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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務人員值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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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制度是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什麼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醫務人員值班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醫務人員值班制度

醫務人員值班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監管場所醫務人員值班巡診工作,及時發現和處在押人員病情,切實保障被監管人員生命健康權,確保監所安全文明,特制訂本規範。

第二條 看守所醫務人員值班巡診應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方針,堅持“早發現、早治療、早報告、早處理”原則,切實做好在押人員的防病治病工作。

第三條 本工作規範適用於本所。

第四條 醫務人員值班巡診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開展入室問巡診和資訊互動技巡診工作。

(二)發現被監管人員病情,及時通報巡視、管教等崗位民—警,病情特殊的及時向所領導報告。

(三)對患病被監管人員開展治療、搶救、心理矯治工作。

(四)對監所醫療工作提出科學合理的建議。

(五)對全所醫療安全工作負責,不得擅離職守。

(六)對符合出所就醫條件的,提出出所就醫建議,並負責履行相關手續的審批工作。

(七)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五條 醫務人員值班巡診應當著工作服,佩戴上崗證。

第六條 醫務人員值班巡診要細緻問診、認真檢查,及時對症處,並做好跟蹤觀察工作,同時提高警惕,防止醫療用品丟失,確保安全。

第七條 值班巡診醫務人員白天巡診除隨所內大巡查外,其他時間須在監室外進行詢問病情,特殊情況及夜間進入監室須有兩名以上民—警陪同。嚴禁值班巡診醫務人員夜間單獨進入監室。

第八條 值班巡診醫務人員應與管教民—警,巡視民—警加強溝通聯絡,隨時通過電話對講系統、資訊互動平臺、所內獄情分析會等通報被監管人員病情,患病被監管人員出現緊急情況的,管教、巡視民—警必須配合醫務人員及時處。

第九條 值班巡診醫務人員發現被監管人員病情嚴重的,應立即向監所領導報告,並提出處意見。

第十條 值班巡診醫務人員應作好巡診工作記錄,及時準確記載治療物件、患病症狀、檢查情況、治療措施、用藥情況、治療時間、值班人員簽名。

第十一條 值班巡診醫務人員應認真交接新入所人員身體狀況、值班期間重點巡診處理情況、出所就醫情況及接—班應注意事項,並做好交接—班記錄。

第二章巡診

第十二條 值班巡診醫務人員應當參加監所每日入監室安全檢查,結合醫務工作職責,認真開展值班巡診工作。

第十三條 值班巡診醫務人員每日除參加入監室安全檢查外,應當逐室巡診觀察在押人員的身體情況。被監管人主動報告病情的,值班巡診醫務人員應及時察看處。

第十四條 值班巡診醫務人員對被加戴械具、禁閉的被監管人員必須每天上下午進行一次身體健康檢查,發現有病的要及時診治;發現被監管人身體狀況不宜繼續使用械具、禁閉等措施的,應及時向監所領導提出解除械具、禁閉措施的建議。

