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條件:
1、 獲准回國定居的華僑,應當在批准定居通知書規定的時限內,向定居地户口登記機關申報户口登記。
2、 因短期出國(出境)被註銷户口,須回國(入境)要求恢復户口的人員,應當向出國前户口所在地申報恢復户口(華僑身份除外)。
3、 獲准回內地定居的港澳居民、獲准定居大陸的台灣居民,應當向定居地户口登記機關申報户口登記。
申請材料:
1、批准定居通知書、華僑回國定居證、護照
2、回國(入境)使用的護照
3、批准定居通知書、港澳(台灣)居民定居證、通行證
4、原户口註銷地派出所出具註銷證明
5、恢復户口所在地房屋所有權證
6、屬投靠的出具派出所關係證明
7、申請報告
辦理流程:
1、 申請人提出申請
2、 窗口形式審查
3、 符合當場辦件手續的,給予當場辦理
辦理時限:無辦理時限
受理時間:正常工作日內。
辦理地址:擬將户籍遷入到紹興市區其餘各鎮的居民,到各擬遷入地所在的派出所辦理。
注意事項:
擬將户籍遷入到紹興市區塔山派出所、蕺山派出所、北海派出所、府山派出所、稽山派出所、城南派出所等六個派出所內的居民,前往紹興市越城區迪蕩新城惠利街20號(鼎盛時代大廈)三樓,市行政服務中心公安窗口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