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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制度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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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斷進步的時代,人們運用到制度的場合不斷增多,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範。制度到底怎麼擬定才合適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制度範本,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制度範本

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制度1

一、24小時值班制度

1、安全管理員分早(7:00—19:00)、晚(19:00—第二天7:00)三班兩運轉,實行24小時全天候值班制度。

2、安全管理員上崗必須穿著統一制服,佩帶規定裝備和工作牌。

3、上崗時要認真檢查裝置設施,認真做好“四防”(防火、防盜、防破壞、防意外)工作,發現不安全因素立即查明情況,排除險情,並及時報告主管領導,確保小區安全。

4、熟悉本崗位任務和工作程式,執勤過程中要以敏銳的目光,注意發現可疑的人、事、物,預防案件、事故的發生,力爭做到萬無一失。

5、愛護設施裝置和公共財物,對小區內的一切設施、財物不得隨便移動及亂用,熟悉小區消防系統及消防器材的安裝位置,熟練掌握各種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遇到突發事件能正確進行處理。

6、堅守崗位,提高警惕,對崗位內發生的各種情況要認真處理,並且做好記錄,發現違法犯罪嫌疑人要堅決設法抓獲。

7、遇有緊急突發性重大事情,要及時向班長或主管領導請示報告。

8、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發現可疑情況及時報告,凡因交接不清而造成事故的,必須追究交接班雙方的責任。

9、積極向業主或租客宣傳遵紀守法和消防安全等治安防範知識。

二、車輛管理

1、在小區內有停車位的車主,必須持有管理處發放的停車卡,並憑卡出入小區。

2、凡無私家車位停車證的車輛,一律不得在私家車位泊車。

3、進入小區內停放的車輛,必須停放在劃定的車位內。行車通道、消防通道及非停車位禁止停車。

4、外來車輛,按零停收取停車費。

5、凡裝有易燃、易爆、劇毒物品或有汙染性物品的車輛,嚴禁駛入住宅區。

6、車輛停放後,駕駛員必須自覺鎖好車門,關好車窗,並保持車位清潔衛生。

7、車管員必須嚴格執行車輛出入規定,發現可疑情況及時報告,並認真做好交接班工作,凡因交接不清而造成事故的,必須追究交接班雙方的責任。

三、消防管理

1、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轄區內的消防安全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

2、採取有效措施,認真檢查、指導、督促轄區內全體人員全面落實“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每月至少全面檢查消防設施裝置一次。

3、貫徹消防法規,落實消防措施,加強消防監督,宣傳消防知識,組織消防演習,管好消防設施(備),增強全體人員的消防安全意識和自防自救能力。

4、熟悉轄區內的防火建築結構和人員工作、生活環境及人員疏散通道等基本情況,掌握各種消防設施(備)的基本功能、原理及正確使用方法、滅火應急措施等知識。

5、制定重大工作計劃,開展大型活動,必須擬定相應的滅火應急方案。

6、定期檢查轄區內的消防設施,組織討論、修訂、完善滅火應急方案,確保萬無一失。

7、及時消除並處理火險隱患、火警投訴及有關事宜。

8、發生火災時,在專業消防人員趕到現場之前,擔任現場總指揮,協調滅火工作。

四、應急管理

(一)發生火警時的應急措施詳見《滅火應急規程》。

(二)執勤中遇到搶劫的處理

在執勤中遇到有公開使用暴力或其他(打、砸、搶)手段,強行掠奪或毀壞公司和業主或租客、訪客財物的犯罪行為時,要切實履行安全管理職責,立即進行處理。

1、迅速制止犯罪。要保持鎮靜,設法制服罪犯,並應立即發出訊號,召集附近的安全管理員或群眾支援。

2、若在小區內遇到犯罪分子搶劫,應立即通知關閉大門。若罪犯逃跑,又追不上時,要看清人數和衣著、面貌、身高等外貌特徵,所用交通工具及其他標誌等,並及時報告管理處和公安機關,可撥“110”報警。

3、有固定現場的,要保護好現場;若在運動過程中作案,沒有固定現場的,對犯罪嫌疑人遺留的物品,作案工具等,應當用鉗子、鑷子或其他工具提取,然後放在白紙內妥善儲存,交公安機關處理。切不可將安全管理人員或其他人的指紋等痕跡弄到遺留物上。

4、訪問目擊群眾,收集發生劫案的情況,提供給公安機關,在公安人員未勘察現場或現場勘察完畢之前,不能離開。

5、事主或在場群眾如有受傷的,要儘快送醫院救治,並迅速報告公安機關。

(三)發現業主或租客、訪客醉酒滋事或精神病人闖入安全管理目標的處置

醉酒者或精神病人失去了正常的理智,處於不能自控的狀態,很容易造成傷害,當班安全管理員的處置方法是:

1、勸說或阻攔,讓其儘快離開安全管理目標範圍。

2、採取控制和監護措施的同時,及時通知醉酒者、精神病人的家屬或工作單位,讓他們派人領回。

3、酒者或精神病人有危害安全管理目標或社會安全的行為,可將其強制送交公安部門處理。

(四)執勤中發現可疑分子的處置

安全管理員在執勤中如發現有神色慌張、行動詭祕的可疑人員時,應採取如下措施:

1、報告當班班長和管理處,並向其他區域執勤安全管理員發出訊號。特殊情況還需向公安部門報告。

2、嚴密跟蹤觀察,暗中監視,防止其進行破壞或犯罪活動。

3、發現與公安機關通緝的在逃人員體貌特徵相似者,或經盤詢漏洞百出、形跡可疑者,可採取措施將其帶往公安機關查處。

(五)執勤中發現業主或租客、訪客鬥毆時的處置

當班安全管理員在安全管理區域內發現業主或租客、訪客打架、鬥毆事件時必須採取如下措施:

1、心勸導雙方離開現場,緩解矛盾。確能認定屬於《違反治安管理條例》行為或犯罪行為的,應及時報告公安機關,或將行為人扭送公安機關處理。

2、提高警惕,防止壞人利用混亂之機進行破壞或偷竊活動。

3、勸說圍觀群眾離開,確保安全管理區域的正常治安秩序。

4、協助公安人員勘察打鬥現場,收繳鬥毆器械,辨認為首分子。

(六)業主或租客、訪客發生刑事或治安案件時的.處置

1、值班安全管理員應迅速報告安全管理班長和管理處,管理處應儘快向公安機關報案,及時報告公司安全部,業主或租客、訪客投購保險的還應(提醒業主或租客、訪客)通知承保的保險公司。

2、當班安全管理員應根據具體情況,採取適當方法保護現場,禁止無關人員進入,以免破壞現場,影響證據的收集。

3、抓緊時機向發現人或周圍群眾瞭解案件和事故發生、發現的經過,收叢集眾的反映和議論,瞭解更多的情況並認真做好記錄。

4、向到達現場的公安人員認真彙報案件發生情況,協助破案。

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制度2

為建設和諧文明小區,營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氛圍,保持小區全體住戶的合法權益,創造一個清新、整潔、文明、有序的小區環境,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省、市、區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1、凡在局機關住宅小區居住的所有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都納入本管理範圍。

2、局辦公室是小區內全體住戶的主要管理部門。辦公室必須按照局黨委的決議、決定,配合物業管理人員做好各項管理工作,嚴格執行各項管理制度。

3.各住戶必須自覺遵守區政府對“文明小區”的要求和相關規定外,各單元均應選出“單元長”。“單元長”負責制定單元“輪值”制度,協調住戶關係,並檢查督促本辦法的順利執行。

4.各住戶應自覺維護物業小區的整潔、美觀,保持小區的公共衛生,不得高空拋物;愛護小區內道路、球場、綠化、供電、供水設施、供氣、排水、有線電視、消防、安全、路燈、電動拉閘、治安室等公用設施。若損害公共設施和裝置,須照價賠償。

5.自覺維護物業小區內的公共生活秩序,不準在小區公共部位或違反規定在房屋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和其他有毒物質,不得發出影響其他住戶正常生活的噪音,嚴以律己、寬以待人,不得發生鄰里糾紛。

6.原則上小區內不應飼養寵物,特殊情況應報辦公室批准。飼養期間須嚴格遵守政府有關規定,對寵物進行防疫處理,嚴禁汙染環境和傷及他人的情況發生。

7.車輛出入應按要求出示證件,本小區內禁止鳴笛。機動車應該放在規定地點停放。長期在小區內停放車輛的住戶,應予門衛處登記備案。

8.各住戶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的用途。未經許可不得租借、轉讓他人居住;不得以住房為工具從事經營活動;更不得利用住房從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動及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一經查出,辦公室有權實行斷電斷水措施,對住戶主要責任人進行說服教育;屢教不改者,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嚴禁對房屋承重結構進行拆改;嚴禁拆鑿共用牆壁、天花及地板;未經許可不得在公共部分如樓道、門廊、車棚等加建、改動;公共部分嚴禁堆放雜物,否則作棄物處理。

10.小區公共部分的維修改造由辦公室根據局黨委決定進行;各住房戶室內維修由住戶自行負責。其中在水電安裝方面分兩種形式給予一定補償:一是經住戶申請,由辦公室派人進行維修,所需材料由住戶承擔;二是住戶在經過辦公室核准後請人維修,由辦公室報銷人工費用。

11.凡家庭成員中有本系統幹部的住戶均以同等權利享受優惠待遇。除天然氣、有線電視已實行社會化管理外,電費按市價減半,水費、上網費、物業費均為免費。

12.小區住戶不得私自出租和轉讓住房。凡因工作調離、在外購房或其它原因欲出租住房的,一律向局辦公室申請,經辦公室同意後,將租住者姓名、家庭情況、與住戶的關係及身份證明等資料登記備案,並以市場價收取水費、電費、上網費和物業管理費,分別為1.2元/度/月、1元/立方/月、30元/月和0.2元/平方米/月;凡因各種原因欲變賣住房的,必須向局辦公室提交申請,由國資局評估,並回購為國有資產,按需要留用或變賣給本單位無房職工,以保證小區住戶結構的單純性。回購住房的基本估價原則為:建築面積市場均價按年遞減2%剔除房屋折舊。

例如:118平方米住房,1993年竣工,計算方法為:市場價2400*面積118等於283200元,年遞減2%折舊*15年等於30%,283200元*30%=84960元,折後總價為283200元-84960元=198240元。

另:**樓因是集資建房,五年內不得出租、轉讓。

13.本物業管理制度自20xx年7月1日起執行。

14.本物業管理制度由局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