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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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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需要使用制度的場合越來越多,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我們該怎麼擬定製度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作業管理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作業管理制度

作業管理制度1

針對施工及生活場所用電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特別制定本辦法,防止漏電事故的發生。

1、參加施工的專業電工必須熟悉本辦法的各項規定。

2、用電設施在佈設時,應嚴格按照利於生產、方便使用,符合防雨、防火、防觸電發生等安全要求,嚴禁私拉亂接和漏電隱患的存在。

3、場內架設的電線應絕緣良好,懸掛高度及線間距必須符合電力部門的安全規定。現場架設的臨時線路必須用絕緣物支撐,不得纏繞在鋼筋、樹木或腳手架上。穿過道路的必須套鋼管埋地保護。

5、各種電氣裝置應配有專用開關,並作到一機、一閘、一保險。室外配電箱應有防雨措施。

6、在三相五線制中性點接地供電系統中,電氣裝置的金屬外殼應做接零接地保護,嚴禁將工作零線用作零接地保護。並不得在同一供電系統上有的接零有的接地。

7、各種電氣裝置的檢查維修,應停電作業,如必須帶電作業時,作業人員應有可靠的安全措施並派專人監護。

8、工地安裝的變壓器必須符合電力部門的要求,並設專人管理,配備消防器材。施工用電要儘量保持平衡。

9、現場的變(配)電裝置處,必須用圍欄防護,並備有滅火器材和安頸曛盡7塹綣と嗽毖轄詠縞璞浮?/FONT>

10、移動式電氣裝置應用橡膠電纜供電,並經常注意理順,跨越道路時,應埋入地下或做穿管保護。

11、遇雷雨天氣時不得爬杆帶電作業,室外無特殊防護裝置時必須使用絕緣拉桿拉閘。

12、施工現場臨時照明

(1)室內照明線路嚴禁私拉亂接,並不得和金屬物接觸。

(2)電線接頭應牢固,並用絕緣膠帶包紮緊密。

(3)保險絲應按負荷量裝設,嚴禁用其它金屬絲替代。

13、檢修電氣裝置時應按以下要求進行

(1)電氣裝置的檢查維修必須由持證電工進行,其它不得進行操作。檢修時應斷電鎖好電閘箱門或懸掛“正在作業,嚴禁合閘”的安全警示標牌。

(2)工作中如遇停電應拉下開關,切斷電源,檢修後必須仔細檢查各項裝置的情況,沒有異常方可合閘。

(3)大型電氣裝置檢修應在切斷電源,做好防護後進行,並在開關處設定作業警示牌或派專人看管,工作完成後方可拆除,如需進行送電試驗時,必須在經過認真檢查後並與有關人員聯絡後,方可進行。

作業管理制度2

  有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

為加強對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保證進入有限空間人員的安全與健康,預防和控制中毒、窒息、火災、爆炸等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國家有關法規標準和公司相關檔案,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術語

(一)有限空間:是指封閉或部分封閉,進出口較為狹窄有限,未被設計為固定工作場所,自然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間。

(二)有限空間分為以下三類:

1、封閉、半封閉裝置,如:儲罐、反應塔、冷藏車、沉箱及鍋爐、壓力容器、浮筒、管道、槽車等。

2、地下有限空間 ,如: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倉庫、地下工事、暗溝、隧道、涵洞、地坑、廢井、地窖、沼氣池及化糞池、下水道、溝、井、池、建築孔樁、地下電纜溝等。

3、地上有限空間,如:儲藏室、酒槽池、發酵池、垃圾站、溫室、冷庫、糧倉、封閉車間、試驗場所、煙道等。

(三)有限空間作業:是指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實施的作業活動。

第三條 相關檔案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化學有害因素》

《安全標誌及其使用的導則》

《安全防護報警用具管理制度》

《安全檢查管理制度》

《應急準備與響應管理程式》

《安全培訓教育管理制度》

《廠區動火作業管理規定》

第四條 本制度適用於集團所屬各單位對有限空間及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 職責

第五條 安全辦是公司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單位,負責組織建立公司《有限空間及安全要求清單》(以下簡稱《有限空間清單》),負責對有關檢測裝置及應急裝置的配備、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組織各單位制定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技術操作規程,負責組織單位開展有關培訓教育、制定有關應急預案,負責對檢測單位開展檢測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管理,負責一級危險有限空間作業的審批,負責對公司有限空間及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與考核。

第六條 製造部、 機修組和水電組負責協助安全辦建立公司《有限空間清單》,負責組織配備、管理、檢定和維護有關檢測裝置及應急裝置,負責組織配置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告知牌,負責對工程施工過程中有關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

第七條 管理部及安全辦負責與有限空間作業有關的的動火作業的審批和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 各單位是本單位有限空間和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責任單位,負責對本單位危險有限空間作業的申報工作,負責組織開展有限空間作業實施前和過程中的管理工作,安全辦負責建立本單位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應急預案等有關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開展有限空間相關的培訓教育和應急演練工作。

第三章 有限空間管理

第九條 公司對有限空間實行危險分級管理。根據有限空間內部已聚集或可能聚集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種類和含量、入內作業的頻繁程度以及可能導致事故的嚴重程度等因素,將有限空間分為一級危險有限空間、二級危險有限空間、三級危險有限空間。

第十條 製造部會同管理部參照本制度第二條、第九條之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具體擬定公司有限空間危險級別判定標準。

第十一條 管理部負責將有限空間危險級別判定標準下發各單位,並組織其按標準開展本單位有限空間識別和危險級別判定工作。各單位按要求組織有關安全、生產、裝置、技術管理人員及一線職工共同識別、討論、判定形成本單位的《有限空間清單》,並上報安全辦。

第十二條 安全辦對各單位上報的《有限空間清單》進行補充、稽核、確認,報公司管理部主管批准後,形成公司《有限空間清單》,由安全辦下發各單位執行,同時報安全監督管理處備案。

第十三條 製造部應按照《安全標誌及其使用的導則》等有關標準,組織各單位在有限空間入口處或醒目處設定“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告知牌”,安全辦予以協助和監督指導。告知牌內容應包括警示標誌、作業現場危險性、安全操作注意事項、危險有害因素濃度要求、應急處置措施和聯絡方式等。各單位應在日常加強對告知牌的維護和管理,保持其清晰、完好,並教育和督促職工嚴格執行告知牌所告知的要求。

第十四條 各單位對有限空間控制應按照“優先綜合治理、其次封閉隔離、而後作業控制”的原則進行,具體控制措施及其先後順序如下:

(一)採取技術革新、裝置改造等措施從本質上減少或消除有限空間。

(二)採取改進作業組織、封閉隔離等措施,減少或消除有限空間作業。

(三)按照本制度及有關規定、規程對有限空間作業過程進行控制。

第十五條 公司《有限空間清單》形成或集中更新後,製造部、管理部應組織有關單位共同研究討論技術裝置改造、作業組織改進、封閉隔離等措施的可行性,必要時應形成改造計劃、改進方案等報公司主管領導批准後予以實施。

第十六條 各級《有限空間清單》均應實行動態管理。各單位應堅持在日常持續關注、不斷識別並及時上報安全辦進行增減和完善。管理部應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進行一次集中識別、判定,並按程式更新各級《有限空間清單》。

第四章 有限空間作業管理

第十七條 有限空間作業應嚴格執行“先檢測、再審批、後作業”的程式,作業中還應根據作業環境可能發生的變化實施持續檢測或動態檢測。在未準確測定氧氣含量、有害氣體、可燃性氣體、粉塵的濃度前,及經檢測上述物質濃度不達標或超標而未採取有效的防控手段時,嚴禁進入該場所。

第十八條 有限空間作業必須辦理《有限空間作業票》(以下簡稱《作業票》,《作業票》辦理程式如下:

(一)作業負責人向有限空間所屬單位(以下簡稱所屬單位)安全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所屬單位安全管理機構接到申請後應根據本單位《有限空間清單》和現場實際情況作出是否具備基本作業安全條件的定性結論,並告知作業負責人。如結論為“否”,則本流程終止,不得作業。如結論為“是”,單位安全管理機構則應向作業負責人發放空白《作業票》並指導其填寫。

(二)對於一級危險有限空間,作業負責人應通知管理部進行檢測。對於二、三級危險有限空間,由安全管理機構進行檢測。

(三)檢測完成後,檢測人員將檢測結果和檢測結論填入《作業票》中,簽字確認,並將檢測時所取樣品封存保管(樣品至少保留8小時)。

(四)所屬單位安全管理人員、作業負責人共同確定、安排好作業監護人,向作業人員、監護人員交代必要的安全知識、氣防知識、器具使用及急救常識,並組織落實防護措施。交代完畢、防護措施落實後,作業人、監護人共同在《作業票》中籤字確認。

(五)檢測合格、措施落實到位後,作業負責人在《作業票》上籤署意見,並將《作業票》報審批單位簽字批准後,方可開始作業。其中一級危險有限空間《作業票》由管理部審批(必要時應由公司負責人簽署意見),二級和三級危險有限空間《作業票》由所屬單位安全管理機構負責人審批(必要時,應由單位負責人簽署意見)。

第二十條 《作業票》管理要求

(一)作業票共四聯,第一~三聯分別由作業負責人、監護人、作業人在作業過程中隨身攜帶,第四聯由審批單位留存備查(儲存期1年)。

(二)《作業票》要有明確的起止時間和作業詳細地點、部位,作業期間應根據有限空間內介質的危險程度,確定檢測分析的時間間隔和作業票的有效時限。作業時限要求一般為:一級危險有限空間作業不應超過4小時,每隔4小時單位安全管理機構應進行一次複查並在《作業票》中註明,作業過程間斷超過1小時應重新辦理《作業票》。二級、三級危險有限空間連續作業通常不超過8小時,裝置(裝置)全面停工(停車)檢修期間不超過24小時,作業過程間斷超過4小時應重新檢測分析,超過8小時應重新辦理《作業票》。

第二十一條 檢測分析單位應具備較高的檢測分析能力、安全防護能力和應急處置能力,取樣要具有代表性,在進行檢測分析時要確保自身安全,必要時應佩戴隔離式呼吸器。檢測過程中,單位安全管理人員、作業負責人等相關人員應在現場進行監護。

