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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論文範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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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成立專門的國際中介組織利用第三方網絡(電子郵局、EDI中心或電子商務中心)來儲存記錄。
這種記錄應真實地反映交易的全過程,同時這種記錄應當被絕對安全地儲存在電腦之中或其他載體之上,這對貿易雙方都具有公正性。第三方網絡除了要確保網絡記錄的安全,還要重視開發增強記錄可靠性的程序,採用一切手段,包括進入控制,資訊分析,不能抹去的中介物的應用、複雜的密碼使用技術等,以及事先與貿易各方簽訂的協議,使由它提供的證據具有法律意義。
4.1.4加強法律與技術手段的結合
透過法律規定對技術手段予以肯定、鼓勵使用和補充,以彌補法律的軟弱和不足。因爲法律規定必須要與技術進行一定深度的結合,這樣才能保證法律的可操作性和針對性。在資訊網絡技術領域,由於網絡的虛擬性、複雜性、多樣性和靈活性,直接對一些法律術語的明確性、固定性和穩定性造成了衝擊,產生了如何使一些法律術語適應一種動態性、複雜性更強的範疇的問題,比如電子簽名、電子貨幣等的定義中都免不了要涉及技術成分。在這樣的情況下,就要求這些技術術語不僅要規範,還要與法律術語之間保留良好的接口,實現平滑的連接。
4.1.5針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對策
任何企業如果從事電子商務,一般都必須具備設立網站和服務器,如果其具有相對固定的網站和服務器,則基本可以認定該網站和服務器爲常設機構,這樣就可以對它取得的營業利潤徵所得稅,以此來避免電子商務對傳統的常設機構概念的衝擊。
對於電子商務徵稅採取中性原則問題,發展中國家必須堅持對電子商務的稅收管轄權,具體可透過一定的.技術手段對利用國際互聯網進行購買的情況透過強制地與稅務系統和海關係統的連結,計算各種應正常繳納的稅收,並對其進行立法約束。
4.1.6發展中國家應積極參與國際電子商務規則的制定和協調
發達國家從自身利益出發將電子商務視爲一種積極的國際貿易工具,積極推行對自身有利的政策、措施,試圖在這一全新的領域中再一次憑藉自身的強大優勢和先行者的地位,獲取更大的市場份額和更多的經濟利益。在這場資訊技術革命引起的國際貿易方式的變革中,發展中國家處於一種較爲尷尬的境地,他們非常寄希望乘機取得後發優勢,又無奈資金、技術等先天不足。因而除了新加坡、韓國、馬來西亞等發展中國家中較爲發達的幾個國家發表了自己的《電子商務政策框架》、《電子商務基本法》、《電子商務發展戰略》外,絕大部分國家的電子商務的政策尚不明確,更無法專門涉及電子商務在國際貿易領域的引導。在這種情況下,發展中國家若不及時參加到電子商務的對話中來,參與國際貿易電子商務規則的制定,就不利於形成一個公平、公正的電子商務國際法律框架。
對此,WTO等國際組織也可以建立切實可行的技術援助制度,以協助發展中國家利用電子商務可能給他們帶來的好處,使發展中國家變被動爲主動。
面對世界經濟和貿易發展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我國不能採取消極觀望的防守態度,而是應積極參與電子商務問題的國際對話,並與廣大發展中國家通力合作,努力打破有關電子商務問題的國際論壇被髮達國家所壟斷的局面,尋求更大的力量來爭取爲自身利益發言的權利,在建立一個國際社會能夠普遍接受的電子商務國際框架的努力中發揮自己應有的影響和作用。
4.2促進我國電子商務立法的建議
4.2.1遵循國際慣例,做到與國際接軌
目前世界各國普遍認爲,在電子商務的管理上,政府應設法減少和消除不必要的貿易障礙,政府的干預是有節制的、透明的、技術上有限的,前後一段不可預測的。應致力於創造公平有序的競爭環境,建立用戶和消費者的信任,建立數字化市場的基本原則,並充分發揮企業自保和市場推動的作用。這些原則也應成爲我國進行電子商務立法時參考的原則。
4.2.2充分考慮我國實際情況
美國等一些發達國家的交易習慣、信用制度等本身可以較快地與電子商務適應,而我國剛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基礎設施落後,管理水平、資訊化水平低下,同時還存在信用卡使用不普遍,網絡建設參差不齊,送貨系統不完善,上網成本較高,企業資訊化水平低下等發展電子商務上的諸多問題。因此,要建設我國的電子商務市場,還要有自己的原則與立場,推出適合我國國情的總體方案。發展電子商務也要注重國家安全與資訊安全,以保證文化特色與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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