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文思屋>社會工作>應急預案>

金融風險應急預案

文思屋 人氣:1.79W

引導語:你們有了解過金融風險應急預案嗎?下面是本站小編為大家精心整理的金融風險應急預案,歡迎閱讀!

金融風險應急預案

金融風險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有效預防、及時控制金融突發公共事件(以下簡稱突發事件),指導和規範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切實保護存款人、投資者及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事件對社會造成的危害和損失,維護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特制定本預案。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家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烏蘭察布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編制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烏蘭察布市範圍內因大規模非法集資、非法設立金融機構、非法開辦金融業務,金融機構違法違規經營等引起的其他嚴重危害金融安全的突發事件以及各類金融機構因自然災害、重大疫情、社會動亂或者恐怖襲擊等突發事件而導致的存款擠提、客戶交易結算資金擠提、集體退保或者其他債務擠兌等情形。

1.4 工作原則

1.4.1 預防為主。提高防範突發事件意識和水平,加強日常監控和管理,發現苗頭和隱患及時採取有效的預防與控制措施,防止事態擴大和蔓延。

1.4.2 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市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建立健全分類管理、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為主的金融風險應急管理體制。

1.4.3 依法規範,加強管理。依據國家、金融部門的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依法處置突發事件,加強應急管理,使應對突發事件工作規範化、制度化、法制化。

1.4.4 快速反應。建立預警和監測機制,增強應急處理能力,按照處置程式要求,保證發現、報告、控制和救助等環節緊密銜接,一旦出現突發事件,快速反應,啟動預案,及時處置。

2 組織體系及職責

2.1 組織體系

市人民政府設立金融風險應急指揮部,由下列人員和單位組成:

指揮長: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

副指揮長: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祕書長,市金融辦、公安局、人民銀行、銀監局負責人。

指揮部成員單位:市委宣傳部、市政府應急辦、市財政局、市公安局、市法制辦、市工商局、市人行、市銀監分局、市檢察院、市法院、武警烏蘭察布市支隊、事件發生地旗縣市區政府。市金融風險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金融辦,成員單位組成可根據事件情況作適當調整,各成員單位應指定1至2名聯絡員負責有關聯絡事宜。

2.2 工作職責

2.2.1 市金融風險應急指揮部職責

啟動、終止應急響應;統一領導、指揮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確定應急成員單位在應急處置過程中的具體職責及分工;分析、研究、判斷突發事件的有關資訊,制訂或調整應急措施;指揮、協調應急成員單位實施應急措施,並商請司法機關予以配合。

2.2.2 市金融風險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承擔協調各成員單位職責,收集、整理、上報有關資訊資料,向有關部門通報突發事件資訊;綜合協調市人行及有關金融監管機構、保險行業協會加強對銀行業、證券期貨業、保險業的風險監控;督促、檢查、指導應急成員單位落實應急措施;按照市金融風險應急指揮部的要求組織召開會議;及時向市金融風險應急指揮部報告異常情況或重大事項並提出建議;協調各應急成員單位和事發金融機構開展應急工作;組織應急預案的演練,提出預案的修改意見;對突發事件的處置情況進行總結;組織應急成員單位做好政策的宣傳和解釋工作。

2.2.3 成員單位職責

市委宣傳部:負責金融應急工作的宣傳活動,會同有關監管部門確定宣傳口徑,組織媒體播發相關新聞;根據突發事件的嚴重程度或其他需要組織召開新聞釋出會;及時蒐集市內外輿論資訊,正確引導輿論導向,加強對全市新聞媒體和網際網路的管理和引導,及時消除有害資訊的影響。

市政府應急辦:負責預防和應對全市金融突發事件的預案和工作方案的審定、監督檢查、組織實施;協助市領導組織、協調和指導金融突發事件的`預防和處置;突發金融事件資訊的彙總和上報。

市人行:負責加強對民間融資情況的調查研究,分析民間融資與銀行存貸款等業務之間的交叉和風險傳導,評估和研斷風險變化趨勢和突發事件對金融穩定的影響,及時向市政府和市金融應急指揮部彙報;及時啟動本部門處置金融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與監管部門密切配合,化解和處置金融風險,積極向上級行爭取救助再貸款,履行最後貸款人的職責。

