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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管理制度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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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制度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制度是指在特定社會範圍內統一的、調節人與人之間社會關係的一系列習慣、道德、法律(包括憲法和各種具體法規)、戒律、規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條例)等的總和它由社會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國家規定的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三個部分構成。那麼你真正懂得怎麼制定制度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合作社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合作社管理制度9篇

合作社管理制度1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合作社財務管理工作要按照“民辦、民管、民受益”原則,堅持自主經營、自我服務、民主管理辦社方針,真實、完整提供會計資訊,加強經濟核算,提高經營效益,增加社員收入。

第三條 合作社填制會計憑證、登計會計賬簿、管理會計檔案等要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 合作社會計核算辦法參照《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 合作社是股份合作的經濟組織,依法獨立享有經濟、社會活動的自主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準侵佔、平調、截留和私分合作社的財產。

第六條 合作社的財務工作要接受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定期向主管部門報送財務和會計報表。

第二章 資產管理

第七條 合作社的資產按流動性分為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八條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過1年的一個營業週期內變現或耗用的資產,主要包括現金、銀行存款、短期投資、應收及預付款項等。

第九條 合作社在銀行開設現金結算戶應嚴格執行國家《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用於日常零星支付和備用的庫存現金不準超過規定限額。

第十條 合作社建立現金日記賬和銀行日記賬,按照業務發生順序逐日逐筆登記,準確及時反映現金的收付、提存和結餘情況,做到賬款相符。

第十一條 固定資產,是指合作社使用期限超過1年的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裝置、器具、工具等。

第十二條 合作社採用年限平均法進行固定資產折舊。

第十三條 合作社建立固定資產登記、保管和使用制度,對固定資產的存量及增減變動情況及時、準確、如實登記,建立固定資產明細賬,定期清查盤點,做到帳物相符。

第十四條 合作社接受捐贈、補助的資產列入資本公積金

第十五條 合作社固定資產需要處置時,原值在1萬元以下由理事會決定,1萬元(含1萬元)以上由社員大會審議決定。

第十六條 合作社不得以任何形式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經濟擔保。

第三章 財會人員

第十七條 合作社按照帳、錢、物相互獨立分管原則,配置專職會計員、出納員和財產物資保管員,凡涉及款項和財物收付、結算及登記的任何一項工作,由兩人或兩人以上分工辦理。

第十八條 合作社會計核算以權責發生製為基礎,採用借貸記帳法。會計年度自公曆1月1日至1 2月3 1日止。

第十九條 財務負責人具體領導合作社的財務工作,負責制訂各項內部財務制度、編制財務收支計劃和財務支出的限額審批。

第二十條 會計員負責按規定設定賬簿,開設賬戶,實行總分類和明細核算。正確運用會計科目,真實編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按期編制會計報表。做好參謀作用,並依法實行會計監督。

第二十一條 出納員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現金收付和銀行結算業務,設定現金日記賬和銀行日記賬,做到序時登記,日清月結;不得“白條”抵庫現金,不得挪用和坐支現金,嚴格控制簽發空白支票。

第二十二條 財產物資保管員負責合作社固定資產日常核算,根據會計憑證登記固定資產帳卡,定期進行盤點核對,做到賬、卡、物相符。

第二十三條 合作社財會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辦理交接手續,編制交接清單,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簽字蓋章後存檔。在未辦清交接手續以前,財會人員不得離職。

第四章 財務收支

第二十四條 合作社開展生產經營,依法取得營業收入時,要手續完備,使用統一的收款憑證和必要的內部憑證,並及時入帳。

第二十五條 合作社開展生產經營,需要支付費用時,必須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

第二十六條 合作社財務支出執行“一支筆審批”原則,實行分檔逐級稽核,限額授權,由合作社財務負責人審批。

第二十七條 生產經營性開支。金額在20xx元以下(不含的,由合作社財務負責人審批;金額在20xx元以上10000元以下(不含100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會集體研究決定後,由合作社財務負責人審批;金額在l0000元以上的,由社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後,由合作社財務負責人審批。

第二十八條 非生產經營性開支。凡金額在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由合作社財務負責人審批;金額在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不含100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會集體研究決定後,由合作社財務負責人審批;金額在10000元以上的,由社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後,由合作社財務負責人審批。

第二十九條 合作社財務支出按下列程式進行:

1、經辦人出具合法的開支原始憑證,並註明事由、時間、經辦人和證明人姓名。

2、出納員和會計員稽核原始憑證的真實性、規範性和合法性。

3、合作社財務負責人根據審批許可權負責審批。超出審批許可權的,應簽署審查意見後,由合作社理。事會集體研究決定或社員代表會議通過。

4、對不規範且金額大於300元的支出原始憑證,必須到稅務部稽核辦理補稅手續,

方可審批、支付。

第五章 民主理財

第三十條 合作社建立民主理財制度,保證社員對合作社財務的知情權、決策權和監督權。

第三十一條 合作社年初財務收支計劃和重大財務事項必須通過社員會議的形式,徵得社員同意並記錄在案。

第三十二條 合作社社員對財務有下列民主管理的權利:

(一)有權對所公佈的財務帳目提出質疑;

(二)有權委託監事會查閱稽核有關財務帳目;

(三)有權要求有關當事人對有關問題進行解釋或解答;

(四)有權逐級反映財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監督權:

(一)有權對財務收支情況檢查和監督;

(二)有權代表社員查閱稽核有關帳目,反映有關財務問題;

(三)有權對財務管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處理建議;

(四)有權向上一級部門反映有關財務管理中的問題。

第六章 利潤分配

第三十四條 利潤,是指合作社在一個會計年度期間的經營成果,包括營業利潤、利潤總額和淨利潤。

(一)營業利潤,是指主營業務收入減去主營業務成本和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加上其他業務利潤,減去營業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後的金額。

(二)利潤總額,是指營業利潤加上投資收益,減去發生的投資損失和計提的投資減值準備金的淨額。

(三)淨利潤,是指利潤總額減去所得稅後的餘額。

第三十五條 合作社按月計算利潤。

第三十六條 合作社當年實現的淨利潤按以下順序分配:

(一)按10%比例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

(二)剩餘部分:

(1)60%按成員及有關方面與本社產品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2)其餘40%按社員投資股和身份股及量化後的公積金份額和其它屬於量化給社員的份額分紅。

第三十七條 合作社聘用職員計劃及其工資標準,需經理事會批准,所付工資計入服務成本。

第三十八條 對社員和職員的物質獎勵,其金額計入服務成本。

第三十九條 合作社如有虧損,以公積金、股金依次彌補;因補彌虧損所減小的資金,社員大會應酌情規定恢復補充的辦法和期限。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制度由合作社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十一條 本制度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有關規定相牴觸時,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制度自合作社章程通過之日起實施。

合作社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本合作社活動行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合作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合作社由___人發起,於_______年_____月___日召開設立大會成立。

本合作名稱:____________ ,註冊資金_________元。

本合作社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三條本合作社按照“民辦、民管、民受益”的原則,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實行自主經營,民主管理,盈餘返還。成員地位平等,加入自願,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第四條本合作社業務範圍:為成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購買,農產品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生產經營相關的技術、資訊服務。

第五條本合作社由成員共同出資。具體出資方式為:貨幣,實物、智慧財產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成員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或由法定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成員不能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和設定擔保的財產作價出資。

