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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用水源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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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學校抑或是社會中,有時會出現一些意料之外的事件或事故,為了減小事故造成的危害,通常會被要求事先編制應急預案。應急預案要怎麼編制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飲用水源應急預案,歡迎大家分享。

飲用水源應急預案

飲用水源應急預案1

根據沐川縣環境保護局《關於轉發(進一步加強我省農村飲用水源保護區環境保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沐環函12號)的檔案要求,為有效防止和應對我鎮突發飲用水水源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的飲水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環境防治法》、《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四川省環境保護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預案。

一、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黃丹鎮刑行政區內發生的涉及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汙染事件的應急處置。

二、組織機構和職責

在縣環保局和鎮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成立黃丹鎮突發飲用水水源事故應急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周顯平;

副組長:曾建巨集、陳一友、吳良銳;

成員:張群芳、吳林芳、何衛、高佳、羅勇。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鎮黨政辦、由吳林芳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由黨政辦負責日常事務工作。

(一)鎮應急領導小組主要職責

1、按照相關規定及時上報轄區內發生的較大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汙染事件。

2、貫徹執行國家環境應急工作的方針、政策,落實上級環保部門的及鎮政府關於應急工作的指示要求。

3、組織制定與修改應急預案。

4、負責應急工作的決策、指揮與協調各部門合作。

5、部署轄區內應急工作的公共宣傳和教育,統一發布應急工作資訊。

(二)辦公室職責

1、根據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汙染事件資訊,根據領導小組的指示,將重大事件的發生情況上報鎮政府和縣環保局。

2、負責將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汙染事件得情況及時向鎮有關部門通報,並協助領導小組做好與鎮有關部門之間的聯運工作。

3、負責在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汙染事件處理期間本鎮內部各部門的組織、協調及後勤工作。

三、應急工作程式

(一)迅速報告

(二)快速出動

(三)現場控制

(四)現場調查

(五)情況上報

(六)汙染警戒區域的劃定及訊息的釋出

(七)汙染跟蹤

(八)調查取證

四、終止應急

(一)終止應急的的條件

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汙染事件達到下列情形之一時,即可終止應急程式:

1、本次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汙染事件產生的條件已經完全消除,汙染情況得到完全控制,發生汙染事件的水系水質得到恢復。

2、採取了有效應急措施和防護措施,保證公眾免受再次危害,並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於合理水平。

3、本次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汙染事件對供水系統的影響已消除,供水系統已全面恢復正常。

(二)應急終止程式

確認具備應急終止條件後,請領導小組批准後宣佈應急終止,必要時,由鎮政府向社會發布應急終止公告。

五、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至印發之日起實施。

飲用水源應急預案2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確保全縣飲用水水源地水質,保障全縣居民飲用水安全衛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提高政府應對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汙染事件的能力,維護社會穩定,制定本預案。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河南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豫政〔2007〕66號)和《洛陽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有關規定編制。

1.3適用範國

本預案所稱的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是指在全縣轄區內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及其周邊突然發生或者可能發生造成重大水汙染事件,嚴重影響縣城及各鎮集中式飲用水源地居民飲水安全和對本地區社會穩定、政治安定構成重大威脅,有重大社會影響的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本預案所稱飲用水水源地,暫指由本次報請省政府和市政府批覆的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若省政府和市政府批覆後,以省政府和市政府批覆的飲用水水源地為準。

1.4事件分級

依據事件的危害程度、影響範圍和可控性,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環境事件分為一般(IV級)、較大(III級)、重大(II級)和特別重大(I級)四級,預警分級顏色依次為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

(1)特別重大事件(I級):指因危險化學品貯運過程中發生洩漏或者補給水源嚴重汙染,導致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中毒的汙染事件;因環境突發事件造成城區主要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嚴重影響正常的經濟、社會活動和人民群眾正常生活的汙染事件。

(2)重大事件(II級):指因環境突發事件造成飲用水源汙染,導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汙染事件,因重要河流、水庫大面積汙染使主要城鎮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汙染事件。

(3)較大事件(III級):指因飲用水水源地水質汙染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下、10人以上中毒,使主要鄉鎮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汙染事件。

