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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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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斷進步的時代,很多情況下我們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是指在特定社會範圍內統一的、調節人與人之間社會關係的一系列習慣、道德、法律(包括憲法和各種具體法規)、戒律、規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條例)等的總和它由社會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國家規定的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三個部分構成。到底應如何擬定製度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範本,歡迎閱讀與收藏。

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範本

防火安全管理制度1

1、目的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職工人身、公司財產和職工財產安全,保障幕牆加工廠、辦公室正常施工和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幕牆公司加工廠各部門。

3、職責

質安部負責編制《防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

4、工作內容:

4.1總則

為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加強消防工作,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辦公、生產、現場工作和施工作業過程中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減少火災事故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4.2防火災安全技術措施

火災原因往往是複雜的,突發的,事故的後果,往往要比其他工傷事故的後果嚴重的多,它容易造成多人傷亡事故和特大傷亡事故,給國家財產和企業造成巨大損失,給人的生命,周圍環境和生態造成巨大危害。

4.2.1防止火災的基本技術措施:

4.2.2消除火源:防火的基本原則應建立在消除火源的基礎上,生產現場如有可燃物質。而且不缺乏助燃的空氣,只有消除火源才能有效地預防火災的發生。

4.2.3控制可燃物:對於生產中的容易燃燒的可燃物應進行嚴格控制和管理,是防止火災發生的重要措施,對各種不同的易燃易爆物,應專門採取有效措施,分別存放,嚴格管理各存放點之間要加以隔離,距離應符合有關安全要求。

4.2.4隔離空氣:將可燃物與周圍的空氣隔開就能馬上使燃燒停止,如不同的滅火劑,溼被,黃沙等,都能達到滅火的目的。

4.2.5冷卻:將燃燒物的溫度降至著火點以下,燃燒即可停止,如常用的水澆和乾冰進行降溫滅火。

4.2.6隔絕火源與可燃物:採取措施將火源和可燃物隔離開來,防止產生新的燃燒條件,阻止火災的擴大。

4.3防火安全措施:

4.3.1生產場所應根據工程情況成立消防機構,配備消防器材,在生產作業場所防火負責人和安全部門的領導下,負責日常消防工作。

4.3.2建立防火工作檔案,定期組織防火工作檢查,每年對職工進行不少於一次防火教育,能掌握防火知識,使用防火器材。

4.3.3生產現場要有明顯的防火宣傳標誌,設定消防通道,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並做到佈局合理,消防器材不能任意挪用。

4.3.4堅持防火安全交制度,在進行電氣焊,油漆及其他危險作業時,要有具體的防火措施,在作業前要向作業人員認真交底。

4.4清洗用有機溶劑(酒精、二甲苯、汽油、煤油等):

4.4.1清洗用有機溶劑屬於易燃品,並伴有一定的毒性,在生產、施工過程中,特別是打膠時所用溶劑比較頻繁,人員比較多,並且對直接接觸液體的面板有一定的傷害。接觸到高溫或明火時易燃,並可能引起火災,要消除或減少可能在生產、施工過程中可能出現的火災、人體傷害或中毒事故就要:

不斷改善勞動條件,在操作過程中使用防護手套、口罩、戴防護鏡、穿防護服等。

易燃有機溶劑在儲存時,應存放在化學品庫內,化學品庫要求通風、防火、防潮、防雷、防滲漏等,並要求按照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其符合安全執行要求。現場無專用化學品庫的,應與其它材料隔離存放,並配備滅火器或黃沙。

易燃有機溶劑在使用後,剩餘或多餘的溶劑應立即密封放置在非工作人員不易接觸或碰撞的地方。

使用易燃有機溶劑的房間,應按相關標準和要求配備滅火器或黃沙,以防發生火災。

凡存放和使用易燃有機溶劑的場所,必須嚴禁明火、高溫、劇烈碰撞,以防發生火災或爆炸。

4.5焊接作業(電焊、氣焊、氣割)

4.5.1嚴格遵守“十不燒”規程操作,從事焊接的操作人員必須進行過專門培訓,持證上崗,嚴格執行用火審批制度,操作前必須申請辦理用火申請手續,經安全部門審批、批准,領取用火證後方可操作。

4.5.2用火應採取定時、定位、定人、定措施的管理辦法,若部位變動或超過規定時間仍須繼續操作,應事先更換用火證,用火證只限規定時間操作人員使用,並要隨身攜帶,以備檢查。

