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文思屋>實用文案>制度>

發票管理制度四篇

文思屋 人氣:2.64W

【篇一:發票管理制度範本】

企業為了更好地加強發票的管理和財務監督,保障稅收收入,維護經濟秩序,根據稅務機關制定的發票管理規定,結合企業各自的實際情況,都會制定相應的發票管理制度:

發票管理制度四篇

一、發票領購

發票領購由專人負責,持"辦稅員證";填制準確、完整並加蓋公章的"購領發票申請單"及尚未繳銷的舊發票,根據實際需要的種類、數量領購。

二、發票保管

(一)必須選擇有安全保障措施的發票存放場所,並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進行存放。

(二)必須按照規定認真填制"購領發票申請單"、"發票使用明細表"、"發票領用存月報表"。

(三)不得丟失、損(撕)毀發票。如果發生丟失,必須於丟失的當天書面報告稅務局,並在報刊和電視等傳播媒介上公告宣告作廢。

(四)發票的基本聯次(存根聯、發票聯、抵扣聯、記帳聯)及相關資料(上述4表單)必須儲存5年以上,儲存期滿經稅務機關檢查後方可銷燬。

三、發票使用

(一)發票領用時加蓋"發票專用章"。

(二)開具的發票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字跡清楚。

2、不得塗改。

3、專案填寫齊全,單位名稱必須填寫詳細,不得簡寫。如果單位名稱較長,可在"名稱欄"分上下兩行填寫,必要時可劃出該欄的上下橫線。

4、票、物相符,開廣州發票,票面金額與實際收取的金額相符。

5、各專案內容正確無誤,代理開發票。如填寫有誤,應另行開具。錯票必須一式幾聯同時作廢,註明"誤填作廢"字樣,並將作廢發票的所有聯次全部儲存在發票原有位置。如發票開具後因購貨方不索取而成為廢票的,也按填寫有誤處理。

6、小寫合計數前用"¥"符封頂,大寫合計數前用""符封頂。

7、全部聯次一次填開,上下聯的內容和金額一致。

8、在發票聯左下方加蓋"發票專用章",印製清晰、完整。

9、購貨單位與付款單位必須一致。

10、勞務名稱僅限營業執照上註明的經營範圍。

11、按規定時限開具發票。

(1)採用預收貨款、託收承付、委託銀行收款結算方式的,為勞務提供的當天。

(2)勞務和款項同時發生的,為收到貨款的當天。

(3)採用賒銷、分期付款結算方式的,為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4)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為收到委託人送交的代銷清單的當天。

12、發票順序依次填開,不得拆本使用發票。

13、未經批准,不得攜帶、郵寄、運輸空白髮票,開東莞發票。

14、不得私自印製、借用、轉借、轉讓、虛開或替其他單位或個人開發票。

15、開具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或銷售折讓的會計處理:

(1)如果未將記帳聯作帳務處理,應在發票聯及有關存根聯、

記帳聯上註明"誤填作廢"字樣,並依次貼上在存根聯後面,作廢票處理。

(2)如果已將記帳聯做了帳務處理,應開具相同內容的紅字發票,將紅字發票的記帳聯撕下作為抵減當期收入的憑證,存根聯和發票聯不得撕下。將從購買方收回的'原發票聯貼上在紅字發票聯後面,並在上面註明原發票記帳聯和紅字發票記帳聯的存放地點,[url=家教收入和辦培訓班收入如何繳稅-普道諮詢[/url],作為開具紅字發票的依據。

另外,屬於銷售折讓的,在作上述處理後,按折讓後的貨款重開發票。

(3)在購買方貨款已付,或者貨款未付,但已作帳務處理,發票聯無法退回的情況下,按下列要求處理:

要求購買方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並取得加蓋主管稅務機關印章的進貨退回或索取折讓證明單送交我方,作為開具紅字發票的合法依據。

【篇二:發票管理制度】

一、財務人員及市場銷售人員要嚴格遵守稅法的各項規定;

二、指定專人妥善保管,保證發票存放點安全、可靠,對已經開具的發票存根和發票登記簿,應按稅務規定儲存5年;

三、對公司印製的專用定額發票和在稅務領用的其他發票,要即使登記備案,建立發票使用登記簿,以及分戶登記各開發票、領用、存情況;

四、每季度終了15天向主管稅務機關保送發票的印、用、存、銷情況表;

五、公司市場行銷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個人轉借、轉讓、代替開發票,不得拆本使用發票,不得自行擴大專業發票使用範圍;

六、對塗改發票、虛開發票、損(撕)毀發票,丟失或擅自銷燬發票存根聯以及發票登記簿,按稅法規定,依法嚴肅查處;

七、定期和不定期檢查發票的使用情況和登記情況;

八、接受稅務機關的監督檢查。

【篇三:增值稅發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只限於增值稅的一般納稅人領購使用,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和非增值稅納稅人不得使用。

第二章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領購管理

第二條專用發票領購簿的管理《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簿》(以下簡稱領購簿)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用以申請領購專用發票的憑證,是記錄納稅人領購、使用和登出專用發票情況的賬簿。

1、領購簿的格式和內容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實行計算機管理專用發票發售工作的,其領購簿的格式由省級國稅局確定。

2、領購簿由省級國稅局負責印製。

3、領購簿的核發。對經國稅局認定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按以下程式核發領購簿:

(1)縣(市)級國稅局負責審批納稅人填報的《領取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簿申請書》。

(2)專用發票管理部門負責核發領購簿,稅務局核發時應進行以下稽核工作:

①稽核納稅人《領取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簿申請書》。

②稽核蓋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確認專章的稅務登記證(副本)。

③稽核經辦人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護照、工作證);

