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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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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制度,制度是維護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們做事的底線要求。我們該怎麼擬定製度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個體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個體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個體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

第一章組織管理

第四條商店的上級主管部門對商店的消防安全工作,負有直接領導責任。商店必須建立防火安全領導小組,商店的法人代表或行政第一把手要對本店的消防工作負責,可有一名主要領導分管安全工作。營業部、班(櫃)組應設防火負責人,崗位設消防安全員。推行安全目標管理,實行逐級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第五條大中型商店要配置一定力量負責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五百人以上的單位要配備專職防火幹部,五百人以下的可配備兼職防火人員

第六條商店必須建立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義務消防組織,分工明確,定期開展活動和演練。

第七條承包經營的商店(場),在承包合同中必須明確安全責任,並保證安全。在承包期間必須遵守本規定和有關消防安全法規。按照有關規定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裝置、器材。

第八條商店防火負責人職責:

(一)組織幹部職工認真學習、貫徹執行消防法規和有關規定,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組織制定各項防火安全制度,劃分防火責任區域,指定區域防火負責人,抓好防火安全責任制和落實各項安全制度;

(三)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安全業務技術知識的培訓,提高職工的安全意識和滅火技能;

(四)制定本單位滅火應急方案,組織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演練,以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五)定期分析、研究消防安全工作,開展防火安全檢查,解決存在的問題,整改事故隱患;

(六)組織撲救火災,協助公安消防部門查清發生火災的原因,嚴肅處理;

(七)定期總結本店(場)的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獎懲。

第九條營業部、班(櫃)組防火負責人職責:

(一)負責本責任區內的防火安全工作,認真執行有關消防安全法規、制度,組織學習防火檔案、材料,落實崗位消防責任制;

(二)定期檢查,養護消防裝置、器材;

(三)隨時檢查各項防火安全制度的執行情況,及時糾正違章現象,發現火險隱患及時採取防範措施,並向領導彙報;

(四)發現火災,應即組織撲救。

第十條崗位消防安全員職責:

(一)認真學習、執行有關消防法規、制度;

(二)掌握基本消防知識,積極參加消防訓練,主動清查事故隱患;

(三)熟練掌握本單位裝備的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發現火災,立即進行撲救。

第二章火源管理

第十一條嚴禁在櫃檯、堆貨場所、倉庫內吸菸和使用明火。

第十二條經營化學品、煙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商品的商店,嚴禁安裝火爐和使用明火。經營一般商品的商店(場)內確需安裝火爐或使用明火時,必須經商店防火負責人批准,指定專人管理,落實防火措施,並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火爐實行專人管理,周圍一米範圍內不得堆放可燃物,爐門前應設灰檔,熾熱灰燼必須用水澆滅後倒在指定的安全地點,不準用汽油等易燃液體引火,不準靠近火爐烘烤衣物;

(二)火爐煙筒安裝要嚴密,並與商品、櫃檯、貨架、電線及可燃屋簷、門窗、頂棚等保持一定的距離,或用不燃材料隔開;

(三)確需進行電氣焊作業時,必須指定專人監護,清除周圍十米範圍內的可燃物,備足消防器材並採取防止火花飛濺的保護措施,作業結束後要認真檢查現場,防止留下火種;

(四)使用蠟燭、油燈照明時,要放置安全地點,做到人離火滅。

第十三條商店附屬的倉庫和堆貨區,應按《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和商業部發布的《商業倉庫消防安全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使用鍋爐、爐灶、火炕、火牆、液化氣等,需經單位防火負責人同意,安裝、使用必須符合安全規定,並指定專人管理。

第十五條設有辦公室、休息室、業務洽談室的零售商店(場)要加強對菸頭、菸灰、火柴桿的管理,堅持做到“吸菸三不落地”。

第十六條商店設有的電工房、木工房、廣告室和服裝、食品加工車間、修理部等,要根據其特點制定相應的.消防安全制度,明確防火負責人,落實防火安全措施。

第三章電源管理

第十七條商店用電必須符合安全規定,由正式電工安裝、維修。不準亂拉亂接電線,不準超負荷用電,不準使用不合格的電料及保險裝置。生產、營業性用電線路必須與照明用電線路分開,下班時必須切斷生產、營業性用電電源。

第十八條商店要經常開展安全檢查。對電線、電器裝置等每年至少要全面徹底檢查一次,發現電線老化、破損、絕緣不良等不安全情況,要及時維修更換。

第十九條經營各種電器的櫃組,要制定安全測試方法,測試所用電源必須是生產性或營業性電源,不得是照明性電源,測試完後要及時切斷電源。

第二十條嚴禁在櫃檯內、附屬倉庫、堆貨場地,安裝使用電爐、電熱杯、電飯鍋、電熨斗等電熱器具。

第二十一條消防用電必須設專用線路,不得同其他線路相聯,並經常檢測,隨時保持安全暢通。

第四章建築及場所管理

第二十二條新建、擴建、改建的商店及原店裝修,必須符合國家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有關規定。竣工後,需經上級主管部門和當地公安消防監督部門檢查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條商店要制定值班制度並嚴格執行,尤其要加強非營業時間的值班、巡邏制度,不能出現空檔。按其規模和有關規定配備責任心強、能處理應急情況的值班人員,建立值班檔案。值班巡邏人員要配備必要的防身器具,必須嚴守崗位,不得脫崗、漏班;班與班之間要辦理交接手續。單位領導要帶班、查班。

第二十四條商店經營油漆、農藥、汽油、酒精等化學品時,按有關規定執行。經營煙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商品時,要懂得商品特性和滅火辦法,必須分櫃出售,遠離其他商品櫃檯,並備有滅火器材,嚴密監視,確保安全。