防火安全管理制度2

一、 總 則

1.1 為了強化安全生產、職業健康和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管理和監督工作,保證安全生產能順利的開展,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部門有關規定,結合我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1.1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生產車間、各部門。

二、內 容

2.1 應根據火災危險程度及生產、維修、建設等工作的需要,經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公司生產部登記審批劃定"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以外一律為禁火區。

2.2 禁止產生明火的機動車輛進入罐區、生產區內、易燃物質儲罐等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進入時必須加阻火器。電瓶車禁止入內。

2.3 禁止使用汽油、苯等易散發可燃蒸氣的液體擦洗裝置、工具及衣服等。

2.4 易燃、易爆物品應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點。現場禁止堆放油布、油棉絲紗或其它易燃物品。

2.5 使用搬運危險物品,或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搬運鐵質物品時,不準拋擲,拖拉或滾動。

2.6 在帶有易燃易爆物質(殘渣、殘液和餘氣)的裝置、管道、容器上工作時,禁止使用鐵質工具,應使用銅質等不產生火花的工具。若必須用鐵質工具,則需在工具接觸面上塗以黃油,或採用其它安全措施。

2.7 具有火災危險性的'甲乙類生產所用裝置、管道的保溫層,應採用非燃燒的材料,並應防止可燃液體滲入保溫層。高溫裝置、管道禁止使用易燃,可燃物保溫。

2.8 必須加強火源管理。廠區內一切動火工作,必須認真執行《工業動火安全管理制度》的規定。

2.9 要防止可燃易燃物與高溫物體接觸或靠近,高溫工件禁止帶入防火防爆區,不準在高溫裝置和管道上烘烤衣服和放置可燃易燃物體。

2.10 危險物品倉庫、氣櫃。主配電裝置、高大建築物和高大裝置等必須裝設避雷裝置,每年雨季前必須對裝置檢查試驗一次。避雷裝置單獨設定時,其接地電阻不得大於10歐姆;如與電氣裝置共用,接地電阻不大於4歐姆。管道法蘭之間電阻不大於0.3歐姆。

2.11 生產區內未經批准,不準隨意搭設臨時工棚和其它建築物。

2.12 生產區域在有可燃氣體容易擴散處,應設定可燃氣體濃度檢測報警裝置,並應加強氣體監測工作。

2.13 所有裝置、管道、閥門、儀表和零部件,必須有合格證並按要求使用,不明規格、型號的材質禁止使用。禁止擅自代用。

2.14 消防機構必須健全,消防器材的設定必須按規定配備齊全。生產區內的一切消防設施或器材未經許可(非火災情況下)不準動用。消防道路必須保持暢通無阻,佔用道路,必須經生產部批准。

2.15 公司內所有職工必須進行消防知識教育,掌握滅火知識,並會正確使用各種消防器材。

2.16 禁止使用氧氣代替空氣對裝置、管道充壓、保壓、試壓、置換或吹掃。禁止擅自向缺氧的裝置、管道、井下等場所輸送氧氣。

三、附 則

3.1 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3.2 本制度由生產部負責解釋。

3.3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防火安全管理制度3

1 主題內容與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廠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防爆安全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工程設計、管理、生產、貯存和運輸。

本標準不適用於礦山井下和炸藥廠。

2 引用標準

GBl1651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

GB/T15605粉塵爆炸洩壓指南

3 術語

3.1可燃粉塵

一定條件下能與氣態氧化劑或空氣發生劇烈氧化反應的粉塵。

3.2粉塵爆炸危險場所

存在可燃粉塵和氣態氧化劑(或空氣)的場所。

3.3惰化

向有粉塵爆炸危險的場所充入足夠的惰性氣體,或將惰性粉塵撤在粉塵層上面。使這些粉塵混合物失去爆炸性的方法。

3.4抑爆

爆炸發生時,通過物理化學作用撲滅火焰,使未爆炸的粉塵不再參與爆炸的控爆技術。

3.5洩爆

有粉塵和氣態氧化劑或空氣存在的圍包體內發生爆炸時,在爆炸壓力達到國包體的極限強度之前,使爆炸產生的高溫、高壓燃燒產物和未燃物通過圍包體上的薄弱部分向無危險方向洩出。使圍包體不致被破壞的控爆技術。

3.6二次爆炸

發生粉塵爆炸時,初始爆炸的衝擊波將沉積粉塵再次揚起,形成粉塵雲,並被其後的火焰引燃發生的連續爆炸。

4 一般規定

4.1有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新建、改擴建企業,必須符合本標準的規定。不符合本標準規定的現有企業,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計劃,限期達到。