第二十二條 作業負責人能力要求和職責

(一)瞭解整個作業過程中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和防範措施,具備較高的應急處置、指揮和急救能力;

(二)負責辦理《作業票》;

(三)在確認作業環境、作業程式、防護設施、作業人員符合要求後,在《作業票》規定的時限和地點,依照作業標準、安全標準組織作業;

(四)及時掌握作業過程中空間內發生的變化,當作業條件異常或不符合安全要求時,要立即終止作業,並組織作業人員安全撤離。

第二十三條 監護人的能力要求和職責

(一)應熟悉作業區域的環境、工藝情況及作業人員,有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的能力,具備基本急救常識,掌握應急報警方式。

(二)全過程掌握作業者作業期間的狀況,與作業人規定明確的聯絡訊號,保持有效的作業、報警、撤離等資訊溝通,保證在有限空間外持續進行監護。

第二章 (三)檢查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發現落實不到位或措施不完善時,有權下達暫停或終止作業的指令。

(六)發現附近排放易燃、可燃、有毒、有害物質時,應立即下達暫停或終止作業的指令,並及時通知有限空間內作業人員安全撤離。

(七)在作業前後對進出有限空間的人員、工具、材料等進行清點。

(八)有限空間作業完畢後,監督對有限空間予以恢復或封閉。

(九)監護過程中如發現作業人員中毒、窒息或出現異常,應立即指揮內部人員撤離並報警,不得盲目進入空間內施救。

第二十四條 作業人能力要求和職責

(一)熟悉所從事作業的危險有害因素和應急處置及自救措施,掌握報警及聯絡方式。

(二)嚴格執行“五不作業”的原則,即:沒有有效的《作業票》不作業;監護人不在現場不作業;安全措施不落實不作業;作業時間、地點與作業票不符不作業;勞動保護著裝和器具不符合規定不作業。

(三)遵守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設施與個人防護用品;

(四)與監護人保持有效的作業、報警、撤離等資訊溝通。

(五)對違反本制度和有關規程規定的、強令冒險作業的、安全措施不到位或不落實的指令,有權拒絕執行並向上級反映。

(六)作業過程中如發現他人或自身有中毒、窒息症狀或出現異常時,應立即發出撤離訊號,向監護人傳遞資訊,並立即撤離現場。

第二十五條 作業單位與有限空間所屬單位不是同一單位時,雙方應分別指派一名以上人員擔任監護人。作業人員分屬不同單位時,雙方應協商指定一名人員擔任作業負責人。一級危險有限空間作業時,還應設定專職指揮人員,負責在有限空間外統一指揮。

第五章 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技術要求

第二十六條 有限空間作業環境檢測合格標準如下:

(一)氧氣含量為19.5%-23.5%;

(二)有毒有害物質濃度符合《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規定,如:一氧化碳濃度不超過20mg/m3,硫化氫濃度不超過10mg/m3。

(三)可燃性氣體含量低於其爆炸下限的10%,如:一氧化碳含量低於11.25%(爆炸下限為12.5%),丙烷含量低於1.89%(爆炸下限為2.1%)。

第二十七條 有限空間作業要切實做好工藝處理,所有與有限空間相連的管線、閥門必須斷開、加堵盲板,並按規定進行吹掃、置換合格,不得以關閉閥門代替盲板,盲板應掛牌標示。

第二十八條 進入帶有轉動部件的有限空間內作業,必須先停機、切斷電源,並懸掛“有人檢修,禁止合閘”標示牌,必要時應設專人監護。

第二十九條 有可燃氣體或可燃性粉塵存在的作業現場,必須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檢測儀器、電動工具、照明燈具、作業工具等,進入煤氣環境還應攜帶行動式報警儀。

第三十條 有限空間內如需進行動火、臨時用電等作業時,必須同時辦理上述作業審批手續。

第三十一條 嚴禁用純氧進行通風換氣。有限空間作業前和作業過程中,可採取強制性持續通風措施降低危險,保持空氣流通。

第三十二條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所用照明應使用安全電壓和安全行燈。在金屬裝置內及特別潮溼場所作業,使用的行燈電壓應在12V以下,凡超過12V的電氣裝置都必須設漏電保護器且保持良好絕緣和接零保護。

第三十三條 電器裝置、焊鉗、手持電動工具、導線進出有限空間必須事先切斷電源傳遞進出。暫時不用的焊鉗、電氣裝置、工具應切斷電源,放在乾燥的木板或絕緣板上,嚴禁將帶電的焊鉗、電氣工具隨意直接放在有限空間的金屬體上。

第三十四條 在有限空間內使用二氧化碳、氬氣或氦氣進行焊接作業時,必須在作業過程中不間斷通風換氣,確保空氣符合安全要求。

第三十五條 有限空間的出入口內外應保持其暢通無阻,便於人員出入和搶救疏散。

第三十六條 有限空間應急要求

(一)管理部按照《應急準備與響應管理程式》組織相關單位制定基地級和單位級有限空間作業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預案應確定救援人員及職責,明確救援裝置器材,科學、規範策劃事故處置程式。預案應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演練後應及時進行可行性評估、修訂。

(二)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前,作業負責人應組織擬定緊急情況下的撤離路線和方法,並在《作業票》中註明,作業人應牢記。

(三)有限空間外的現場應配備合格的隔離式呼吸器、滅火器、應急照明裝置、強制通風裝置、安全繩、安全梯等應急物資。

(四)有限空間發生事故時,監護人應立即啟動有關預案,指揮內部人員撤離,並及時報警,救援人員應做好自身防護,配備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嚴禁盲目施救導致事故擴大。

第六章 日常安全管理要求

第三十七條 各單位每年應對作業負責人、監護人和作業人進行安全培訓,培訓內容應包括:有限空間存在的危險特性和安全作業的要求;進入有限空間的程式;檢測儀器、個人防護用品等裝置的正確使用;事故應急救援措施與應急救援預案等。培訓應有記錄,參加培訓的人員應簽字確認。

第三十八條 有限空間作業實施前,有限空間所屬單位安全管理人員應對作業負責人、監護人和作業人員進行鍼對性安全教育,教育內容包括作業空間的結構和相關介質、有限空間內可能存在的有毒有害物質,作業中可能遇到的意外情況以及處理、救護方法等。

第三十九條 有限空間檢測分析及應急所需裝置、工具、儀器等由裝備動力部組織配備。檢測分析及應急所用裝置、工具、儀器等應作為安全防護報警用具進行管理,裝備動力部應組織各單位建立《安全防護報警用具登記臺帳》,開展日常維護管理和定期檢定工作。安全環保部應對各單位檢測分析及應急所用裝置、工具、儀器的建賬登記、日常維護管理、定期檢定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 外委施工涉及有限空間作業時,外委施工組織單位(部門)應通報安全環保部和有限空間所屬單位,並與承包單位簽訂安全生產協議,告知其有限空間危險狀態。安全生產協議應明確承包單位承擔的檢測分析、安全管理等責任。作業過程中,我方不得為其出具檢測分析結論、審批《作業票》等。外委施工組織單位(部門)、安全環保部、有限空間所屬單位應加強對承包單位的有限空間作業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各單位應制定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明確作業步驟、安全要求和應急措施等,規程應分別單獨制定保證與各個有限空間一一對應,規程編制過程中安全環保部應予指導。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經安全環保部稽核並報安全監督管理處備案後下發執行,相關作業人員必須熟知熟記並嚴格遵守。

第七章 罰則

第四十二條 未按要求建立並動態管理《有限空間及安全要求清單》的,對責任單位處1000~20xx元罰款,並責令限期整改。

第四十三條 未按要求設定“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告知牌”的,對責任單位處每例100~300元罰款,並責令限期整改。

第四十四條 有限空間作業未辦理或違規辦理《有限空間作業票》的,對責任單位處20xx~4000元罰款,對責任人處500~1000元罰款,並責令立即停止作業。同時,違規情況應在基地範圍內通報。

第四十五條 《有限空間作業票》未按要求隨身攜帶的,對責任人處50~100元罰款,並責令立即暫停作業進行整改。

第四十六條 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安全措施落實不到位、管理鬆散的,視情節對責任單位處1000~20xx元罰款,對責任人處300~500元罰款,並責令立即停止作業。

第四十七條 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作業負責人、監護人、作業人未按規定履行職責的,對責任單位處500~1000元罰款,對責任人處300~500元罰款,並責令立即停止作業。存在違章、違規行為的加倍處罰。

第四十八條 作業過程中違反本制度第五章之規定的,視情節每項對責任單位處500~1000元罰款,對責任人處100~400元罰款,並責令暫停作業進行整改。

第四十九條 未開展有限空間作業相關人員安全培訓或培訓無記錄的,對責任單位處1000~20xx元罰款,並限期整改。

第五十條 未制定有效的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或規程未分別單獨制定不能保證與各個有限空間一一對應的,對責任單位處1000~3000元罰款,並限期整改。

第五十一條 未在有限空間作業前對作業負責人、監護人、作業人進行鍼對性安全教育的,對責任單位處1000~20xx元罰款,對責任人處100~200元罰款,並責令立即停止作業。

第五十二條 未按規定製定有限空間作業應急預案的,對責任單位處1000~3000元罰款,並責令限期整改。

第五十三條 未與從事有限空間作業的外委施工單位簽訂安全生產協議的,對責任單位處1000~20xx元罰款,並責令限期整改,必要時責令立即停止施工。

第五十四條 有限空間檢測分析及應急所用裝置、工具、儀器配備不全或管理不善的,視情況對責任單位處500~1000元罰款,並責令限期整改。

第五十五條 其他違反本制度及有關規程、預案規定的,由管理部等主管部門視情節作出處罰決定,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的還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制度所用記錄見附表。

第五十七條 本制度由安全辦制定,報公司稽核、總經理批准後實施。

第五十八條 本制度由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九條 本制度自20xx年7月1日起執行。

作業管理制度3

作業管理是教學常規管理中一個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環節,作業管理。作業管理稀鬆馬虎,要麼造成學生課堂學習與課後練習的脫節,使“溫故而知新”成為一句空話;要麼使作業成為學生的沉重負擔影響學生的身心健康。因此,完善作業管理制度,在實施新課程的今天尤為必要。