本合作社存續期間由公共積累形成的財產,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所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

本合作社成員以其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合作社承擔責任。

第六條本合作社以自身全部資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經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本合作社可以獨資興辦或者與其他企業合資興辦與本合作社業務內容相關的加工、流通等經濟實體;可以接受與本合作社業務有關的單位委託,辦理代購代銷等中介服務;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或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組織實施有關農業專案建設;可以按決定的數額和方式參加社會公益捐贈,辦理成員的文化、福利等事業。

第八條本合作社在高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協調和監督下,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章成員

第九條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和從事與本合作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承認並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加入手續,可申請成為本合作社成員。本合作社成員以農民為主(農戶佔社員總數的80%以上)。

第十條加入本合作社須履行以下程式:

(一)提交書面申請,承諾遵守章程規定的各項義務,承諾按章程規定出資;

(二)經本合作社成員大會(或理事會)稽核並討論通過。

第十一條本合作社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成員(代表)大會,並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章程規定對本社實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合作社提供的各項服務和各種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餘;

(四)查閱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五)對本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六)自由提出退出申請,依照本章程規定退出本合作社。

第十二條本合作社實行一人(戶)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出資額較多或者與本合作社業務交易量(額)較大的成員,在本合作社重大財產處置、投資興辦經濟實體、對外擔保等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決策方面,可以享有票附加表決權。附加表決權的總票數最多不超過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的20%。享有附加表決權的成員及其享有的附加表決權數,應當在每次成員大會召開時告知出席會議的成員。

第十三條本合作社成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約定向本社出資;

(三)確保產品與本社進行交易,交易量不低於_____%;

(四)積極參加本合作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合作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合作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產品生產,履行與本合作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五)維護本合作社利益,愛護各種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合作社成員共有財產;

(六)不從事損害本合作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七)不得以其對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員所擁有的債權抵消入社出資;不得以已繳納的入社資金抵消其對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員的債務;

(八)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承擔個人相應的經濟責任。

第十四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主動宣告退出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五)被本合作社除名的。

第十五條成員主動宣告退出的,須在財務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長或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其中,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退社,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成員資格自財務年度結束時終止。

成員退出後,其出資額和量化為該成員所有的公積金形成的財產份額於該財務年度決算後二個月內退還。如本合作社經營虧損,扣除其應分擔的虧損金額;如經營盈餘,則按照本章程規定返還其相應的盈餘所得。退出成員應按出資比例承擔其資格終止前本合作社虧損及債務。成員退出並終止成員資格時,與本合作社已訂立的業務合同是否繼續履行依照退出時與本合作社的約定確定。

第十六條成員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可以在_________個月內提出繼承申請,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後辦理加入手續,繼承成員資格。否則,按照第十五條的規定辦理退出手續。

第十七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合作社章程、不執行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合作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本合作社對被除名成員,退還其出資及公積金,結清其應承擔的債務,返還其相應的盈餘所得。

第三章組織機構

第十八條本合作社的機構由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構成。

第十九條成員大會由全體成員組成,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權力機構。本合作社成員達到150人以上時,每_____名成員中選舉產生一名成員代表組成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可以履行成員大會職權。成員代表任期___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條成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三)決議成員增加或者減少出資及標準;

(四)審議批准本合作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經營計劃;

(五)審議批准本合作社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年度盈餘分配方案和虧損彌補方案;

(七)審議批准本合作社理事會的年度業務報告;

(八)決定本合作社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九)對本合作社的合併、分立、解散、清算作出決議;

(十)決定聘任本合作社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人數、資格、任期;

(十一)決定本合作社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本合作社每年召開次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集。召開成員(代表)大會,理事長(會)須提前十五日向成員(代表)通報會議內容。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___日內召開臨時成員(代表)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員(代表)提出;

(二)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議;

(三)理事會認為必要的。

理事會不能履行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前款規定職責的,監事會可以在_________日內召集並主持臨時成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三條成員(代表)大會須有本合作社成員(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託其他成員代理。一名成員最多隻能代理二名成員表決。

成員(代表)大會做出決議,須經本合作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合作社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成員出資標準,合併、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成員代表大會的代表以其受成員書面委託的表決權數,在代表大會上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是本合作社的執行機構,對成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由_________名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_________人。理事長和理事會成員任期_________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代表)大會並報告工作,執行成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制訂本合作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代表)大會審議;

(三)制定本合作社年度財務預決算、盈餘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成員(代表)大會審議;

(四)決定成員加入、退出、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五)組織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六)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經營管理負責人和財務會計負責人;

(七)管理本合作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合作社的財產安全;

(八)接受、答覆、處理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九)履行成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六條理事會實行充分協商一致原則,理事會成員各享有一票表決權,重大事項集體討論,並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理事會會議邀請監事長、經營管理負責人和_________名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

第二十七條理事長為本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成員(代表)大會,召集並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簽署本合作社成員出資證明;

(三)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經營管理負責人和財務會計負責人聘書;

(四)組織實施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五)代表本合作社簽訂協議、合同和契約等。

第二十八條監事會是本合作社的監察機構,代表全體成員監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監事會由_________名監事組成,任期_________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由全體監事半數以上同意選舉產生,任期_________年,可連選連任。

卸任理事須待下一任期結束後方能當選監事。

監事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九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成員(代表)大會決議和本合作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合作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合作社財務稽核工作;

(三)監督理事和經營管理負責人履行職責情況,發現侵害本合作社利益行為時,有權要求理事會予以糾正,對造成本合作社重大經濟損失的,提請理事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按照本章程的規定,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賠償責任;

(四)向成員(代表)大會做年度監察報告;

(五)向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代表)大會;

(七)代表本合作社負責記錄理事與本合作社發生業務交易時的業務交易量(額)情況;

(八)履行成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條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會議決議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理事會須在接到通知後_________日內作出答覆。

第三十一條本合作社監事會成員各享有一票表決權。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出席方能召開。重大事項的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意方能生效。監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

第三十二條本合作社經營管理負責人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對理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合作社的經營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本合作社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本合作社的經營管理制度;

(四)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其他經營管理人員和財務負責人;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

(六)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本合作社理事可以兼任經營管理負責人。

第三十三條本合作社現任理事長、理事以及理事長和理事的直系親屬、經營管理負責人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四條本合作社理事、監事和經營管理負責人,須遵循以下準則:

(一)不得侵佔、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不得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合作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不得將他人與本社交易的佣金據為已有;

(四)不得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

(五)不得從事損害本社利益的其它活動;

第三十五條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如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害成員合法權益的,本合作社成員有權向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舉報。

第四章財務和盈餘返還

第三十六條本合作社是經濟核算主體,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經營自主,盈虧自負,有權拒絕任何單位與個人平調、挪用本合作社資產的要求。

第三十七條本合作社財務年度為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合作社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實行每月_________日(或每季度第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財務定期公開制度。

本合作社財會人員實行持證上崗,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合作社的財會人員。

第三十八條本合作社依據成員名冊,為每個成員設立個人財產賬戶,用於分類記載本章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成員出資和應當量化為成員名下的個人財產份額。

成員與本合作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行實名專戶記賬,作為按交易量(額)進行盈餘二次返還分配的依據。

第三十九條財務年度終了時,由理事會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本合作社財務年度盈餘分配方案以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等其他財務會計報告,經監事會稽核同意後,於成員(代表)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於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並接受成員的質詢。

