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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司法局輔警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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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制度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制度是各種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區司法局輔警管理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區司法局輔警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我局輔警的管理,保障我局作為聘用單位和輔警的合法權益,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依照《勞動合同法》,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單位對輔警實行合同制管理,所有輔警都必須與單位簽訂聘用合同。

第三條 輔警享有《勞動法》規定的休息休假、工資福利、職業培訓、勞動安全等權利。

第四條 輔警聘用應本著精簡原則,按需聘用,擇才錄用

第五條 輔警招聘由用人股室、各基層司法所提出申請,報人事教育股及分管領導稽核,由人事教育股進行統一招聘。

第六條 新輔警入職前,需進行入職體檢、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由村委(社群)出具個人現實表現情況,經黨組會討論通過後,方可簽訂聘用合同。

第七條 新輔警入職,需在局機關跟班學習15天,主要了解單位情況,學習崗位業務知識等。

第八條 輔警應遵守規章制度和工作紀律,履行用工合同的職責和義務,遵守保密法規,愛崗敬業,不斷提高工作能力和業務水平。

第九條 試用期滿或合同期滿的輔警,經測評考核,評定為優秀和稱職的,按期轉正或續簽合同;評定為基本稱職的,延期轉正或續簽合同,延期考核仍未達到優秀或稱職的,終止試用或終止合同;評定為不稱職的,終止試用或終止合同。

第十條 輔警工資由財務室造冊,按規定發放。輔警享有相應的社會保險和工會待遇。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考核不合格,合同存續期間被證明工作能力不足,且培訓學習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輔警辭職、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提前一個月向單位提出申請。在離開單位前,必須履行工作交接手續,交還單位的一切財物、檔案及業務資料等,辦理好離職手續,方可離開。輔警未交接工作而自行離職的,給單位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交由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本單位實習生參照本制度管理,根據實際情況可簡化入職手續。

第十四條 本制度由本單位人事教育股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