值得關注的幾種傾向

一是對作業不重視。認為課上得好就是教學水平高,作業佈置不佈置、佈置多少都無傷大雅,因而在備課時對作業不加研究,作業佈置表現出極大的隨意性和盲目性。

二是對作業不研究。為什麼要佈置這些作業,作業的質與量對哪類學生合適,有沒有實現作業對課堂教學延伸、補充和鞏固的功能,有沒有對學生的思維訓練起到舉一反三、觸類旁通的作用,等等,對於這些問題,有些教師心中無數,佈置作業只是跟著感覺走。

三是不做“下水作業”。只有下得水來,才能知道水的深淺。教師只有做好“下水作業”,才能掌握題目的含金量,但部分教師直到批改作業時才對照答案匆忙掃一遍。

四是對作業數量不控制。這種傾向主要表現為濫發講義、濫訂教輔資料。作業數量過多、過濫,學生不堪重負,失去了對教學內容的反芻、內化時間,消磨了學習興趣,遏制了他們個性化、創新性思維的發展。

五是新理念不落實。部分教師只滿足於佈置一些書面作業、短期作業、顯性作業,而對於新課程理念倡導的與課程有關的實踐活動、實驗、調查等,置之一邊,不加重視。

完善作業管理制度

第一,備課組長把關制度。在作業內容、數量、要求等方面,經過備課組成員集體討論,由備課組長把關。這樣不僅加強了教師對作業內容的研究,使作業更好地服務於課堂,服務於學生學科素養的有效提高,還可以防止組內成員在作業數量上的互相攀比,防止作業過多、過濫。

第二,作業佈置的常規檢查制度。加強對作業的常規檢查,對檢查反映出的問題,及時反饋給備課組和任課教師,以期有關備課組和教師調整好作業佈置的質與量,協調好與其他備課組的作業佈置關係,對學生作業總量有效控制。通過檢查,發現備課組和教師在提高作業效能、減輕學生負擔等方面的好做法、好經驗,及時加以推廣,使作業輕負高效。作業常規檢查的主要形式有:學生座談和問卷調查,班級任課教師的隨機調查,定期蒐集家長資訊,期中、期末考試等重要時段的系統檢查等。

第三,基礎年級教師與畢業年級教師同步作業制度。這樣做的主要目的是,促使基礎年級教師及時瞭解最新大學聯考動態,加強思維訓練,提高解題、制題能力,對整個高中學科教學有完整的把握。管理者的職責在於引導、組織和及時督促。常見的辦法是一個月集中一次,做到一月一測。

第四,印發講義資料的`審批制度。講義印發,應根據學科特點和年級特徵,有量的限制,建立必要的審批登記制度。這樣管理者對備課組印發的講義有總體把握,防止講義發得過勤、過多,同時防止講義偏少,學生得不到應有的訓練。對於教輔資料的管理,一是在源頭上控制,堅持一教一輔,對充斥於市場的資料做到去偽存真、好中選優;二是要求教師對現成的資料、試卷進行精挑細選、系統整合,為我所用,杜絕現成資料進課堂的現象。

第五,作業精編制度。學校的教學質量要上臺階,教學要有自身特色,必須在作業的編制上下足功夫。經驗告訴我們,組織力量編制出一套符合本校教學實際、學生實際的高質量、有特色的作業訓練系列,是提高教學質量的有效措施之一。

第六,教師“下水作業”制度。凡是要求學生做的題目,教師必須先做一遍;凡是要求學生做的作文,教師必先做一篇。教師在下水作業的過程中,瞭解作業的難易程度、所需時間、規範格式、容易出錯的地方和適合的學生群體,這樣才能做到佈置作業適量且具有針對性,切合不同層次的學生。

第七,作業二次批改制度。作業的二次批改,就是將學生所訂正的作業進行再次批改。這樣做的目的,一是督促做錯題的學生認真反思出錯原因,把錯題仔仔細細重新做一遍;二是教師通過二次批改,掌握學生的訂正情況,決定全班講評還是個別輔導,提高課時利用率。

第八,“軟作業”評價制度。所謂軟作業,就是一些需要學生思考、自學的作業,還有一些需要較長時間才能完成、一時交不上來的作業,如社會調查、長篇名著閱讀、實驗性作業、研究性學習,等等。這些作業的高質量完成,對於增進學生的學科素養無疑是很有幫助的。但是,因為這些作業不是通常的紙筆作業,時間間隔又長,難以批改,容易為人忽視。所以管理者一方面要引導教師去研究、佈置,同時還要分階段去檢查,通過對這些作業的文字描述、性質揭示、等第評定、賦予學分等不同方式,讓這些作業由“軟”變“硬”。

作為學校的管理者,要從引導教師研究作業、用好作業、查好作業等入手,不斷完善作業管理制度。而最關鍵的是,學校的管理者應盡最大努力把這些制度落到實處、落到細微處、落實到有效處。

作業管理制度4

一、範圍

本制度為了預防高處作業出現安全事故、保障勞動者的生命安全,特建立高處作業管理制度。

本制度適用於廠區內所有高處作業。

二、職責

1、安全科是本制度的制定單位,負責本制度的修改、督察。

2、其他相關單位是本制度的協助單位,負責本制度的執行。

三、定義

1、高處作業:凡距墜落高度基準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稱為高處作業。

2、墜落基準面:從作業位置到最低墜落著落點的水平面,稱為墜落基準面。

3、墜落高度(作業高度):從作業位置到墜落基準面的垂直距離,稱為墜落高度。

4、異溫高處作業:在高溫或低溫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高溫是指作業地點具有生產性熱源,其氣溫高於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的氣溫2℃及以上時的溫度。低溫是指作業地點的氣溫低於5℃。

5、帶電高處作業:作業人員在電力生產和供、用電裝置的維修中採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接近或接觸帶電體對帶電裝置和線路進行的高處作業。

四、高處作業分級

高處作業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特級高處作業,符合GB/T 3608的規定。

1 、作業高度在2m≤h<5m時,稱為一級高處作業。

2 、作業高度在5m≤h<15m時,稱為二級高處作業。

3 、作業高度在l5m≤h<30m時,稱為三級高處作業。

4 、作業高度在h≥30m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五、高處作業安全要求與防護

1 、高處作業前的安全要求

1 )進行高處作業前,應針對作業內容,進行危險辨識,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式及安全措施。將辨識出的危害因素寫入《高處作業票》以下簡稱《作業票》,並制定出對應的安全措施。

2)進行高處作業時,除執行本規範外,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高處作業及安全技術標準的規定。

3)作業單位負責人應對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負責,並建立相應的責任制。

4)高處作業人員及搭設高處作業安全設施的人員,應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及專業考試合格,持證上崗,並應定期進行體格檢查。

5)從事高處作業的單位應辦理《作業票》,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後方可作業。

6)《作業票》審批人員應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後,方可批准高處作業。

7)高處作業中的安全標誌、工具、儀表、電氣設施和各種裝置,應在作業前加以檢查,確認其完好後投入使用。

8)高處作業前要制定高處作業應急預案,內容包括:作業人員緊急狀況時的逃生路線和救護方法,現場應配備的救生設施和滅火器材等。有關人員應熟知應急預案的內容。

9)在緊急狀態下(有下列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的)應執行單位的應急預案:

1〉遇有6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下的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

2〉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的場所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點的有毒物濃度不明。

10) 高處作業前,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應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現場環境和作業安全要求以及作業中可能遇到意外時的處理和救護方法。

11)高處作業前,作業人員應查驗《作業票》,檢查驗收安全措施落實後方可作業。

12)高處作業人員應按照規定穿戴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安全帶、安全帽符合要求。作業前要檢查。

13)高處作業前作業單位應制定安全措施並填入《作業票》內。

14)高處作業使用的材料、器具、裝置應符合有關安全標準要求。

15)高處作業用的腳手架的搭設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高處作業應根據實際要求配備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籠、梯子、防護圍欄、擋腳板等。跳板應符合安全要求,兩端應捆綁牢固。作業前,應檢查所用的安全設施是否堅固、牢靠。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16)供高處作業人員上下用的梯道、電梯、吊籠等要符合有關標準要求;作業人員上下時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鋼直梯和鋼斜梯、行動式木梯和行動式金屬梯,應符合國家標準的相關要求。

17)行動式木梯和行動式金屬梯梯腳底部應堅實,不得墊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檔。梯子的上端應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為宜。梯子如需接長使用,應有可靠的連線措施,且接頭不得超過1處。連線後梯樑的強度,不應低於單梯梯樑的強度。摺梯使用時上部夾角以35°~45°為宜,鉸鏈應牢固,並應有可靠的拉撐措施。

2 、高處作業中的安全要求與防護

1)高處作業應設監護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監護人應堅守崗位。

2)作業中應正確使用防墜落用品與登高器具、裝置。高處作業人員應系用與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安全帶,安全帶應系掛在作業處上方的牢固構件上或專為掛安全帶用的鋼架或鋼絲繩上,不得系掛在移動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掛在有尖銳稜角的部位。安全帶不得低掛高用。系安全帶後應檢查扣環是否扣牢。

3)作業場所有墜落可能的物件,應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處作業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應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時應系安全繩,不用時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擲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

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採取防止墜落措施。高處作業中所用的物料,應堆放平穩,不妨礙通行和裝卸。作業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應隨時清掃乾淨;拆卸下的物件及餘料和廢料均應及時清理運走,不得任意亂置或向下丟棄。

4)雨天和雪天進行高處作業時,應採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凍措施。凡水、冰、霜、雪均應及時清除。對進行高處作業的高聳建築物,應事先設定避雷設施。遇有6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不得進行特級高處作業、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暴風雪及颱風暴雨後,應對高處作業安全設施逐一加以檢查,發現有鬆動、變形、損壞或脫落等現象,應立即修理完善。

5)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的場所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點的有毒物濃度應在允許濃度範圍內,並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在應急狀態下,按應急預案執行。

6 )帶電高處作業應符合《安全用電導則》的有關要求。高處作業涉及臨時用電時應符合《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範》的有關要求。

7)高處作業應與地面保持聯絡,根據現場配備必要的聯絡工具,並指定專人負責聯絡。尤其是在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場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線的位置高處作業時,應為作業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器材(如空氣呼吸器、過濾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應事先與車間負責人取得聯絡,確定聯絡方式,並將聯絡方式填入《作業票》的補充措施欄內。