第四十條本合作社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一)成員出資;

(二)本合作社每個財務年度從盈餘中提取的公積金、公益金、風險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金融機構貸款;

(五)國家扶持補助資金;

(六)社會捐贈款;

(七)其他資金。

第四十一條經理事會稽核,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成員出資可以轉讓給本合作社其他成員,但不得轉讓給非本合作社人員。

第四十二條為實現本合作社及全體成員的發展目標需要增加出資時,經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每個成員須按照成員(代表)大會決議的方式和金額補充資金。

第四十三條根據成員(代表)大會決議,本合作社從當年盈餘中提取百分之_________的公積金,用於擴大再生產、彌補虧損或者轉為成員出資。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出資的份額或者成員與本合作社業務交易量(額)的份額,依比例折股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記入成員個人賬戶。

第四十四條根據成員(代表)大會決議,本合作社從當年盈餘中提取百分之_________的公益金,用於成員的技術培訓、合作知識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業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濟。其中,用於成員技術培訓與合作知識教育的比例不少於百分之_________。

第四十五條根據成員(代表)大會決議,本合作社從當年盈餘中提取百分之_________的風險金,用於彌補成員生產經營中遭遇的自然風險和市場風險。

第四十六條本合作社對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資金和其他社會捐贈,均按接受時的現值記入會計科目,作為本合作社的共有資金(產),按照規定用途用於本合作社的發展。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餘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接受的社會捐贈,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四十七條本合作社獨資或者與外單位聯合興辦的經濟實體,實行獨立核算。本合作社作為產權單位行使監督權,享有收益權和承擔責任。所獲收益按照本合作社分配辦法進行分配。

第四十九條本合作社嚴格按照有關財務會計制度核定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過程中的成本費用。費用開支範圍主要包括:

(一)日常辦公費用;

(二)生產經營事業所發生的經營性支出;

(三)科研、諮詢、培訓、技術推廣和服務以及質量認證、產地認證、商標註冊和宣傳教育等支出;

(四)理事、監事的誤工補助以及經營管理負責人、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的工資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

(五)成員的文化、福利事業支出和特別困難成員的補助;

(六)成員和職工的物質獎勵;

(七)其他符合財務制度規定的支出。

第五十條扣除當年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成本,提取公積金、公益金和風險金後的可分配盈餘,經成員(代表)大會決議,按成員與本合作社業務交易量(額)的比例分配。

第五十一條本合作社如有虧損,經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可用公積金、風險金彌補,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後年度盈餘彌補或者採取減少資本金總額的辦法彌補。

本合作社的債務由成員按出資比例分擔。

第五十二條監事會負責本合作社的日常財務審計監督。根據成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的決定、監事會的要求,本合作社委託_________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審計機構對本合作社財務進行年度審計和專項、換屆審計。

第五十三條本合作社根據_________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定期向其上報有關財務、會計和統計報表。

第五章變更解散清算終止

第五十四條本合作社登記事項發生變更,即向________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在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依法需要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手續的,同時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手續。

第五十五條本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代表)大會決定,報登記機關核准後予以解散:

(一)因成員退出,本合作社成員人數少於五人;

(二)本合作社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後不再繼續生產經營;

(三)本合作社分立或者與其他同類農民專業合作社合併後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作社無法繼續經營;

(五)本合作社宣告破產;

(六)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七)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被撤銷。

第五十六條本合作社決定解散時,由成員(代表)大會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選出_________人組成清算小組,對本合作社的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並制定清償方案報成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和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如果在規定期間內合作社成員和債權人均已接到通知,免除清算組的公告義務。本合作社共有資產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員工資報酬及社會保險費用;

(二)所欠稅款;

(三)所欠債務;

(四)歸還成員入資;

(五)按成員(代表)大會決議分配剩餘財產。

本合作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在解散、破產清算時,不作為可分配剩餘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法律規定執行。

第五十七條本合作社清算完畢後,於_________日內向成員公佈清算情況、辦理相關手續。並向原登記機關申請登出,並報農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八條本章程由成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成員(代表)在章程上簽字後生效。

第五十九條修改本章程,須經理事會或者半數以上成員(代表)提出,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實施。

第六十條本章程內容與法律法規不一致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六十一條本章程由本合作社理事會負責解釋。

合作社管理制度3

一、農機駕駛、操作人員必須接受農機監理部門的安全管理。

二、新購農業機械,必須及時到監理部門辦理入戶手續。

三、未按規定參加檢審或檢審不合格的農業機械及駕駛操作人員,不準使用或駕駛、操作機械。

四、農業機械投入作業前,應進行檢查、保養、緊固、除錯,達到良好技術狀態,不準駕駛、操作安全裝置不全或機件失靈的農業機械。

五、不準把農業機械交給無證人員駕駛、操作,嚴禁年老體弱、不滿十六週歲的人員駕駛、操作農業機械。

六、不準酒後駕駛、操作農業機械。

七、嚴禁隨意改裝農業機械或改變農業機械結構。

八、拖拉機通過村鎮要低速慢行,要防止行人和兒童追車、扒車。

九、拖拉機上道路行駛時,不準超速和違章載人,必須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有關規定。

十、農業機械在進行田間作業或其它作業時,必須遵守相關安全規定,切實加強防護措施。

合作社管理制度4

1、本組織的經費均由理事會統一管理,具體由理事長、祕書長、財務理事長負責統籌,養殖企業財務會計制度。

2、需用資金時,無論數目大小,必須向理事會申請,由理事長、祕書長、財務理事長審批。

3、財務人員要認真稽核各項財務收支憑證,對不符合財務制度規定的款項有權拒絕受理,任何人不得刁難和阻礙。

4、單位所需的辦公用品,由辦公室申請,理事長審批後購置。

5、報銷發票,必須由經辦人簽字、理事長簽字後,會計方可辦理相關手續,否則嚴格追究財務人員的責任。

6、客戶來本組織辦理業務,確需就餐的應經理事長批准,具體業務科室人員方可安排就餐。

7、對上級批准的專案經費,要按照專項資金管理要求,做到專款專用,任何人不得挪用、借用。

8、祕書長和財務理事長要定期核對賬目,定期向理事會彙報。賬目要具體、清楚,各項經費開支要註明去向、負責人和日期。

9、為使賬目明確,監事長要定期組織監事會人員查帳。

10、每年初,財務理事長應根據上年開支情況和本年度活動計劃,作好經費開支預算,報理事會審批。

11、本制度其它未盡事宜,嚴格按照本組織章程有關規定執行。

合作社管理制度5

合作社議事規則制度

一、合作社由全體成員(代表)組成,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2、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監事會成員;

3、決定社員出資標準及增加或者減少出資;

4、審議本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經營計劃;

5、審議批准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6、審議批准年度盈餘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7、審議批准理事會、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交的年度業務報告;

8、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9、對合並、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作出決議;

10、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和任期;

11、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於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12、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二、召開成員大會,出席人數應當達到社員(代表)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社員(代表)大會選舉或者作出決議,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併、分立、解散的決議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章程對錶決權數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社員(代表)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決權。出資額或者與本社交易量(額)較大的社員按照章程規定,可以享有附加表決權。本社的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不得超過本社社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決權的社員及其享有的附加表決權數,應當在每次成員大會召開時告知出席會議的社員。