第十五條 值班巡診醫務人員應堅持每日巡診三次,認真觀察、仔細詢問,注意觀察瞭解被監管人員有無病態改變,行為舉止和情緒是否有異常變化。

第十六條 被監管人員有下列情形的,應當列為重點觀察物件,及時察看問診,加強診治,隨時掌握情況。

(一)有頭暈、頭痛、胸悶、胸痛、心悸、心慌、發熱、呼吸困難、絕食、厭食、食慾明顯下降等症狀的。

(二)長期治療的重點病號或吸毒人員在生理脫毒期的。

(三)列入三級重大安全風險的。

(四)新入所人員。

(五)病情需要作司法醫學鑑定的。

第十七條被監管人員有下列情形的,必須第一時間到監室察看問診,或提押被監管人員到門診部(醫務室)診治。

(一)高血壓病:血壓高於180/110mmHg,或高血壓伴有靶器官的損害。

(二)心臟病:有心臟病及心律失常病史,有醫院診斷證明,有臨床症狀,心電圖不正常。

(三)糖尿病

1、血糖控制不滿意。

2、有嚴重併發症如糖尿病酮症酸中毒等。

(四)體溫持續38.5℃以上需嚴密觀察處理的.。

(五)絕食三天以上。

(六)有專科診斷證明,病情控制不佳的精神病。

(七)發作控制不滿意的癲癇。

(八)吞食異物不能自行排出或邊緣銳利可能損傷臟器、造成穿孔等情況的。

(九)不除外顱內損傷的頭外傷、需觀察處理的骨折等嚴重外傷。

(十)嚴重的軟組織感染,如關節感染、丹毒、需持續換藥或繼發全身症狀等。

(十一)傳染病:病情嚴重,需密切觀察者。

(十二)有較嚴重戒斷症狀、進食差的新收押吸毒人員。

(十三)由上級領導、國家有關部門交辦的特殊被監管人員出現身體嚴重不適者。

(十四)涉外被監管人員出現身體嚴重不適者。

(十五)不配合治療、行為異常或情緒波動較大的患病被監管人員。

(十六)其它需要重點監測或需到醫院就診的嚴重疾病。

第十八條 值班巡診醫務人員在值班巡診中發現被監管人員身體狀況異常的,應當及時查明患病原因,必要時外出診治或轉至上級醫院治療;被監管人員病情已確診的,應嚴格按照衛生部門相關治療規程進行處。

第十九條 值班巡診醫務人員應按時給被監管人員發藥並監督當場服用,防止被監管人員積存藥品。

第三章處措施

第二十條 被監管人員病情較重,需外診的,值班巡診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所領導報告,經所領導批准後送醫院治療。對於涉嫌犯罪、涉及職務犯罪或身份敏感、特殊的被監管人員,按市局相天規定程式報批後,及時送醫外診。

第二十一條 值班巡診醫務人員接到被監管人員突發疾病的通知後應立即攜帶醫療裝置、藥品,會同值班民—警在5分鐘內趕至現場察看診治,需送醫院救治的,立即向所領導報告,並迅速送醫院救治。

第二十二條患病被監管人送醫院就診,值班巡診醫務人員應主動向醫院醫生及時全面介紹病情及前期處情況,做好治療配合銜接。

第二十三條 被監管人員病情嚴重有生命危險的,需要變更強制(羈押)措施辦理出所的,值班巡診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所領導報告,並提出處理意見,監所應及時向上級報告或商請辦案單位變更強制(羈押)措施辦理出所。

第四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四條 值班巡診醫務人員違反本工作規範,因工作失職瀆職,貽誤病情,造成較嚴重後果,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按照相關規定問責處理;因工作玩忽職守,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後果,觸犯刑法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工作規範由XX市看守所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工作規範下發之日起施行。

醫務人員值班制度2

一、按時值班,認真做好值班記錄。

二、沒有接到上級指令,不得隨意停水停電。若遇緊急故障非得停水停電時,應在搶險的同時立即報告領導。

三、凡接到科室維修電話,必須在10分鐘之內趕到現場處理。如遇自身處理不了的故障時,應迅速總務科長,以組織力量修復。

四、值班期間,不準喝酒,不做與值班無關的事。

五、值班中應按水電操作規範進行故障排除和維修。

六、完成上級領導交辦的其它任務。

醫務人員值班制度3

(一)各科在非辦公時間及假日均須設醫師值班,原則上應由住院醫師任一線值班,科主任(主治醫師)任二線。值班醫師條件: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後方可參加臨床第一線單獨值班(醫技科室根據本科情況,可酌情放寬條件)。工作達上述條件後,就可以由本人和科室提出申請,報醫務科批准備案,方可單獨值班。

(二)值班醫師應提前半小時到崗,接受各級醫師交—班的醫療工作,交班時,應巡視病房。危重病員,應於床前交接。每日下班前到科室接受各級醫師交辦的醫療工作。交班時,應巡視病室,瞭解危重病員情況,並做好床前交接。

(三)醫師下班前,應將危重病員情況和處理事項記錄於交—班簿,值班醫師亦應將值班期間的病情變化處理情況記於病程記錄,並同時重點扼要的記入交—班簿。

(四)值班期間急診入院病人,原則上要及時完成病歷書寫,如需急救處理或急診手術來不及書寫病歷時,應記首次病程記錄,急救處理或急診手術後6小時內補記病歷。

(五)值班醫師在班期間,必須盡職盡責,負責各項臨時性醫療工作和病員的臨時處理,遇有疑難問題時應請上級醫師處理。

(六)值班醫師必須堅守工作崗位,不得擅離職守,不得隨便找人頂替,確有特殊情況時經住院總醫師或科主任批准並交待工作後方可調換。

(七)值班醫師若有事需暫時離開,須向值班護士說明去向,當病員有需要時應立即前往巡視。

(八)值班醫師一般不脫離日常工人和,如因搶救病員或其他特殊原因未能得到足夠休息時,過後可酌情予以補休。

(九)每天早晨,值班醫生將病員病情及處理情況向主治醫師或主任醫師報告,並向經治醫師交待清楚危重病員情況及尚待處理的工作。

(十)值班醫師每晚21:30分與值班護士共同查房,包括對陪伴人員、病房衛生及安全等全面檢查一次。

(十一)值班醫師負責值班室的清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