市銀監分局:負責及時啟動本部門處置突發事件工作預案,負責協助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調查、取證、認定等工作,對通報的突發事件的風險程度做出評估,負責處理職責範圍內的事項;向市政府及相關單位通報有關資訊。

市公安局:負責依法參與或指導、協調各級公安機關派出警力參與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對有關犯罪嫌疑人進行調查取證,必要時採取強制措施,查處犯罪行為;協助地方政府和事件發生機構維護執行秩序,防止出現群體事件,確保處置工作的順利開展。

市工商局:負責加強市場準入與退出的管理,強化企業註冊資本(金)的動態監控和管理,嚴厲打擊抽逃出資行為。在突發事件發生後,協助和配合有關部門查處違法犯罪行為。

市法制辦:負責研究事件處置過程中涉及的法律問題,與有關司法部門協商提出解決辦法。

市財政局:負責對處置金融突發事件是否需要動用財政資金做出判斷,如確需地方財政出資救助時,確定救助方式及資金來源,及時劃撥專項經費。

市檢察院:負責依法查處金融突發事件中的各類職務犯罪案件;視案件情況提前介入,嚴歷打擊破壞經濟金融秩序的不法行為;積極指導金融系統開展職務犯罪預防工作。

市法院:負責根據案件影響程度,依法確定管轄級別,有效打擊犯罪分子,採取措施加大案件執行力度,提高金融案件執結率。

武警烏蘭察布市支隊:協助地方政府維護社會秩序,確保處置工作的順利開展。

市信訪局:負責做好因金融風險問題所引發的群眾大規模到市委、市政府上訪的接待、處置工作。

市金融辦:負責受市政府委託,與各成員單位共同組織召開聯席會議,協調相關部門防範和處置我市金融突發事件;會同相關單位共同制訂處置金融突發事件的具體工作方案;履行金融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職責;提出啟動或終止本預案的建議。

事件發生地旗縣市區政府及時啟動本旗縣市區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確定突發事件處置應急組織機構和相關人員,明確職責,制訂工作方案;組織協調當地有關政府部門,並調動部署有關力量,保證事件發生金融機構正常經營,維護社會穩定;按規定負責組織、落實債權、債務的甄別確認和應由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的補償工作;及時向市政府和市金融辦報告事件動態及處置情況。

突發事件行業主管部門:根據所轄行業特點,制定落實相關風險處置預案,加強對所轄行業民間融資風險的監測分析,認真排查及時消除所轄行業的突發事件隱患。在突發事件發生後,快速組織相關人員,負責處理職責範圍內的事項,並按規定及時向市金融應急指揮部報告有關資訊。協助和配合相關部門做好突發公共事件的處置工作。

3 預防預警

3.1 各種金融風險的預測預警資訊,相關旗縣市區和市直部門應按照《內蒙古自治區突發公共事件資訊報告制度》(試行)(內政辦發〔2010〕68號)和《烏蘭察布市突發事件資訊報送制度》(烏政辦發〔2009〕117號)的規定上報市政府應急辦。

3.2 各金融機構要加強對本系統風險的監測,重要資訊及時向各級政府應急辦、市金融辦、市人行和相應的金融監管部門報告。

3.3 市人行、金融監管部門和各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本行業民間融資風險的監測,重要資訊及時向市指揮部辦公室和市政府應急辦報告。相關部門要建立民間融資中重大問題、敏感問題的定性、定量預警監測指標體系,加強跟蹤、監測、分析,及時向社會提示風險資訊。市指揮部辦公室要會同有關成員單位加強對有關資訊的彙總、分析和評估,提出綜合性預警報告。各旗縣市區政府應組織協調轄區內相關部門做好本地的民間融資監測工作。

3.4 市金融辦協調、指導全市金融突發事件的監測工作,加強對各應急成員單位通報的金融風險狀況資訊及其他相關資訊的彙總、分析和評估,提出綜合性預警報告,重大事項要及時上報市政府應急辦和市金融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同時各旗縣市區相關組織要協調做好本地的監測工作。