四、社員(代表)大會的召集由章程規定,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例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代表)大會: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議;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社員(代表)大會應當將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社員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六、本社社員超過一百五十人時,可以按照章程規定設立社員代表大會。社員代表大會按照章程規定可以行使成員大會的部分(或者全部職權)。

理事會工作制度

一、理事會是合作社的執行機構,對社員(代表)大會負責。

二、理事會由5—7名理事組成,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1名,理事3—5名。理事會成員由社員(代表)大會從本社社員中選舉產生,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職責

1、組織召開社員(代表)大會並報告工作,執行社員(代表)大會決議;

2、制訂本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社員(代表)大會審議;

3、制定年度財務預決算、盈餘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社員(代表)大會審議;

4、組織開展社員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5、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

6、接受、答覆、處理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7、決定社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8、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

9、履行社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四、理事會表決制度

理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項集體討論,並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理事會所議事項要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理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應記入會議記錄並簽名。執行監事(或者監事長)和經理列席理事會會議,理事會會議可以邀請3至5名社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

五、理事會接到監事會質詢或建議的書面通知後,必須在7個工作日內做出答覆。

六、本社理事長為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其主要職責:

1、召集並主持理事會會議,按章程主持社員(代表)大會;

2、簽署本社社員出資證明;

3、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聘書;

4、組織實施社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5、代表本社簽訂合同等;

6、履行社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監事會工作制度

一、監事會(執行監事)是合作社的監督機構,代表全體社員監督合作社的財務和業務執行情況。

二、監事會由3人組成(或設1名執行監事),設監事長1人。監事會成員(執行監事)由社員(代表)大會在本社社員中選舉產生,每屆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合作社理事長、理事、經理和財務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三、監事會(執行監事)職責。

1、監督理事會對社員(代表)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2、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稽核監察工作;

3、監督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成員和經理履行職責情況;

4、向社員(代表)大會提出年度監察報告;

5、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6、提議召開臨時社員(代表)大會;

7、代表本社負責記錄理事與本社發生業務交易時的業務交易量(額)情況;

8、履行社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四、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監事長因故不能召集會議時,可以委託其他監事召集。

五、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出席方能召開。重大事項的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意方能生效。

六、監事會所議事項要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監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也要記入會議記錄並簽名。

議事規則制度

一、本社按照“成員(代表)大會決策、理事會執行、監事會監督、成員團結合作”的民主管理機制執行。

二、成員(代表)大會按照章程規定召集和主持召開,其選舉、決議、表決必須在充分醞釀討論的基礎上,根據其內容,按照充分發揚民主的原則,採取舉手通過、舉手表決、票選票決方式民主進行。

三、理事會實行集體領導,分工負責,民主集中制;理事會由理事長主持在其職權範圍內研究決定事務,制訂提請成員(代表)審議事項的方案;決定事務需表決的一律採取票決方式進行。

四、監事會由監事長主持(執行監事負責本社的監督),按照章程規定的職責,研究制訂對理事會及其成員、經營管理人員、合作社成員進行監督檢查的辦法和方案,提出質詢建議內容、方式和答覆要求。監事會(執行監事)書面提出質疑問題的同時,有權書面通知停止所質疑物件的此類行為,當答覆通過後方才解除;質疑物件答覆解釋說明不清,或者拒不整改的,根據質疑問題的大小和質疑物件的不同,通過提請理事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表決解決。

五、根據全社社員居住分佈狀況和生產狀況,實行每個理事、監事、社員代表分工聯絡社員制度,進行社情員意上傳下達,開展生產經營指導服務,確保資訊暢通,運作有序。

社員管理聯絡制度

一、入社管理

1、入社條件和程式。凡是從事與本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公民,以及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符合理事會規定的入社條件,自願加入本社,承認並遵守本社章程和管理制度,即可書面向本社提出申請,填寫《入社申請書》,經本社理事會討論通過後,在社員花名冊上登記,頒發社員證,即成為本社社員。

2、社員比例規定。本社社員中,農民必須佔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成員總數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個團體成員;成員總數超過二十人的,團體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五。

二、社員義務

1、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社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2、按照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3、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4、維護本社利益,愛護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社員共有財產;

5、不從事損害本社社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6、不得以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社員所擁有的債權,抵消已認購或已認購但尚未繳清的出資額;不得以已繳納的出資額,抵消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社員的債務;

7、承擔本社的虧損;

8、社員共同議決的其他義務。

三、社員退社、死亡、除名管理

1、社員要求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團體社員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前向理事會提出書面宣告,填寫《社退社申請書》,方可辦理退社手續。退社社員的社員資格於該會計年度結束時終止,在本會計年度決算後一個月內,辦理退社財務結算。如本社經營盈餘,按照本社規定退還記載在該社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並返還其相應的盈餘所得;如經營虧損,扣除其應分攤的虧損金額。社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業務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2、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1)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2)給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3)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本社對被除名成員,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結清其應承擔的債務,返還其相應的盈餘所得。因第(2)項被除名的,須對本社給予相應賠償。

3、社員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規定的條件的,在一個月內提出入社申請,填寫《入社申請書》,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後辦理入社手續,並承繼被繼承人與本社的債權債務。否則,按照退社處理。

4、合作社要對退社、死亡、除名成員的《社員證》及時收回,按規定登出社員資格。

四、社員聯絡制度

根據全社社員居住分佈狀況和生產經營狀況,實行每個理事、監事(或者社員代表)分工聯絡社員制度,進行社情員意上傳下達,開展生產經營指導服務,確保資訊暢通,運作有序。

生產銷售管理制度

一、統一生產計劃

合作社根據市場需求和本社產品實際,統一制訂年度生產計劃和各個階段生產計劃,由社員(或者生產場、加工廠)按生產計劃落實生產,與合作社簽訂生產合同,計劃合同做到“八定”。即定定面積產量、質量規格、定農資農械需求、定技術服務、定安全生產責任、定產品交售辦法、定加工要求、定管理人員工資報酬獎懲。

二、統一供應農資

合作社根據生產需要和技術要求,統一組織為社員(或者生產場、加工廠)採購、供應生產資料和裝置。實行規模採購,努力減少社員的生產成本。合作社統一採購供應的農資必須保證質量,適合本社各種生產和質量安全技術標準。否則,造成的損失由負責採購的當事人賠償。

三、統一技術標準

合作社按照質量安全要求,統一組織制訂、實施生產技術規程,按產品質量標準組織生產,逐步建立產品質量追溯、檢測監督等制度。

四、統一產品認證

合作社統一認證認定無公害基地、無公害農產品、有機產品及地方名牌、著名商標等,提升產品品牌和檔次。

五、統一指導服務

合作社實行管理人員(或者社員代表)分生產區域、分產業產品品種負責制,統一對社員(或者生產場、加工廠)進行產前、產中、產後的指導服務和管理。合作社對管理人員的報酬或補助按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發放。因指導服務不到位,造成損失的由負責人負責賠償。

六、統一加工銷售

1、合作社統一生產加工,統一商標品牌,統一包裝銷售。積極開拓市場,擴大銷售網路,尋求定向加工,努力降低銷售費用,提高產品的附加值。

2、在合作社收購社員產品環節上,要嚴格執行合同規定的收購質量、價格、數量,對待社員要公平公正,不厚此薄彼;社員要維護本社形象和利益,要履約守信,不貪小利;社員要聽從統一指揮,服從統一排程,保證在規定時間內,保質保量的交售產品,使產品能及時加工、包裝、調運,進入市場。

