間,在執行本單位任務過程中,利用或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質、技術、商業祕密等資源條件,所做出的研究開發成果。

2、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做出的所有職務性開發成果應立即向甲方報告。

3、乙方任何職務性開發成果的智慧財產權歸甲方所有。

4、甲方提供為保護乙方取得的職務性開發成果、智慧財產權所需的一切法律行動,並承擔其法律行動中產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申請、維持、審查等。乙方需按甲方要求積極配合。

5、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利用甲方的物質、技術、商業祕密等資源條件完成的非職務性開發成果歸甲方所有。

6、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完全利用非工作時間,又未使用甲方的物質技術條件、資源、商業祕密,所取得的非職務性開發成果的智慧財產權歸乙方所有。但下列情況開發成果的智慧財產權歸甲方所有:

(1)該研究、開發成果同甲方的業務具有競爭性;

(2)實際或者可以論證該研究、開發成果是搶先佔用了甲方的研究、開發成果;

(3)該研究、開發成果是在乙方的職務性開發成果的基礎上形成的。

7、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非履行甲方交付的任務所取得的研究、開發成果,乙方如主張由其本人對該研究、開發成果享有智慧財產權,乙方應當及時向甲方申報說明。

8、乙方同意在將任何與上述非職務性開發成果有關的所有權/著作權和其它相關的權利、利益向第三方進行轉讓時,同等條件下,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人具有優先受讓權,但是乙方和他人共同享有所有權和/或智慧財產權的除外。

8、乙方調入甲方任職,其攜帶成果的智慧財產權,可以轉讓給甲方,但乙方必須寫出書面保證,以確保甲方擁有該成果的智慧財產權,如因此造成侵權糾紛,一切責任由乙方承擔。

9、乙方在甲方工作或離開甲方後,均不得侵佔甲方的智慧財產權。

二、附則

10、本協議所指聘用期(含試用期)包括乙方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加班的時間,無論加班場所是否在甲方工作場所內。乙方離開甲方時間,是甲乙雙方終止或解除聘用關係的時間為準。

11、若乙方違反該協議內容,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應賠償甲方損失,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2、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後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智慧財產權歸屬簡單版協議書4

甲方:

乙方:___________,身份證號: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甲乙雙方就乙方聘用期間的智慧財產權歸屬問題經充分協商,特訂立如下,以茲共同遵守執行:

一、定義

“智慧財產權”:是指已註冊和未註冊的、包括進行了註冊申請的專利、專利申請權、商標、服務標誌、標識、形象、商號、網際網路域名、設計權、版權(包括計算機軟體的版權)、資料庫權利、半導體設計圖權利、實用新型、專有技術和其他智慧財產權,以及在世界各地相同或相似效果的其他所有的權利或保護形式,不論其表現為何種形式,記載於何種載體,無論是否登記。

“職務作品”:是指乙方為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務而創作的作品,包括但不限於:所有作品、論文、報告、檔案、圖畫、肖像、產品理念、服務理念、照片、底片、錄音/像帶和母帶、電腦程式、原始碼、結果程式碼、原型、研究資料和檔案、樣本、日誌、報告和其他材料(總稱“職務作品”)。

二、智慧財產權歸屬

1、有下列條件情況之一的,乙方完成的智慧財產權和職務作品全部屬於甲方:

A.受聘期間在本職工作中完成的智慧財產權和職務作品;

B.履行甲方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研發的智慧財產權和職務作品;

C.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兩年內研發的與其在甲方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甲方交付的任務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和職務作品;

D.主要利用甲方的資金、裝置、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材料等所研發的智慧財產權和職務作品;

E.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所完成的智慧財產權和職務作品。

除非乙方證明不符合上述條件,否則在乙方在職期間以及離職後1年內形成的與乙方工作相關的作品或產品,均屬於職務作品,全部智慧財產權應屬於甲方。

2、乙方同意,在受僱甲方期間及其離職後,如為甲方合法取得或維持上述智慧財產權和職務作品的所有權所需要,乙方將按照甲方的要求籤署有關檔案或提供必要的協助。

3、乙方承諾,在任何時間,僅為甲方利益、並按甲方所要求的方式使用本協議第一條規定的智慧財產權和職務作品;非經甲方的書面授權,不對其作任何形式的處分/處置。在與甲方的聘用關係解除或者終止後,立即停止對前述智慧財產權和職務作品的一切使用行為。

4、甲方與乙方的聘用關係解除或者終止後,乙方承諾,不再聲稱是甲方的僱員、或聲稱具有代表甲方的權利,且不得以任何形式(有償或無償、直接或間接)侵佔、使用或者擅自複製、帶走甲方擁有智慧財產權和職務作品的任何檔案、資料,除非事先得到甲方的書面許可。

三、競業禁止

1、乙方承諾,在受聘期間,不侵犯本協議第一條所列智慧財產權和職務作品,不侵犯第三方智慧財產權,否則將承擔由此而引發的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賠償責任。