(4)一般事件(IV級):因飲用水水源地汙染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使村鎮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汙染事件。

上述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1.5工作原則

(1)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切實履行政府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把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首要任務,最大限度地降低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汙染事件造成的危害。

(2)堅持預防為先的原則。把應對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汙染事件的各項工作落實在日常管理之中,加強預防措施,完善資訊網路建設,增強預警分析,做好預警演練。

(3)堅持科學處置的原則。實行條塊結合、屬地為主、專業處置。建立應急指揮機構,形成分級負責、分類指揮、綜合協調的科學應急體系。

(4)堅持依法管理的原則。加強有關法律宣傳,維護公眾的合法權益,使應對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汙染事件的工作規範化、制度化、法制化。

(5)堅持依靠科技優先原則。加強飲用水水源地安全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採用先進的監測、預測、預警、預防和應急排程等技術措施。充分發揮專家隊伍和專業人員的作用,提高應對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汙染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揮能力。

(6)堅持快速反應協同應對原則。加強應急處置隊伍建設,建立聯動協調製度,充分發揮各部門的應急力量,形成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功能齊全、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機制。

2組織機構和職責

2.1組織機構

縣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在縣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的統一指揮下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縣轄區內的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汙染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指揮長由縣政府分管環保工作副縣長擔任,成員由環保、公安、安監、交通、水務、衛生、氣象、農業、財政等有關部門領導擔任。

指揮部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具體承擔飲用水水源地應急指揮事務,通過有效整合相關部門的力量和資源,做好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汙染事件處置工作。辦公室設在縣環保局,縣環保局局長任辦公室主任,辦公室主要職責是:

(1)執行指揮部的決定和指示。

(2)負責全縣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汙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綜合協調及相關組織管理。

(3)建立資訊綜合管理系統,接受、彙總、分析飲用水水源地周邊區域水文、水質、氣象等有關重要環境資訊,向縣應急指揮委員會提出處理建議。

(4)協調各成員單位履行本預案中的職責。

(5)承擔組織評估、修訂本預案的具體工作。

(6)加強與毗鄰地區的聯絡,建立健全應急工作協作機制。

(7)聘請相關領域的專家,組建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汙染事件應急處置專家組。

2.2職責分工

縣環保局:負責飲用水水源地水質監測,控制汙染源對水質的影響,並在新聞媒體定期釋出水質報告;對由於環境汙染事故造成的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汙染事件,提出事件性質,等級和危害的意見,會同相關部門分析原因,確定汙染源和汙染物,提出處理意見,防止汙染擴大;負責對汙染事故調查取證,依法對汙染事故責任單位作出處罰;負責跟蹤汙染動態情況,對建立和解除汙染警報的時間、區域提出建議;負責對環境恢復、生態修復提出建議措施。

縣水務局:負責公共供水行業監督管理工作,組織規劃後備水源地必要的取水和應急供水能力建設,督促自來水企業採用特殊的自來水處理措施,如減壓供水,改路供水、停水等,確保飲用水安全;會商有關部門制定應急供水水量削減方案,督促區域供水達到水質標準;出現飲用水水源地水汙染危機時,督促採取各種措施確保必須的供水量和出廠水達到飲用水水質標準。

縣公安局:負責指導、協調、組織重、特大涉及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汙染事件發生地對事件涉嫌刑事犯罪的偵查;負責維護事件現場治安秩序,參與事件現場處置調查、群眾疏散,保障區域社會治安的穩定和交通道路的通暢。

縣安監局:負責危險化學品在生產、使用、貯存、經營等活動中導致危險化學品洩漏所引發的突發事故;協助環境保護部門進行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處理;負責加強對全市各類工礦商貿、重點高危行業的安全監管,督促企業採取措施,實現限水、停水期間的安全生產。

縣藥監局:負責組織協調和配合開展由飲用水源汙染引起的食品安全重大應急救援工作。

縣氣象局:負責做好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汙染事件發生地氣象資料的監測,採集,及時提供天氣實況;根據需要製作釋出天氣預報和氣象要素預報服務產品;根據需要和天氣條件適時組織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縣發改委:負責協調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事件處置物資的調撥和緊急供應,協助組織工業企業地下水源井的應急供水能力恢復和取水設施的儲備和維護。