3、在產品交售加工期,合作社要確保資訊暢通,按市場行情,隨時公佈交售產品的品種、質量、價格以及交售辦法和要求,使社員及時組織採收、整理、分級、包裝,使產品適時進入市場。合作社要確定專人,定期對收購、儲存、調運的產品以及待交售的產品,分社員、分生產場,分產品種類、分質量規格,分客戶、分市場建立臺賬,做好統計分析,以指導、排程好加工、儲存和銷售。

資產財務管理制度

一、管理機構

理事會負責本社資產財務管理的全面工作。監事會負責本社的財務資產監督和內部審計工作。會計負責建立總賬和明細分類賬,作好財務收支、成本費用核算、會計報表編制和會計檔案管理工作。出納負責建立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以及合作社資金收支、賬款劃轉和支取。

二、管理內容

合作社資產財務管理包括流動資產、農業資產、對外投資、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等管理。合作社資金管理包括成員出資、每個會計年度從盈餘中提取的公積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餘、國家扶持補助資金、他人捐贈款和其他資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財產。

三、資產管理

本社的資產實行內部牽制制度管理和臺賬登記責任管理。在資產的購置、驗收、保管、使用、處置等環節上,實行“五分開”,即購置計劃與審批、審批與採購、採購與驗收保管、保管與使用審批、處置與審批相互分開,相互牽制、相互監督。建立資產臺賬登記責任制度,確定專門理事對資產的購置、驗收和保管、使用進行登記,建立臺賬,落實責任。凡造成資產損失或者浪費,又不能補救的,其直接和間接損失由責任人賠償。財務部要根據本社實際,分門別類的確定易耗品使用期限和週期以及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和比例,以實事求是的原則確定資產折舊。財務部定期對實物資產進行賬賬、賬卡、賬實清查,向理事會呈報實物資產清查報告,提出實物資產管理問題解決方案。加強對本社商標、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無形資產的管理,防止無形資產流失。

四、財務賬款管理

本社現金、各種存款、賬目、支票和印鑑要按規定妥善管理。支票和印鑑不得由同一人保管,賬目保管要安全完整,不得缺失。凡因保管現金、存款和賬目造成損失的由當事人負責賠償。本社銀行帳號、賬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不得將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義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本社應收及暫付款項應當由當事人負責及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掛帳;在規定時間內未收回的應收及暫付款項,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由當事人負責賠償。

五、財務審批管理

本社財務支出由理事長負責審批。財務管理堅持“增收節支、勤儉節約”的原則,各項支出必須用於合作社的生產、經營、服務活動以及日常管理等相關事項。在_______元以內費用開支,由理事長直接審批;在_______元以上費用開支,經理事會集體稽核後,由理事長審批;在_______元以上的開支和投資(或者理事長向合作社出資額度以上的費用開支和理事長向合作社出資額度2倍以上重大專案建設投資),由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由理事長例行審批手續。財務人員辦理各項支出,原始憑證(支出計劃審批、發票、驗收、入庫等憑證)必須齊全,憑證必須有經辦人、稽核人、審批人簽字方可入賬。經集體稽核通過的,需有會議記錄或形成的決議作為依據入賬。監事會在每月財務軋賬前對財務支出專案進行稽核,對未按規定支出的,提出質詢,責令整改糾正,甚至責令由責任人賠償。

六、財務公開辦法

本社實行“財務公開、民主監督”。每月將財務收支情況張榜公佈於辦公地點;每年向社員(代表)大會彙報上年度財務決算情況、盈餘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財務預算方案。財務人員必須熱情接待社員提出的與其有關的財務查詢。

七、購銷價格管理

本社購銷產品、生產資料的價格確定的確定及變更要經理事會通過,做到公開、公正、公平,實行透明化管理。購銷價格確定後,要將購銷價目表(如果有變化,原因要註明)張貼在辦公地點明顯位置,便於社員瞭解。

八、社員賬戶管理

本社建立社員賬戶,由財務人員詳細記載社員的出資額、應享有的公積金份額以及社員與合作社的交易量(額)。社員與非社員要分開核算。國家財政扶持補助、其它捐贈的資金和財產,不得分配給成員,不得記入成員賬戶,僅作盈餘分配依據之一,成員退社後不再享有。

社員盈餘分配製度

一、分配物件。參加盈餘分配的人員為持有本社《社員證》的社員。

二、分配核算。合作社在進行年終盈餘分配工作以前,財務人員要做好財物清查,準確核算全年的收入、成本、費用和盈餘,清理資產和債權、債務。財務核算結束後,向理事會提交盈餘分配方案。

三、盈餘分配順序和辦法。合作社的盈餘按照下列順序進行分配:1、提取盈餘公積金。按照章程或成員大會決議規定的比例提取,用於彌補虧損、擴大生產經營或者轉為成員出資。若累計有虧損,首先彌補虧損,抵虧後的公積金餘額再用於擴大生產經營或者轉為成員出資。2、向社員分配盈餘。合作社的盈餘經過上述分配後的餘額,按照交易量(額)向社員返還,分配比例不低於可分配盈餘的60%;按照出資額、成員應享有公積金份額和國家財政扶持資金及接受捐贈確定為社員的份額向社員進行分配,分配比例不超過可分配盈餘的40%。入社不滿一年的社員,根據社員實際出資和入社時間,按時間段按比例進行分配。

四、審批程式。理事會接到合作社財務部提交的盈餘分配方案後,組織召開有監事會成員、管理人員、社員代表參加的理事會擴大會,聽取意見,進一步完善方案,經理事會稽核後,提請社員(代表)大會審議批准後方可執行。

五、記載登記。按交易量(額)比例分配盈餘金額及平均量化到社員的資金份額要記載到《社員證》中。

專案投資管理制度

一、專案投資範圍

本制度所指的專案投資是指與本社生產經營有關專案的內部投資。

二、投資專案的立項

理事會接受投資專案建議後,確定專人組成專案論證小組進行實地考察和調查研究,提出專案是否建設建議。論證小組認為專案可行的,編制可行性報告及實施方案,按程式及許可權稽核和審批。理事會對報送的投資專案可行性報告經稽核後認為可行的,應儘快給予稽核並按程式提交有關會議審定。專案可行性論證內容包括:市場狀況分析、投資額度、投資資金籌措、投資回報率、投資風險、投資佔用時間、政策優惠條件、收益分配等。

三、投資專案審批和實施

凡超過理事長個人在本社股金額度2倍以上的投資屬於重大投資。本社的重大投資專案由理事會稽核,社員(代表)大會批准,理事會組織實施。一般投資由監事會稽核,理事會審批,組建專案部實施。

四、專案投資資金的籌措管理

1、投資專案資金籌措以實現本社最廣泛的社員及其最大限度的收益為原則,來確定資金籌措渠道和範圍。

2、在國家部分投資,合作社有能力配套投資專案建設情況下,不得動員社員再入股投資和貸款投資。

3、專案投資優先本社社員在規定時間內入股投資。部分社員不願入股投資的,其它社員個人入股投資最高不得超過總投資的20%,理事長個人入股投資最高不得超過總投資的30%,團體社員入股投資最高不得超過總投資的`40%。