8)不得在不堅固的結構(如彩鋼板屋頂、石棉瓦、瓦稜板等輕型材料等)上作業,登不堅固的結構(如彩鋼板屋頂、石棉瓦、瓦稜板等輕型材料)作業前,應保證其承重的立柱、樑、框架的受力能滿足所承載的負荷,應鋪設牢固的腳手板,並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9)作業人員不得在高處作業處休息。

10)高處作業與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應按指定的路線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業,如果需要垂直作業時應採取可靠的隔離措施。

11)在採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進行帶電高處作業時。應使用絕緣工具或穿均壓服。

12)發現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設施有缺陷和隱患時,應及時解決;危及人身安全時,應停止作業。

13)因作業必需,臨時拆除或變動安全防護設施時,應經作業負責人同意,並採取相應的措施,作業後應立即恢復。

14)防護棚搭設時,應設警戒區,並派專人監護。

15)作業人員在作業中如果發現情況異常,應發出訊號,並迅速撤離現場。

3、 高處作業完工後的安全要求

1)高處作業完工後,作業現場清掃乾淨,作業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餘料和廢料應清理運走。

2)腳手架、防護棚拆除時,應設警戒區,並派專人監護。拆除腳手架、防護棚時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時施工。

3)高處作業完工後,臨時用電的線路應由具有特種作業操作證書的電工拆除。

4)高處作業完工後,作業人員要安全撤離現場,驗收人在《作業票》上簽字。

六、《高處作業票》的管理

1、一級高處作業,由安全部負責審批。

2、二級、三級高處作業及下列情形的高處作業由二級單位安全科審批。

1)在升降(吊裝)口、坑、井、池、溝、洞等上面或附近進行高處作業;

2)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傷的區域或轉動裝置附近進行高處作業;

3)在無平臺、無護欄的塔、釜、爐、罐等化工容器、裝置及架空管道上進行高處作業;

4)在塔、釜、爐、罐等裝置內進行高處作業;

5)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及裝置高處作業。

3 、特級高處作業及下列情形的高處作業,由分管安全副總審批。

1)在陣風風力為6級(風速10.8 m/s)及以上情況下進行的強風高處作業;

2)在高溫或低溫環境下進行的異溫高處作業;

3)在降雪時進行的雪天高處作業;

4)在降雨時進行的雨天高處作業;

5)在室外完全採用人工照明進行的夜間高處作業;

6)在接近或接觸帶電體條件下進行的帶電高處作業;

7)在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的條件下進行的懸空高處作業。

4 、作業負責人應根據高處作業的分級和類別向審批單位提出申請,辦理《作業票》。《作業票》一式三份,一份交作業人員,一份交作業負責人,一份交安全管理部門留存,儲存期1年。高處作業完成後3日內上交安全科,不按時上交或丟失一份《作業票》對作業單位罰款50元。

5、對於作業期較長的專案,在作業期內,作業單位負責人應經常深人現場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並做好記錄。若作業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應重新辦理《作業證》。

七、考核

1、凡違反本制度相關規定的扣責任單位安全罰款50-500元。

2、情節嚴重的或造成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交由公司研究決定。

作業管理制度5

為了進一步落實省、市、區三級業務主管部門關於作業改革的檔案精神,進一步規範我校辦學行為,切實減輕學生的課業負擔,科學有效地提高教育教學質量,促進學生全面健康發展,制定開發區實驗中學作業管理制度。

一、作業管理領導小組

組 長:

副組長:崔秀梅

組 員:

及各教研組長

二、制定制度,分工落實

教務處根據上級主管部門關於作業改革的檔案精神,制定出學校作業管理整體要求,並將工作具體分工級部主任、教研組長和備課組長,每個層面各負其責。級部主任負責作業過程監控與監督記錄,教研組長負責制定本學科的作業設定與評價制度,進行作業設計與評價的指導,帶領學科老師進行作業改革探索,備課組長帶領組內老師進行作業集體備課。

三、控制作業總量

課外作業的科目及數量要求嚴格執行《煙臺市進一步規範辦學行為深入推進素質教育若干規定》的通知(煙教〔20xx〕37號)中有關規定,每天書面家庭作業總量不超過1.5小時。

四、作業設定與評價

作業的佈置要依據新課程標準和教材內容,精選習題,建立“必做+選做”模式,杜絕給學生布置機械性、無效重複、難度過大的作業,嚴禁佈置懲罰性作業。豐富作業型別,提倡佈置探究性、實踐性作業。既要有練習型、預習型作業,也要有擴充套件型、創新型作業。除書面作業外,鼓勵佈置綜合實踐作業、實驗操作作業、小組合作探究作業以及個性化作業。教師必須認真、及時批改學生作業,做到全批全改,批改後的作業要標明批改時間,以備隨機抽查。嚴禁讓家長、學生代為佈置、批改作業的做法

五、作業備課制度

學校建立完善的作業備課制度。學校把作業計劃具體落實在教學計劃裡,每週備課組教師在集體備課中實現作業的集體備課。集備作業的過程中,要求老師瞭解作業的難易程度、所需時間、規範格式、容易出錯的地方和適宜的學生群體,做到佈置作業適量且具有針對性。

六、建立作業監測、公告和問責制度

每週的作業在前一週通過集體備課集體決定,當週每天各備課組長在級部QQ群裡向全體老師公示當晚作業,經級部主任稽核通過後佈置給學生。然後由任課老師把當天作業在班級家長QQ群裡公示,讓家長監督作業並監督學生在家作業情況。學校通過執行作業審查監督表,實行學生、家長、級部主任和教務主任四級監督管理制度,教務處每週根據上報監督表進行實地學生作業抽查,及時發現問題整改問題。

七、作業考核評價

每學期教務處牽頭對教師作業工作進行每月一自查,及時糾正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學期2次考核量化,第一次由學校層面發出簡報,第二次量化後結果計入教師個人常規績效考核中。

八、作業問題問責

學生作業管理與監督工作是一個系列工作,各部門分工要落實到位,各負其責,一旦出現作業問題,要責任到人,個人責任將扣除績效考核中的常規一欄分數,部門責任直接記入部門工作業績考核。

作業管理制度6

(一)目的

加強對火源的管理,防範火警事故的發生。

(二)責任

1、安全科負責執行本制度;

2、動火作業部門履行本制度。

(三)適應範圍:本制度適用於本公司易燃易爆場所動火作業。

(四)管理要求

1.本制度中的動火作業是指燒焊、打磨、切割等能引起火源的危險作業;

2.在公司範圍內進行動火作業時,要先清理作業周圍的易燃易爆物品,遠離進行動火地方最少10米範圍內進行動火作業時,要先清理作業周圍的易燃易爆物品。有煙感探頭的場所,要做好保護,防止誤報警,準備好應急的消防器材,然後向安全科申請危險作業許可證;

3.安全科在發出危險作業許可證之前,要以作業現場進行檢查,依據許可證上所列之專案逐條核對無誤,確認不會由此引發火警事故後,才能發出危險作業許可證;

4.動火作業現場要有相應的消防滅火措施,例如準備水、滅火器等,以便發生火警時,能迅速滅火;

5.動火作業人員在作業前要了解該部位的消防設施及走火通道;

6.在動火作業過程中,安全科要全程監督,防止發生火警事故;

7.安全科有權制止有危險的動火作業;

8.動火作業完畢之後,要清理好作業現場,並監視現場至少30分鐘,防止留有火種,引起後患;

對不申請危險作業許可證而進行動火作業的人員(或部門),除通報批評外,並應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事故責任。

作業管理制度7

為了加強、規範特種裝置及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提高員工安全生產意識,防止事故,保障員工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企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3號《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令第13號《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結合本企業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一、特種裝置與特種作業人員的定義:

1、特種裝置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以及剷車、叉車、電瓶車、手扶拖拉機等限於廠企區內使用的機動車輛。

2、特種作業人員,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及管理人員。包括電工、焊接工、切割工、電梯司機和行、吊車司機及司索員、指揮員廠企區內使用的機動車輛駕駛員、鍋爐司爐工、鍋爐水處理工、壓力容器操作人員等,及其相關管理人員。

3、本辦法適用於特種裝置的購置、安裝、使用、維修、檢驗、日常維護保養、改造、報廢,以及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持證上崗和複審等。

二、特種裝置購置

所購置的特種裝置,其設計、生產單位必須是依照《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取得許可的單位。特種裝置出廠時,應當附有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設計檔案、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檔案。境外製造的特種裝置,必須符合我國有關特種裝置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強制性標準及技術規程的要求。

三、特種裝置的安裝、維修、改造

1、電梯的安裝、改造、維修,必須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其通過合同委託、同意的依照《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取得許可資格的單位進行。

2、在安裝新購置鍋爐、電梯、起重機械、獨立的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特種裝置之前,應當先將安裝單位的安全資質證書、安全施工方案與安全保證體系(含施工安全負責人、安全員、特種裝置作業人員名單及相應證書影印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與監督檢驗證明等有關資料,同時書面報告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經確認由使用單位與施工單位簽署安全責任書後,方可施工。安裝結束後,施工單位應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對電梯、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起重機械等特種裝置進行校驗和除錯,並且向具有特種裝置檢測檢驗資格的機構申請檢驗。檢驗合格後,使用單位應當在30日內,到規定的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註冊,並且將安全合格標誌固定在特種裝置顯著位置,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3、特種裝置的維修、日常維護保養,在簽訂合同前,應先將維修、維護保養單位資質證書、維修、維護保養合同文字內容、維修人員的資質證書等材料報裝置處安全辦審查。經稽核同意後,簽署生效。

4、改造鍋爐、電梯、起重機械、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特種裝置,應按照新安裝特種裝置審查報批、持證施工、檢測驗收、建立檔案等進行。

5、特種裝置安裝、改造、維修,竣工後經檢驗合格,負責該專案施工的單位,必須在30日內,將有關技術檔案、資料移交使用單位。使用單位應當將原始資料及特種裝置監督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等,存入該特種裝置的安全技術檔案。

四、特種裝置的使用

1、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特種裝置的安全全面負責。

2、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本辦法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嚴格執行以崗位責任制為核心,包括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規檢查、維護保養、定期檢驗,特種裝置的事故應急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等特種裝置安全使用和運營的管理制度,保證特種裝置的安全使用。

