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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飲用水源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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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學校抑或是社會中,有時會發生突發事件,為了避免造成重大損失和危害,往往需要預先編制好應急預案。應急預案的格式和要求是什麼樣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鄉鎮飲用水源應急預案,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鄉鎮飲用水源應急預案

鄉鎮飲用水源應急預案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提高應對涉及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及時有效地處理對飲用水源構成威脅或造成汙染的各類突發環境事件,減輕事故造成的危害,保障公眾生命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預案。

第二條 本預案所稱涉及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是指在轄區內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及其周邊突然發生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水汙染事件、嚴重影響城鎮居民飲水安全和對本地區社會穩定、政治安定構成重大威脅,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涉及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

第三條 任何公民和單位都有義務通過各種途徑向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涉及飲用水源的突發環境事件。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 成立小河區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領導小組,指揮長由區人民政府分管副區長擔任,副指揮長由區環保局主要領導擔任,成員由區內有關部門和單位有關領導擔任。

第五條 各成員單位職責

區飲用水源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區環保局,主要負責區飲用水源應急指揮部的日常工作;負責聯絡並協調聯絡區飲用水源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的日常工作;受理飲用水源環境汙染投訴;資訊收集彙總等工作;遇到涉及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時,及時瞭解情況,向區飲用水源應急指揮部報告並提出處理建議;按照區飲用水源應急指揮部下達的命令和指示,組織協調、落實全區涉及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

區公安局負責對區內重、特大涉及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涉嫌刑事犯罪的偵查,應急救援的交通管制,危險區域實施治安警戒,維護社會治安,做好維護社會穩定和群眾疏散工作;區消防部門負責應對飲用水源突發事件中的搶險處置工作。

區財政局根據有關規定安排應急工作所必需的通訊和資訊化裝置、監測儀器、防護用具、應急交通工具等經費,確保重、特大涉及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預防、監測、處置等工作的正常進行,並監督資金的使用。

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或配合相關部門進行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處理。

城管局負責配合相關部門完成涉及飲用水源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相關工作。

區交通局負責保障便捷暢通的應急交通運輸渠道,確保應急人員和物資迅速到達。

區水利局負責配合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做好涉及地表水和生活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的`處置工作,確保生活用水水源安全。

衛生局負責組織協調重、特大涉及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協調和配合開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確保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期間的食品、藥品安全。

第六條 涉及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隊伍主要由環境監察、環境監測、水利部門、衛生防疫部門、區消防部門組成。

第三章 預測預報

第七條 小河區飲用水源應急指揮部及辦公室要會同有關成員單位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對發生在轄區境外和轄區內有可能對我區飲用水源造成環境影響事件資訊的收集與上報。

第四章 應急響應

第八條 涉及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應及時上報相關領導部門,以爭取市級相關部門根據情況給予協調支援。

第九條 小河區飲用水源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保持良好狀態,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指定聯絡員、值班電話,並報市飲用水源應急指揮部備案並向社會公佈。主要負責人和管理人員的手機要24小時開機,保證能隨時聯絡。

第十條 涉及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資訊要按照分級負責、條塊結合、逐級上報的要求報送,並抄送同級有關部門。

第十二條 涉及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預警等級劃分標準

(一)Ⅰ級(特大):因危險化學品(含劇毒品)貯運中發生洩漏或補給水源嚴重汙染,導致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100人以上的汙染事故;因環境突發事件使城區主要飲用水源地取水中斷,嚴重影響正常的經濟、社會活動和人民群眾正常生活的汙染事故。

(二)Ⅱ級(重大):因環境突發事件造成飲用水源汙染,導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汙染事故;因重要河流、水庫大面積汙染使主要城鎮飲用水源地取水中斷,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汙染事故。

(三)Ⅲ級(較大):因飲用水源汙染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50人以下,使主要鄉鎮飲用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汙染事故。

(四)Ⅳ級(一般):因飲用水源汙染造成3人以下死亡,使村鎮飲用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汙染事故。

第十三條 涉及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已經發生,達到Ⅳ級預警標準時,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釋出預警公告;達到Ⅲ級預警標準時,由區人民政府負責釋出預警公告;達到Ⅱ級預警標準時,由省人民政府負責釋出預警公告;達到Ⅰ級預警標準時,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授權負責釋出預警公告。

第十四條 按涉及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範圍,應急響應分為特大(Ⅰ級響應)、重大(Ⅱ級響應)、較大(Ⅲ級響應)、一般(Ⅳ級響應)四級。超出本級應急處置能力時,應及時請求上一級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啟動上一級應急預案。Ⅰ級應急響應由省應急指揮部請求全國環境保護部際聯席會議啟動國家涉及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第十五條 應急響應程式

各級飲用水源應急指揮部得到涉及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資訊後,應初步確定事件性質、級別,提出啟動應急預案、啟動預案級別的建議,逐級上報,並請示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

應急預案決定啟動後,各級飲用水源應急指揮部要儘快組織實施,併成立由飲用水源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和區人民政府領導參加的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指揮、協調應急行動。