4、專案投資額度在社員入社出資總額30%以內的,合作社經理事會決定,可以直接利用貸款投資。使用政府貼息貸款和農業擔保公司擔保貸款的專案投資,理事會審批投資許可權額度可提高到社員在合作社入股出資總額的80%。

5、採用合作社貸款投資專案的額度最高不得超過社員入社總出資額的80%,並要經過社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的參會人員同意。

五、投資專案的建設監督管理

監事會負責投資專案建設的質量、進度、安全和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專案建設結束後,要組織專案建設驗收和專案建設資金內部審計。

六、建成專案的經營管理

專案建成驗收後,由理事會負責將該專案納入合作社一體化經營管理,屬社員與合作社共同投資建設的專案(即本制度第七條第3款型別)要單獨核算。

七、投資專案收益分配

1、專案投資收益按投資股份分配。

2、本社使用國家扶持資金、其它捐贈資金、合作社公積金、社員未分配盈餘和合作社貸款投資專案的,均屬合作社對專案的投資,其投資收益記入合作社收入,社員在合作社按盈餘分配製度分配。

3、由社員在本社完成基本出資入股的基礎上,又直接投資入股與合作社共同投資建設的專案收益,按投資股份分配。社員的再投資收益分配給投資的社員,合作社投資所分得的專案收益記入合作社收入。

八、該制度由本設理事會負責解釋。

檔案管理制度

一、歸檔範圍。凡是反映本社活動的章程、管理制度、社員情況、規劃、年度計劃、統計資料、財務審計、會計檔案、勞動工資、經營情況、人事情況、會議記錄、決定、委託書、協議、合同、專案方案、通知等具有參考儲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均屬歸檔範圍。

二、檔案管理由檔案管理員負責。保證本社的原始資料及單據齊全完整、安全保密和使用方便。

三、資料的收集與整理。歸檔資料實行“季度收集整理”和“年度歸檔立卷”制度,即:每年的四、七、十和次年的一月為季度收集整理期,每年二月份為檔案資料歸檔立卷期。在檔案資料收集整理和歸檔立卷期,由檔案管理員分別向各部門收集應該歸檔的原始資料,各部門應積支援極配合。凡涉及商業機密的檔案必須按規定另外歸檔存放。檔案管理員根據有關文書立卷歸檔管理制度實施檔案歸檔整理。

四、資料的分類與歸檔。檔案資料的分類依據文書立卷歸檔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檔案資料的歸檔每年一次,屬於平時立卷歸檔的不在此規定範圍內。

五、檔案的借閱。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借閱非密級檔案可直接通過檔案管理員辦理借閱手續。因工作需要,本社的其他人員需借閱檔案的,本人提出申請,非密級的由理事會成員審批;借閱密級檔案的由理事長審批,原則上只能在檔案室閱覽,不準再外借;本社外的人員借閱檔案,一律由理事長審批。借閱者要保持整潔完整,不得塗改遺失;要注意安全保密,未經允許,不得翻印、抄錄、轉借、遺失。

六、檔案的銷燬。任何個人或部門未經允許不得銷燬檔案資料。檔案到了銷燬期,由檔案管理員進行清理,寫出書面銷燬報告報理事會批准後執行。經批准銷燬的檔案,檔案管理員須認真核對,將批准的檔案資料銷燬審批報告和將要銷燬的檔案資料做好登記並歸檔。銷燬登記表永久儲存。在銷燬檔案資料時,必須由監事會成員監督銷燬並在銷燬登記表上簽字。

學習培訓制度

一、學習培訓內容

主要學習培訓黨在農村的方針政策、涉農法律法規、合作社法律法規政策、合作社生產經營管理知識、合作社章程和管理制度、合作社相關的生產技術等。

二、學習培訓時間

每年全體社員集中學習培訓不少於六次。合作社理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管理人員、社員代表每月集中學習不少於一次。有重要、緊急的學習內容隨時安排集體學習。

三、學習培訓方式

學習採取集中學習與個人自學相結合,自我組織培訓與接受其它組織培訓相結合,專題學習培訓與以會代訓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四、學習培訓要求

1、學習培訓要做到“六有”。即有組織、有計劃、有考勤、有筆記、有測試、有獎懲。

2、理事會負責社員學習培訓的組織和領導,每年制訂符合本社實際的學習培訓計劃,為社員統一免費配置筆記本。

3、加強以本社《章程》和《管理制度》為重點的入社人員學習培訓,經測試通過後方可入社。

4、社員要按時參加集體學習培訓教育活動,凡無故缺席1次(或者遲到早退3次),扣除相當於農民純收入2天額度的盈餘分配(用於學習培訓獎勵),一年內連數3次(或者累計5次)無故缺席的,理事會可以予以除名。

5、每年集中1—2次學習培訓測試,對成績優秀的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社務公開制度

一、社務公開的內容

1、本社發展規劃,年度工作目標及執行情況;社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討論決定事項的實施情況;理事會年度工作目標執行情況;監事會工作目標完成情況。

2、合作社年度財務計劃、財務決算和債權債務情況。

3、社員的入社、退社、除名情況;社員在合作社入股情況,公積金、國家財政扶持資金及接受其它捐贈量化到社員個人賬戶份額情況;社員與合作社的交易額(量)情況;社員盈餘分配、投資收益分配等情況。

4、國家對本社的扶持、本社接受其它捐贈收支、使用、管理情況。

5、管理人員、技術人員的聘請、解聘及其工資、獎金、補貼和福利情況,公務活動方面的開支情況,工作業績情況。

6、資產的購置、使用、處置等管理情況以及收益情況;本社建設專案的投資、管理和收益情況。

7、本社辦公費、旅差費、招待費等、宣傳費等非生產性支出情況。

8、涉及本社社員利益,社員普遍關心和要求公開的其他事項。

二、社務公開的形式

1、公開欄公開。在合作社辦公地點設定社務公開欄,將公開事項逐條予以公佈,並設定意見箱。

2、會議和公開信公開。通過召開社員(代表)會議,發放社務公開內容資料,宣讀公開內容進行公開。合作社定期印發社員公開信公開社員應知內容。

3、填寫發放社員證公開。設計製作集註明社員身份、股金證明、社員個人賬卡、社情員意、明白卡等於一體的社員證,適時填寫發放公佈,但不得取代公開欄。

三、社務公開的時間

基本社務每季度月底公佈,每年定期公開四次。財務公開內容每月公開一次。填發社員證公開,一般一年一次。應當及時公開的事項隨時公佈。

四、社務公開的程式

1、監事會根據本社的實際情況,依照政策法規和社員的要求,提出社務公開的具體方案;

2、理事會對方案進行審查、補充、完善後,根據公開的內容採取多種不同形式,安排相關部門和人員及時公佈;

3、監事會建立社公開檔案備查。

四、意見反饋

每次村務公開後,理事會負責收集、聽取、接受社員反映的詢問、意見和投訴,並及時予以解釋和答覆。理事會能夠當場答覆的,要當場給予答覆;不能夠當場答覆的,應當於7日內作出答覆。半數以上的社員對社務公開的事項不同意的,應當堅決予以糾正,並重新公佈。對反映的突出問題要組織專門人員調查、核實、糾正,督促整改落實。

