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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證券從業資格《證券市場法律法規》考試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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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所是證券市場的核心但不是證券市場的主體,證券市場的主體是範圍更廣闊的場外市場。核心不等於主體。下面是由小編為大家分享證券從業資格《證券市場法律法規》考試要點,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2017證券從業資格《證券市場法律法規》考試要點

基金份額持有人

基金份額持有人概念:基金份額持有人是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持有基金份額的自然人和法人,也就是基金的投資人。基金的一切投資活動都是為了增加投資者的收益,一切風險管理都是圍繞保護投資者利益來考慮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章七十條的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享有下列權利:

(1) 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 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餘財產

(3) 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 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 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 查閱或複製公開披露的基金資訊資料

(7) 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發售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

(8) 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基金份額持有人必須必須承擔下列義務:

(1) 遵守基金契約

(2) 繳納基金認購款項及規定費用

(3) 承擔基金虧損或終止的有限責任

(4) 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以及其他基金投資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5)法律、法規及基金契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公募基金運作的方式

按運作方式不同,基金可分為封閉式基金與開放式基金。開放式基金和封閉式基金共同構成了基金的兩種基本運作方式。

(1) 封閉式基金是指經核准的`基金份額總額在基金合同期內固定不變,基金份額可以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交易,但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得申請贖回基金

(2) 開放式基金是指基金規模不是固定不變的,而是可以隨時根據市場供求情況發行新份額或被投資人贖回的投資基金

基金財產的獨立性要求

基金財產的獨立性要求如下:

(1) 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自有財產,不得歸入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自有財產。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終止清算的,其基金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2) 基金的債權與不屬於基金的債務不得相互抵消,不同基金的債權不得相互抵消

(3) 非因基金本身承擔的債務,債權人不得對基金財產主張強勢執行

(4) 基金託管人對其託管的基金應當獨立設定賬戶,確保基金的完整與獨立

法律規定,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託管人未將基金資產與其自有資產分開,或者未對基金資產實行分賬管理的,責令改正,並處5萬元以上或者50萬元以下的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基金份額持有人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暫停或者撤銷其從業資格等行政處罰,並可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