第二十五條商店每天停止營業後,必須對營業場所進行徹底清查、打掃,清除包裝等易燃品,關閉好門窗處理好火源、電源,辦妥交接手續後,有關人員方可離開。

第二十六條不準在堆貨場所停放、修理汽車,不準在非正式油庫存放汽油、煤油、柴油,不準存放液化氣罐。

第二十七條包裝物料要有專人管理,堆放在指定地點,及時清理、打掃、處理。嚴禁在樓梯、通道處堆放商品和雜物。

第五章消防裝置、器材管理

第二十八條商店要根據有關規定配齊、配足消防裝置、器材。消防給水應符合國家《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壓力不足的要設增壓泵。

第二十九條大中型商店和設在地下建築內的商店,應按國家有關技術規範、標準安裝自動報警,自動滅火裝置。

第三十條消防裝置、器材應設專人管理,定期檢查、維修,保證完好有效。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嚴禁堆放物品,以保證暢通。

第三十一條配備消防器材要與附近商品性質相一致。消防器材要放在明顯和取用方便的地點,嚴禁挪作它用,其周圍不準堆放物品。

第六章火災撲救與獎懲

第三十二條商店及附屬倉庫一旦發生火災,要立即組織撲救,同時向公安消防部門報警,並報告上級主管部門。

第三十三條對發生的火災事故,要按照“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範措施不放過”的原則,認真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對事故責任者和單位領導嚴肅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要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對違反本規定,經上級主管部門或公安消防部門令其改正,拖延不改或拒絕執行的視情節按有關規定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五條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或在撲救火災中有功人員,應給予表彰、獎勵。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商業主管部門可依照本規定對所屬商店(場)進行監督檢查,也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七條本規定由商業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商業部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二日釋出的《商業基層商店消防安全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個體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2

一、店上應每月召開一次消防安全例會。會議主要的內容應以研究、部署、落實本場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計劃和措施為主,如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應隨時組織召開專題性會議。

二、消防安全例會應由消防安全責任人主持,有關人員參加,並應形成會議紀要或決議下發有關部門並存檔。

三、會議議程主要有聽取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有關消防情況的通報,研究分析本單位消防安全形勢,對有關重點、難點問題提出解決辦法,佈置消防安全下一階段的工作。

四、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召開的專題會議紀要或決議,應報送當地公安消防部門,並提出針對性解決方案和具體落實措施。

五、本店如發生火災事故,事故發生後應召開專門會議,分析、查詢事故原因,總結事故教訓,制定整改措施,進一步落實消防安全管理責任,防止事故再次發生。

防火巡查制度

一、防火巡查應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及時開展防火巡查。

二、應進行每日防火巡查。門店在營業時間應至少每2小時巡查一次,營業結束後應檢查並消除遺留火種。

四、防火巡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1.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有無鎖閉;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3.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於關閉狀態,防火捲簾下是否堆放物品;

4.消防設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有效。消防安全標誌是否完好清晰;

5.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6.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防火檢查制度

一、防火檢查應定期開展,各崗位應每天一次。

二、檢查中發現能當場整改的火災隱患,立即消除隱患;不能當場消除的,及時上報主管負責人消除解決。

三、防火檢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1、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

2、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

3、消防安全標誌的設定情況;

4、滅火器材配置及其完好情況;

5、建築消防設施執行情況;

6、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7、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

8、防火巡查落實情況及其記錄;

9、火災隱患的整改以及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

10、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防火、防爆和防雷措施的落實情況;

11、樓板、防火牆和豎井孔洞等重點防火分隔部位的封堵情況;

12、消防安全重點部位人員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個體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3

一、應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與培訓。消防安全教育與培訓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組織,根據不同季節、節假日的特點,結合各種火災事故案例,宣傳防火、滅火和應急逃生等常識,使員工提高消防安全意識和自防自救能力。

二、各門店應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對從業人員的集中消防培訓,應對新上崗員工或重點崗位人員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培訓,未經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的職工不得上崗。

三、消防培訓應包括下列內容:

1、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證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等;

2、本門店、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3、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應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識、技能;

4、建築消防設施、滅火器材的效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規程;

5、本場所的安全疏散路線,引導人員疏散的程式和方法等;

6、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內容、操作程式。

消防設施、器材管理制度

一、消防設施、器材管理應明確責任部門和責任人,消防設施的檢查內容和要求,消防設施定期維護保養的要求。

二、消防設施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1、消火栓應有明顯標識;

2、室內消火栓箱不應上鎖,箱內裝置應齊全、完好;

3、室外消火栓不應埋壓、圈佔;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範圍內不得設定影響其正常使用的障礙物;

4、展品、商品、貨櫃,廣告箱牌,生產裝置等的設定不得影響防火門、防火捲簾、室內消火栓、滅火劑噴頭、機械排煙口和送風口、自然排煙窗、火災探測器、手動火災報警按鈕、聲光報警裝置等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

5、應確保消防設施和消防電源始終處於正常執行狀態;需要維修時,應採取相應的措施,維修完成後,應立即恢復到正常執行狀態;

6、按照相關標準定期檢查、檢測消防設施,並做好記錄,存檔備查;

用電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用電防火安全管理應明確用電防火安全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

二、採購電氣、電熱裝置,應選用合格產品,並應符合有關安全標準的要求;

三、電氣線路敷設、電氣裝置安裝和維修應由具備職業資格的電工操作;

四、不得隨意亂接電線,擅自增加用電裝置;

五、電器裝置周圍應與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間距;

六、對電氣線路、裝置應定期檢查、檢測,嚴禁超負荷執行;

七、門店營業結束時,應切斷場所內所有非必要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