縣衛生局:負責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工作,提出可能產生的疫情和防治資訊。

縣農業局:參與飲用水水源地水域的善後處置和生態恢復。

縣林業局:參與飲用水水源地水域的善後處置和生態恢復。

縣財政局:負責預警和應急所需經費的稽核、劃撥及其監督管理。

縣交通局:負責飲用水水源地相關飲用水源地的交通秩序維護和管理,加強危險化學品運輸管理,並協助做好飲用水源地汙染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縣電業局:負責保障應急處置、指揮、通訊和資訊傳輸所需要的電力供應。

縣電信局:負責保證應急通訊系統的正常執行,確保通訊和資訊傳輸的暢通。

縣委宣傳部:負責把握全縣的輿論導向,指導各新聞單位做好相關報道工作;協調、監督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汙染事件的預報、預警以及公眾資訊的引導、傳播工作。

事件發生單位:負責疏散人員,關停設施,啟動單位應急預案,組織技術人員研究應急措施,並配合當地政府及相關部門做好處置工作。

3預警

3.1資訊監測和報告

(1)環保、水務、氣象等部門應建立完善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汙染事件預警資訊監測網路,實施資訊監測與報告制度。各網路成員單位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開展對水文、水質、氣象和環境質量等監測資料的綜合分析、風險評估工作,包括對發生在境外可能對我市水環境造成影響的事件資訊的收集、分析與報告。

(2)環保、水務、氣象等部門監測機構的預警資訊,應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有關主管部門要及時對預警資訊進行接收和評估,並視情上報辦公室。

(3)辦公室接到有關預警資訊後,利用科學的預測手段,進行資訊評估,根據不同等級,立即將預警資訊報告給指揮部,由指揮部進行確認後,做出與預警資訊相應等級的處置決定。

3.2預防工作

預防工作應當堅持著眼於應對當前、考慮長遠的原則,通過強化預警監測能力建設,加快實施對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汙染的有效控制和生態修復,改善飲用水水源地取水口水質。主要採取的措施為:

(1)把確保飲用水水源地水質安全的各項工作落實在日常管理之中,環保部門應著手開展飲用水水源地水質保護規劃研究,住建部門應組織開展飲用水供給保障研究,並加強基礎工作和完善網路建設,提高防範意識,做好應對可能產生的危機事件的各項準備工作。

(2)各相關部門聯合組建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汙染事件預警資訊監測網路,通過現代化的監測、監控手段開展相關水文、水質和氣象等各類引數的日常監測工作,利用地理資訊系統等先進的表徵手段切實做好資訊監測與報告工作。

(3)摸清飲用水水源地水資源供給條件、水汙染和環境狀況以及管理保護措施等現狀,查明原因,制定有效措施,切實加強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工作。

(4)開展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汙染事件的假設、分析和風險評估工作,完善各類相關應急預案,組織開展應急演練。

(5)加強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內的工業企業、汙水處理廠的監督檢查,必要時應採取輪產、限產、停產等手段,減少汙染物排放,對查實的違法行為從嚴從重處理。

(6)嚴格控制飲用水水源地一、二級保護區內的各種汙染活動,治理可能導致保護區內水體汙染的排汙行為。

(7)建立戰略備用水源地,做好地下水合理利用規劃,必要時按規定程式實施地下水補充措施,保證飲用水安全。

3.3事件資訊釋出

按照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汙染事件的嚴重性、緊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範圍,突發安全事件的預警分為四級,預警級別由高到低依次為I級(特別重大,紅色)、II級(重大,橙色)、III級(較大,黃色)和IV級(一般,藍色)。根據事態的發展情況和採取措施的效果,預警級別可以升高、降低或解除。

預警資訊由指揮部統一發布。

預警資訊的釋出、調整和解除可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通訊、資訊網路、報警器、宣傳車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和警報盲區應當採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

3.4預警措施

在釋出預警公告,進入預警狀態後,有關單位應當採取以下措施:

(1)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

(2)組織對飲用水水源地的加密監測,密切注意水文、水質和氣象條件的變化對水源地水質的影響。

(3)指令各應急處置隊伍進入應急狀態。

(4)指令啟動工程預警排程體系,控制或關閉可能受汙染的河道的水利涵閘、泵站,做好相關準備工作,通知自來水公司做好水源和清水儲備工作;發動群眾儲備飲用水。

(5)調集應急處置所需物資和裝置,做好應急處置的保障工作。

4應急處置

根據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汙染事件發生的等級,針對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等,相關機構應當採取相應措施:

4.1迅速報告

在接到事故報警後,值班人員必須詳細做好記錄,包括時間、地點、人物、事件及其狀況,同時予以核實。立即向辦公室報告。對較大級以上突發事件,由辦公室向指揮部和上級機關報告,同時通知下游相關各鎮採取必要的措施,以便於及時減小受害範圍。縣環保、水務等部門分別啟動各自的應急預案。

4.2快速出擊

接到報告後,辦公室立即通知各成員部門,攜帶汙染事故專用應急監察、監測裝置,在最短時間內趕赴現場。

4.3現場控制

現場由公安和消防部門負責控制,相關部門提出意見建議,參與現場控制和處理,儘可能減少汙染物的產生,防止汙染物擴散,並根據現場勘驗情況,配合劃定警戒線範圍,禁止無關人員靠近。

4.4現場調查

現場調查根據事件的類別、性質作具體處理。總體步驟如下:

(1)到達現場後,衛生部門應首先組織人員救治傷病員。

(2)環保部門應進一步瞭解事件的情況,包括汙染髮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和可能原因、汙染來源及可能汙染物、汙染途徑及波及範圍、汙染暴露人群數量及分佈、當地飲用水源型別及人口分佈、疾病的分佈以及發生後當地處理情況。

(3)根據以下幾種汙染特點,確定汙染種類:①化學性汙染:工業為主的汙染如造紙、化工企業等集中排汙,冶煉廢渣浸泡後突發排放;農業汙染為主的如突發農藥沉船造成的河水汙染,農田施農藥後經暴雨沖洗入河道汙染。化學性汙染健康危害多為急性化學性中毒。②生物性汙染:生活汙染為主的汙染和醫院汙水排汙汙染,其健康危害多為急性腸道傳染病;③化學性與生物性混合汙染:健康危害同時包括急性中毒和急性的傳染病等。

(4)開展現場調查工作。全面掌握健康危害特點及有關因素,如有病例,尤其要對首發病例進行詳細調查;開展橫斷面和回顧性流行病學調查,尋求因果關係;根據水源水系尋找、排查汙染源,根據原料、生產工藝和排汙成份尋找可疑汙染物,並估算排汙量;開展環境監察。現場監察人員要測量水流速度,估算汙染物轉移、擴散速率。聯合當地環境監察人員對事故發生地周圍環境(居民住宅區、農田保護區、流域、地形)做初步調查;照相、攝像、錄音,做好監督文書有關記錄。

(5)開展環境應急監測。採集水(包括汙染水體和出廠水、末梢水等)、底質、土,必要時採集蔬菜樣品等進行可疑汙染物成份的檢測,並根據毒物量、水流速度、河流段面、水深(截面積)計算可能汙染的範圍,在汙染源下游和飲用水源附近設點,同時在上游設對照點進行監測;生物材料監測,對病人和正常人的血、尿、發等進行有關可疑汙染物監測;有關微生物和可疑致病菌的檢測;必要的急性毒性試驗。同時調查飲水、飲食情況,採集直接飲用的缸水、開水、食物等相關樣品進行檢測。

(6)根據現場調查和查閱有關資料並參考專家意見,提出調查分析結論。調查分析結論應包括:該事故的汙染源、汙染物、汙染途徑、波及範圍、汙染暴露人群、健康危害特點、發病人數,該事故的原因、經過、性質及教訓等。向現場指揮部提出科學的汙染處置方案,對事故影響範圍內的汙染物進行處理,以減少汙染。

4.5情況上報

現場調處人員將調查情況及擬採取措施報告指揮部,6小時速報,24小時確報。指揮部負責報告上級部門。根據事故影響範圍大小,指揮部決定是否增調有關專家、人員、裝置、物資前往現場增援。