4.2企業法人必須清楚本企業有無粉塵爆炸危險場所、並採取能有效控制粉塵爆炸的措施。

4.3企業應結合自身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特點,制定本企業粉塵防爆實施細則和安全檢查表,並按安全檢查表認真進行粉塵防爆檢查。企業每季度至少檢查一次,車間(或工段)每月至少檢查一次。

4.4企業應認真做好安全生產和粉塵防爆教育,普及粉塵防爆知識和安全法規,使職工瞭解本企業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危險程度和防爆措施;應對職工進行技術和業務培訓,並經考試合格,方準上崗。

4.5粉塵爆炸危險場所嚴禁煙火,所用電氣裝置必須是粉塵防爆型的。

4.6生產粉塵防爆產品,必須經勞動部或其指定的單位許可,並頒發許可證。

4.7安全、通風、防爆、洩爆等設施,未經主管部門批准,不得拆除。

4.8建設專案的安全評估,應有粉塵爆炸危險性分析和防爆措施等內容。

5 防止粉塵雲與粉塵層著火

5.1防止散裝粉料自燃

5.1.1能自燃的熱粉料,貯存前必須冷卻到正常貯存溫度。在室溫下能自燃的粉料(自燃材料),應貯存在惰性氣體或液體中,或用其他安全方式貯存。

5.1.2在通常貯存條件下,大量貯存能自燃的散裝粉料時,必須對粉料溫度進行連續監測;當發現溫度升高或氣體析出時,必須採取使粉料冷卻的措施;當自燃過程已經發展到可能導致燃燒或爆炸時,必須慎重採取制止自燃發展的措施。

5.2防止明火與熱表面引燃

5.2.1在粉塵爆炸危險場所進行明火作業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有安全負責人批准的作業證;

b.明火作業開始前,應徹底清除明火作業場所的可燃粉塵;

c.進行明火作業期間和隨後的冷卻期間,嚴禁有粉塵進入明火作業場所;

d.進行明火作業的區段,必須與裝置的其他區段分開或隔開。

5.2.2與粉塵雲直接接觸的裝置或裝置(如光源、加熱器等),其表面允許溫度必須低於相應粉塵層的最低著火溫度。

5.2.3存在可燃性或爆炸性粉塵的場所、裝置和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5.2.3.1工藝裝置的軸承應防塵密封;如有過熱可能,必須安裝能連續監測軸承溫度的探測器。

5.2.3.2不宜使用皮帶傳動;如果使用皮帶傳動,必須安裝速差感測器和自動防滑保護裝置;當發生滑動摩擦時,保護裝置應能確保自動停機。

防火安全管理制度4

為了確保公寓樓學生的生命、財產的安全,在用電、防火、安全疏散管理上強制執行以下制度:

1、建立以生活指導為責任人的管理模式。

生活指導負責按時送電、關電;檢查防火設施;確保消防措施和安全疏散的措施的落實。

2、用電管理必須做到:

⑴上午7:00—11:30切斷各宿舍插座照明電源;

⑵熄燈時間後切斷各宿舍插座、照明電源,但必須開亮樓梯口和走廊照明燈;

⑶每天檢查宿舍內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到宿舍內不得設定臨時插座、接線板。小型檯燈要安全、可靠。寢室內不得使用電水壺、熱得快、電吹風、充電照明燈等電器。

3、防火和安全疏散措施:

⑴每樓層的走廊口設定兩組,每組兩隻1211滅火器。要教育學生會用滅火器,愛護滅火器,不能拿生命當玩戲;

⑵各樓梯間不得設定影響疏散的裝置;

⑶防火門應每時處於常閉狀態;

⑷學生在公寓樓的這段時間內,所有的大門不得上鎖。

⑸要確保應急照明燈使用正常,疏散指示標誌設在門的頂部、疏散走道和轉角處距地面一米以下的牆上。發現損壞,立即整改。

⑹夜間、大門口和四樓樓梯口必須有導護老師值班,不得離崗,隨時應急突發事件。

4、獎懲制度:

若全學年安全合格,對工作負責,熱愛學生,管理到位的生活指導及其它工作人員每學年發給安全獎。若在各次檢查中發現不執行制度,並且不及時整改的當月扣除部分工資。一旦發生安全事故,要追究責任人的責任,並給予相應的處理和經濟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