3、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裝置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特種裝置的設計檔案、製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檔案以及安裝技術檔案和資料;

(二)特種裝置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三)特種裝置的日常使用記錄;

(四)特種裝置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五)特種裝置執行故障和事故記錄等。

4、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裝置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並且定期自行檢查,作出記錄。發現異常情況,應當及時處理。

5、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特種裝置安全技術性能定期檢驗制度。安全效能年檢的週期按有關規定執行:鍋爐一年;電梯一年;起重機械二年;剷車、叉車、電瓶車、手扶拖拉機等限於企業內使用的機動車輛一年;壓力容器根據核定的安全狀況分別為一、三、六年;壓力管道、各類氣瓶應按相應的安全監察規程要求的定期檢驗週期執行。逾期未檢的特種裝置不得繼續使用,否則視為無證執行或使用。

6、特種裝置停止使用時,使用單位應當及時向實驗室與裝置處安全辦書面報告,並落實相應的安全措施。再次使用前,使用單位必須申請安全檢驗,經複查合格,才能重新投入使用。

7、特種裝置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範規定使用年限,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應當及時申請予以報廢,並且應當向原登記的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出。特種裝置進行報廢處理前,使用單位應當向裝置處安全辦書面報告,並且按有關規定到裝置處辦理相應的固定資產報廢審批、處理與登出手續等。

8、特種裝置的日常維護保養費、年度檢測費及日常維修等費用,應由使用單位承擔。

五、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

1、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嚴禁無證操作。

2、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應當根據特種裝置,配備專職、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特種裝置的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對特種裝置使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可以決定停止使用特種裝置,並且立即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

3、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等的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以下統稱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特種作業人員經安全技術培訓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4、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應當按規定審驗,一般每二年複審一次。鍋爐司爐工操作證四年複審一次,鍋爐水處理工操作證五年複審一次。逾期不審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自動失效,繼續從事特種裝置操作或管理工作視為無證上崗。

5、離開特種作業操作崗位達六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核,經確認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六、獎 懲

企業對特種裝置購置、安裝、使用、維修、改造、日常維護保養、報廢,以及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嚴格、規範,使用效益高的單位與個人予以表彰。凡不符合有關規定的,予以批評教育,限期整改。對違反國家《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的,按條例規定,予以罰款等處罰;凡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附 則

本辦法的鍋爐係指容積大於或者等於30L的承壓蒸汽鍋爐;出口水壓大於或者等於0.1MPa(表壓),且額定功率大於或者等於0.1MW的承壓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鍋爐。壓力容器係指盛裝氣體或者液體,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裝置,其範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1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於或者等於2.5 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溫度高於或者等於標準沸點的液體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動式容器;盛裝公稱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於或者等於1.0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標準沸點等於或者低於60℃液體的氣瓶;氧艙等。壓力管道範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1MPa(表壓)的氣體、液體氣體、蒸汽介質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最高工作溫度高於或者等於標準沸點的液體介質,且公稱直徑大於25mm的管道。電梯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起重機械範圍規定為額定起重量大於0.5t的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大於或者等於1t,且提升高度大於或者等於2m起重機和承重形式固定的電動葫蘆等。

作業管理制度8

一、總則

1.1為規範高處作業安全管理,減少高處墜落事故的發生,確保員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及相關方的高處作業安全管理。

二、高處作業的定義與分類

2.1本制度所指高處作業是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位置有可能墜落的作業。高處作業分為一般高處作業和特殊高處作業兩類。

2.1.1在作業基準面2米(含2米)以上30米以下(不含30米)的,稱為一般高處作業;

2.1.2符合以下情況的高處作業為特殊高處作業;

在作業基準面30米(含30米)以上的高處作業、高溫或低溫、雨雪天氣、夜間、接近或接觸帶電體、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突發災害搶救、有限空間內等環境進行的高空作業及在排放有毒、有害氣體和粉塵超出允許濃度的場所進行的高處作業。

三、高處作業審批

高處作業的人員必須嚴格遵守《高處作業安全技術標準》。進行高處作業需向生產部提出申請,由安全管理人員負責辦理《登高作業許可證》,一般高處作業由生產部審批,特殊高處作業由公司安全環保部進行檢查確認後,公司主管安全領導負責審批。未辦理作業票,嚴禁作業。

四、高處作業的安全措施

4.1凡是墜落高度在2米以上(含2米)的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高度雖不足2米,但作業地段的下面是坡度大於45°的斜坡,附近有坑、井、有轉動裝置或堆放容易傷人的物品,工作條件特殊(風雪天氣),有機械震動的地方,在有毒氣體存在的房內工作時,均應按高處作業的規定執行。

4.2在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人員必須繫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作業現場必須設定安全護梯或安全網(強度合格)等防護設施,遇有六級以上大風、暴雨或雷電天氣時,應停止高處作業。

4.3高處作業的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合格,並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和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準及酒後等人員不準進行高處作業。

4.4進行高處作業的人員一般不應交叉作業,凡因工作需要,必須交叉作業時,要設安全網、防護碰等安全設施,否則不準作業。

4.5高處拆除工作,必須提前作好方案,並落實到人。

4.6鋪設易折、易碎、薄型屋面建築材料(石棉瓦、石膏板、薄木板等)時,必須有保證施工安全的措施。

4.7高處作業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拿物件,且必須從指定的路線上下,禁止從上往下或從下往上拋扔工具、物體或雜物等,不得將易滾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工作完畢時應及時將各種工具、零部件等清理乾淨,防止墜落傷人,上下輸送大型物件時,必須使用可靠的起吊裝置。

4.8進行高處作業前,應檢查腳手架、跳板等上面是否有水、泥、冰等,如果有,要採取有效的防滑措施,當結冰、積雪嚴重而無法清除時,應停止高處作業。

4.9在易散發有毒有害氣體的房上部及塔頂上作業時,要設專人監護,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洩漏時,應立急停止工作,工作人員馬上撤離現場。

4.10高處作業地點應與架空電線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距普通電線1米以上,距普通高壓線2.5米以上,並要防止運輸的導體材料觸碰電線。

4.11高處作業所用的腳手架,必須符合《建築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的規定。

4.12高處作業必須設專人監護。

4.13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4.14進入有限空間進行高處作業,在辦理《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票》後,辦理特殊高處作業票。

五、高處作業相關人員的職責

5.1作業負責人職責:負責按規定辦理高處作業票,制定安全措施並監督實施,組織安排作業人員,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確保作業安全;

5.2作業人員職責:應遵守高處作業安管理標準,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保護用具,認真執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沒有辦理有效作業票時應拒絕高處業;

5.3監護人職責:負責確認作業安全措施和執行應急預案,遇有危險情況時命令停止作業;高處作業過程中不得離開作業現場;監督作業人員按規定完成作業,及時糾正違章行為;

5.4作業所在生產車間負責職責:會同作業負責人檢查落實現場作業安全措施,確保作業場所符合高處作業安全規定;

5.5生產部職責:負責監督檢查高處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簽發高處作業票。

5.6其他簽字領導的職責:對特殊高處作業安全措施的組織、安排、作業負總則。

六、附則

6.1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6.2本制度由生產部負責解釋。

6.3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作業管理制度9

1、序:

4.1本規定適用於公司內的一切高處作業。

4.2高處作業的定義:

化工企業內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兩米以上(含兩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作業為高處作業。雖然在兩米以下,但在作業地段坡度大於45度的斜坡下面或附近有洞、升降口、坑、井、溝和風雪襲擊、機械震動、裝置和管道易洩漏或有可能排放有害氣體、液體、熔融物或有轉動機械及其他易傷人的物體等,應視為高處作業。

4.2.1一般高處作業分級:

.高處作業高度在2~5m時,為一級高處作業。

.高處作業高度在5~15m時,為二級高處作業。

.高處作業高度在15~30m時,為三級高處作業。

.高處作業高度在30m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4.2.2特殊高處作業。

.在陣風風力六級(風速10.8m/s)以上的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強風高處作業。

.在高溫或低溫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異溫高處作業。

.降雨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雨天高處作業。

.降雪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雪天高處作業。

.室外完全採用人工照明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夜間高處作業。

.在接近或接觸帶電的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帶電高處作業。

.在無立足或無牢靠立足的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懸空高處作業。

.對突然發生的各種災害事故,進行搶救的高處作業,稱為搶救高處作業。

4.2.3在化工企業內下列情況為化工工況高處作業:

.凡是框架結構化工生產裝置,雖有護欄,但工作人員進行非經常性作業時有可能發生意外的視為高處作業。

.在無平臺、護欄的塔、釜、爐、罐等化工裝置、架空管道、汽車、特種集裝箱上進行作業時視為高處作業。

.在高大塔、釜、爐、罐等化工裝置內進行登高作業視為高處作業。

.作業下部或附近有排液溝、排放管、液體貯池、熔融物或在易燃、易爆、易中毒區域等部位登高作業視為部位登高作業。

4.3化工企業高處作業必須做到:

4.3.1.高處作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執行國務院《建築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中有關規定、化工部頒發的《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二章第四節及當地勞動部門制定的有關高處作業的安全規定。

4.3.2.凡患有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癲癇以及其他不適於高處作業的人員不準登高作業。

4.3.3.高處作業人員必須按要求穿戴整齊個人防護用品,安全帶的栓掛不得低掛高用。不得用繩子代替,酒後人員不許登高作業。

4.3.4.六級強風或其他惡劣氣候條件下,禁止登高作業。搶險需要時,必須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分管付總(或總工程師)要現場指揮,確保安全。

4.3.5.凡高處作業於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必須同時遵守所有的有關安全作業的規定。交叉作業,必須戴安全帽,並設定安全網。嚴禁上下垂直作業,必要時設專用防護棚或其他隔離措施。

4.3.6.高處作業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拿物件;必須從指定的路線上下,不準在高處擲材料工具或其他物品;不得將易滾、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工作完畢應及時將工具、零星材料、零部件等一切易墜落物件清理乾淨,防止落下傷人,上下大型零件時,須採取可靠的起吊工具。

4.3.7.登高作業嚴禁接近電線,特別是高壓線路。應保持間距2.5m以上。避免人體或導電體觸及線路。(低壓)

4.3.8.在吊籠內作業時,應事先對吊籠拉繩進行檢查,吊籠所承受的負荷有一定的安全係數,作業人員必須繫好安全帶並要有專人監護。

4.3.9.高處作業使用的腳手架,材料要堅固,能承受足夠的負荷強度。幾何尺寸、效能要求,要按照《建築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及當地實際情況的安全要求。

4.3.10.使用各種梯子時,首先檢查梯子要堅固,放置要牢穩,立梯坡度一般以60度左右為宜,並應設防滑裝置。梯頂無搭鉤,梯腳不能穩固時必須有人扶梯。人字梯拉繩須牢固。金屬梯不應在電氣裝置附近使用。大風中使用梯子必須戴安全帽,並有專人監護。

4.3.11.冬季及雨雪天登高作業時,要有防滑措施。

4.3.12.在自然光線不足或者在夜間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有充足的照明。

4.3.13.在化工危險物品生產的界區內或附近有放空管線工作時(即化工危險部位),要與操作者建立聯絡訊號,設定突然發生異常現象所帶來危害的防護用品,以便突然停車、發生故障、突然大量排放有害物質,便於自然防護及迅速撤離現場。安全第一,重在預防新人,學習了!