五、監督管理

對不按規定進行社務公開的,監事會可以責令其限期公開;對弄虛作假、欺瞞社員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批評教育,並責令其改正;對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以及有打擊報復行為的,可以建議理事會按程式對有關責任人員予以罷免職務和除名;對社務公開中發現有揮霍、侵佔、挪用、合作社財物及其他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處理,對其中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合作社管理制度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我區農村村級(行政村,下同)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經營管理,加快村級集體經濟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實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等法律和政策性檔案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村民合作社,是指行政村依法設立的全體村民參加的集體所有、合作經營、民主管理、服務社員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村民合作社的名稱統一為:廣西壯族自治區××縣(市、區)××鄉(鎮)××村村民合作社。

第三條村民合作社在村黨組織的領導和村民委員會的支援下,依法管理村級集體資金資產資源,按照村民合作社章程自主組織生產經營活動,獨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條村民合作社承擔村級集體所有和使用的資金資產資源經營管理職能,實現保值增值。

村民合作社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經營管理村級集體所有和使用的資源性資產、經營性資產和非經營性資產,組織村級集體資產的發包、租賃等;

(二)經營管理政府劃撥給本村集體的資產、財政補助資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的資產和資金;

(三)提供社員必要的生產生活服務;

(四)建立健全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村級集體資產經營管理執行制度;

(五)其他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五條村民合作社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及村民合作社章程,尊重和維護村民合作社及其社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設立和終止

第六條設立村民合作社應當召開設立大會。設立大會由村黨支部委員會(黨委、黨總支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以下統稱村“兩委”)組織召開,應當有本村十八週歲以上具有選舉權的村民過半數(含委託)或全體農戶三分之二以上戶的代表(含委託)參加,所作決定事項需經到會人員(含委託)過半數通過。

第七條設立村民合作社應當制定章程,並經設立大會通過。

第八條村民合作社設立後,應當及時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以便開展經營管理活動。

第九條村民合作社合併、分立、終止的,應當召開村民合作社社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辦理相關變更、登出等手續。

第三章社員

第十條戶籍在本村,且符合村民合作社章程規定的農村居民,依法一般為本村村民合作社社員。

村民合作社社員資格應當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編制社員名冊。

第十一條社員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十八週歲以上的社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享有對村民合作社集體資產承包經營的權利;

(三)享受村民合作社提供的生產生活服務、收益分配和集體福利;

(四)監督村民合作社經營管理活動,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村民合作社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社員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及本社章程規定;

(二)執行村民合作社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及其執行機構的決議;

(三)維護村民合作社的合法權益;

(四)村民合作社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村民合作社設定村民合作社社員大會(以下簡稱社員大會)、村民合作社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社管會)、村民合作社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社監會)。

社員大會是村民合作社的權力機構,由本社十八週歲以上的社員組成,依照本辦法和村民合作社章程行使職權。村民合作社可以設社員代表大會,社員代表大會經社員大會授權行使職權。

社管會是社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對社員大會負責,具體負責村民合作社日常工作。社管會設社長、副社長、委員,社長可由村黨支部委員會(黨委、黨總支委員會)書記或村民委員會主任兼任。

社監會是社員大會的監督機構,對社員大會負責。社監會設監事長、副監事長、監事。

第十四條社管會、社監會的組成人員,由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村“兩委”成員可以與社管會成員交叉任職,但不得與社監會成員交叉任職。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可與社監會成員交叉任職,但不得與社管會成員交叉任職。

社管會、社監會成員和財務人員實行迴避制度。

村民合作社工作人員由社管會選聘。

第十五條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聽取審查社管會、社監會工作報告,討論決定村民合作社經濟發展規劃、生產經營重大事項,選舉、罷免社管會和社監會成員等。

第十六條村民合作社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社員或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員代表聯名,可以要求罷免不稱職的社管會、社監會成員。社管會或社監會應當在收到罷免議案30日內召開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進行表決,逾期不召開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幫助組織召開。

第五章經營管理

第十七條村民合作社應當積極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採取自辦企業、入股企業、物業租賃等經營方式,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

村民合作社收入來源主要包括:

(一)村級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嶺、水面等資源開發收入;

(二)村級集體所有的辦公用房、門店、廠房、倉庫、校舍、停車場等資產經營性收入;

(三)村級集體發展特色種養、農產品加工、休閒旅遊等產業收入;

(四)村級集體提供各類生產生活服務所取得的服務性收入;

(五)村級集體獲得的財政補助資金、接受他人捐贈的財產入股或參股分紅收入。

第十八條村民合作社應當確保村級集體資產保值增值,不得將村級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嶺、荒地、水面、灘塗等資源型資產和用於公共服務的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方面的非經營性資產變賣或用於經營性抵押等,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第十九條村民合作社的收入主要用於以下專案:

(一)村民合作社生產經營成本(含經營管理人員報酬);

(二)村民合作社發展積累資金;

(三)村級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所需的資金;

(四)社員的利益分成;

(五)其他應當開支的專案。

具體分配辦法按照村民合作社章程規定或經社員大會決議確定。

第二十條村民合作社應當實行民主理財和“村財鄉管”。村民合作社可以委託鄉(鎮)會計代理機構代理會計業務,但不得改變其資產所有權、使用權、審批權和監督權。村民合作社應當按村民合作社章程規定,定期向社員公佈財務狀況。

第六章指導監督

第二十一條全區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援村民合作社發展,在資金、用地、交通、供水、供電等方面制定具體措施予以扶持,併為其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務。

全區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依法、自願、民主、公正的原則,鼓勵和支援有條件的村民合作社進行股份制改革。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做好村民合作社設立、選舉、執行、終止的具體指導和服務工作。

第二十二條全區各級各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村民合作社的扶持和服務工作。

第二十三條村“兩委”應當支援村民合作社依法獨立開展經濟活動,保障村民合作社及其社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四條鄉(鎮)人民政府和村“兩委”依法對村民合作社財務進行監督。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侵佔、挪用、截留、私分或以其他方式侵犯村民合作社的合法財產,非法干預村民合作社的生產經營活動,強迫村民合作社接受有償服務,造成村民合作社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規定向村民合作社或村民合作社違反規定向社員收費、集資、罰款、攤派的,由縣級以上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七條村民合作社工作人員及會計委託代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循私舞弊,以及有其他損害村民合作社及其社員合法權益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會同財政、監察等有關部門依法查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八條對檢舉揭發侵害村民合作社及其社員權益行為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由縣級以上監察部門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農業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合作社管理制度7

農民專業合作社要按照合作社法的規定,規範運營。規範運營可以從登記註冊,辦公室佈局,社員管理,決策規範,業務規範,榮譽新增等幾個方面努力改進,目標是按照示範社的要求規範發展。

(一)登記註冊

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登記註冊,是合作社規範運營的第一步。合作社首先要取得營業執照、組織機構程式碼、稅務登記三個法定註冊登記證件。一般是到工商局取得營業執照,質量技術監督局取得組織機構程式碼證,國稅局和地稅局取得稅務登記證。

(二)辦公室佈局

辦公室的佈局一方面是政府檢查的重點,另一方面也是發展社員的門面。規範的合作社佈局一般包括室內和室外兩部分。室外部分:門頭上要懸掛合作社全稱橫排,大門兩側門框邊上掛合作社牌子、分站牌子等其他牌子,門上一般要貼上“入社自願、退社自由”字樣,窗上要貼合作社的口號和服務,比如“服務三農”“民主管理”“造福社員”等。室內部分主要是在營業視窗設計上,要避免裝修成銀行的樣子,不要有大的封閉玻璃牆。一般要體現親民性。在牆上要掛上合作社章程、各項管理制度、中央的政策檔案節選、合作社宗旨和理念、領導人照片等。