2、乙方宣告,此前未曾與第三方簽署過任何包含“競業禁止”條款的合同;或者其已與曾經簽署“競業禁止”條款的第三方以適當方式解除了該等“競業禁止”義務。前款所謂“競業禁止”條款,是指任何第三方限定乙方不得從事甲方現有工作的條款。

3、如因乙方違反上述宣告導致甲方被第三方指控連帶侵權,乙方應承擔與此有關的全部法律責任和經濟賠償責任。

4、在乙方的聘用期限內,乙方不得參與與甲方有競爭性的本職工作以外的活動(事先得到甲方許可的除外),競爭性活動指從事與甲方現從事的業務相同/類似業務活動,或在與甲方從事相同/類似業務的任何單位任職,包括但不限於以兼職、顧問、股東、董事、監事、合夥人、投資人、提供勞務/諮詢/服務等任何形式。

四、違約責任

1、如乙方未遵守上述各項協議內容,盜取、洩密、侵犯本協議所述的“智慧財產權”和“職務作品”,屬於嚴重違紀行為。經甲方查實,乙方應為這種不法行為向甲方支付違約金、承擔全部經濟賠償以及法律規定的其它責任。違約金的數額為乙方在甲方供職期間稅前工資總額的30%。

2、甲方有權從乙方在違約事由發生時應得的工資及其它應得收入中扣除上述違約金。如上述扣除的金額低於違約金數額,乙方應予以補足不足部分。若該違約金不足以彌補乙方的違約行為給甲方帶來的損失,甲方則有權進一步依法追究乙方的經濟責任和其它法律責任。

3、乙方違反本協議約定時,同時構成嚴重違紀,甲方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且不予任何補償。

五、其它

1、本協議可由甲方轉讓給甲方的子公司、分支機構或辦事機構,當乙方在上述機構之間被調任時,本協議自動被轉讓至新的聘用單位而無需由乙方另行簽署。如新的聘用單位提出要求,乙方亦同意直接與其簽署新的協議。

2、本協議有效期為乙方在甲方任職的全部期間以及乙方與甲方的聘用關係解除或終止(無論何種原因)之後3年。

3、本協議一式兩份,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章):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智慧財產權歸屬簡單版協議書5

甲方:

註冊登記號: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乙 方:

身份證號:

通訊地址:

聯絡方式:

鑑於:

甲乙雙方於 年 月 日簽訂/續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編號:】。雙方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就乙方在甲方任職前、任職期間及離職後相關智慧財產權歸屬及相關事項,經協商達成如下條款作為《勞動合同》的補充附件,以期共同遵守。

第一條 智慧財產權範圍

智慧財產權,指對於自己的智力活動創造的成果和經營管理活動中的標記、信譽依法享有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對已註冊、未註冊、已進了註冊申請的專利、專利申請、商標、服務標誌、標識、形象、商號、網際網路域名、設計、著作【包括計算機軟體】、資料庫、積體電路設計、專有技術等擁有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不論其表現為何種形式,記載於何種載體。

第二條 任職前員工智慧財產權歸屬

(一)任職前員工智慧財產權,指乙方在受僱於甲方之前所創作的.且為乙方所擁有的與甲方的業務、產品、研究和開發有關且未轉讓給甲方的所有智慧財產權,包括而不限於專利、著作【包括計算機軟體】、專用技術等。

(二)乙方任職於甲方前所擁有的智慧財產權,由乙方繼續擁有,不得被界定為甲方的智慧財產權。乙方同意,乙方在任職期間,向第三方轉讓任職前智慧財產權,在同等條件下,甲方應當享有優先受讓權。

(三)除有任何在先的保密協議限制乙方向甲方披露任職前智慧財產權以外,乙方應就任職前的智慧財產權及其使用限制向甲方做出宣告,並將記錄這些內容的附表作為本協議的附件。乙方承諾附件所做的陳述是真實、完整的。乙方理解並且同意:遵照本項披露要求,如乙方未進行相應的告知且未提供該附表,即表示乙方並無此種任職前發明/作品。

(四)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如乙方將任職前的智慧財產權運用到甲方的計算機軟體、產品、工藝或機器裝置【以下稱“甲方產品”】中,視為乙方對甲方授予許可,甲方有權對上述所涉任職前智慧財產權進行製作、委託他人制作、修改、使用和銷售,無論所涉任職前智慧財產權是作為甲方產品一部分或與甲方產品有關。此項許可應是非獨佔的、免許可費的、不可撤銷的、永久的、全球性的許可。

(五)乙方應保證其對所涉任職前智慧財產權具有合法的處分權。若任何第三方向甲方提起與所涉任職前智慧財產權相關的權利主張,甲方因此承擔的任何賠償、費用、支出和責任的損失,乙方應向甲方賠償。

(六)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所涉任職前智慧財產權,應將甲方享有的非獨佔、免許可費、不可撤銷的、永久的、全球性的該項許可向第三方披露,並保證甲方始終享有該項許可。

第三條 任職期間及之後的職務發明

(一)職務發明

1、職務發明,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因執行甲方的任務或者利用甲方的物質技術條件而由乙方完成的發明創造,包括但不限於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開發、改進、技術祕密和技術訣竅:

(1)在本職工作中完成的發明創造;

