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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使用制度範本(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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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下社會,各種制度頻頻出現,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範。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制定制度而煩惱吧,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印章使用制度範本(通用5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印章使用制度範本(通用5篇)

印章使用制度1

1、學校印章由校長負責保管,一般情況不隨身攜帶,特殊情況需要帶出學校,要由校長批准。

2、嚴格印章使用手續,凡使用印章者要登記,註明使用時間、用處及使用人。

3、印章不許外借,更不許外單位人攜公章出校。

4、超出學校職權範圍的證明,學校不可加蓋公章。為私人謀取私利的證明,學校不加蓋公章;有偽證行為的證明,學校不加蓋公章。如違背上述規定,將追究蓋章者責任。

5、公章要保管好,不能隨意擱放,要有保密性、保險性,若公章一旦被盜、外流,將追究保管者責任。

6、更換公章必須校長同意,在公安部門備案。

7、各職能部門的公章,由各部門負責人保管,並按以上保管條例保管及使用。如出現失誤,將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8、未經法人代表批准,私自盜用公章者,視其情況進行處罰,直至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印章使用制度2

(一)縣人民政府印章(含套印章、鋼印)、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章xx縣長印章由祕書科專人管理和使用,確保管理安全、用印無誤。

(二)使用印章要符合用印規範,不得隨意加蓋。除按辦文程式辦理的公文按規定加蓋外,使用縣人民政府的印章,必須經政府縣長批准;使用縣長的印章,必須經縣長本人同意;使用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的印章,必須經縣政府辦公室主任批准。用印必須及時登記,並留存領導簽字文稿原件。

(三)開具縣政府介紹信,必須有下級政府xx縣直部門開出的證明,報經縣政府領導批准後方可辦理。特殊情況經辦公室主任同意可以辦理,事後必須及時向縣政府領導報告。

(四)各類空白文書(含空白介紹信、空白獎狀、空白榮譽證書及空白紙張等),一律不得加蓋縣政府或縣政府辦公室印章。

(五)印章不用時必須存入專用保險櫃。未經縣政府辦公室主任批准,印章不得擅自委託他人代管代用。

印章使用制度3

為了正確行使權力,避免工作失誤,根據民政部、公安部對印章使用和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本村實際,現對村委會公章的使用管理規定如下:

一、公章制度村委會公章一律由鎮人民政府負責制發。公章要妥善保管,如有遺失要及時向制發機關報告並申請補發,由制發機關登記後辦理補發。使用已作廢公章的,按私刻公章行為處理。

二、公章的使用1、凡需加蓋公章的,一般都應事先由村委會主任簽署意見後再蓋公章。對證明村民年齡、文化、民族、職業等基本情況的,保管公章人員本著高度負責、實事求是的精神給予辦理。2、凡涉貸款、承包、擔保、對外簽訂合同等重大問題使用村委會公章時,應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參加的會議表決通過後方可蓋章。如有違規行為,保管公章人員可有權阻止或拒蓋公章。3、不準非保管公章人員擅自隨身帶公章外出,不準保管公章人員家屬隨便使用公章,嚴禁白紙蓋公章。三、公章的保管村民委員會公章由村助理會計(文書)專人保管,保管人應嚴格按規定使用公章,不得藉機吃、拿、卡、要,不得亂蓋公章,違者按規定予以撤換和處理。

印章使用制度4

第一條市國土資源局介紹信由局辦公室分管政務的副主任管理,按規定的使用範圍、審批及製作要求管理和使用。

第二條市國土資源局介紹信用於介紹市國土資源局領導同志或局機關及局屬各單位工作人員到外地、外單位參加會議、彙報聯絡和商洽工作。

第三條使用市國土資源局介紹信,須經分管副局長或辦公室主任審批同意。

第四條開具市國土資源局介紹信必須逐項填寫被介紹人姓名、職務、去向、目的、介紹信有效期限等。介紹信存根應存檔備查。

第五條局機關所有印章(含黨組和行政印章,行政審批事項專用印章)由局辦公室集中管理和使用,實行專人負責,不得替代使用。特殊情況的代管,需經分管領導或辦公室主任同意。

第六條“xx市國土資源局”印章的使用範圍:限於經局長或分管副局長審籤的檔案、表冊、信函等,重大事項需經局長簽字後方可加蓋印章。

第七條“xx市國土資源局辦公室”印章使用範圍:用於局機關對內對外行文傳達或聯絡有關業務;行政、後勤管理等工作;經局領導、局辦公室主任、副主任簽發的檔案、信函等。

第八條局黨組印章,由局辦公室專人管理、使用。以局黨組發文,必須經局長同意後,方可加蓋印章發出檔案。

第九條凡需加蓋以上印章的'檔案、信函、表冊,必須由本局機關工作人員承辦,不得承接外單位工作人員直接辦理用印事宜(相關單位聯合發文除外)。

第十條凡需用印章的文字資料,都必須按規定存檔備查。

第十一條用印蓋章生效日期為領導簽發日期。幾個領導簽發的檔案生效日期,以職級最高的領導簽字日期為準;幾個同職級領導簽發的檔案,以最後簽字的領導簽發日期為準。

第十二條例行事務的處理也可經辦公室主任簽發後用印。

印章使用制度5

第一條:印章的種類

(一)印鑑:公司向主管機關登記的公司印章或指定業務專用的公司印章

(二)職章:刻有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職銜的印章。

(三)部門章:刻有公司部門名稱的印章。其不對外單位的部門章可加註“對內專用”。

(四)職銜簽字章:刻有經理及總經理職銜及簽名的印章。

第二條:印章的使用規定

(一)對公司經營權有重大關連、涉及政策性問題或以公司名義對政府行政、稅務、金融等機構以公司名義的行文,蓋總經理職章。

(二)以公司名義對國營機關團體、公司核發的證明檔案,及各類規章典範的核決等由總經理署名,蓋總經理職銜。

(三)以部門名義於授權範圍內對廠商、客戶及內部規章典範的核決行文由經理署名者,蓋經理職銜簽字章。

(四)各部門於經辦業務的權責範圍內及對於公民營事業、民間機構、個人的行文以及收發檔案時,蓋部門章。

第三條:印章的監印

(一)總經理職章及特定業務專用章得由總經理核定本公司的監印人員

(二)總經理職銜簽字章得核定由管理部主管為監印人員。

(三)經理職銜簽字章及部門章得由經理指定監印人員。

第四條:印章蓋用

(一)檔案需用印時,應先填寫“用印申請單”(附表),經主管核准後,連同經稽核的檔案文稿等交監印人用印。

(二)監印人除於檔案、文稿上用印外,並應於“用印申請單”上加蓋使用的印信存檔。

第五條:各種印章由監印人負責保管,如有遺失或誤用情事,由監印人全權負責。

第六條:監印人對未經核准檔案,不得擅自用印,違者受處。

第七條:印章遺失時除立即向上級報備外,並應依法公告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