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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市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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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市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條例

(2013年12月30日無錫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制定 2014年1月16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和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維護教育公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實施與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是指本市實施九年義務教育,實現入學機會、辦學條件、師資配置基本均衡,學校管理和教育質量水平整體提升,保障所有適齡兒童、少年接受公平優質的義務教育。

第三條 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堅持政府負責、城鄉一體、促進公平、提高質量的原則。

第四條 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實行市人民政府統籌協調,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為主管理的體制。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把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均衡配置辦學資源,提高保障水平,建立健全責任機制和評估考核機制,縮小城鄉之間、區域之間、學校之間辦學條件和辦學水平的差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的統一規劃和要求,做好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

縣級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組織實施工作。

發展和改革、機構編制、財政、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等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評估和指導,組織或者委託專業機構開展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公眾滿意度調查,並將結果向社會公佈。

第七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在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社會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入學機會

第八條 市、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學校服務半徑和服務人口標準,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常住人口以及適齡兒童、少年數量和分佈狀況,制定、調整學校設定規劃,並預留學校建設用地。

學校設定規劃由市、縣級市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學校的服務半徑、服務人口標準由市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城鄉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新開發片區、居住小區需要同步設定配建學校的,發展和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予以安排。

第九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保障學生就近入學。

縣級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學校佈局以及適齡兒童、少年的數量和分佈狀況,合理確定和調整學校施教區範圍、招生規模,並向社會公佈。確定或者調整施教區範圍應當廣泛聽取意見。

學校應當在劃定的施教區範圍內組織招生,接收施教區內的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學校接收學生的結果應當向社會公佈。

第十條 適齡兒童、少年免試入學。學校不得舉行或者變相舉行與入學相關的選拔性考試,不得將競賽成績、獲獎情況或者考級證書作為入學條件和編班依據。

學生免費入學。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與入學掛鉤的費用。

第十一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殘疾適齡兒童、少年的數量和分佈狀況,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設定特殊教育學校(班),保障殘疾適齡兒童、少年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

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可以就讀特殊教育學校(班),或者在普通學校隨班就讀;學校不得拒收。

第十二條 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保障來錫人員隨行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符合條件的來錫人員隨行子女在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按照規定向居住地縣級市、區教育行政部門申請就讀,縣級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統籌安排,以公辦學校為主接收入學。

第十三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完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費補助政策,建立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資助體系,確保適齡兒童、少年不因家庭經濟困難而失學、輟學。

第三章 辦學條件

第十四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落實國家和省普通中國小校建設標準,堅持城鄉統一,推進義務教育學校標準化建設,並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提升學校標準化建設水平。

第十五條 縣級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辦學規模標準和班級學生數標準,合理控制學校辦學規模。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逐步減少學校班級學生數,整體推行小班化教育。

學校辦學規模標準和班級學生數標準由市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

第十六條 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選址要求和技術標準建設學校,保證校舍、場地適應辦學規模和教育教學需要,基礎設施配套齊全。

學校校舍應當達到重點設防類抗震設防標準,並符合對洪水、颱風、火災等災害的防災避險安全要求。

第十七條 縣級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均衡配置學校的教育教學設施裝置,並優先保障相對薄弱學校,保證所有學校都達到國家和省相關辦學標準,保證區域內國小之間、國中之間辦學條件均衡,差異狀況符合國家和省規定要求。

學校教育教學設施裝置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相關質量標準和選材要求。

第十八條 學校校舍建設和裝置配置應當堅持勤儉辦學的原則,體現資源節約、環境友好的要求。

第十九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特殊教育學校(班)建設,改善辦學條件,保證其場所和設施滿足殘疾兒童、少年學習、生活、康復的需要。

普通學校應當按照規定建設特殊教育資源教室,為隨班就讀殘疾適齡兒童、少年的學習、生活、康復提供條件和幫助。

第二十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以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教育資訊化建設,完善資訊網路基礎設施和數字化資源的建設、管理體系,促進優質教育資源區域共享。

第四章 師資配置

第二十一條 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中國小教職工編制標準,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學校學生數,核定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職工編制,並實行動態管理。

縣級市、區機構編制、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按照核定的學校教職工編制,配齊配足學校學科專任教師,保證學校教育教學的實際需要。

第二十二條 縣級市、區機構編制、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均衡配置學校師資力量,保證區域內同類學校之間師生比、骨幹教師比例和教師崗位結構比例均衡,差異狀況符合國家和省規定要求。

學校教師崗位設定、教師培養培訓、骨幹教師配置等應當優先保障相對薄弱學校,鼓勵、支援教師到相對薄弱學校任教。

第二十三條 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完善師資管理體制,建立健全學校校長、教師定期交流制度,組織校長、教師在城鄉之間、校際之間合理流動,促進區域內師資均衡配置。具體辦法由縣級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教師培訓制度,完善市、縣級市和區、學校培訓體系,開展教師全員培訓和骨幹培訓,促進教師專業發展,提升教師隊伍素質。

第五章 學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