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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必須具備哪些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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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深圳企業的人事部門負責人對於如何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的應具有哪些內容缺少必要知識和經驗,從而導致訂立的勞動合同不規範、不完善,這為後續的企業運營帶來了勞動合同糾紛,影響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

勞動合同必須具備哪些條款?

網站解析

《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對勞動合同的必備以及可備條款進行了相應的規定,以使勞動合同能夠明確、全面、具體,更好地規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權利、義務。

《勞動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1)勞動合同期限;(2)工作內容;(3)勞動保護和條件;(4)勞動報酬;(5)勞動紀律;(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3)勞動合同期限;(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6)勞動報酬;(7)社會保險;(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了上述必備條款外,還可以有可備條款。可備條款是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協商約定其他內容的條款。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雙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就試用期、培訓、保守商業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事項進行自主約定,這也得加以注意。

很多企業的人事部門對於如何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的`應具有哪些內容缺少必要知識和經驗,從而導致訂立的勞動合同不規範、不完善,這為後續的企業運營帶來了問題隱患,影響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

《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對勞動合同的必備以及可備條款進行了相應的規定,以使勞動合同能夠明確、全面、具體,更好地規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權利、義務。

《勞動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1)勞動合同期限;(2)工作內容;(3)勞動保護和條件;(4)勞動報酬;(5)勞動紀律;(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3)勞動合同期限;(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6)勞動報酬;(7)社會保險;(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對比《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上述兩條規定,《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增加了以下內容:(1)增加了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等表明勞動關係雙方主體基本情況的條款。(2)增加了工作地點條款。實踐中經常出現勞動者的工作地點與用人單位住所地不一致的情況,因此,應當在訂立勞動合同時明確約定勞動者的工作地點。(3)增加了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條款。(4)增加了社會保險條款,以強化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社會保險權利及義務意識。(5)增加了職業危害防護條款。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勞動合同法》增加職業危害防護條款是為了更好地與《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相銜接,更重要的是為了更好地保護勞動者權益。

勞動合同除了上述必備條款外,還可以有可備條款。可備條款是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協商約定其他內容的條款。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雙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就試用期、培訓、保守商業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事項進行自主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