作業管理制度10

一、作業安全管理目標:杜絕安全傷亡事故發生。

二、作業準備:

(一)危害告知:施工作業之前,進行危害識別和風險評估,讓作業人員熟知崗位風險。

(二)安全技術交底:施工專案組工程技術人員針對分項工程作業特點向施工班組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讓施工作業人員掌握控制措施和方法,防止事故發生。

(三 )作業培訓和作業票證培訓:施工作業前,對持證的作業人員進行相關的培訓並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對相關作業的票證使用進行培訓。

(四)現場標準化和安全管理要求:

1、施工專案部在工程現場入口處設定體現公司形象的標誌及“五牌一圖"。

2、施工人員必須穿戴勞動防護用品,登高作業必須系安全帶。

3、進入現場的施工機械、材料和裝置必須按施工總圖管理的要求進行佈局,放齊,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4、施工現場的溝、坑槽設圍欄、蓋板,現場的孔洞、建築物、臨邊、高空作業區、吊裝作業區、射線作業區等應設定醒目的安全標誌。所有防護設施和安全標誌不得隨意挪動或拆除。

5、施工人員必須嚴格按照HSE,安全技術措施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的要求進行作業,嚴禁違章作業。

三、分項作業安全規定

(一)一般風險作業:

挖掘作業(地面挖掘深度不超過0.5m),登高作業(兩米以下)等要穿戴相應的勞保防護用品,採取相應的防護措施,必要時有監護人員,並做好警示標誌。

(二)、較大風險作業:

1、無損檢測

(1)探傷工作前應申請放射許可。

(2)做好放射線的安全防護工作,劃出安全防護區域,設定安全線,掛上安全防護警戒標誌,夜間應設紅燈以示危險,並有專人看管。

(3)工作許可的影印件應貼在現場進口的告示欄中,以告知其他人員。

2、有限空間作業

(1)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必須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開展工作前安全分析,辨識危害因素,制定安全工作方案。

(2)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時,應將相關的作業許可證、安全工作方案、應急預案、連續檢測記錄等檔案存放現場。

(3)不得在無監護人的情況下作業,作業監護人員不得離開現場或做與監護工作無關的事情。

(4)受限空間內的溫度應控制在不對人員產生危害的安全範圍內。

(5)受限空間內可能出現墜落或滑跌,應特別注意受限空間中的工作面(包括殘留物、工作物料或 裝置)和到達工作面的路徑,並制定預防墜落或滑跌的安全措施。

(6)進入帶有轉動部件的受限空間內作業,其電源線路與開關之間必須有明顯的斷開點並設警示牌,同時在開關上掛“有人檢修、禁止合閘”等內容的警示牌,並設專人監護。

(7)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應有足夠的照明,照明燈具應符合防爆要求。在金屬裝置內和特別潮溼作業場所作業,其安全燈電壓應為12V且絕緣效能良好。

(8)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不得使用捲揚機、吊車等運送作業人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的工具、材料要登記,作業結束後應清點,以防遺留在作業現場。

(9)作業過程中如果安全狀況發生變化,應立即停止作業,待處理達到安全作業條件後,方可進入受限空間作業。

3、焊接和切割作業

(1)施工作業人員要經考試合格並持有上崗證。

(2)焊接和切割工作前辦理動火許可證。

(3)使用必須的個人防護用品,如防護眼鏡、面罩、防護服、絕緣鞋等,配備必須的消防器材。

(4)檢查焊接和切割裝置 ,焊機要接地接零。

(5)焊接和切割管道之前,確保管道己隔離、通風。

(6)工作結束後,應拉閘斷電,焊機應單獨分開,焊條應取出放好。

(7)在風力超過六級和下雨時,禁止露天焊接和切割。

(8)正確貯存、使用氣瓶,保證氣瓶的安全裝置有效。

(三)重大風險作業

1、挖掘作業(地面挖掘深度超過0.5m)

(1)作業前必須對參加作業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內容包括:作業現場和過程中可能存在或出現的不安全因素及對策;作業過程中個人防護用品的正確佩戴和使用;作業專案、任務、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措施交底。

(2)挖掘作業實行作業許可,並辦理《挖掘作業許可證》。

(3)挖掘工作開始前應進行工作前安全分析,根據分析結果,確定應採取的相關措施。

(4)在坑、溝槽內作業應正確穿戴安全帽、防護鞋、手套等個人防護裝備。不應在坑、溝槽內休息,不得在升降裝置、挖掘裝置下或坑、溝槽上端邊沿站立、走動。

(5)坡面上操作人員要及時清除鬆動的土石,坡下棄土及滾石範圍內的道路應設警告標誌,作業時禁止通行,操作人員應與施工機械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6)挖掘深度超過1.2m時,應在合適的距離內提供梯子、臺階或坡道等,用於安全進出,並安排專人監護作業,始終保持有效的溝通。

(7)應根據現場土質的型別,確定斜坡或臺階的坡度允許度(高寬比)。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設計斜坡或臺價,制定施工方案,並以書面形式儲存在作業現場。

(8)挖出物或其他物料至少應距坑、溝槽邊沿lm,堆積高度不得超過1.5m,坡度不大於45度,不得堵塞窖井以及作業現場的逃生通道和消防通道。

(9)施工結束後,應根據要求及時回填,並恢復地面設施,做好隱蔽設施資料,以完善地下設施佈置圖。

2、高處作業(≥2米)

(1)申請辦理作業許可證,同時進行工作前安全分析,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

(2)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時,應準備高處作業內容詳細說明、工作前安全分析結果、墜落保護計劃。

(3)對作業人員進行高處作業培訓和教育,熟知安全防範措施和操作規程。

(4)配備符合規定的安全帶、安全帽等防護裝備。作業人員應繫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衣著靈便,禁止穿帶釘易滑的鞋。

(5)使用符合標準規範的吊架、梯子、腳手板、防護圍欄和擋腳板等。作業前,作業人員應仔細檢查作業平臺是否堅固、牢靠。

(6)高處作業應與架空電線保持安全距離。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7)高處作業禁止投擲工具、材料和雜物等,工具應有防掉繩,並放入工具袋。所用材料應堆放平穩,作業點下方應設安全警戒區,應有明顯警戒標誌,並設專人監護。

(8)禁止在同一墜落面上進行上下立體交叉高處作業,如需進行分層作業,中間應有隔離措施。

(9)30m以上的高處作業與地面聯絡應配備相應的通訊裝置、設施。

3、起重吊裝作業

(1)吊裝作業負責人辦理吊裝作業許可證,並準備好以下相關資料:風險評估結果(工作前安全分析);吊裝作業計劃或關鍵性吊裝作業計劃;起重機外觀檢查結果、鋼絲繩和吊鉤檢查結果;相關安全培訓記錄。

(2)起重作業應嚴格遵守起重工安全操作規程,起吊任何裝置、部件均應選用與裝置、部件重量和高度相符的吊車,雷雨天氣及風力達到六級以上不得進行起重吊裝作業。

(3)大型裝置吊裝必須編制專門的吊裝方案,並按照吊裝方案要求進行作業,相關人員必須有操作證,嚴格執行吊裝令。

(4)所有參加人員應根據現場作業條件選擇安全的位置作業。

(5)正式吊裝前應進行試吊,確認一切正常後方可正式吊裝。

(6)吊裝重物時必須有繩牽牢,以防晃動碰傷人和裝置。

(7)吊裝時應動作平穩,就位後應及時找正、找平或臨時性支牢,吊件固定前不得解開弔裝索具。

(8)吊裝中因故暫停,必須及時採取安全措施,並加強現場警戒,儘快排除故障,不得使吊件長時間處於懸吊狀況。

(9)吊裝作業應設警戒線,並掛好安全標誌,無關人員嚴禁入內。

4、交叉作業

(1)施工專案部必須向交叉作業人員交代專案部關於交叉作業和當次交叉作業的安全事項和作業管理要求,涉及的相關作業需要辦理作業票的要辦理作業票 。

(2)作業時,施工專案部必須派人陪同交叉作業各方人員到作業現場,一同落實好安全措施,直至作業完成。

(3)必須配備專職安全員,負責和協調作業現場安全管理。

(4)施工專案負責人和專職安全員要審查和落實相關作業指導書中有關交叉作業的安全措施,並進行安全交底。

(5)施工專案部組織交叉作業各方商定各自的施工範圍及安全注意事項,施工場地儘量錯開。

(6)無法錯開的垂直交叉作業,層間必須搭設嚴密、牢固的防護隔離設施。

(7)交叉作業通道應保持暢通。

(8)在夜間和光線不足的地方禁止進行交叉作業。

(9)有危險的出入口處應設圍欄或懸掛警告牌。

(10)隔離層、孔洞蓋板、欄杆、安全網等 安全防護設施嚴禁任意拆除;必須拆除時,應徵得原搭設小組的同意,並採取臨時安全施工措施,作業完畢後立即恢復原狀並經原搭設小組驗收。

(11)交叉作業時,工具、材料、邊角餘料等嚴禁上下投擲,應用工具袋或吊籠等吊運。吊物下方嚴禁站人或逗留。

作業管理制度11

一、總則

目的是為落實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和特種裝置作業人員的管理,規範特種作業人員和特種裝置作業人員安全作業,保障安全生產,特制定本規定。