3.5 事發地旗縣市區政府、各行業主管部門、公安局、工商局、人民銀行、銀監分局及其負責人、工作人員為突發事件的報告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問題都應及時報告,不得瞞報、遲報、謊報。

4 突發事件分級

根據突發事件的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範圍等,將突發事件分為特別重大突發事件、重大突發事件、較大突發事件、一般突發事件。當突發事件等級指標有交叉、難以判定級別時,按較高一級突發事件處理;當突發事件的等級隨著時間的推移有所上升,應按升級後的級別處理。

4.1 特別重大突發事件(Ⅰ級)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Ⅰ級事件:

(1)具有全國性影響的金融突發事件;

(2)金融各行業已出現或將要出現連鎖反應、需要各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協同配合,共同處置的突發事件;

(3)國際、國內出現的,已經影響或極有可能影響市內金融安全的突發事件;

(4)其他需要按Ⅰ級事件來處置的突發事件。

4.2 重大突發事件(Ⅱ級)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Ⅱ級事件:

(1)出現在烏蘭察布市並波及對多個金融行業產生影響,但未造成全國性影響的金融突發事件;

(2)烏蘭察布市市政府或各監管部門不能單獨應對,需進行跨市(區、市)或跨部門協調的金融突發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Ⅱ級事件來處置的金融突發事件。

4.3 較大突發事件(Ⅲ級)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Ⅲ級事件:

(1)事發烏蘭察布市且能獨立應對的金融突發事件;

(2)所涉及監管部門能單獨應對,不需要市級多個部門聯動處置的金融突發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Ⅲ級事件來處置的金融突發事件。

4.4 一般金融突發事件(Ⅳ級)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Ⅳ級事件:所涉及旗縣市區能單獨應對,不需要進行跨旗縣市區協調的突發事件;所涉及監管部門能單獨應對,不需要進行跨部門協調的突發事件;其他需要按Ⅳ級事件來處置的突發事件。

5 應急響應

5.1 應急啟動

5.1.1 啟動條件

(1)當我市發生Ⅲ級以上金融突發事件時,立即啟動本預案。

(2)當金融突發事件對烏蘭察布市一個或多個金融機構造成危害及重大影響時,視情啟動本預案。

(3)當旗縣市區啟動金融突發事件預案請求擴大響應時,經指揮部研究決策後立即啟動本預案。

5.1.2 啟動與終止許可權

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或副總指揮決定啟動或終止應急行動。

5.2 分級響應

5.2.1 Ⅰ級響應

Ⅰ級金融突發事件發生後,市應急指揮部召開緊急成員單位會議,立即啟動應急預案,迅速開展先期處置工作,同時將有關情況上報自治區政府,請求啟動國家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在國家、自治區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積極配合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5.2.2 Ⅱ級響應

Ⅱ級金融突發事件發生後,市應急指揮部召開緊急成員會議,立即啟動預案,迅速開展先期處置工作,同時將有關情況上報自治區政府,請求啟動內蒙古自治區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在自治區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積極配合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5.2.3 Ⅲ級響應

Ⅲ級金融突發事件發生後,市應急指揮部啟動本預案,組織相關地區、部門迅速開展應對和處置。

5.2.4 Ⅳ級響應

Ⅳ級金融突發事件發生後,由事件所涉及的旗縣市區政府和應急成員單位啟動預案,採取應對措施進行處置。

5.3 應對措施

(1)突發事件發生後,事件發生單位、主管部門領導應立即趕到現場指揮、協調突發事件處置工作,查明引發突發事件的原因,提出處置工作的對策措施,切實做好宣傳解釋和安撫工作。保衛人員及時到位,加強警戒,做好安全保衛工作。

(2)事件發生單位、行業主管部門立即啟動本部門的工作預案,在職責範圍內開展先期處置工作,及時切斷風險源,防止風險進一步擴散。並按資訊報告的規定向有關機構和部門報告。

(3)指揮部召開成員單位會議,分析研究金融突發事件的基本情況、性質和成因,制定處置方案,協調各種力量,接受指揮部統一指揮。

處置方案的內容包括:金融突發事件的基本情況、事件的性質和嚴重程度

影響範圍、可能造成的影響,成員單位會議的討論意見以及協調處置的方式、方法和所要採取的具體措施等。正式處置方案經市指揮部批准後,由指揮部辦公室督促成員單位組織實施。

