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文思屋>實用文案>合同法>

合同法規定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文思屋 人氣:1.38W

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什麼?那具體是指什麼?ykbys小編爲你詳細解釋,關於合同法的原則條例。

合同法規定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遵守法律,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會公德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則。

一般來講,合同的訂立和旅行,屬於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主要涉及當事人的利益,只要當事人的意思不與強制性規範、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相牴觸,就承認合同的法律效力,國家及法律儘可能尊重合同當事人的意思,一般不予干預,由當事人自主約定,採取自願的原則。但是,合同絕不僅僅是當事人之間的問題,有時可能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涉及維護經濟秩序,合同當事人的意思應當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表示,不是想怎麼樣就怎麼樣。爲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對於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爲,國家應當予以干預。至於哪些要干預,怎麼幹預,都要依法進行,由法律、行政法規作爲規定。

必須遵守法律的原則與自願原則是不是矛盾呢?如何正確理解和把握這兩個原則的關係呢?一方面,自願原則鼓勵交易,促進交易的開展,發揮當事人的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性,一活躍市場經濟;另一方面必須遵守法律的原則保證交易在遵守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的前提下進行,使市場經濟由一個健康、正常的道德秩序和法律秩序。所以說,遵守法律原則和自願原則是不矛盾的,自願是以遵守法律、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爲前提;同時,只有遵守合同法,依法訂立合同、履行合同,才能更好地體現和保護當事人在合同活動中地自願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依法禁止濫用民事權利是統一的。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合同條文的規定,有不同的情況:有強制性的規定,有非強制性的規定。對強制性規定當事人在合同活動中必須執行的。

例如,禁止非法借貸,不得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等。對非強制性規定,由當事人自願選擇。例如,合同法規定,合同內容由當事人約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對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不明確的,首先是由當事人協議補充。正確認識以上兩種不同的規定,有助於指導當事人在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前提下自主、自願地從事訂立合同、履行合同等合同活

同自由原則是合同法的最基本原則在現代合同法上,對合同自由的限制之一,就是確認了其他一些諸如誠實信用原則、公平原則等。但是在合同法的諸原則中,各原則的地位是有所不同的,公平原則也好,誠信原則也好,都不能動搖合同自由原則爲合同法的最基本原則的地位。 首先,合同自由原則是合同自身的法律屬性的要求和表現,從而是合同法的首要原則。我國《民法通則》第85條中規定:“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合同當事人是平等的民事主體,相互之間有着平等的法律地位,因此,當事人只能按照自己的利益依自己的意志平等地協商相互間的權利義務,任何一方也不能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任何一方都有決定自己的意思和充分表達自己意思的自由。也正因爲如此,學者認爲債權法(基本內容爲合同法)的一個重要特點爲任意性,並以此區別於物權法的法定性。合同當事人的意志自由是由當事人的地位平等所決定的和其主要表現。在一定意義上可以說,平等與自由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沒有平等,也就沒有自由;沒有意志自由,也就談不上平等。因此,自由原則與平等原則爲合同法的核心,是合同的首要原則。

其次,合同自由原則是解釋其他原則的基礎。誠然,誠信原則、公平原則有限制合同自由的效用,但同時也應當看到,誠信原則、公平原則也都是以合同自由爲前提的,沒有合同自由,也就無法解釋和說明誠信原則和公平原則。

例如,誠實信用,作爲道德規範,要求“言必信,行必果”;作爲法律規範,首先要求當事人嚴格地信守自己的承諾,嚴格地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而當事人信守自己的承諾,也是以其承諾爲自己真實的意志爲前提的。如果當事人是在不自由的情況下而作出“承諾的”,則其商定的義務違反了合同自由原則,也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依誠信原則不能強制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同時依誠信原則,當事人因受欺詐、脅迫而訂立的合同,因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等等,都應當是無效的。而從合同自由的角度看,這些合同的訂立上,當事人僅有形式上的“自由”,而實際上是不自由的,因爲在確認某一合同是否爲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的合同,都以一方當事人是否因受另一方的欺詐、脅迫或屈意接受對方利用其危難而提出的苛刻條件而訂立合同爲條件,可見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上是否自由又是合同的訂立是否合乎誠實信用原則的標準。依樑慧星教授的見解,誠實信用原則具有指導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功能,解釋、評價和補充法律行爲的功能,解釋和補充法律的功能。在依誠實信用原則解釋、評價和補充法律行爲時,也離不開探求當事人的真實意志。當然,誠信原則主要是以合同當事人的相互依依賴爲基礎,按照具體情況公平衡量雙方的利益,被社會上一般人認爲不公平的,就是不符合誠信原則的。但僅在合同當事人一方認爲不公平的情況下,並不能認定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爲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的核心是公平。公平是一種社會價值判斷,一種合同關係是否爲公平關係,需要以當事人雙方的利益來衡量,需要以社會公認的公平觀念作出判斷。在不同的社會有不同的公平觀念。例如,等級關係,在封建等級社會是公平的,而在近現代社會則是不公平的。在近代社會,契約關係纔是符合公平正義的。就是在現代社會中公平也首先是以當事人的自由爲前提的,只有當事人自願訂立的合同關係才能是公平的,不是由當事人自願設立的合同難以是公平的,除非法律對合同的訂立和內容有直接的強行性規定。況且,當事人之間的關係是否公平,在不同的領域有不同的判斷標準,就合同法而言,這與合同的性質有關。例如,在無償合同,只要是當事人自願訂立的,就是公平的,而不能因爲當事人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沒有對等性,就認定當事人之間的關係顯失公平。公平是對合同自由的限制,但不是對合同自由的否定。而且公平的判斷在合同法上有着特定的範圍。就保險合同來說,保險合同的性質決定了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具有等價性,保險人一方賠償義務的履行不具有必然性。保險合同屬於射幸合同,而在一般情況下射幸合同不存在雙方給付是否等價的問題。因此,在自願保險中,只要當事人是自願簽訂保險合同,不論保險人是否發生賠償義務,也都是公平的。在本案中,法院認定合同中特別約定條款顯失公平的根據是保險公司按照百分之七的保險費率收取保險費,而卻按照《對蝦養殖保險每日賠付數額表》計賠。按照法院的觀點,只要保險費率、保險責任、保險期限、除外責任與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山東分公司的1993年《對蝦養殖成本保險條款(試行)》的規定相同,其賠付辦法也就應依其規定,這纔是公平的。然而,法院又如何確定、以何種標準確定《對蝦養殖成本保險條款(試行)》規定的保險費率與賠付的計賠辦法之間符合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是公平的呢?須知,對蝦養殖成本保險、對蝦養殖保險、企業財產保險是不同的險種,保險費的交付與保險公司的賠償義務之間也根本就不是一種等價關係。保險費率是保險公司根據保險標的種類、危險可能性的大水、可能造成損失的程度以及保險期限等條件來考慮的。即使是同一險種,不同的保險公司完全可以有不同於其他的公司保險費率標準,這根本就不是什麼公平不公平的問題。就本案的當事人來說,投保人認爲保險公司收取的保險費過高,完全可以不在該保險公司投保。而當事人之所以作出特別約定,也正是出於公平的考慮。若按照法院的判斷,保險公司因收取某一比率的保險費,而不按某一辦法計賠,就是不公平的,就是違背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

TAGS: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