二、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我公司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裝置作業人員和在我公司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作業人員包括:電工、司爐工、化驗工、化工操作工、其他相關作業人員等工種,以下統稱為特種作業人員。

三、規定內容

3、1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作業前,必須按照國家關於《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特種裝置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理論學習和實際操作訓練。經有資質的專業培訓機構培訓與考核合格後,持有相關行政管理機構核發的有效操作證件方能上崗作業。

3、2特種作業人員應熟知本崗位及工種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嚴格按照相關規程進行操作。

3、3特種作業人員作業前須對裝置及周圍環境進行檢查,清除周圍影響安全作業的物品,嚴禁裝置沒有停穩進行維護、檢修、焊接、清掃等違章行為。焊工作業(含明火作業)時必須對周圍的裝置、設施、物品進行安全保護或隔離,嚴格遵守廠內用電、動火審批程式。

3、4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用具,嚴禁使用有缺陷的防護用品用具。

3、5安裝、檢修、維護等作業時必須嚴格遵守安全作業技術規程,作業結束後必須清理現場殘留物,防止遺留事故隱患,因作業疏忽或違章操作而造成安全事故的,視情節按照有關規章制度追究責任人責任,或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3、6特種作業人員在操作期間,發覺視力障礙,反應遲緩,體力不支,血壓上升等身體不適等有危及安全作業的情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任何人不得強行命令或指揮其進行作業。

3、7特種作業人員在工具缺陷、作業環境不良的生產作業環境,且無可靠防護用品和無可靠防範措施情況下,有權拒絕作業。

3、8各車間應加強規範化管理,對特種作業人員生產作業過程中出現的違章行為,及時進行糾正和教育。

3、9安全管理人員、安全員有權對違章從事特種作業工作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處理。

3、10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發證和複審

3、10、1需要增加使用特種作業人員時,以書面報告經總經理批准後,報公司人力資源部核准後,由相關部門組織招聘或培訓和考核。

3、10、2特種作業人員在培訓期間安排其參加脫產培訓,受培訓人員必須按時參加學習,參加考核。

3、11健全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不得隨意變動特種作業人員的崗位。如遇作業者本人不適合該工作崗位或本單位因生產實際需要變動,必須事先報告公司人力資源部和安全管理部門同意,方可變動。

3、12特種作業人員到期複審和新增特種作業人員的初審,由公司人力資源部和安全環保部負責組織提醒,組織相關人員到相關部門進行培訓。

3、13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件到期需要繼續複審的,應當至少提前二個月將複審人員名單提供給公司人力資源部和安全環保部。

3、14生產部對我廠特種作業人員的生產作業活動進行安全監督和指導,對特種作業人員資料檔案進行備份。

3、15外來人員在我廠從事特種作業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本規定,生產部應將本規定落實到外來作業人員或單位,確保安全作業。

四、附則

4、1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4、2本制度由生產部負責解釋。

4、3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作業管理制度12

1、為加強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工作,提高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素質,防止傷亡事故,促進校園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辦法、特種裝置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制度。

2、特種作業人員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特種作業指容易發生人員傷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險的作業。

3、特種作業人員應具備與本種作業相應的身體條件和相應的文化程度,並且經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特種裝置作業人員經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方可獨立作業。

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國家規定的期限進行復審,複審不合格或未複審的,由市區安監局或質監局吊銷其“特種作業操作證”,不得繼續獨立從事特種作業。

在我校,特種作業指電工作業(含執行和維修),從業人員指電工。

4、電工必須負責合理、規範佈設校園電源供應系統,任何部門調整、改用電源必須徵得電工的同意。

5、電工必須持有上崗證,無證者不得從事接電工作。拉接電源、安裝電器裝置,必須嚴格執行操作規程。

6、電工對學校的電器裝置,必須經常檢查,發現損壞、老化應及時修理,自身不能解決的要及時書面報告學校領導,請求儘快解決,嚴防發生觸電事故。

5、電工對師生髮現的報修的電器、電路,應及時前往修理,如不能修復,該暫停供電的則暫停供電,不得拖延耽誤,預防發生意外事故。

6、學校放假期間,電工對全校電路狀況應進行一次全面性的檢查,不需用電的部位統一切斷電源,確保假期安全 。

作業管理制度13

施工作業管理制度

(1)建築工地成立以專案經理為第一責任人的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和施工現場輪流安全值班制,落實安全責任制。施工管理人員必須執行分部分項安全技術交底和班前安全交底及注意事項。

(2)施工現場必須按照施工組織設計平面佈置圖,對道路、臨時用電線路佈置、倉庫、加工車間作業場地、主要機械裝置、辦公地點、生活設施合理安排,佈局應符合安全要求。現場必須設定安全宣傳標語牌、安全警示牌。

(3)按照施工組織設計平面佈置,做到現場材料、構件堆放整齊穩固,堆放不得超過限定高度。嚴禁靠近防護棚、建築物牆壁堆放。對油漆及有害物品,應存放在通風良好、嚴禁煙火的專用倉庫,做到現場文明整潔。

(4)組織職工管理人員和工人學習安全生產有關規章制度,班組每週一為安全活動日。利用黑板報等形式宣傳安全知識,提高職工安全生產自身保護意識,自覺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新工人進場,要進行安全生產教育。

(5)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必須按《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範》(JGJ46-20xx)安全技術規範,做到三級配電,兩級保護,一機一閘一漏,照明用低壓的確定,並有檢查驗收記錄。

(6)對於腳手下架搭設、塔式起重機、井架的安裝必須有方案並經檢查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對安全網拉設、“四口”、“五臨邊”防護設施完成後,經專案部檢查驗收,合格方可使用,並經常檢查維修,確保安全有效。

(7)施工管理人員應經常深入現場,注意和關心所施工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和工人遵章守紀情況發現違章及糾正。專職安全員要深入現場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組織定期檢查,查制度的落實,查裝置完好,查安全設施,查操作行為,查安全“三寶”使用,查現場文明施工,做到防患於未然。

(8)做好安全防火工作。對易燃易爆物品做到分庫存放,通風良好。對配電室、木工車間、倉庫、施工作業層、生活區域設消防滅火器,專人保管使用,並掛設警示牌。

(9)特殊作業人員,一定要按特種工種作業的安全規定進行施工,特殊作業一定要向安全管理機構部門請示,待方案批准後才能施工。

施工作業管理制度

1、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

2、開工前,在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中,必須有詳細的施工平面佈置圖,運輸道路,臨時用電線路佈置等工作的安排,均在符合安全要求。

3、現場四周應有與外界隔離的圍護設定,入口處應設定施工現場平面佈置圖,安全生產記錄牌、工程概況牌等有關安全的裝置。

4、現場排水在的全面規劃,排水溝應經常清理疏通,保持流暢。

5、道路運輸應平坦,並保持暢通。

6、現場內材料堆放必須按現場布圖規定的地點分類堆放整齊穩固。作業中留置的木材、鋼管等剩餘材料應及時清理。

7、施工現場的安全施工,如安全網、護杆、各種限制保險裝置等必須齊全有效,不得擅自拆除或移動。

8、施工現場應設定安全宣傳牌、警示牌,還要在危險部位懸掛明顯的規定標誌,夜間還應設紅燈示警。

9、施工現場的配電、保護裝置、避雷保護、用電安全措施等要嚴格按照規定進行。

10、用火用電和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現場消防設施和消防責任制度等應按消防要求周密考慮和落實。

11、現場臨時搭設的倉庫、宿舍、食堂、工棚等都要符合安全、防火的規定行。

10、用火用電和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現場消防設施和消防責任制度等應按消防要求周密考慮和落實。

11、現場臨時搭設的倉庫、宿舍、食堂、工棚等都要符合安全、防火的標準。

施工作業管理制度

1、所有員工必須嚴格遵守公司規章制度;

2、所有員工進入施工現場必須遵守各項安全規定、增強安全意識,確保人身安全;

3、員工進入施工現場人員必須配戴好安全帽。必須正確使用個人勞保用品;

4、員工進入施工現場,應選擇有安全保障的巡視線路;

5、員工進入施工現場應與裝置及施工車輛、坑槽、洞口等位置保持安全距離;

6、嚴禁在吊裝區域逗留;

7、嚴禁飲酒後進入施工現場;

8、嚴禁在施工現場吸菸;

9、服從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合理的指揮和建議;

10、與施工人員溝通應文明友善,主動協調好雙方關係;

11、所有員工應服從公司的統一安排、統一管理;

作業管理制度14

一、 總 則

1.1 動土作業是指生產區內部地面、埋地電纜及地下管道區域範圍內,以及公司範圍內交通道路、消防通道上開挖、掘井、鑽孔、打樁等各種動土作業。

1.2 動土作業涉及到用火、臨時用電、進入有限空間等作業時,應辦理相應的作業證。

二、作業管理

2.1 動土前,本公司負責對全體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以及施工的安全措施的現場交底,並負責貫徹落實。

2.2 動土前,施工單位必須與本廠取得聯絡,應根據工作任務、交底情況和施工要求,查清動土地點的地下情況,制定施工方案並落實安全措施,由生產部和動土地點所屬國土資源單位聯合簽發《動土許可證》後,方可施工。

2.3 動土中,施工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動土許可證》上規定的安全措施和審批人員提出的補充要求,不準擅自撤消或改變安全措施。

2.4 動土中,若發現有事先未預料到的地下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辨別的物品時,必須立即停止動土,並報告動土審批單位處理。

2.5 在臨近電纜、電線的位置動土時,應小心謹慎、輕輕挖掘,嚴禁使用鐵鍬和抓鬥等強行深挖。

2.6 在靠近建築物旁挖掘基坑時,應該視挖掘強度作好防止滑坡和塌方等情況的必要安全措施。

2.7 動土中被暴露的電纜、管線等,應及時妥善保護,遷移電纜和懸吊電纜火線時,必須停電,經驗電後方可進行。

2.8 挖掘土方應該由上而下逐層施工,禁止採用挖空底腳和挖洞的方法,且應作好排水措施,防止塌方和滑坡情況發生。

2.9 動土完畢,現場的溝、坑等應及時填平,否則,應該設定圍欄、蓋板和警示標誌,夜間應設定紅燈指示。

2.10《動土許可證》審批後,應交動土執行人隨身攜帶,對違章指揮、審批手續不全以及安全措施不落實的動土作業,施工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2.11 在雨期和解凍期在土方工程內作業時,應及時檢查土方邊坡,當發現邊坡有裂紋或不斷落土及支撐鬆動、變形、折斷等情況應立即停止作業,經採取可靠措施檢查無問題後方可繼續施工。