4.6應急救援

(1)及時救治病人,如有必要進行隔離。

(2)採取控制措施。縣水務部門按照其預先制定的應急預案,採取停水、減壓供水、改路供水,通知沿途居民停止取水、用水,啟用備用水源;交通管制、疏散人群、保護高危人群等措施,保護公眾生命安全與身體健康。環保部門按照其預先制定的應急預案,採取有效措施,消除汙染源,如汙染企業停產、減產、限產,停止汙染物排放,打撈、吸附汙染物等。供水部門按照其預先制定的應急預案,採取有效措施,降低汙染物濃度和影響程度,開關相應閘口,將受汙染水體疏導排放至安全區域,從上游緊急呼叫水源,稀釋汙染,必要時通知下游水廠停水或採取保護措施,如加入藥水中和、淨化汙染,加大處理工藝,提高汙染處理能力,如水廠加大或減少投氯量和淨水劑用量,用活性炭處理過高的有機汙染物等。

(3)加強監測。包括增加監測指標和加密監測頻次,降低儀器檢出限,提高檢測精度,掌握汙染動態。

(4)加強水源保護。

(5)觀察水生動植物和農作物死亡情況。

4.7汙染警戒區域劃定和訊息釋出

根據汙染監測資料和現場調查,提出現場劃定汙染警戒區域(劃定禁止取水區域)的建議,向指揮部報告後釋出警報決定。指揮部要召開事故處理分析會,確定對外宣傳統一口徑,指派專人對新聞媒體釋出汙染事故訊息。

4.8汙染跟蹤

相關部門對汙染狀況進行跟蹤調查,根據監測資料和其他有關資料編制分析圖表,預測汙染遷移強度、速度和影響範圍,及時調整對策。每24小時向上級部門報告一次汙染事故處理動態和下一步對策(續報),直至事故汙染消失警報解除。

4.9調查取證

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實地取證,確定事故責任人。對涉案人員做調查詢問筆錄,立案查處。

4.10行政處罰

環保、衛生等行政執法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對突發事件進行立案、調查取證,對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處罰。

5應急的終止

5.1應急終止的條件

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汙染事件狀況達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終止應急程式:

(1)本次集中式飲用本源地突發性汙染事件產生的條件已經消除,汙染情況得到完全控制,發生水汙染事件的水系水質基本得到恢復。

(2)採取了有效的應急措施和防護措施,保證公眾免受再次危害,並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於合理水平。

(3)本次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汙染事件造成的對供水系統的影響已經消除,供水系統全面恢復正常。

5.2應急終止的程式

根據應急監測、監控快報,確認事件己具備應急終止條件後,由辦公室報請指揮部批准後宣佈應急終止;必要時,由指揮部向社會發布應急終止的公告。

6後期處置

6.1善後處置

應急終止後,各級人民政府應做好受災人員的安置工作;同時,根據實際情況,繼續組織有關專業機構進行監測、監控、處置和評價工作,直至本次事件的影響完全消除為止;組織專業隊伍對事件發生地現場清理及汙染物進行處理,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發生。組織有關專家對涉及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範圍進行科學評估,提出生態環境恢復建議,並組織實施。

6.2後評估

應急援工作結束後,各級飲用水源應急指揮部要指導相關部門及時查詢事件原因,進行應急處置行動的後評價,編制應急處置評價報告,存檔備案,並上報有關部門。

7應急保障

7.1應急裝備和物資貯備

根據全縣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汙染事件應急處置的需要,有關部門要根據各自的職責,提供相應的物質保障:

(1)配置技術先進的預警監測、監控裝置。通過自動監測系統、遠距離視訊監控系統對飲用水水源地的水文、水質、氣象及其變化情況進行全面的監控。

(2)建立快速反應的資訊溝通和指揮平臺,保證預警資訊暢通。

(3)貯備足夠的應急處置所需物品,做好自來水深度處理的物質準備工作。

7.2應急隊伍建設

組建一支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汙染事件預警和應急隊伍。成員由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和專家組成。