(一)應急準備工作

開通區飲用水源應急指揮部與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相關專業應急指揮機構的通訊聯絡,及時向小河區政府應急辦和區應急指揮辦公室報告涉及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基本情況和應急救援的進展情況,同時上報省環保局;成立相關專家組分析研究情況,為現場指揮部提供技術支援;組織相關應急救援力量隨時待命;派出相關應急救援力量和專家趕赴現場參加、指導現場應急救援。

(二)應急救援工作

各級飲用水源應急指揮部接到事件資訊通報後,應立即派出有關人員和隊伍趕赴事發現場,在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統一指揮下,按照各自的預案和處置規程,相互協同,密切配合,共同實施應急和緊急處置行動。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成立前,各應急救援專業隊伍必須在當地政府和事發單位的協調指揮下堅決、迅速地實施先期處置,果斷控制或切斷汙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態勢,嚴防事件擴大。

應急狀態時,專家組應迅速對涉及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資訊進行分析、評估,提出應急處置方案和建議,並根據事件汙染程度、危害範圍、事件等級、發展趨勢和形勢動態,作出科學預測,提出相應的對策和意見,為應急領導機構的決策和指揮提供科學依據。指導應急隊伍進行應急處理與處置;指導環境應急工作的評價和事件中長期環境影響評估。

(三)應急終止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滿足應急終止條件:

1、涉及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現場得到控制,汙染已經消除;

2、汙染源的洩露或釋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所造成的危害已徹底消除,無繼發可能;

3、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四)應急終止的程式

涉及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的終止程式,執行《小河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應急終止程式。

第十六條 應急終止後的行動

(一)應急救援工作結束後,各級飲用水源應急指揮部要指導有關部門及時查詢涉及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原因,防止類似問題的重複出現。

(二)有關專業主管部門於15天內負責編制特大、重大涉及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總結報告,並按程式上報相關部門。

(三)應急過程評價。涉及飲用水源一般環境事件由區環保局組織有關專家、各成員單位組織實施。涉及較大環境事件由省環保局組織有關專家,會同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涉及飲用水源特大、重大環境事件按程式上報。

第五章 後期處置

第十七條 區人民政府組織有關專家對涉及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範圍進行科學評估,提出生態環境恢復的建議。

第十八條 發生涉及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後,對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阻礙他人報告,或未採取積極有效的救援和調查處理,或對調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應急決策、應急指揮失當,索賄受賄、包庇事件責任者等將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條 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速報制度執行《小河區集中飲用水源地突發汙染事故應急預案》速報制度。

鄉鎮飲用水源應急預案2

根據沐川縣環境保護局《關於轉發(進一步加強我省農村飲用水源保護區環境保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沐環函12號)的檔案要求,為有效防止和應對我鎮突發飲用水水源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的飲水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環境防治法》、《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四川省環境保護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預案。

一、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黃丹鎮刑行政區內發生的涉及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汙染事件的應急處置。

二、組織機構和職責

在縣環保局和鎮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成立黃丹鎮突發飲用水水源事故應急工作領導小組。

組 長:周顯平;

副組長:曾建巨集、陳一友、吳良銳;

成 員:張群芳、吳林芳、何衛、高佳、羅勇。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鎮黨政辦、由吳林芳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由黨政辦負責日常事務工作。

(一)鎮應急領導小組主要職責

1、按照相關規定及時上報轄區內發生的較大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汙染事件。

2、貫徹執行國家環境應急工作的方針、政策,落實上級環保部門的及鎮政府關於應急工作的指示要求。

3、組織制定與修改應急預案

4、負責應急工作的決策、指揮與協調各部門合作。

5、部署轄區內應急工作的公共宣傳和教育,統一發布應急工作資訊

(二)辦公室職責

1、根據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汙染事件資訊,根據領導小組的指示,將重大事件的發生情況上報鎮政府和縣環保局。

2、負責將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汙染事件得情況及時向鎮有關部門通報,並協助領導小組做好與鎮有關部門之間的聯運工作。

3、負責在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汙染事件處理期間本鎮內部各部門的組織、協調及後勤工作。

三、應急工作程式

(一)迅速報告

(二)快速出動

(三)現場控制

(四)現場調查

(五)情況上報

(六)汙染警戒區域的劃定及訊息的釋出

(七)汙染跟蹤

(八)調查取證

四、終止應急

(一)終止應急的的條件

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汙染事件達到下列情形之一時,即可終止應急程式:

1、本次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汙染事件產生的條件已經完全消除,汙染情況得到完全控制,發生汙染事件的水系水質得到恢復。

2、採取了有效應急措施和防護措施,保證公眾免受再次危害,並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於合理水平。

3、本次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汙染事件對供水系統的影響已消除,供水系統已全面恢復正常。

(二)應急終止程式

確認具備應急終止條件後,請領導小組批准後宣佈應急終止,必要時,由鎮政府向社會發布應急終止公告。

五、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至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