三、 附 則

3.1 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3.2 本制度由生產部負責解釋。

3.3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作業管理制度15

(一)動火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建立動火證辦理和使用,落實動火證中的安全措施程式,確保動火作業中的人身和裝置安全。

2.適用範圍

適用於廠內一切動火作業。

3.職責

3.1安全部負責動火證的辦理,以及監督檢查動火單位在動火作業中對動火證上要求的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3.2動火單位負責在動火前對作業證上的安全措施進行落實,確保動火安全。

4.工作程式

4.1禁火區的劃分

公司安全部門登記審批劃定“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以外,一律為禁火區。在禁火區動火,必須辦理動火證制度。

4.2動火許可證的辦理、使用

4.2.1在禁火區,除生產工藝用火外,其他可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作業均屬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手續,嚴禁無動火證動火,否則從嚴論處,電工必須持有效動火證後,接電焊機,否則從嚴論處。

4.2.2申請動火單位,應根據動火安全規定落實動火中的各項動火措施,安排好動火監護人(不得少於2人且至少有一名男職工)後方可申請動火。

4.2.3動火證由申請動火單位指定專人或動火專案負責人辦理,動火證由公司安全部門審批,特別危險區動火,報分管生產副總審批。

4.2.4安全部門向動火負責人及其瞭解動火前準備工作情況時,都必須如實回答,否則,從嚴處理。

4.2.5必須在動火證批准有效時間和區域內進行動火工作,凡延期或補充動火都有必須重新辦理“動火證”。

4.2.6動火人到達動火地點後,首先要檢查動火證中的各項措施是否落實,如有

一項不落實,有權拒絕動火。

4.2.7“動火證”由動火人隨身攜帶,不得轉讓,不得塗改或轉移動火地點。

4.2.8動火證審查批准,必須到現場審查,確認安全,可靠,方能開具“動火證”。

4.3動火中落實的安全措施

4.3.1將動火裝置內的可燃、易燃物質徹底清理乾淨,然後用蒸氣或空氣吹掃或水洗,並保持足夠的時間和次數,保證容器內無可燃、爆氣體或液體,最後還要放滿清水。

4.3.2切斷動火容器裝置相連管道,並加裝置盲板,進行徹底隔絕動火,車間易燃易爆物料必須清理乾淨。

4.3.3進入塔、油罐容器動火,應作爆炸分析和含氧量測定,合格後方可動火,並必須到安全部門開具罐內安全審批單,方可進入容器。

4.3.4能拆下的管道,閥門、水容器等應儘量拆下,拿到安全地帶動火,更換下的裝置、儀表、配件如需重新使用,在動火期間安裝的,應清洗乾淨後方可進行。

4.3.5動火前應整體考慮,與製造部門聯絡,如有威脅的動火安全的相鄰部門及其他,製造部門應通知採取安全措施。

4.3.6動火前動火負責人應定出應急措施,備好監火滅火器材,監火一律使用指定專用滅火器,如需動用其他滅火器,需經安保科同意。

4.3.7動火工具必須完好,安全附件齊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氧氣瓶和乙炔瓶離明火10米以上,乙炔瓶與氧氣瓶應距在5米以上,如違反規定出現事故,由動火人員負責。

4.3.8動火附近的下水井、水溝、電纜溝、排水溝應清除易燃、易爆物或予封閉隔離,5級以上大風不準室外高處作業。

4.3.9電焊迴路線應接在焊件上,如不能直接接在焊件上,應儘量縮短迴路線距離。動火過程中跑、冒、滴、漏易燃物等其他緊急情況時,應停止動火。恢復正常,且應批准後方可繼續動火。

4.3.10室內動火應將門窗開啟,周圍裝置遮蓋,附近不準有石油醚、酒精等揮發性強的易燃物,用於生產或敞開存放,擦洗裝置等,同時易燃易爆物料在動火期間不得通過動火現場。一個車間動火,相鄰車間需做好相應的防護措施,防止火災蔓延。

4.3.11非特殊情況,嚴禁帶料,帶壓和開車動火。

4.3.12動火完畢,電焊人員應熄滅餘火,切斷電焊機電源,關掉乙炔和氧氣發生器,檢查確保安全後,方可離開。

4.3.13乙炔瓶和氧氣瓶除車間檢查外,必須按規定存放。

4.3.14動火結束,監火人員應把消防器材放回原位,動火負責人應將動火現場全面檢查(用水清洗)安排清理,以防意外。

4.3.15各級安全員,義務消防隊員有權對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4.3.16監火人在動火期間自始自終不得離開監火崗位,如有特殊情況,需離開崗位時,動火負責人必須指定代理人。

(二)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為了加強受限空間內作業安全管理,確保進入受限空間人員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防止發生中毒、窒息、著火和爆炸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進人生產區域內的各類塔、釜、槽、罐、爐膛、鍋筒、管道、容器以及陰井、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閉場所內進行的作業。

3.職責

3.1安全環保科負責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2進入受限空間單位負責在動火前對作業證上的安全措施進行落實,確保動火安全。

4.工作程式

4.1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辦理程式為:

4.1.1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施工單位提出申請,由安全環保科負責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4.1.2落實進入有限空間的安全防護措施,確認安全措施和有限空間內氧氣、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濃度的檢驗結果;

4.1.3指派監護人員,監護人員與作業部門共同檢查監護措施、防護設施及應急報警、通訊、營救等設施,確認合格後簽字認可;

4.1.4安全管理負責人在對上述內容全面複查無誤後,報廠安全環保科審批後,方可進入作業。

4.2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綜合安全技術措施

4.2.1作業前,應指定專人對監護人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包括作業空間的結構和相關介質等方面的知識,作業中可能遇到的意外和處理、救護方法等;

4.2.2停止危險裝置的執行和使用,切實做好作業空間的工藝處理,所有與作業點相連的管道、閥門必須進行可靠隔絕,如裝設盲板、拆卸連線部位,不得以關閉閥門或水封來代替盲板,盲板應掛牌標示;

4.2.3對危險裝置可靠切斷後,開啟裝置上所有人孔、手孔、放散閥、排空閥、出氣閥、料孔和爐門等危險裝置內殘留物必須儘量排放或移液,清理乾淨。

4.2.4根據危險裝置內的介質型別用蒸汽、水、熱水、機械通風或自然通風等方式進行介質的清洗和置換;如危險裝置內裝有非導電性液體(如苯、乙醚等)時,為防止靜電產生導致事故,必須將裝置進行可靠性接地,衝入水蒸氣時應儘量低壓、低速匯入。

4.2.5進入帶有攪拌器等轉動部件的有限空間內作業,電源的有效切斷可採取取下電源保險絲或將電源開關拉下後上鎖等措施,並加警示牌,設專人監護;

4.2.6檢修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前30分鐘應取樣,且取樣要有代表性、全面性,有限空間容積較大時要對上、中、下各部位取樣分析;分析合格後才允許進入裝置內作業。其中:

有毒有害氣體含量符合GBZ1-20xx《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規定的容許濃度,氧含量應為18.5%-21%。

有毒氣體或粉塵濃度低於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或低於允許進入的時間及濃度;

其他可燃性氣體低於其爆炸下限濃度的20%以下;

如在裝置內作業時間長,至少每隔2小時分析一次,如發現超標,應立即停止作業,迅速撤出人員;

使用具有揮發性溶劑、塗料時,應做連續性分析檢測並加強通風措施。

4.2.7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遵守動火、臨時用電、高處作業等有關安全規定,《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不能代替上述各作業票,所涉及的其他作業要按有關規定執行;

4.2.8有限空間作業出入口內外不得有障礙物,應保證其暢通無阻,以便人員出入和搶救疏散;

4.2.9進入有限空間作業一般不得使用捲揚機、吊車等運送作業人員,特殊情況需經安全環保科批准;

4.2.10在易燃易爆作業環境中應使用防爆型低壓燈具和電動工具,電氣線路必須絕緣良好,無斷線接頭,電源接點無鬆動,防止產生電氣火花造成事故;作業人員不得穿戴化纖類等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

4.2.11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應有足夠的照明,裝置內照明電壓應不大於36V。在潮溼或狹小容器內作業應小於12V,所有燈具及電動工具必須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使用的電動工具必須裝有防觸電的電氣保護裝置。

4.2.12在有酸鹼等腐蝕性作業環境中,應穿戴好防護用品,在裝置外部應設有急救用的沖洗裝置和水源等。

4.2.13在裝置內進行焊接作業時,應使用乾燥絕緣墊,進行氣割、氣焊時,要使用不漏氣的裝置,在裝置內不得隨便開放乙炔或氧氣。

4.2.14進入裝置內部作業前,所有作業人員要檢查安全措施、安全器具,規定好統一的聯絡訊號。

4.2.15作業現場要配備一定數量符合規定的應急救護器具、滅火器材、安全繩和相應的急救用品和裝置。

4.2.16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前,應首先擬定和掌握緊急情況時的外出路線、方法,有限空間內人員應安排輪換作業或休息;

4.2.17有限空間作業可採用自然通風,必要時可再採取強制通風的方法(嚴禁向有限空間內通氧氣或富氧空氣);

4.2.18對隨時產生有害氣體或進行內防腐作業的場所應採取可靠措施,作業人員要佩戴安全可靠的防護面具,由安全人員親自監護,並進行定時監測;

4.2.19監護人員一旦發現有發生中毒、窒息的緊急情況發生時,應立即召集急救人員穿戴好防護器具進行搶救,不得無防護措施情況下盲目進入搶救,並至少留一人在外做監護和聯絡工作;

4.2.20在檢修作業條件發生變化,並有可能危及作業人員安全時,必須立即撤出;若需要繼續作業,必須重新辦理進入裝置內作業審批手續;

4.2.21作業完工後,經檢修人、監護人與車間負責人共同檢查裝置內部,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