通過講課、操作演練和模擬演習等培訓,提高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汙染事件應急處置專門人員的知識和技能,增強應急處置的能力。培訓內容主要為有關法律、法規;各類相關應急預案;應急處置程式及其執行;應急處置的專門知識和技能;應急處置報告的編制和上報程式等。

7.3通訊與資訊保障

各有關部門要充分利用公共資訊網路,建立完善的資訊處理系統、資訊傳輸系統和指揮協調系統。

7.4資金保障

用於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汙染事件預警系統建設、執行和應急排程、處置,按規定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由財政部門對其使用情況進行監管。

7.5宣傳與演練

相關部門要通過各種媒體、各種途徑向社會公眾進行廣泛的環境保護知識宣傳,提高公眾預防和應對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汙染事件的能力。

縣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汙染事件應急管理辦公室負責組織各成員單位進行聯合演練,各成員單位根據各自的應急預案做好本部門的應急演習,以確保本預案能有效發揮作用。

8預案的制定、管理和更新

縣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汙染事件應急管理辦公室負責組織本預案日常工作的管理和協調,並根據全縣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水環境的動態,及時組織修訂、更新,報縣人民政府批准施行。

9預案施行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飲用水源應急預案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提高應對涉及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及時有效地處理對飲用水源構成威脅或造成汙染的'各類突發環境事件,減輕事故造成的危害,保障公眾生命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預案。

第二條本預案所稱涉及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是指在轄區內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及其周邊突然發生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水汙染事件、嚴重影響城鎮居民飲水安全和對本地區社會穩定、政治安定構成重大威脅,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涉及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

第三條任何公民和單位都有義務通過各種途徑向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涉及飲用水源的突發環境事件。

第二章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成立小河區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領導小組,指揮長由區人民政府分管副區長擔任,副指揮長由區環保局主要領導擔任,成員由區內有關部門和單位有關領導擔任。

第五條各成員單位職責

區飲用水源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區環保局,主要負責區飲用水源應急指揮部的日常工作;負責聯絡並協調聯絡區飲用水源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的日常工作;受理飲用水源環境汙染投訴;資訊收集彙總等工作;遇到涉及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時,及時瞭解情況,向區飲用水源應急指揮部報告並提出處理建議;按照區飲用水源應急指揮部下達的命令和指示,組織協調、落實全區涉及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

區公安局負責對區內重、特大涉及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涉嫌刑事犯罪的偵查,應急救援的交通管制,危險區域實施治安警戒,維護社會治安,做好維護社會穩定和群眾疏散工作;區消防部門負責應對飲用水源突發事件中的搶險處置工作。

區財政局根據有關規定安排應急工作所必需的通訊和資訊化裝置、監測儀器、防護用具、應急交通工具等經費,確保重、特大涉及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預防、監測、處置等工作的正常進行,並監督資金的使用。

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或配合相關部門進行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處理。

城管局負責配合相關部門完成涉及飲用水源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相關工作。

區交通局負責保障便捷暢通的應急交通運輸渠道,確保應急人員和物資迅速到達。

區水利局負責配合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做好涉及地表水和生活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的處置工作,確保生活用水水源安全。

區衛生局負責組織協調重、特大涉及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協調和配合開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確保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期間的食品、藥品安全。

第六條涉及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隊伍主要由環境監察、環境監測、水利部門、衛生防疫部門、區消防部門組成。

第三章預測預報

第七條小河區飲用水源應急指揮部及辦公室要會同有關成員單位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對發生在轄區境外和轄區內有可能對我區飲用水源造成環境影響事件資訊的收集與上報。

第四章應急響應

第八條涉及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應及時上報相關領導部門,以爭取市級相關部門根據情況給予協調支援。

第九條小河區飲用水源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保持良好狀態,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指定聯絡員、值班電話,並報市飲用水源應急指揮部備案並向社會公佈。主要負責人和管理人員的手機要24小時開機,保證能隨時聯絡。

第十條涉及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資訊要按照分級負責、條塊結合、逐級上報的要求報送,並抄送同級有關部門。

第十二條涉及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預警等級劃分標準

(一)Ⅰ級(特大):因危險化學品(含劇毒品)貯運中發生洩漏或補給水源嚴重汙染,導致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100人以上的汙染事故;因環境突發事件使城區主要飲用水源地取水中斷,嚴重影響正常的經濟、社會活動和人民群眾正常生活的汙染事故。