④稽核納稅人單位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印模。上述證件經稽核無誤後,專用發票發售部門方可填發領購簿,並依法編寫領購簿號碼。

(3)納稅人需要變更領購專用發票種類、數量限額和辦稅人員的,應提出書面申請,經國稅局審批後,由專用發票管理部門變更領購簿中的相關內容。對需要變更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應收繳舊的領購簿,重新核發領購簿。

4、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的納稅義務的,稅務機關應在登出稅務登記前,繳銷領購簿。納稅人違反專用發票使用規定被國稅局處以停止使用專用發票的,專用發票管理部門應暫扣或繳銷領購簿。

第三條專用發票的購買一般由縣(市)級國稅局專用發票管理部門購買,特殊情況經地(市)級國稅局批准可委託下屬稅務所發售。購買專用發票實行驗舊供新制度。納稅人在領購專用發票時,應向國稅局提交已開具專用發票的存根聯,並申報專用發票領購、使用、結存情況和稅款繳納情況。國稅局稽核無誤後方可發售新的專用發票。

1、驗舊。

(1)檢驗納稅人是否按規定領購和使用專用發票。

(2)檢驗納稅人開具專用發票的情況與納稅申報是否相符,有無異常情況。

(3)根據驗舊情況登記領購簿。

2、供新。

(1)稽核辦稅人員出示的領購簿和身份證等證件,檢查與《納稅人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臺賬》的有關內容是否相符。

(2)稽核納稅人填報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單》。

(3)對證件資料齊備、手續齊全而又無違反專用發票管理規定行為的,發售機關可發售專用發票,並按規定價格收取專用發票工本費。

第三章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使用管理

第四條一般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領購使用專用發票:

(一)會計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會計制度和稅務機關的要求準確核算增值稅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者。

(二)不能向稅務機關準確提供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納稅額資料及其他有關增值稅稅務資料者。

上述其他有關增值稅稅務資料的內容,由國家稅務總局直屬分局確定。

【篇四:發票管理制度概述】

一、發票領購

發票領購由專人負責,持“辦稅員證”;填制準確、完整並加蓋公章的“購領發票申請單”及尚未繳銷的舊發票,根據實際需要的種類、數量領購。

二、發票保管

(一)必須選擇有安全保障措施的發票存放場所,並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進行存放。

(二)必須按照規定認真填制“購領發票申請單”、“發票使用明細表”、“發票領用存月報表”。

(三)不得丟失、損(撕)毀發票。如果發生丟失,必須於丟失的當天書面報告稅務局,並在報刊和電視等傳播媒介上公告宣告作廢。

(四)發票的基本聯次(存根聯、發票聯、抵扣聯、記帳聯)及相關資料(上述4表單)必須儲存5年以上,儲存期滿經稅務機關檢查後方可銷燬。

三、發票使用

(一)發票領用時加蓋“發票專用章”。

(二)開具的發票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字跡清楚。

2、不得塗改。

3、專案填寫齊全,單位名稱必須填寫詳細,不得簡寫。如果單位名稱較長,可在“名稱欄”分上下兩行填寫,必要時可劃出該欄的上下橫線。

4、票、物相符,票面金額與實際收取的金額相符。

5、各專案內容正確無誤。如填寫有誤,應另行開具。錯票必須一式幾聯同時作廢,註明“誤填作廢”字樣,並將作廢發票的所有聯次全部儲存在發票原有位置。如發票開具後因購貨方不索取而成為廢票的,也按填寫有誤處理。

6、小寫合計數前用“¥”符封頂,大寫合計數前用“”符封頂。

7、全部聯次一次填開,上下聯的內容和金額一致。

8、在發票聯左下方加蓋“發票專用章”,印製清晰、完整。

9、購貨單位與付款單位必須一致。

10、勞務名稱僅限營業執照上註明的經營範圍。

11、按規定時限開具發票。

(1)採用預收貨款、託收承付、委託銀行收款結算方式的,為勞務提供的當天。

(2)勞務和款項同時發生的,為收到貨款的當天。

(3)採用賒銷、分期付款結算方式的,為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4)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為收到委託人送交的代銷清單的當天。

12、發票順序依次填開,不得拆本使用發票。

13、未經批准,不得攜帶、郵寄、運輸空白髮票。

14、不得私自印製、借用、轉借、轉讓、虛開或替其他單位或個人代替開發票。

15、開具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或銷售折讓的會計處理:

(1)如果未將記帳聯作帳務處理,應在發票聯及有關存根聯、記帳聯上註明“誤填作廢”字樣,並依次貼上在存根聯後面,作廢票處理。

(2)如果已將記帳聯做了帳務處理,應開具相同內容的紅字發票,將紅字發票的記帳聯撕下作為抵減當期收入的憑證,存根聯和發票聯不得撕下。將從購買方收回的原發票聯貼上在紅字發票聯後面,並在上面註明原發票記帳聯和紅字發票記帳聯的存放地點,作為開具紅字發票的依據。

另外,屬於銷售折讓的,在作上述處理後,按折讓後的貨款重開發票。

(3)在購買方貨款已付,或者貨款未付,但已作帳務處理,發票聯無法退回的情況下,按下列要求處理:

要求購買方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並取得加蓋主管稅務機關印章的進貨退回或索取折讓證明單送交我方,作為開具紅字發票的合法依據。

在收到購買方寄來的證明單後,根據證明單向購買方開具紅字發票。紅字發票的存根聯、記帳聯作為扣減當期收入的憑證,其發票聯作為購買方抵減費用的憑證。

四、發票繳銷

1、整本發票填開完畢後,開票員按照發票封面(封底)內容要求如實填寫。

2、及時登記發票使用明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