(三)社員管理

合作社日常工作的重點之一就是管理社員。凡入社農戶,都要填寫入社申請表,影印本人戶口本影印件或身份證影印件留底,發放社員證。在日常的交易過程中,要建立合作社成員賬戶,在成員賬戶和社員證同時記錄交易資訊,作為年底分紅以及申報國家補貼的依據。社員退社要提前申請,經理事會批准後辦理退社手續,以合適的形式退還社員股金以及公積金。總之,無論是入社、交易、分紅、退社都要有流程有底案。

(四)決策規範

合作社要嚴格按照章程規定,制定和執行決策事項。社員大會由全體社員參加,一年至少召開一次,主要用來修訂章程、分紅、選舉理事會成員和監事會成員,制定來年發展計劃以及增資擴股等重要事項。社員大會表決要經過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每個社員簽字生效,要留有會議記錄。理事會一般由3到5人組成,負責日常事務的決策和執行,召開理事會決策要由二分之一多數通過,並留有會議記錄。監事會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主要是審查合作社財務安全、投資安全等方面的事務,並形成會議紀要。

(五)業務規範

業務規範主要是日常開展業務中,管理流程要完善,各部門都要制定自己的管理辦法,完善業務手續,規避弄虛作假和鋪張浪費。特別是財務管理方面要謹慎安全,財務賬目要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管理要求來做賬。聘請專業會計人員或者會計師事務所代為記賬。

(六)榮譽新增

在申報國家專案補貼方面,規範性主要體現在是否獲得了一些社會榮譽,比如是否是示範社,是否獲得過產品獎牌,是否受到政府表彰等。合作社要在積極參與各種榮譽比賽,為自己增光添彩。

合作社管理制度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實施節能減排工作,建設資源節約型單位,增加廣大幹部的節能意識,加快推進節約型社會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公共機構節能條例》,按照上級要求,建立綠色機關,切實加強本社的節電、節水、節材管理,搞好節電、節水、節材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建立統一臺賬,加強用電、用水、用材消耗統計工作。統計臺賬登記要全面、準確、及時,資料要與實際發生的原始憑證相符,不得造假虛填。

第二章、節電管理制度

第三條、節約空呼叫電。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空調室內溫度控制標準規定,夏季室內空調溫度設定不低於26攝氏度,冬季室內空調溫度設定不高於20攝氏度。室內溫度在13℃以上28℃以下禁止開空調取暖或製冷(特殊情況除外)。充分利用自然風,儘量少開空調,倡導每天晚開1小時,早關1小時,辦公室無人時要隨手關閉空調。

第四條、節約照明用電。辦公照明實行電路獨立分控和智慧控制。開展綠色照明活動,更換使用高效照明新產品,淘汰低效照明產品。堅決杜絕白晝燈、長明燈。自然光條件好的辦公區域,白天要充分利用自然光,夜間樓內公共區域(含衛生間)儘量減少照明燈數量。

第五條、節約辦公裝置用電。建立辦公設施裝置下班後斷電制度,實際工作中因任務重、時限緊確需加班的除外。辦公裝置不使用時要設定為節電模式,長時間不使用的要及時關閉,減少待機能耗。加快淘汰高能耗辦公裝置,新購買的辦公裝置必須達到規定的能效標識。

第六條、張貼節電標識,加強節電宣傳。運用各種宣傳形式進行節電、用電宣傳教育,提高對電資源節約重要性的認識,增強節能責任心。廣泛開展節電宣傳活動,教育機關廣大幹部日常工作生活中科學用電、自覺節電,節約用電人人有責。

第三章、節水管理制度

第七條、注重洗手間用水節約。加強用水裝置的日常維護管理,嚴禁跑、冒、漏、滴,避免出現“長流水”現象;在滿足基本使用要求的前提下,控制閥門、水龍頭的出水量;在辦公區域適當位置放置盛水器具收集保潔用水。

第八條、加強用水裝置檢修巡察。加強對供水設施的日常檢查,發現問題及時上報檢修。

第九條、張貼節水標識,加強節水宣傳。運用各種宣傳形式進行節約用水宣傳教育,提高對水資源節約重要性的認識,增強節能責任心。廣泛開展節水宣傳活動,教育機關廣大職工在日常工作生活中科學用水、自覺節水,節約用水人人有責。

第四章、節材管理制度

第十條、節約辦公用品。利用電子政務網實行網上辦公,逐步推行網路無紙化辦公,節約紙張,控制列印、影印數量以及書面材料的發放範圍。

第十一條、規範辦公用品採購程式,嚴格審批和控制辦公用品發放數量,鼓勵重複利用,做好辦公廢紙的回收,設立定期回收制度。

第十二條、節約通訊費用。根據工作需要,正確選擇固定電話、行動電話、機要、掛號和普通郵件等通訊方式。言簡意賅,縮短通話時間,可發文字簡訊的儘量不用通話等。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三條、本管理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合作社管理制度9

一、為了規範合作社財務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結合合作社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理事會負責合作社的財務管理工作。

三、合作社資金來源包括成員出資、每個會計年度從盈餘中提取的公積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餘、國家扶持補助資金、他人捐贈款和其他資金。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佔、平調和挪用合作社資產。

五、合作社財務管理堅持“增收節支、勤儉節約”的原則,各項支出必須用於合作社的生產、經營、服務活動以及日常管理等相關事項。

六、合作社費用支出由理事長負責審批,一般經費開支在1000元以內,由理事長直接審批;1500—5000元,經理事會集體稽核後,由理事長審批;10000元以上及重大專案建設、投資,由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由理事長例行審批手續。辦理各項支出,要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憑證必須有經辦人、審批人簽字方可入賬。經集體稽核通過的,需有會議記錄或形成的決議作為依據入賬。

七、合作社年度收益分配順序依次是:

(1)彌補上年度虧損:

(2)計提積累,包括提取公積金、公益金、風險金。提取比例按章程規定;

(3)向社員進行盈餘返還;

(4)向投資者分利。

八、合作社設會計和出納各一名,會計負責建立總賬和明細分類賬,作好財務收支、成本費用核算、會計報表編制和會計檔案管理工作。出納負責建立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以及合作社資金收支、賬款劃轉和支取。支票和印鑑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九、合作社銀行帳號、賬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不得將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義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十、合作社實行“財務公開、民主監督”,每季度將財務收支情況張榜公佈於辦公地點。每年1月底前向社員(代表)大會彙報上年度財務決算情況、盈餘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財務預算方案。

十一、合作社購銷產品的價格確定,做到公開、公正、公平,實行透明化管理。購銷價格的確定及變更要經理事會通過。購銷價格確定後,要將購銷價目表(如果有變化,原因要註明)張貼在辦公地點明顯位置,便於社員瞭解。

十二、合作社要建立社員賬戶,詳細記載社員的出資額、應享有的公積金份額、國家財政扶持資金和接受捐贈份額、交易量和交易額。社員與非社員要單獨核算。

十三、合作社財務要接受執行監事(監事會)的監督指導和業務主管部門的審計監督。

十四、本制度從20xx年xx月xx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