(二)Ⅱ級(重大):因環境突發事件造成飲用水源汙染,導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汙染事故;因重要河流、水庫大面積汙染使主要城鎮飲用水源地取水中斷,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汙染事故。

(三)Ⅲ級(較大):因飲用水源汙染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50人以下,使主要鄉鎮飲用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汙染事故。

(四)Ⅳ級(一般):因飲用水源汙染造成3人以下死亡,使村鎮飲用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汙染事故。

第十三條涉及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已經發生,達到Ⅳ級預警標準時,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釋出預警公告;達到Ⅲ級預警標準時,由區人民政府負責釋出預警公告;達到Ⅱ級預警標準時,由省人民政府負責釋出預警公告;達到Ⅰ級預警標準時,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授權負責釋出預警公告。

第十四條按涉及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範圍,應急響應分為特大(Ⅰ級響應)、重大(Ⅱ級響應)、較大(Ⅲ級響應)、一般(Ⅳ級響應)四級。超出本級應急處置能力時,應及時請求上一級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啟動上一級應急預案。Ⅰ級應急響應由省應急指揮部請求全國環境保護部際聯席會議啟動國家涉及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第十五條應急響應程式

各級飲用水源應急指揮部得到涉及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資訊後,應初步確定事件性質、級別,提出啟動應急預案、啟動預案級別的建議,逐級上報,並請示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

應急預案決定啟動後,各級飲用水源應急指揮部要儘快組織實施,併成立由飲用水源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和區人民政府領導參加的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指揮、協調應急行動。

(一)應急準備工作

開通區飲用水源應急指揮部與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相關專業應急指揮機構的通訊聯絡,及時向小河區政府應急辦和區應急指揮辦公室報告涉及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基本情況和應急救援的進展情況,同時上報省環保局;成立相關專家組分析研究情況,為現場指揮部提供技術支援;組織相關應急救援力量隨時待命;派出相關應急救援力量和專家趕赴現場參加、指導現場應急救援。

(二)應急救援工作

各級飲用水源應急指揮部接到事件資訊通報後,應立即派出有關人員和隊伍趕赴事發現場,在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統一指揮下,按照各自的預案和處置規程,相互協同,密切配合,共同實施應急和緊急處置行動。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成立前,各應急救援專業隊伍必須在當地政府和事發單位的協調指揮下堅決、迅速地實施先期處置,果斷控制或切斷汙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態勢,嚴防事件擴大。

應急狀態時,專家組應迅速對涉及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資訊進行分析、評估,提出應急處置方案和建議,並根據事件汙染程度、危害範圍、事件等級、發展趨勢和形勢動態,作出科學預測,提出相應的對策和意見,為應急領導機構的決策和指揮提供科學依據。指導應急隊伍進行應急處理與處置;指導環境應急工作的評價和事件中長期環境影響評估。

(三)應急終止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滿足應急終止條件:

1、涉及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現場得到控制,汙染已經消除;

2、汙染源的洩露或釋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所造成的危害已徹底消除,無繼發可能;

3、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四)應急終止的程式

涉及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的終止程式,執行《小河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應急終止程式。

第十六條應急終止後的行動

(一)應急救援工作結束後,各級飲用水源應急指揮部要指導有關部門及時查詢涉及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原因,防止類似問題的重複出現。

(二)有關專業主管部門於15天內負責編制特大、重大涉及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總結報告,並按程式上報相關部門。

(三)應急過程評價。涉及飲用水源一般環境事件由區環保局組織有關專家、各成員單位組織實施。涉及較大環境事件由省環保局組織有關專家,會同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涉及飲用水源特大、重大環境事件按程式上報。

第五章後期處置

第十七條區人民政府組織有關專家對涉及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範圍進行科學評估,提出生態環境恢復的建議。

第十八條發生涉及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後,對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阻礙他人報告,或未採取積極有效的救援和調查處理,或對調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應急決策、應急指揮失當,索賄受賄、包庇事件責任者等將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條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速報制度執行《小河區集中飲用水源地突發汙染事故應急預案》速報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