(2)履行甲方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3)利用甲方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發明創造;

(4)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1年內作出的,與乙方在甲方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甲方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5)其他任何與甲方業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上述條款(3)中所稱的“甲方物質技術條件”,指甲方的資金、裝置、零部件、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資料等。

2、職務發明的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及其他相關的智慧財產權屬於甲方。

(二)職務作品

1、職務作品,指乙方為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包括但不限於文章、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示意圖、計算機軟體等。

2、除非本協議另有規定,職務作品的署名權屬於乙方,其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甲方享有。前句所述著作權的其他權利,包括但不限於發表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複製權、發行權、資訊網路傳播權、改編權等。

(三)計算機軟體職務作品的特別規定

1、計算機軟體,指計算機程式及其有關文件。

2、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所開發的計算機軟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由甲方享有:

(1)針對本職工工作中明確指定的開發目標所開發的軟體;

(2)開發的軟體是從事本職工作活動中所預見的結果或自然的結果;

(3)主要使用了甲方的資金、專用裝置、未公開的專門資訊等物質技術條件所開發並由甲方承擔責任的計算機軟體。

(四)非職務發明/作品

1、非職務發明/作品,指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由乙方單獨或聯合他人構思、開發或實踐所得的,不屬於上述(一)、(二)、(三)規定的發明和作品,並且不論該等發明或作品是否可申請專利或是否可依《著作權法》或其它相關法律獲得註冊登記等。

2、乙方同意在將任何與上述非職務發明/作品有關的所有權/著作權和其它相關的權利、利益向第三方進行轉讓時,同等條件下,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人具有優先受讓權,但是乙方和他人共同享有所有權和/或智慧財產權的除外。

(五)通知和披露

1、乙方應當自職務發明/作品完成之日起五日內通知甲方。

2、乙方同意自非職務發明/作品完成之日起五日內,將全部有關該非職務發明/作品的資料以書面方式充分披露給甲方。

(六)乙方同意儲存並維護其在甲方任職期間的、所有有關乙方獨自或與他人合作獲得的發明/作品的最新的完整書面記錄資料。

第四條 專利及著作權登記

(一)乙方同意協助甲方或其指定之人,由甲方付費,在任何可能的國家,用各種適當的方式,保護甲方的職務發明/作品,及甲方在受讓後取得的任職前發明/作品、非職務發明/作品上的權利及與任何國家相關的任何著作權、專利或其它的智慧財產權。這裡的“協助”包括向甲方或其指定之人提供所有相關的資訊和資料,以及簽署甲方或其指定之人認為必要的申請書、表格、轉讓協議和其它文書,並採取其他必要的措施。乙方同意,在本協議終止後,在乙方能力範圍內,乙方仍負有本款規定的協助義務。

(二)如果因乙方喪失行為能力或其它原因,以致甲方不能取得乙方的簽字去申請或進行有關轉讓給甲方的發明或原創性著作在中國或外國的專利或著作權登記的申請時,乙方不可撤銷地指定甲方及其正式授權的官員或代理人作為乙方的全權代理人,代表乙方簽署並提交任何該等申請,從事所有其它法律允許的行為以促成專利證書的核發或著作權的成功登記,並確保其法律效果等同於乙方親自執行。

第五條 歸還甲方檔案

乙方同意離職時,應向甲方歸還(並且不會保留、另行研製或交給他人)所有的裝置、檔案、資料、記錄、報告、列表、商業信函、說明書、圖表、設計圖、草稿、原料、裝置,其它檔案或財產及應該歸還甲方的一切物品,或任何乙方任職期間就前述各項內容所做的複製品或者其它屬於甲方或指定人員的所有物品。

第六條 對新僱主的通知

若乙方與甲方解除勞動關係,乙方承諾向新僱主告知有關乙方在本協議下的義務;並同意甲方對乙方新僱主發出通知書,通知該新僱主有關乙方在本協議下的義務。

第七條 陳述與保證

為執行本協議,乙方同意簽署任何適當的協議或採取任何必要的行動,乙方承諾未曾簽訂且將不簽訂任何與本協議利益相悖的口頭或書面協議。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乙方違反本協議的規定,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 元。

2、乙方違反本協議的規定,並對甲方造成經濟損失,支付的違約金不足以抵償甲方的實際損失時,甲方有權就不足部分予以追償。

3、乙方承認前述規定的損害賠償尚不能構成對其違約行為的足夠救濟,甲方可以通過獲得禁令或其他同等的救濟方式修正、彌補或預防乙方的違約行為。該等救濟方式不應被視為對違約行為可採取的排他性的救濟方式,而應作為對法律允許的其他救濟方式的補充。

第九條 法律適用

本協議的履行及解釋,以及雙方基於本協議而產生的法律關係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並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進行解釋。

第十條 其它條款

1、可分割性:不管任何原因,本協議的任何條款或規定被判定為無效時,該無效的條款或規定不影響整個合同的繼續履行的,該無效性並不影響其它條款和規定。雙方經協商可以另行簽訂補充協議對相關事宜進行約定。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自雙方蓋章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簽字):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