(4)各成員單位及風險涉及單位應根據各自的職責和分工,加強情況溝通、協調配合,共同維護社會穩定。

(5)在處置突發事件過程中,對發現涉嫌犯罪的,公安機關應及時依法立案偵察,並採取積極有效措施,嚴防犯罪嫌疑人潛逃,有關部門應予積極配合。需要派警力維持現場秩序時,根據市政府要求,由市公安局負責。

(6)銀監分局、市人行根據職責,及時對突發事件發生的原因進行調查,指導和參與突發事件處置工作,提示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做好風險防範,確保金融執行安全。

(7)突發事件發生在旗縣市區的,事件發生地人民政府要根據工作預案,明確相關部門的職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部署有關力量,確保突發事件處置工作有效進行。根據事件進展情況,負責採取資產保全措施,進行個人債權登記確認,組織開展清算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債權人損失。加強輿論引導,做好宣傳、解釋和維穩工作。

(8)在市金融應急指揮部的領導下,組織新聞報道工作,加強對市內新聞媒體和對外報道的管理,嚴肅新聞宣傳紀律,嚴禁擅自報道、惡意炒作。在處置突發事件過程中,宣傳等部門根據指揮部的意見及時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加強輿論引導。

(9)市財政局確保市級金融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所需的經費支援。對經批准給予財政資金救助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撥付的有關手續,並監督資金的使用。

5.4 資訊報送與釋出

5.4.1 一般、較大金融突發事件發生後,發生事件的單位要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業務主管部門報告,並在2小時內報告市政府應急辦。重大和特別重大金融突發事件發生後,事發單位和所在地人民政府要在1小時內向市人民政府應急辦和市金融辦報告,在保密的原則下根據情況需要與有關部門實現資訊共享。

5.4.2報告內容主要包括:發生突發事件的機構名稱、地點、時間;事件的起因、性質、等級、可能涉及的金額及人數、影響範圍以及事件發生後的社會穩定情況;事態的發展趨勢、可能造成的損失;已採取的應對措施及擬進一步採取的措施;其他與本事件有關的內容。

6 後期處置

6.1 善後工作

按分級響應程式的職責分工,由有關部門負責落實。

6.2 評估與總結

(1)突發事件處置完畢後,參與處置的旗縣市區和市直有關部門應對處置工作進行總結,報市金融風險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市金融風險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對事件發生、處置、處置結果及損失進行全面評估與總結,並向市政府應急辦報告,同時抄送市金融風險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

(2)旗縣市區、市直部門應針對處置過程中暴露出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及時修改完善有關風險監測及預警指標體系、風險提示和防範手段及應急預案。

6.3 獎勵與處罰

(1)對參與處置工作表現突出的人員,有關單位可按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2)對參與處置工作不負責任、辦事不力、扯皮推諉,造成嚴重後果的人員,有關單位應給予處分直至依法追究其責任。

7 應急保障

7.1 通訊保障

(1)各成員單位之間應確保至少一種通訊方式的穩定暢通。

(2)各成員單位應保持必要的日常聯絡。

(3)市金融風險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與各成員單位建立資訊共享平臺,互通訊息。

(4)所有通訊及資訊共享應符合有關保密規定。

7.2 安全保障

各有關部門應確保工作場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確保有關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

7.3 人力資源保障

(1)各成員單位應加強工作人員的隊伍建設,根據工作需要及時補充人員。

(2)市金融風險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各成員單位應根據實際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舉辦培訓班,不斷提高應急水平和能力。

8 附 則

8.1 預案的制定與管理

本預案由市金融辦制定,市政府應急辦負責審定,由市政府釋出,本預案根據實際情況適時進行修訂和完善。

(1)各成員單位應根據本預案,制訂本部門、本單位的突發金融事件工作預案,報市金融風險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2)各旗縣市區參照本預案制定相應工作預案。

8.2 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市金融辦負責解釋。

8.3 實施監督

本預案由市金融風險應急指揮部實施,市金融風險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按照本預案的規定履行職責。市政府應急辦會同市金融辦負責預案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8.4 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